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
国资委启动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
二 、重点工作 。 ( 一)对主业处于关系 国家安全 、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 关键领域、 主要承担 国家重大专项任 务的 中央 企业 ,保证 国有 资本投入 ,保持 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同时 支持非 国有资本参股 。 ( 二 )改组或组建 国有资本投 资、运 营公司 ,优化 中央企业 国有资本 布局结构 ,强化科技研发平 台建设 ,搭建 国际化经营平 台 ,增强 中央 企业联合参与 国际市场 竞争的能力 。 ( 三)稳妥推进 装备制造 、建筑工程 、电力、钢铁 、有色金属 、航运、建材 、
国当 . 易 端 辛 视密
C 产业 政策 观察
中国经济月报
O 1 、国资委启动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近 日,国资委 等部 门印发 《 关于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 试点的意见》 , 明确 改革时间表和路线 图 ,在年 内启动试点 。试点原则要求杜绝暗箱操作 ,严禁利益输送 ,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采取增 资扩股 、出资新设 方式开展员工持股 ,保证 国有资本处于控 股地位 。建 立健全股权 内部流转和退 出机制 ,避免持股 固化僵化 。 试点范 围。试点企业须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 业和领域 的商业类企业 ,股权结构合 理 ,非公有制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 比例 ,公司董事会 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 的董
h t t o : l l w ww. n e r [ . o r g . c n
0 2 、 国家推动央企结构调整与重组
近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 关于推动 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 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优 化 国有 资本配置 ,促进 中央 企业转型升级。主要 内容 : 总体 要求。坚持 公有 制主体地位 ,发挥 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以优化 国有 资本配置 为 中心 ,深 化 改 革 ,调 整 结 构 ,加 强创 新 ,加 大 国 际化 经 营 力 度 ,提 升 央 企 发 展 质量 和 效 益 。
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若干思考

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若干思考作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形式,员工持股计划正在稳步试点推进。
论文借鉴过往员工持股的试点经验和相关案例,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提出国有金融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操作要点。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form of the reform of the mixed ownership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the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 is steadily pushing forward. Based on the past experience of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and related cases,combined with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operation point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 in state-owned financial enterprises.标签: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1引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
如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搭建起员工与企业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成为业界的重要研究课题。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历程我国员工持股计划源于上世纪80 年代,由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牵涉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期间多次出现被叫停和重启[1]。
2004年,舆论界爆发“郎顾之争”,致使员工持股改革陷于停滞。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
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可根据员工意愿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浅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股权管理模式

浅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股权管理模式[摘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针对国企进行股份多元化改革,以提升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
员工持股作为股份多元化改革的措施之一,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创造价值额能力,激发企业内生活力,所以本文阐述混改背景下员工持股内涵,确定员工持股的定位,并探讨具体的股权管理模式。
[关键词]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股权管理一、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内涵界定及理论逻辑(一)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员工持股内涵界定1、员工持股内涵员工以持股形式享有企业部分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的分享权益及拥有经营决策权的参与权益,称为员工持股,其属于长期激励制度。
员工不仅是劳动者,也是所有者。
员工持股要求必须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多数员工都可参与,主要以第三方机构代员工行使股权,并具备长期激励性特点。
2、员工持股与内部职工持股区别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内部员工持股是现代员工持股的雏形,该阶段侧重筹资资金、改制及提升经营绩效,忽略长期激励性、股权多元化及重新分配社会财富。
员工持股与内部职工持股在实施目的上存在差异,上世纪末的内部职工持股受“法人化”与“社会化”影响,频繁出现抛售股票情况,难以发挥长期激励作用;而完善的员工持股则是将员工收益和企业效益及个人努力密切关联,通过体现员工主人翁的方式有效提升员工凝聚力,激发企业活力。
员工持股与内部职工持股持股在实施的形式上存在差异,上世纪末的内部职工持股以集体所有制或者直接由公有制改为私有制为主,职工持有的股份可以终身持有,也可以随时抛售;而员工持股设定了在岗持股,离岗退股条件,且对持有股份的流转约定了限制性条件,从而使员工持股成为一种激励手段和未来收益分配手段,而非仅仅是财产权益。
3、员工持股和管理层持股区别管理层持股针对管理层及核心员工,人员较少,存在“阶层”、“特权”等问题,而员工持股则强调大部分普通员工持有相对平等的股权,侧重体现公平合法前提下的激励相容。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实践与评析

业绩效、企业投资、企业创新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制度 了发改委《关于 2016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
优势,被西方国家广泛采用。员工持股本质上是对企 见》,确定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业剩余价值的一种分配行为,推动“企业—员工”构 支持地方国企因地制宜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
建利益共同体,共享企业的剩余价值。然而国内也有 2016 年 8 月,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关
部分研究表明,员工持股对企业业绩的积极影响不可 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79
研 究 院 RESEARCH INSTITUTE
①功能保障类企业独特优势市场化的模式研究 ②探索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路径 ③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实践与评析 ④国有企业要准确把握增强核心功能建设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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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国 资 State-Owned Assets of Shanghai 总第283期
试点企业今后的人才激励,以满足企业人员规模和业 家安全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务发展、员工职级晋升及人才引进的需求。
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等领域
(三)加强员工股权管理
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在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
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允许混合所有
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2015 年 9 月,党中央、
一、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背景
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员工持股最早由美国提出,员工通过资本获得收入, 的指导意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要求“试
分享资本收益的所有权;因其对企业劳动生产率、企 点先行、稳妥有序推进”;2016 年 3 月,国务院批转
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员工持股问题及对策研究

Operation Management1 我国员工持股的发展现状本轮员工持股尚属于试点和综合示范阶段,允许开展员工持股的企业,目前除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员工持股试点意见》中明确的10户央企员工持股试点和各省市选择的5~10户试点企业之外,发改委牵头开展的四批混改试点共计210户,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的国企改革“双百行动”446户和近期刚刚启动的“科改示范行动”初选的208户企业,如满足国务院国资委133号文件规定,可不受试点数量的限制。
2 现阶段员工持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但综合来看,员工持股计划在开展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
2.1 监督机制不健全在现行政策体系下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现有各监管主体依据自身出台的政策文件对所管辖的企业进行监管。
如国资委依据所出台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其组织开展的员工持股试点员工持股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发改委对其组织开展的混改试点、开展的员工持股进行监管。
证监会则依据《证券法》等文件,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计划和实施进行监管。
财政部依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文件,对科技型企业员工持股进行监管。
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组织开展的“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员工持股开展情况进行监管。
由于牵头组织主体较多,一方面出现“多龙治水”、各自为政;另一方面各监管主体之间的管辖范围缺乏清晰的边界,导致同一企业在员工持股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交叉管辖和监管规则冲突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企员工持股的推进。
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国企职工持股的监管方式主要采用事后监管的模式,缺乏覆盖事前和事中监管的全流程监管体系。
例如,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后期管理、员工股权的流转、退出等方面尚缺乏明确的监管机制。
2.2 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为员工持股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环境,确保员工持股稳定有序地发展。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解读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解读一、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内涵和推出背景1、什么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是指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员工意愿,合法使公司员工取得公司股票或股份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一种制度安排。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有利于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
2、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推出背景(1)在推进国企改革的大环境下,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推出员工持股的大环境基本成熟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出了试点先行、稳妥有序推进等要求,为员工持股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2016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因地制宜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2)《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2016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首次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
《试点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适用《试点意见》。
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适用《试点意见》。
以龙净环保为例分析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效果

以龙净环保为例分析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效果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京能胜科(海南)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摘要: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多样,起源于西方国家,我国发展较晚。
尽管起初受限于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政策推动,员工持股计划逐渐成为重要的企业激励手段之一。
目前,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讨论较少,更多关注其是否只是短期福利、在不同产权体制下的应用以及方案设计对目标达成的影响。
本文以龙净环保为例,结合长周期财务数据,观察员工持股计划对其业绩的影响,并与同行业的菲达环保进行对比,以客观评价员工持股计划对企业经营的作用。
结果表明,龙净环保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后十年,营收和净利润持续增长;相比菲达环保,龙净的业绩明显更好,员工持股计划激励作用明显,是其保持行业领先地位的重要因素。
总资产周转率上升,经营管理能力提高。
员工持股计划促进了龙净环保的经营和管理。
一、研究背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股东层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也被越来越多的讨论,而管理层持股经常被认为是一种可以减少委托代理成本的有效方式(Jensen and Murphy, 1990; 张维迎, 1999)。
管理层适量持股可以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具有激励效应,使管理层拥有与股东统一的目标;反过来说,过量的持股则会对原有股东股权稀释,造成管理层对股东利益的侵占。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都是实现管理层持股的常用方法。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票的机会,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增值收益。
学术界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研究则更多来源于股权激励相关研究,并且经常将二者混为一谈,单纯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讨论较少,其中主要集中在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效果上。
有些学者认为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业绩(Park and Song, 1995; 章卫东等,2016);也有些学者认为由于“搭便车”等现象的存在,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效应不一定存在(Kim and Ouimet, 2014)。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股权投资

央 行 定 向下调 存 准 率 支 持 三 农 和 小 微 企
为 贯彻 落 实 国务 院第 4 9次 常务会 议 精 神 ,进一 步 有针 对 性地 加 强对 “ 三农 ” 和小微 企业 的支持 , 增 强 金融 服 务 实体
E N G J I A N D U财 会动态
名 注册 会计 师 , 参 加此 次选 拔测 试 。培 训 由集 中 培训 和跟 踪
发 挥好 提高 企业 资金 运 用效 率及 扩大 消 费等 作用 , 下调 其 人 民 币存 款 准备金 率 0 . 5个 百分 点 。 ( 来源: 央行 网站 )
理 团 队实施 , 也 可 以通 过委 托外 部投 资机构 管理运 作 。同时 ,
通 知 中还表 示 。 应 当建 立有 效 的退 出机 制 , 包括 : 公 开 发行 上
位 所办 企业员 工持 股情 况 的摸 底调 查 。根 据财 政部 办公厅 最 新 发 布的 《 关 于 组织 开展 中央级 事 业 单位 所 办企 业员 工持 股
号— — 联 营和合 营企业 中的投 资》 ( I A S 2 8 )的修订 建议 ) 》 征 求公 众意 见稿 。 I AS B针 对上 述两项 准则 所提 出的修改 建议 旨 在澄 清投 资实 体在 落 实 “ 按公 允价 值 计量 子 公 司而非 将 其合 并” 这一 要求 的过程 中所 面对 的三个 问题 。修 改建议 如下 : 确
合 审 慎 经 营要 求 且 “ 三农 ” 和 小微 企 业贷 款 达 到 一 定 比例 的 商业 银 行 ( 不含 2 0 1 4年 4月 2 5日已下 调 过 准 备 金 率 的 机 构) 下调 人 民币存款 准备 金率 0 . 5个百 分点 。 “ 三农” 和 小微 企业 贷 款达 到一 定 比例 是 指 : 上 年新 增 涉 农贷 款 占全 部新 增贷 款 比例超 过 5 0 %, 且上 年末 涉 农贷 款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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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标 签】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试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试点,国有股权管理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试点,股权管理【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 号】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发文日期】2016-08-02【实施时间】2016-08-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2日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
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
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明确、操作规范、过程可控。
二、试点企业条件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三、企业员工入股 (一)员工范围。
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
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二)员工出资。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三)入股价格。
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四)持股比例。
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五)股权结构。
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六)持股方式。
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
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四、企业员工股权管理 (一)股权管理主体。
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
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股权管理方式。
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
(三)股权流转。
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四)股权分红。
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
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五)破产重整和清算。
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五、试点工作实施 (一)试点企业数量。
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二)试点企业确定。
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地方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
开展试点的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由国有股东单位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
(三)员工持股方案制定。
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深入分析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充分提示持股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并对实施员工持股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预案。
员工持股方案应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四)员工持股方案审批及备案。
试点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地方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五)试点企业信息公开。
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股权流转、中介机构以及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业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执行证券监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六)规范关联交易。
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
国有企业购买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
有关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内容。
六、组织领导 实施员工持股试点,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广大员工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中央企业试点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试点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审核试点企业申报材料,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试点企业要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扎实细致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员工持股有效模式,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
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对试点企业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纠正不规范行为。
试点过程中出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有关股东合法权益或严重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继续规范实施。
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