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培训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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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培训

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2.《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视合同为交易的法律形式,凡不以交易关系为内容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合同范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 合同包括的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分类

(1)《合同法》规定合同大类 15类(按业务范围划分)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定义。

3.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6.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

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按业务类型划分,还可按计价方式划分,后述)。

9.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

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10.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1.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3.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合同分类表(另一种)

补充:1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借款、租赁等15大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1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Wants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书面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均属于要式合同,且大多为特殊书面合同)。而书面合同又分为一般书面合同和特殊书面合同,一般书面合同指当事人之间自行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特殊书面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经批准、登记等程序方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不要式合同(Does not want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口头合同。但也必须说明,不要式合同并非排斥合同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只不过法律不强求特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合同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

15.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Form contract),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也如保险合同。非格式合同(Non- form contract),是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对于格式合同,对方当事人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愿意或不愿意接受,一般不能对其进行修改。因此,对方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

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建设工程中的招标文件和FIDIC条款均属于格式合同范畴)

16.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

17.传统合同与电子合同(咱们现在涉及的合同都是传统合同)(3)合同中主要专业名词说明

(4)合同有关法律约束的内容

三.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合同的主体以法人为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招标人,通常为该项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即项目业主;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通常为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就经营性的建设项目而言)或者项目的建设单位(就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而言)。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不能是其他标

的物,而是不可以移动的不动产工程,并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

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这正是其标的物的特殊性。这一点与承揽合同不同,是逐渐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的。

➢国家对建设工程实施应有的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一般涉及到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的特殊性,对国家经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这些工程建设项目都要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规划。

因此必须加强严格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有程序性的要式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必须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国家对其监督管理的需要。

➢建设工程合同体现了计划性特征。国家对基本建设工程实

行计划控制,是实现国家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所以建设工程合同仍应受国家计划的约束。对于计划外的工程项目,当事人不得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对于国家的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更应该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和任务书签订。

(2)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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