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地位与要素的国际比较
人大考研-教育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周光礼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教育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周光礼姓名及自然情况周光礼,男,教授研究领域高等教育政策与管理;院校变革研究;教育政治学;教育法学教育与工作经历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学士、硕士(1999年)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学博士(2002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2002-2005年)多伦多大学教育学院访问学者(2006-2007年)华中科技大学讲师(2002年)、副教授(2003年)、教授(2006年)、博士生导师(2007年)讲授课程教育管理与政策分析院校研究与制度分析高等教育政策研究专题社会兼职中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院校研究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产业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近期著作(含教材)《中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有效性研究——基于社会问责的视角》《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公共政策与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政治学引论》(专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中国博士质量调查——基于U/H大学的个案分析》(合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中国院校研究案例(第三辑)》(主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教育与法律——中国教育关系的变革》(专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法律制度与高等教育》(专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学术自由与社会干预》(专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院校研究》(合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教育研究方法高级讲座》(合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
《发达国家博士生教育中的创新人才培养》(合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中国高校教师聘任制研究》(合著,科学出版社,2009)《院校发展研究》(副主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近10年主要论文:《完善中国现代大学制度:以大学章程为载体、以治理变革为突破》(《学习时报》,2012-1-16)《重视和提升大学公民意识教育》(《学习时报》,2011-8-31)《高等教育治理的政策范式:办学自主权的国际比较》(《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5)(《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1年第6期全文转载)《中国大学与政治社会化:公民意识教育的实证研究》(《高等教育研究》,2011.8)《从竞争到合作:C9联盟组织场域的建构(上)》(《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1.4)《从竞争到合作:C9联盟组织场域的建构(下)》(《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1.5);《大学章程的国际比较》(《中国大学科技》,2011.5)《学术与政治——高等教育治理的政治学分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3)(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教育》2011年8期)《把握契机探索拔尖人才培养新途径》(《中国高等教育》,2011.1)TheTransformationofChina’sKey:ScienceandTechnologyUniversitiesintheMovetoMassHigherEducation,FrontiersofEducationinChina;2010(4)《传承与创新——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三十年回顾》(《高等教育研究》,2010.9)《世界一流大学的特质》(《中国高等教育》,2010.12)《走向高等教育强国:发达国家教育理念的传承与创新》(《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0.3)(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教育》2010年8期)《学术诚信的培育:道德激励与法律保障》(《中国高校科技》,2010.5)《国家精品课程建设七年回望——一个政策评价框架的初步运用》(《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0.1)(《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1)《政《建设中国高校战略能力:一种创新教育模式的建构》策分析与院校研究:中国高等教育研究的中层理论建构》(《高等教育研究》,2009.10)(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教育》2010年8期)《研究性学习:本科教学改革的主导模式》(《中国高等教育》2009年20期)《我国高校专业设置政策六十年回顾与反思——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9年4期,《完善高教治理结构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国高等教育》,2009.20)《研究性学习:对我国30年高校教学改革的总回应》(《学习时报》,2009-05-25)《重建教学:我国“研究性学习”三十年述评》(《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9.2)《委托-代理视野中的学术职业管理——中国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的理论依据与制度设计》(现代大学教育,2009.2)(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教育》2008年2期)《政府、社会与学校:我国教育治理关系的变革》(《学习时报》,2009-03-16)《大众化条件下政府与大学关系的重构——法律的视角》(《中国法制评论》2009-03-15)《多伦多大学法的修订对我国教育立法的启示》(《江苏高教》2009年1期)《加拿大高等教育的主要矛盾及公共政策的应对》(《中国高等教育》,2008.18)《大学治理模式变迁的制度逻辑──基于多伦多大学的个案研究》(《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8.3)(《新华文摘》2008年19期转载)《“导师制”与“老板制”——中外医学院校研究生培养制度比较分析》(《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8年第2期)《反思与重构:教育法学的学科建构》(《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7年第6期)《高等教育大众化与研究型大学质量困境——加拿大经验》(《现代大学教育》2007年6期)《从身份授予到契约管理——我国公立高校教师劳动制度变迁的法律透视》(《高等教育研究》2007年5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教育》2001年4期)《我国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法律视界》(《中国高等教育》2007年第20期)(《新华文摘》转载)《转型期中国师生关系的重构:变革及其规制》(《教育理论与实践》2007年7期)《私立学校与举办者产权关系的国际经验与中国探索》(《高等学校管理》2007年2期)《探索投资与办学良性互动的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之路——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的发展模式》(《高等教育研究》2006年第5期)《论教育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5)(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教育学》2007年1期)《政府、市场与学校:中国教育法律关系的变革》,(《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5期)(《新华文摘》2006年23期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论中国政府与教育中介组织的互动关系:一个法学的视角》,《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6年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教育学》2006年10期)《美国高校的收费政策与补助措施》,(《高教探索》2006.3)《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国的难题与对策》,(《未来与发展》2006.4)《论教育关系的调整机制》,(《现代大学教育》2006.2)《重构高校治理结构: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中国高等教育》2005.19)《学习自由的法学透视》,(《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5)《论公立高校与教育职员的关系》,(《高等教育研究》2005.5)《高校内部规则的法理学审视》,(《现代大学教育》2005.4)《论大学章程》,(《现代教育科学》2004.6)《大学章程的法律透视》,(《高教探索》2004.5)《问题重估与理论重构——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二元对立质疑》,(《现代大学教育》2004.4)(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教育》2004年9期)《“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争的行政法透视》,(《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4)(《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论学位授予行为的法律性质》,(《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3)《大学的自主性与现代大学制度》,(《大学教育科学》2003.6)《大学教师聘任制与教师权利法律保障》,(《高等教育研究》2003.5)《当代大学理念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实质》,(《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3.3)《“以俄为师”与中国高等教育现代化》,(《煤炭高等教育》2003.3)(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教育》2003年8期)《教育行政与教育法——法学视野中的学术自由与政府干预》,(《江汉论坛》2003.6)《学术自由的实现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学术界》2003.2)(《光明日报》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在控权与管理之间:中国高等教育行政的法理学取向》,(《现代大学教育》2003.2)《学术自由及其限制——古典学术自由观批判》,(《江西社会科学》2003.1)《学术自由与思想自由》,(《现代大学教育》2002.3)《学术自由与大学办学自主权》,(《科技导报》2002.6)(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教育》2002年8期)《学术自由与社会干预的整合认同——大学定位的再思考》,(《江苏高教》2002.1)(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体制改革》2001年4期)科研项目●公共政策与高等教育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有效性研究国家社科课题●肯定性行动与教育公平:美国保障平等受教育的政策及其启示教育部课题●国家精品课程复核的政策分析教育部课题●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教育理念创新国家社科重大课题●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质量调查,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教改重点课题,●知识联盟与教师发展基于WIKI平台的区域教师专业发展研究委托课题,●高等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研究,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教育关系及其法律调整,中国博士后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国创办创新型高校的公共政策研究,福特基金项目●独立学院的产权制度与法律地位研究,委托课题●中国私立高等学校的治理与发展研究,委托课题●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发展规划,委托课题●湖北省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A2004145●聘任制条件下公立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研究,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2004D017)●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发展规划,委托课题●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问题研究,2005年国家社会科学重大课题(05&ZD021●学术职业事业视野中的大学教师聘任制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0573038)●武汉市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研究,武汉市软科学项目●山东建工学院发展规划,委托项目●山东交通学院发展规划,委托项目●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发展规划,委托项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发展规划,委托项目●教育法律责任研究,华中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社会项目●湖南第一师范发展规划,委托项目●湖南工程学院发展规划,委托项目获奖情况先后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科)三等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省部级科研奖励7项。
现代大学制度视角下的大学章程建设研究

第4期2016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Education Journal No.4Dec.2016收稿日期:2016-07-20作者简介:刘军仪,女,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现代大学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4JJD880010)。
现代大学制度视角下的大学章程建设研究刘军仪(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101)摘要:大学章程建设是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内在需求和必然趋势。
国外大学章程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大学的法人地位、明确了大学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规范了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大学内部各机构及其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大学实现依法自主办学、确保学术自由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高校正在积极进行章程建设,有必要借鉴国外大学章程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落实大学的办学自主权,规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和谐运行,明确内部治理机构及其成员之间的职权责关系,推动大学良序发展。
关键词:大学章程;大学特许状;治理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095-1760(2016)04-0113-11近年来,我国对于大学章程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高校治理结构的作用日益重视。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强章程建设,2012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推动了全国范围内大学章程制定和修订工作的全面展开,在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在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过程中,对于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应、基本内容、地位作用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争议,尚未达成一致的认同。
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国外大学章程建设的历史沿革和具体做法,为加强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高等教育治理 课件

四、大学内部治理
1.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概念 2.典型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3.我国的大学内部治理
1.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概念
学术界的一般认识:从字义上去理解。
周光礼的观点:学术权力,academic power,被美国学者 所使用,行政权力,administrative power,源于大陆法系 国家的行政法,二者实际上指的一个东西,即大学的自治 行政权力,也就是大学的办学自主权。
196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 条例(草案)》 (高教六十条)重申:大学规模的确定与 改变,学制的改变与改革,都必须经教育部批准(第7 条);大学专业的设置、变更和取消,必须经过教育部批 准;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制订或者批准的教学方案、教学 计划组织教学工作;课程和学科体系的重大改变、必须经 过教育部批准(第9条);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经教育 部批准,学校可以适当承担国家的科学研究任务(第24 条);研究成果的公布应经过规定的批准手续(第26条); 教师的调必须经教育部批准(第31条)。
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 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 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 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 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 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科教学(英语)专业解读

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科教学(英语)专业解读1、历史沿革与特色:西安外国语大学课程与教学论专业研究生教育工作始于2003年,教育学一级学科硕士点于2011年成功获批,下设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比较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学四个专业。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于2014年成功获批,下设教育管理和学科教学(英语)两个专业领域。
目前,已经形成了“学术型与专业型协调发展的研究生教育布局”,在校研究生已达120余人。
2、研究方向:4、培养特色及优势:“外语专业优势突出、教育专业特色鲜明”既是我校教育学专业研究生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理念,也能够体现出教育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建设的发展思路。
学科教学(英语)下设“基础教育英语课程改革”、“中小学英语教学”和“英语教师专业发展”三个研究方向3、师资力量:西安外国语大学英语教育学院拥有一支年龄、学历、职称和专业结构合理的导师团队,其中包括陕西省“百人计划”长期项目专家和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讲座教授等。
课任教师中教育学背景的教师17人,其中博士15人,大多具有海外学习经历;英语教育专业背景教师10人,既具有学术性研究的专业基础,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海外学习经历。
学科带头人郝瑜教授,曾获得陕西省人民政府特等奖、全国教育科学成果奖三等奖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从教三十年有重要贡献学者”光荣称号;学科带头人周光礼教授是陕西省“百人计划”长期项目专家,曾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
5、课程体系:课程体系以综合素养、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的提高为核心,学术型研究生教育注重专业学术素养与创新能力提升,专业型研究生教育强调专业实践素养与创新能力提升。
课程设置分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国际对接特色课程和教育实践五个模块。
6、教学及科研成果:近五年,学校先后申报和承担了“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背景下的西部高等教育发展战略选择与政策保障研究”(国家社科基金)等60余项国家、省市级科研或教改项目;在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等出版了《英语教学研究》和《中美基础教育对比研究—理念挑战与机遇》等30余部著作;在各种核心与权威期刊上发表了160余篇学术论文。
大学章程的地位与要素

本 文 以 国际 的
,
、
历史 的视角
,
对 大 学 章程 所
。
要 素 内容 进 行探讨
并对 我 国 的大 学 章程 建 设 提 出看 法
一
、
以 制 订 章程 为 契机 推 动高 校 依 法 自主 办 学
,
改 革 开 放特 别 是 上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以 来
我 国 不 断 进 行着 高等 教 育管 理
大学 章 程 的 地位 与要 素
∀
! ,
巴 黎 大 学 取得 行会 式 特 许权并 成 为 自治机 构
,
重 要特 征便 是拥 有 自己
。
的章程
−> Χ −
,Hale Waihona Puke 有 权 要求其 成 员 做 遵 守 其章 程 的 宣 誓
,
,
有 权 开 除违规 者
巴 黎大
,
学最早 的 章 程 真正 的
“
当属
Β
。
−> 巧
年 的 章程
,
为 教 皇 特 使 为 巴 黎 大 学 制 订4
但
年教 皇 格雷 古 瓦 九 世 发 布 谕 旨同 意 颁 发 的新 章 程 被 称 为 创 办 巴 黎 大 学
大 宪章
”
英 国大 学 章 程 依 据 特 许 状 或 国会 法案 而 制 订
中
,
。
在 高 等教 育 的 治 理 制 度
、
大学 章 程 起着核 自的 作 用
英国牛津
牛津
、
剑桥
、
格 拉斯 哥 等古老 大 学 都 首 先经 由 教 皇颁 发特 许 状 而 成 立 4
剑桥 虽 然
但 其所 属 的学 院几 乎 都 是 根 据 皇 家 特
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关键能力要素研究

根据大学所承担的教学与科研职能比重的不同,可以把我国大学分为4类,即:研究型大学、研究教学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
对于“研究型大学”,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常务副主任王战军[1]教授是这样定义的:研究型大学是以创新性的知识传播、生产与应用为中心,以产出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和培养高层次精英人才为目标,在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文化繁荣、国家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大学。
研究型大学是人才聚集中心、探索型人才培养的中心、重大成果形成的中心、新学科形成的中心、科技与实业相结合的中心,体现的是综合能力,然而能力的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
因此,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快速提升研究型大学的综合能力,以及建立高水平研究大学的发展途径和模式,成为高校发展的研究重点[2]。
研究型大学关键能力要素是研究如何提升大学研究综合能力的基础。
因此,本文引入“关键成功因素”的理论,关键成功因素理论的提出者Rockart [3]认为,在组织中都存在着少数几个有限的因素,组织要想获得良好的绩效,必须非常好地完成这些关键任务。
因此,研究型大学也存在着影响其发展的关键能力要素,对于研究型大学来说,系统地对其关键能力要素展开研究,将有助于研究型大学针对自身特点,有的放矢地对关键能力要素进行控制,进一步提高大学自身的实力[4]。
1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关键能力要素提炼针对国外研究型大学良好的发展状况和新世纪知识经济对大学提出的新要求[5],国内众多学者对研究型大学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对“研究型大学关键能力要素的提炼”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这些研究成果为本文提供了一些研究基础,但是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模型。
研究型大学的建设与发展模式规划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大学综合实力的因素很多,为了使得问题结构化,应该从不同的维度对其关键成功因素进行剖析。
基于上述认知,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从外界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角度,探求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关键能力要素。
国际一流大学的定义

国际一流大学的简单定性 大学是一个教育结构,研究结构,同时也是服务机构,其理念经历了上述三个过 程。作为世界一流大学也是一个教育结构,研究结构和服务结构,所以,世界一 流大学是为国家或世界输送一流学生和人才,提供一流科技方法,提供一流技术 决策方案,为国家和世界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支持。 浙江大学校长杨卫认为:世界一流大学必须具备大师、大楼和大学精神三大要素。 世界一流大学在硬实力方面,硬件上要有大楼(space),软件上要有一流的学 者(scholars),也就是大师;而在软实力方面应有独特的大学精神(spirit)。 其认为大师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是学术泰斗,比如诺贝尔奖或其他领域的最 高奖获得者,这类人国内还很少;第二类是学术领袖,包括世界上的学会、协会, 以及各学科领域最主要的领导者,这类人我国有一些,但是不太多;第三类是学 术权威,也就是各学科领域内论文与成果被高引用的学者;第四类是学术精英, 他们是各个学科领域在各年龄段的佼佼者。对大师的培养需要经过一个从学者、 有影响学者、学术带头人到学术大师的成长阶段。大楼主要指校园和学科的硬件 环境。校园规划与建设要和自然环境和人文理念相融合。大学精神包含几个方面: 一是应该有全校认可的、全社会熟知的办学理念。二是学校要有一定的学科包容 度和学科融合的育人环境。三是要有校友对学校的稳定支持。校友都很怀念学校 并且不断地支持学校发展,这是大学精神的体现。四是大学要对全世界具有影响, 要面向全国、乃至全世界进行公益性的教育辐射。国外很多大学都在向大学集团 的方向发展,现在跨国界的教育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大学精神主要包括人文理念 (人文价值优于自然界的动力发展,人权事宜优于技术发展与探索,公众福利优 于个体利益,安全性/可靠性优于其功能性/赢利性)、教育理念(教育公平与教育 事业的动力发展,教育价值优于个体的科研探索)、科学精神(学术自治,好奇 心驱动、事业心驱动、利益心驱动,严惩学术不端行为)、管理理念(学术权力 与行政权力的均衡,Tenure System,矩阵式院系/平台框架)等等。
关于大学“去行政化”几个重要问题的探析

关于大学“去行政化”几个重要问题的探析1. 本文概述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去行政化”已成为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大学“去行政化”的内涵、意义、挑战及其实现路径,以期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文章首先对大学“去行政化”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其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后,本文从多个角度剖析大学“去行政化”面临的挑战,包括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冲突、教育资源分配不均、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等。
文章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旨在推动我国大学“去行政化”进程,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2. 大学“去行政化”的内涵与外延大学“去行政化”这一概念,其核心在于重新界定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大学内部管理模式的改革。
具体来说,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大学与政府关系的重新定位。
去行政化要求政府从直接管理大学转变为通过法律、政策、规划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保障大学的自主权。
(2)大学内部管理模式的改革。
这包括取消行政级别,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让学术问题回归学术领域解决。
(3)强化大学的学术属性。
去行政化强调大学应回归学术本位,重视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而非过分追求行政级别和行政权力。
大学“去行政化”的外延,不仅局限于上述内涵,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资源配置的去行政化。
这意味着教育资源的分配应更多地基于学术需求和实际效果,而非行政指令。
(2)学术评价的去行政化。
学术评价应更加注重学术质量和实际贡献,而非行政级别和行政职务。
(3)大学与社会互动的去行政化。
大学应更加开放,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而非局限于行政框架内。
大学“去行政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内部管理模式、教育资源配置、学术评价等多个方面。
其目的在于,通过去行政化,使大学更好地发挥其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功能,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 大学“去行政化”的历史背景与国际比较大学“去行政化”的概念并非新鲜事物,其历史可追溯至20世纪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9年第6期(总第353期)EDU CATIONAL RE SEARCHN o.6,2009 G enera l,No.353大学章程地位与要素的国际比较马陆亭[摘要]大学章程是大学自主办学和外部对大学实施影响而协商的产物,反映了大学和社会特别是和政府间的关系,彰显着大学的使命要求。
内部治理是大学章程阐述的重点,主要体现在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的划定上。
我国目前要以制订章程为契机推动高校依法自主办学。
[关键词]大学章程;大学特许状;治理结构;内容要素[作者简介]马陆亭,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16)章程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使命,界定内部各利益关系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写定的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
任何一个有独立自主权的机构都需要明晰组织规程以使人了解自己的使命,规范自己的组织运营。
1995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6(以下简称5教育法6)规定,学校有按照章程行使自主管理的权利;1998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6(以下简称5高等教育法6)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等内容,说明了章程的法律地位。
但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高等学校并没有章程,只有为数不多的学校在进行试点。
本文以国际的、历史的视角,对大学章程所体现的法治精神、要素内容进行探讨,并对我国的大学章程建设提出看法。
一、以制定章程为契机推动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不断进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目标是建立/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0、/政府办学为主、多元化办学格局0和/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0的管理体制。
对此进行进一步分析,是为了适应社会全方位变化及教育自身发展的要求,有效地激发和释放体制的活力。
对于普通高校而言,就是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
30年来,我们在推动大学自主办学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大学的自主权在逐步增强。
但是,大学的内、外部管理,行政色彩还比较浓,在治理模式上缺乏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因此经常陷入权力/放0与/收0的循环。
大学需要自主办学,但政府也不能放弃应有的责任。
这可以在/宏观有序、微观搞活0原则的指导下,在5高等教育法6和大学章程的框架下,通过推进政府对大学的契约式管理来实现,即政府对大学提出目标和要求、提供财政及政策支持、进行绩效评估,大学在宏观框架内实行自主办学。
日本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法国对大学的合同管理等都反映出了这种趋势。
5高等教育法6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0。
大学法人需明晰两种关系:一是办学的外部关系,即所谓的面向社会和依法办学;二是办学的内部关系,即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
第一种关系主要由法律明确,章程承接一下;第二种关系主要由章程明确,辅之于具体的规章。
因此,大学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0[1],是推动和规范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依据,是处理学校与政府、社会及其内部关系的准则,是大学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自治权利的自我规范,有大学/宪法0之称,具有法律效力。
二、大学章程的历史沿革与地位作用由于各个时期、不同国家大学发展背景的差异,大学组织规程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其英文有如下表述。
大学历史悠久的法国为/Statutes0(法规,章程)及/Ordinance0(法令),英国上有/Char-ter0(特许状,授予特种权利的法令或正式文件)下有/Statutes0(章程,条例),德国有/Statutes0和/Constitution0(章程,宪法),美国有/Charter0、/Bylaw s0(地方法规,内部章程,细则)、/Sta-tutes0多种表述方法,日本将其称之为/Char ter0 (宪章,共同纲领),我国香港地区上为/Ord-i nance0(法令,条例)下为/Statutes0(规程)。
叫法虽异但其本质内容却有着一致性或相似性,本文笼统冠之以/大学章程0之名而进行探讨。
(一)大学章程产生的背景与历史历史上总体的脉络是先有特许状后有章程,但后来因时代和国别不同它们也交织在一起。
特许状和章程尽管有不少共性的东西,但它们毕竟还是有所不同的。
1.大学特许状现代法人的概念与早期的特许法人有着渊源关系,罗马法中出现的特许法人是最早的法人形式。
特许法人不是自我形成的,而必须由外部权威创立。
在当时的社会治理中,经由特许状而获得法人资格是唯一设立法人团体的途径。
大学是最早的特许法人之一。
借鉴中世纪的行会组织,巴黎大学的教师经过艰苦斗争逐渐获得了当时行会所能有的特许权,也审时度势地创造了他们所需要的自治机构。
按照欧洲中世纪的传统,大学特许状由教皇或国王颁发,赋予大学开设课程、招收学生、聘请教师、制定学术标准的权利。
大学特许状的权威性首先来自于教权,中世纪教会拥有足以与世俗权力抗衡的权力,因此,教会颁发的特许状赋予了大学诸多特权,但宗教改革之后赋予大学特权的特许状主要来自于王权和国家权力。
英国牛津、剑桥、格拉斯哥等古老大学都首先经由教皇颁发特许状成立,[2]牛津、剑桥虽然早期并没有整体得到过皇家特许状,但其所属的学院几乎都是根据皇家特许状而成立的,并在成立伊始就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3]其后很多英国大学系据皇家特许状而建立。
发源于殖民地时期学院的美国大学,其最初的合法性也是源自特许状,如1636年成立的哈佛学院于1650年获得马萨诸塞议会为其颁发的特许状,威廉玛丽学院于1693年得到英国皇家特许状而成立。
在中世纪,大学特许状所赋予大学的权利甚至是超世俗的,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凌驾于地方法律之上。
如学生不受所在地法律约束,因而屡生事端。
英国1209年牛津大学的罢教和东迁,作为地方妥协的结果,1214年部分迁徙的师生重新回到牛津,牛津市长被要求发誓尊重大学的自由和习惯。
在地位上,特许状有点像当今的执照或政府批文,是界定大学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框架的法律性文件。
但其内容非常详细:确立大学特许法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大学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纲领性地划分大学内部各方的权力、职责。
2.大学章程巴黎大学取得行会式特许权并成为自治机构,重要特征便是拥有自己的章程,有权要求其成员做遵守其章程的宣誓,有权开除违规者。
[4]巴黎大学最早的章程,当属1215年的章程,为教皇特使为巴黎大学制订,[5]但1231年教皇格雷古瓦九世发布谕旨同意颁发的新章程被称为创办巴黎大学真正的/大宪章0。
[6]英国大学章程依据特许状或国会法案而制订。
在高等教育的治理制度中,大学章程起着核心的作用,规定了政府如何介入、在什么范围和多大程度上介入大学治理,社会在什么范围和多大程度上参与大学治理,大学如何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保持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中取得平衡。
德国的高等教育产生于中世纪晚期,虽然采取了巴黎大学自治团体的模式,但它不是作为学者联合体自发产生的,而是由代表封建邦国的诸侯建立的,因此大学既是国家机构又是社团法人。
大学在获得建立教育机构许可的同时,必须提出自己的大学章程作为其/基本法0。
章程制订后,不能随意改动,改动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1737年成立的哥廷根大学,其哲学院章程规定/所有教授,只要不涉及损害宗教、国家和道德的学说,都应享有教学和思想自由这种责任攸关的权利0,这是德国第一次在法律的意义上申明学术自由的原则,因此被看做是德国大学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7]美国大学的章程以特许状为基础演变而来,如建立于殖民地时期的那些后来成为世界著名私立大学的大学章程就起源于英国王室或殖民地议会颁发的特许状。
而建国后成立的私立学校,其创办要得到当地州政府的签准,因此,其章程制订及其法律效力渊源于本州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公立院校来说,通常由各州议会通过立法而建立,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一般源自联邦或州立法。
日本大学原来并没有章程,但伴随着先期启动并于2004年4月正式实施的大学法人化改革,从明治时期开始的一百多年来政府对大学的传统管理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各个大学都在重新研讨自身定位和未来发展目标,大学宪章作为一种新制度管理下的新形式应运而生。
2003年3月18日召开的东京大学评议会通过了5东京大学宪章6,之后在5东京大学宪章6范本的引领下,各国公立大学纷纷效仿。
(二)大学章程的治理意义办学不仅是大学内部的事情,还涉及到大学与政府、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
章程就是规矩,体现着法治精神,前提是大学取得办学自主权。
1.章程是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的产物在中世纪,大学经由特许状而获得独立于出资人和举办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享有学术自由和独立的财产权,并享有独立于股东或发起人的永久存续权。
如伯明翰大学皇家特许状开篇即以皇室的名义对大学的成立加以允可,规定/大学自建立起,即以该大学的名称永久存续,并拥有完整的权利和能力,可以此名称起诉或被诉,并承担、坚持和作为所有其他的合法行为0。
特许状的契约性质还限制了政府任意改变大学的权利义务范围和性质的能力,根据英国高等教育法专家法灵顿(D.J.Farr ing to n)的研究,英国政府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能修改特许状:在原特许状中明确地保留了修改特许状的权力,该法人已经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法人同意修改特许状。
[8]为了使大学真正拥有办学的自主权,通过立法确立其自主地位,通过章程确定其运行规则,是现代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法国有关高等教育法案赋予了大学的教学与学术、行政与财政自治权利,规定/以科学、文化和职业为特点的公立机构为国立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在教学、研究、行政、财政方面享有自主权0,同时又要求大学依据法律由校务委员会的多数决定自身章程和内部结构;英国大学自古就有高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传统,在法理上,大学和学院属于/私人部门机构0(private sector inst-i tutions),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大学特许状、章程对此均有明确界说,政府不能插手大学内部的资源分配、课程设置、学位授予等事务;引导19世纪初期德国大学改革的思想家们认为,大学只有获得自由,才能很好地完成历史赋予它们的使命,而大学自由的制度保障只能是大学自治,在以此大学理念指导下形成的制度中,大学虽为政府所立,却享有充分的自治权;日本在法人化改革中产生的5东京大学宪章6提到:本宪章,是关于东京大学的组织结构、管理运营的基本原则,对于东京大学相关的规定,必须依据本宪章的基本意旨进行解释和运用施行。
大学因自主办学而需要有章程,大学章程会同有关法律,厘清了大学和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界线,明确了大学自治的空间和自治权的范围,因而成为大学运行的合法依据,也从根本上确立了大学的管理运作体制。
2.章程是外部对大学实施影响的产物西方大学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是政教双方竞相争取的力量,并因特许而获得自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