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区别
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之认定

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之认定[摘要]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特点体现在所有资本都由国家投资,属国有金融企业。
在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前,其从事公务人员毫无争议地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为刑法所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不仅银行总部工作人员,还包括其各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均为国家工作人员。
而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其在刑法中的性质已不再是国有公司,其工作人员又如何在刑法意义上进行准确地定性,仍需具体分析。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在《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除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人员以外,均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此批复出台较早,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各地判例亦有不少突破此批复。
如在笔者所在的浙江省台州市引起较大轰动的原台州市建设银行行长蒋达强受贿一案。
2010年1月18日,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行长蒋达强因受贿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庭审中对蒋达强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争议焦点。
辩护人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蒋达强的任命并非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故蒋达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建设银行原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9月14日后系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被告人蒋达强在建行改制以前系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建行改制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已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蒋达强虽然不再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蒋达强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副行长、行长,均系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党委研究决定聘任,任职的性质是受委派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参公事业编制、公务员、事业编制的区别是什么

参公事业编制、公务员、事业编制的区别是什么?是这样的政府的正式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种,参公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编制,也是行政编制,和真正的公务员没区别,等改制后就是正式的公务员编制了。
事业编制当前和行政编制是没什么区别的,由于可以进职称,待遇甚至还可能超过公务员,但是他面临着改制,改制后很多事业编制将成为社会机构,编制不复存在。
所以说没有公务员稳定。
参公单位的公务员与行政单位的公务员是有区别的。
区别在于:一是单位性质不同,参公事业单位严格的说依然是事业单位,并不是行政单位;二是所上编制不同,参公单位上的是事业编制;三是不允许参公单位人员参与公务员序列内的职务晋升。
相同的方面有:一是进口相同,都需通过省级以上公务员管理部门统一招录考试;二是工资待遇挂靠或相同;三是管理方式相同。
事业单位的行政编制属于什么性质?是公务员还是事业人员?和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有什么区别?事业单位除了领导外是没有行政编制的,只有职员系列(比如8级职员相当于公务员的科员)和专业技术系列,所以你需要再搞清楚你单位的性质。
你的这种情况,我想应该是参公事业单位,你就是参公人员,介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之间。
参公单位人员在参公事业单位任实职,也就是副科长,正科长及以上的,就随时可以调到其他政府机构,一点障碍没有。
而事业单位一般不可以,事业单位通常就老死在那里了(当然领导班子还是除外)请问参公和公务员有什么区别啊1,参公调动非常容易,只要转正后任何人都可以马上调动到行政编制单位,人和单位编制一样。
但普通事业编制根本不能调动(个别领导除外),参公是任何人都可以调动。
(提示一下。
现在不管你是什么编制。
没有人。
你掉个鸟。
有人啥你都能调) 2,退休后待遇完全不同。
参公是发退休金,普通事业编制是拿社保,退休金是社保的3到4倍(以我这里参公单位退休人员和普通事业编退休对比) 3,参公是走政治路线,参公科员调动到行政单位是平级调动,公务员调动到参公单位也是平级,编制随单位走。
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探讨

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探讨
孟庆华
【期刊名称】《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00)001
【摘要】本文分四个方面探讨了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总页数】6页(P12-16,22)
【作者】孟庆华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
【相关文献】
1.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难点与消解——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例为考察范本 [J], 谈丽华;蔡永彤
2.论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J], 邓万飞
3.\"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刑法解释学研究 [J], 马路瑶
4.“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刑法解释学研究 [J], 马路瑶;
5.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化认定 [J], 王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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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认定作者:张亚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6期摘要国家工作人员是刑事法律上重要的犯罪主体法律概念,具有特定的刑法意义上的定义,是判断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否的特殊主体要件。
本文着重阐释刑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陈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依据和具体类型,通过探讨进一步清晰和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事公务作者简介:张亚芬,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316一、刑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国家工作人员是刑法学上和刑事实践中重要的犯罪主体法律概念,具有特定的刑法意义上的概念和定义,是判断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否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在刑法上,有三种犯罪情形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比如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无法作为构成上述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比如行贿罪、妨害公务罪等;三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应从重处罚,比如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该法条条款并未将身份和公务行为分裂开来,而是将二者统一起来来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国家工作人员分类的基础上,将从事公务行为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
这是我国从刑法部门法层面来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我们界定判断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刑事标准和实践根据。
我国刑法该条款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对国家工作人员一分为二,一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第一章基本内容第一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概述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简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包括国有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亦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的各级机关也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
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
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国家公务员: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具体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界定是否属于国家公务员,条件有三个:一是依法履行公职,即从事公务活动;二是必须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如有一些国家的事业单位里的工作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此不能认定为公务员);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综上所述,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依次增大的,国家公务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本篇主要介绍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相关内容.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时代特征、基本原则和内涵(1)时代特征:先进性与时代性并存;政治性和政策性兼有;稳定性和发展性相依;多样性和共同性兼具;服务性和权威性共存。
(2)基本原则:法治原则,责任效率原则,服务原则,国家利益原则,保密原则,职业道德原则,清廉原则.(3)内涵:爱国忠民,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服务群众,勤奋工作;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刻苦学习,精通业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实事求是,诚实守信。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座谈会重点讨论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并就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
经整理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
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容
一、范围不同:
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另外还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包括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特点不同:
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犯罪主体,它影响着侦查机关的管辖分工,关系到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军转干部安置必看:公务员、参公、事业编的区别

军转干部安置必看:公务员、参公、事业编的区别近日,有几个转友给我发信息私聊,对公务员、参公、事业编三者之间的区别不甚明白。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仔细分析解答。
如有不同意见,可交流谈论。
o dxsF(Q0p一、判定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w,L PM+答:《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供养、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三者缺一不可。
因此,毫无疑问,不具有行政编制的,都不是公务员。
2m S3gk二、公务员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VmqK&9答: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范围的司法解释,我国公务员的具体范围大致包括以下5个方面: d4c -(ZRl1.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uW w4l"RK`2.法官、检察官。
根据其职务特点和公务员法第三条的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 B9`^JYT<3.民主党派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范围。
这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管理体制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现实管理需求;f$a%&X6" -4.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鉴于其性质虽然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传统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围,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t Fg 105.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5p6Kq=jhb三、参公有何历史渊源,与依公有何联系? <VD^f答:根据以前的公务员条例:国家行政机关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公务员,他们肯定是行政编制,比如某市市长;党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也是行政编制,如某市市委书记;还有委托授权行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为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如某某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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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简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亦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那么,哪些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呢?要搞清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国家机关及其范围。
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
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
从国家学说上讲,国家机关,即国家政权机关,它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宪法明文确定了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一切的地位。
因此,从广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应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实现同各民主党派及其他民主团体和爱国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机关。
从严格意义上讲,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
但由于人民政协主要担负着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它同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可以直接左右或影响权力机关的决策与活动。
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讲,人民政协不同于人民团体。
因此,人民政协各级机关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亦可以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在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
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即准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时,应当紧紧地扣住这类人员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具备这三个条件,且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款列举的前两种情形的人员,即可以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