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大学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一、目的和任务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专业领域的指导和支持,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委员会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组织培训和研讨会等。
二、组织结构1. 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若干名委员组成。
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次。
委员由主席和其他委员共同推荐,并经过委员会成员的投票选出,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次。
2.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并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3.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事务管理。
三、职责和权力1. 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委员会应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和修订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2. 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委员会应根据行业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解决专业问题和困难。
3. 组织培训和研讨会:委员会应组织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4. 公众宣传和推广:委员会应加强与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宣传行业的发展成果和优秀案例,提升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 监督和评估:委员会应定期对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和发展建议,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会议和决策1.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相关事务。
会议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
2. 会议决议应由委员会成员进行投票表决,简单多数通过。
主席在投票时有否决权,但应合理行使。
3.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的内容、决议和行动计划,并由秘书处保存和归档。
五、经费和资产管理1. 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和捐赠等。
经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2. 委员会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委员会所拥有的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六、章程的修订1. 对本章程的修订应由委员会成员提出,并经过全体委员会成员的讨论和投票通过。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两篇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两篇篇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专业建设,使各类学校专业更好地对接产业,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实用型人才,经研究,决定成立澧县职业教育中心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县职教中心确定有关专业建设和发展、审订专业教学计划、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提高专业技能的智囊团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应用先进的专业建设理念,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促进专业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任期第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专业联组推荐,县职教中心各组成单位研究审核,由县职教中心主任颁发聘书。
每届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5~9名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或经济师、会计师等)、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校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委员2~5名。
应尽可能吸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以及企业厂长(经理)参加。
校外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秘书由县职业中专学校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第三章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职责第七条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九条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职教中心各学校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一、背景和目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是为了提升和促进特定领域的专业发展而设立的组织。
本章程旨在规定专业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运作方式,以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
二、组织结构1. 主席:专业指导委员会由一位主席领导,主席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2. 委员: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人数根据需要确定。
3. 秘书处: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会务管理。
三、职责和权责1. 提供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提供专业指导、建议和意见,以促进特定领域的专业发展。
2. 制定专业标准:委员会根据行业需求,制定和更新相关的专业标准,以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化。
3. 举办培训和研讨会:委员会组织培训和研讨会,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4. 支持研究和创新:委员会支持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创新,鼓励成员参预科研项目和创新实践。
5. 发布行业报告:委员会定期发布行业报告,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6. 评估和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相关领域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评估和认证,以保证其专业水平和信誉。
7. 合作与交流:委员会促进成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行业内的合作网络,推动行业的整体发展。
四、运作方式1. 会议: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策重要事项,会议可以线上或者线下进行。
2. 工作组:委员会可以设立工作组,负责具体的专业指导项目和任务,由委员自愿参预。
3. 委员任期:委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连任后需经重新选举。
4. 决策方式:委员会的决策采取多数表决原则,主席在表决结果平局时有一票决定权。
5. 公平公正: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公平、公正和透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五、变更和解散1. 变更:本章程的变更需经过委员会的多数允许,并按照像关程序进行修改和公告。
2. 解散:如委员会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或者达到目标,委员会可以决定解散,解散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允许。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XXX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办学特色,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各二级学院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积极鼓励和推进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条各专业建设委员会设在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评聘和管理,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审批,由学校颁发聘书。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原则上各专业建设委员会由5~7人组成。
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专业带头人、校内本专业骨干教师、相关院校、行业、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的专家和学者。
在组成人员中,企业或行业专家不得少于50%。
专业建设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秘书长1名。
第五条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高职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 1 -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有本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八条指导、协助专业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学院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九条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十条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专业建设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召开。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一、目的和职责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为了促进专业发展和提高行业水平而设立的组织。
委员会的目标是为行业内的专业人士提供指导和支持,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分享和交流平台;2. 研究和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3. 组织和推动相关专业培训和研讨会;4. 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服务;5. 评估和认可行业内的优秀实践和成果;6. 促进行业内的合作和交流。
二、成员构成和任职条件委员会的成员由行业内的专业人士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代表等。
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在相关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2. 对行业发展有较高的参预度和贡献;3. 具备较强的组织和沟通能力;4. 积极参预委员会的活动和项目。
委员会成员的任职周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
成员应遵守委员会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履行职责,保护和维护行业的利益和声誉。
三、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委员会设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组成,主席团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团成员和其他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具体项目和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委员会设立专业小组,每一个小组负责特定的专业领域。
小组成员由委员会成员自愿组成,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专业培训和研讨会,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味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会议由主席团组织,并向委员会成员提前通知。
会议记要和决议应及时记录和传达。
四、财务管理和资金来源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和赞助费。
会费由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缴纳,用于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和项目实施。
赞助费由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用于特定项目和活动的支持。
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委员会成员应定期审计和公示财务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查。
五、章程的修订和解释本章程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委员会主席团。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为了促进我校专业建设,有效推动专业优势的发挥,特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
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1、指导学校各专业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2、制定好关于各专业建设的规章制度,为学校专业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3、对各专业部门的建设和发展状况进行指导,及时发现并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4、提出有关专业建设的建议,为学校专业建设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成我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下列组成:1、主任:由学校主管部门校领导担任2、副主任:由学校教务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3、专业建设指导小组:由全校各专业学科负责人组成第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织机构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负责专业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专业建设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管理。
2、专业建设指导小组由全校各学科负责人组成,负责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研究各专业建设政策和计划,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相关事宜,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成果。
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审议专业建设指导小组的工作报告,审定拟定的专业建设政策、规章制度及项目,研讨解决实际问题,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织实施1、学校领导主持指导委员会会议,指导委员会负责人负责日常事务。
2、每个学科的负责人有责任提出有关建设的方案和想法,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成果,有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建议和意见。
3、学校要及时对指导委员会提出的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和落实,定期研究各专业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调整。
第六条导委员会的审计学校要定期对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作出调整,完成既定的目标。
第七条款的修改根据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对本规定可加以修改、补充,由学校主管部门发布。
以上就是本章程所有内容,希望能够有效地指导我校专业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保持专业建设的持续性发展,是每位师生的共同责任,也是我们的共同梦想。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一、总则为深入贯彻《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管理要点(粤教高函(2013)134号)文件要求,以就业为导向,践行高职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发挥行业企业专家在专业结构调整,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中的作用。
使学校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与教学能够同社会需求和科技发展相适应,特制定本章程。
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1 .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可按专业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也可按专业群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2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8T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委员6-8人,校外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主任委员一般由校外委员担任,秘书由本校委员担任。
3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应具有行业代表性,一般为企业技术主管、企业一线技术骨干人员。
校内委员一般为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热爱高职教育事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岗位(或岗位群)的工作,了解本行业发展趋势及专业发展方向等。
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1 .定期或不定期讨论专业建设工作,根据惠州及珠三角经济发展情况及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参与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条件、顶岗实习、职业资格考证安排等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3 .探讨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办学的模式,指导本专业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等联合教学活动。
4 .对本专业提供技术咨询,介绍本专业最新技术信息和动态,向学校推荐合格的兼职教师。
四、聘任与管理1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相关材料由学院提出,报学校批准后,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2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全体委员例会。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例会的组织、议程由学院负责安排和实施。
3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内委员应与校外委员保持经常联系,充分听取对专业教学建设与改革的建议,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一、目的与职责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专业指导和建议,促进组织的发展和成长。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指导,为组织的决策和发展提供支持;2. 审查和评估组织的战略规划和目标,并提出改进建议;3. 监督和评估组织的业务运营,确保其符合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4. 提供对组织的技术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并提供培训和发展建议;5. 促进与行业内其他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二、组成与任命1. 委员会由一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组成,包括行业专家、学者、企业家等。
2. 委员会成员由组织的高级管理层任命,并根据其专业背景和能力进行评估和筛选。
3.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
4. 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组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态度。
三、运作与决策1. 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主持。
会议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
2. 委员会成员应提前收到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并在会议前做好准备。
3. 会议的决策原则为多数票通过,主席在投票结果平局时有决定性的一票。
4. 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参预讨论和决策,发表独立和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5. 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和决策结果应当及时整理和归档,供组织参考和执行。
四、主席与秘书1. 委员会由一个主席和一个秘书组成,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2. 主席负责组织和主持委员会的会议,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执行。
3. 秘书负责协助主席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会议安排、文件归档等。
五、保密与责任1. 委员会成员应当保守组织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2. 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
3. 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其提供的专业指导和建议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其准确性和可行性。
六、章程的修订1. 对本章程的修订应当经过委员会成员的讨论和投票,并获得多数成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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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唐山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专业
建设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19-25名委员组成,指导委员会委员须是本校在职人员并能正常履行职责,总数为单数。
45岁及以下的委员应不少于3名。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少于四分之一。
指导委员会其他委员来自各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聘任校外部分高水平专家作为补充。
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
第七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处理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出国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再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产生办法
第九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采取民主协商办法,通过提名产生候选人。
其中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名5-7名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进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其他委员由校长、主管校长、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教务处长协商提名。
提名时应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专业、单位、年龄分布。
第十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并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经与学校领导协商后提名。
具体人选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并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后确定。
第十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专业、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
递补人员由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名,或由指导委员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名,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和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后确定。
第四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1.讨论审议学校每个五年计划中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2.讨论审议每年度专业建设实施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3.讨论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及审核工作;
4.讨论审议各级重点专业和品牌特色专业的申报与评估工作;
5.讨论审议专业设置、撤并和专业带头人相关事宜;
6.讨论审议专业建设经费的配置和使用;
7.讨论审议专业建设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指导委员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
会议议题须由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前确立,也可根据需要由指导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指导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应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对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党政联席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请假。
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三次(含)以上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对有正当理由但一年内缺席会议次数达到会议总次数一半(含)以上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应由本人主
动提请辞职,或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指导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指导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指导委员会主任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指导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修改方案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