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
农林产品鼓励政策文件

农林产品鼓励政策文件一、税收优惠为促进农林产品的生产和发展,国家实行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通过减免农林产品的增值税、所得税等途径来实现。
具体包括:1. 农林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需用的机械设备的购置和使用,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 从事农林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所得税的减免;3. 对新开发的农林产品,经省级农业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所得税的减免;4. 对农林产品的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二、财政补贴为了鼓励农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家还实行了多项财政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通过给予农林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一定的财政资金补贴来实现:1. 国家根据农林产品的生产需要,给予生产单位和个人一定的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等;2. 对新建或改建的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建设补贴;3. 对农林产品的出口,可享受一定的出口补贴。
三、贷款支持为了帮助农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家还实行了多项贷款支持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通过给予农林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一定的贷款支持来实现:1. 国家根据农林产品的生产需要,给予生产单位和个人一定的农业贷款;2. 对新建或改建的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企业贷款;3. 对农林产品的出口,可享受一定的出口信贷。
四、绿色通道为了保障农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家实行了多项绿色通道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通过给予农林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一定的绿色通道来实现:1. 对农林产品的运输车辆,可以享受绿色通道的优惠政策;2. 对农林产品的出口,可以享受出口绿色通道的优惠政策;3. 对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可以享受优先检测的优惠政策。
五、产业升级为了提高农林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效率,国家实行了多项产业升级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通过促进农林产品的产业升级来实现:1. 支持农林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2. 推进农林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建设;3. 加强对农林产品的科技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发出通知。
通知中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岗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通知中还规定,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47项税收优惠政策和25项简易计税

增值税47项税收优惠政策和25项简易计税(一)17%的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有特殊规定外,税率为17%。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13%的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农产品(具体范围请参考财税字[1995]052号);3.音像制品;4.电子出版物;5.二甲醚;6、牡丹籽油、杏仁油、葡萄籽油、橄榄油、核桃油、花椒油;7、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8、承印境外图书;9、干姜、姜黄。
(三)11%的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四)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转让技术。
(五)6%的税率。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税率为6%。
(六)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和5%征收率;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第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二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二烟叶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四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五园艺植物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六药用植物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七油料植物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八纤维植物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九糖料植物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十林业产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水产品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三动物皮张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四动物毛绒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五其他动物组织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财税〔2017〕37号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二、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上述货物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三、饲料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四、音像制品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五、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局解读】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
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补充理解】实务把握:1.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定性”为属于兼营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即:(1)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销售额,一是销售自产机器设备,二是提供安装服务,且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未分别核算的,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一般纳税人),从高适用销售自产设备适用税率16%/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 养鸡设备系列 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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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 养鸡设备系列 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增值税适用税率,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机适用13%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对农机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等十四类。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不在151号文件正列举范围之内。
因此部分地区国税局来文请示,请求明确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是否属于农机,是否适用农机13%增值税税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是否属于农机问题,我们征求了农业部意见,农业部回函:农用挖掘机型式和相关参数如满足《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则属于农业机械。
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
根据农业部回函,我局印发该公告,明确符合要求的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简并税率后销售养猪设备是按17%还是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简并税率后销售养猪设备是按17%还是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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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有老师咨询:简并税率后,纳税人销售养猪设备按哪种税率缴纳增值税。
现简要分析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销售各类养猪设备取得收入6660万元。
该业务是按17%还是11%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化肥、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免征产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化肥、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免征
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产品税(废)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1]20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1.12.10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化肥、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
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12月10日国税发〔1991〕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几年来,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对部分化肥、农药和农用塑料薄膜一直予以免税照顾。
目前,由于生产上述产品所用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成本增加,企业亏损较大。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对部分化肥、农药和农用塑料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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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农机产品1995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农机产品1995年底前免征增值税佚名
【期刊名称】《农业开发与装备》
【年(卷),期】1995(000)002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决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另外,免征增值税的货物还有:饲料、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
国有粮食商业企业返销农村的粮、油,国有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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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
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标 签】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14-02-27
【实施时间】2014-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现将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
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
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
养鸡设备系列包括喂料设备(系统)、送料设备(系统)、刮粪清粪设备、集蛋分蛋装置(系统)、鸡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产品标示鸡脚环、孵化机、小鸡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鸡只)等。
养猪设备系列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刮粪清粪设备、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含仔猪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猪)等。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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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