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开时间:2023年2月13日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陕自然资规〔2019〕2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2
陕自然资规〔2019〕5号
《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与验收办法》
技术性规范
3
陕自然资规〔20规〔2020〕5号
《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
实施性规范
8
陕自然资规〔2022〕1号
《陕西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9
陕自然资规〔2022〕2号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4
陕自然资规〔2020〕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5
陕自然资规〔2020〕3号
《关于加强秦岭地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6
陕自然资规〔2020〕4号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和谐信用环境,根据《关于全面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行统一的信用监管。
三、红黑榜管理机构1、企业信用监管机构:企业信用监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公开。
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及时公布和更新诚信红黑榜。
2、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是指由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的信用记录、红黑榜评定以及信用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
四、信用记录的采集和整理1、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应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行为、信用评价等内容,采集来源包括企业自主申报、政府监管、第三方评估等渠道。
2、企业信用记录的整理: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应对采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全面的企业信用档案。
五、诚信红黑榜的评定1、红黑榜评定标准:红黑榜评定应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企业的诚信等级和信用评价。
2、评定程序:审议委员会应根据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定期的信用评定工作,建立完善的评定程序和流程,确保评定公正、客观。
六、红黑榜的公布和更新1、公布方式:红黑榜的公布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官方网站、电视媒体、报纸等方式,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更新频次:红黑榜的更新应定期进行,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七、红黑榜的激励和惩戒1、红榜激励政策:对于诚信企业,应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包括给予税收减免、信用贷款优惠、政府采购优先等政策支持。
2、黑榜惩戒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暂停或取消政府补贴、限制政府采购、限制融资渠道等处罚措施。
八、诚信红黑榜的监督和投诉1、监督机制:政府信用监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整理和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诚信红黑榜的公正和客观。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陕发改财金〔2015〕1574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1月30日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要求,现就我省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工作要求(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包括中央国家机关驻陕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下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诚信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

诚信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诚信红黑榜制度是指对个人或者单位在诚信领域的表现进行评定和公示,以此激励诚信守法、惩戒失信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失信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诚信红黑榜制度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
二、目的。
1. 激励诚信守法,通过公示诚信红榜,激励个人和单位守法诚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2. 惩戒失信违法,通过公示诚信黑榜,惩戒失信违法行为,提高社会诚信意识。
3. 建立诚信意识,倡导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诚信红黑榜评定机构,成立由政府主导的诚信红黑榜评定机构,负责对个人和单位的诚信表现进行评定和排名。
2. 确定评定标准,制定明确的诚信评定标准,包括法律遵纪、诚信经营、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指标,确保评定公正、客观。
3. 公示机制,定期公布诚信红黑榜,向社会公示诚信守法的典型案例和失信违法的典型案例,增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
4. 奖惩机制,对上榜的诚信典型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上榜的失信违法个人和单位进行惩戒和警示。
5. 宣传教育,加大诚信红黑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1. 法律保障,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诚信红黑榜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
2. 隐私保护,严格保护个人和单位的隐私信息,确保评定过程公正、透明,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3. 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4. 救济机制,对于评定结果有异议的个人和单位,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提供申诉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预期效果。
1. 树立诚信意识,通过诚信红黑榜制度的实施,全社会将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 激励诚信守法,上榜的诚信典型个人和单位将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激励更多人守法诚信。
3. 惩戒失信违法,上榜的失信违法个人和单位将受到严厉的惩戒和警示,有效遏制失信行为。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9.10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及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等经营活动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认定及采集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由开发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质等级情况、主要从业人员的职称、学历、社保、个人履历,以及关联开发企业(企业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开发企业)等信息构成。
项目信息包括已建项目和在建项目。
已建项目是指项目所在地、规模面积、开工时间、项目介绍等;在建项目是指五证信息、项目地址、项目介绍、施工单位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的开发能力、开发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开发质量,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拒绝行政监督管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告和经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诚信红黑榜制度模板

诚信红黑榜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营造诚信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信息共享及び惩戒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诚信红黑榜,是指将诚信守法主体列入红榜,将失信违法主体列入黑榜,通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以实现信用评价和激励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诚信红黑榜的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红黑榜制度,推动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二、红黑榜的列入与发布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列入红榜:(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无违法违规行为;(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表彰;(三)在行业内作出突出贡献,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四)其他应当列入红榜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列入黑榜:(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消费者权益,被依法认定为违法行为;(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四)其他应当列入黑榜的情形。
第七条红黑榜的发布周期为年度,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红黑榜的发布渠道包括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红黑榜的激励与惩戒第九条对列入红榜的主体,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项目申报、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二)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方面给予便利;(三)在融资贷款、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四)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对列入黑榜的主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在项目申报、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方面予以限制;(二)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方面予以限制;(三)在融资贷款、税收减免等方面予以限制;(四)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列入红黑榜的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项目建设红黑榜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红黑榜管理制度一、制定红黑榜管理办法为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提高项目建设的整体水平,制定本项目建设红黑榜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红黑榜的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奖励与惩罚措施、档案管理、监督机制和评估修订等内容。
二、确定红黑榜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1. 评定标准:根据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四大类指标,细化评分标准,设立红榜和黑榜分数线。
2. 评定程序:按照“自评、初审、复审、公示”的程序进行。
首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评,然后提交初审材料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提交复审材料,最后进行公示。
三、发布红黑榜名单并公示经过复审后,主管部门将红黑榜名单公示在官方网站或公共媒体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四、对红榜项目进行奖励,对黑榜项目进行惩罚1. 对进入红榜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 对进入黑榜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等。
五、建立红黑榜管理档案,记录项目信息主管部门应建立红黑榜管理档案,记录项目的基本信息、评分情况、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便于跟踪管理和统计分析。
六、设立红黑榜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1. 设立红黑榜监督机制,定期对红黑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定期对红黑榜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制度的有效性1. 定期对红黑榜管理制度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2.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修订,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八、向社会公开红黑榜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1. 将红黑榜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制度的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奖励与惩罚措施等内容。
2. 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红黑榜积分管理制度

红黑榜积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红黑榜积分管理,激励员工积极进取、锐意创新,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红黑榜积分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而设立的一种奖励制度,旨在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鼓励员工以创新、务实的态度,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红黑榜积分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员工以及实习生等。
第二章红榜积分管理第四条红榜积分是对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突出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认可和奖励的一种形式,红榜积分奖励由公司进行评定。
第五条在评定红榜积分时,公司将主要考察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红榜积分的获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出色的工作业绩,完成超出工作任务目标的员工;2. 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乐于助人、团队合作能力强的员工;3. 在创新方面有突出表现,带动团队发展的员工;4. 其他公司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七条获得红榜积分的员工将会获得以下奖励:1. 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状;2. 红榜积分记录;3. 鼓励奖金或者其他物质奖励。
第八条红榜积分奖励的级别和数量由公司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进行评定,并有权进行调整。
第九条红榜积分奖励将在每月底进行评定和公布,并在内部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黑榜积分管理第十条黑榜积分是对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佳、出现问题的行为进行警示和纠正的一种方式,黑榜积分评定由公司进行。
第十一条在评定黑榜积分时,公司将主要考察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规定、工作失误、态度不端、对团队不利等方面。
第十二条黑榜积分的获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2. 工作态度消极,经常迟到早退,拖延工作进度的员工;3. 对团队造成不良影响,不合作、不友好的员工;4. 其他公司认可的不良表现。
第十三条获得黑榜积分的员工将会受到以下处罚:1. 公司进行书面警告;2. 黑榜积分记录;3. 禁止参加公司活动;4. 取消相关奖励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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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管理,有效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西省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惩戒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厅信用信息建设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红黑名单”包括两类,一类是守信“红名单”,是指经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推荐、新闻媒体宣传,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良好或者有突出诚信事迹,作为诚信典型选树的相关信息。
另一类是失信“黑名单”,是指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党政机关除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信用“红名单”:(一)严格遵守中省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自觉保护和合理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连续3年检查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的;
(二)综合信用优良,被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定为较高信用等级的;
(三)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四)诚信事迹突出或者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被有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的;
(五)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
(六)被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推介为诚信会员的;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红名单认定的;
(八)其他应当被列入“红名单”的情形。
第四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一)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因违法违规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勘查、开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
(四)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到期后违法勘查、开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
(五)以探代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
(六)非法转让矿业权的;
(七)擅自改变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的;
(八)伪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九)拒不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考核,经约谈仍不改正的;
(十)勘查、开采过程中因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问责的;
(十一)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且“黑名单”信息已超过异议处理期限或信用修复期限的;
(十二)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次以上书面督促整改,仍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不按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
(十三)拒不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经约谈仍不改正的;
(十四)存在严重安全生产或地质灾害隐患,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多次检查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可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第五条“红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务办理、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月采集一次。
(二)信息审定。
采集的信息报同级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纳入“红黑名单”的决定。
(三)信息报送。
各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自“红黑名单”信息审核认定后,进行公示,公示15个工作日期满且无异议后,按月报制度规定向省自然资源厅对口业务处室(局)报送“红黑名单”信息。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局)收到报送的红黑
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职责进行复查、复核后向予以反馈,经省自然资源厅主管领
导批准后由相关业务处室(局)向省信用办报送。
(四)信息发布。
“红黑名单”信息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陕西”网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五)信息终止。
“红黑名单”公开期限满后,在披露媒体的公开界面删除,移出“红黑名单”,转入内部档案保存。
(六)“红黑名单”信息公开期限:法人、其他组织一般为3年,自然人一般为5年,法律、法规和我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红名单”信息公布:
(一)公开期限到期的;
(二)列入“红名单”的事由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诚信主体因不良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公布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黑名单”:
(一)初次发生失信行为,且在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后6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失信信息,并作出书面悔改保证的;
(二)失信情节较轻,整改及时,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致歉,作出公开信用承诺的;
(三)有信息报送单位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
(四)认定失信行为的法律文书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失效的。
第八条“黑名单”移出应当按照失信主体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省自然资源厅复核、主管领导批准的程序进行。
经审核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决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各级主管机构要及时协调各地信用办公室,停止“黑名单”信息公布。
经审核不符合移出条件的,应
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