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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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
是指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履行执法职能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执法,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执法责任。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意味着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为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保护。

执法责任制的建立是保证依法行政实施的重要措施。

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职权,不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
2.执法机关必须对执法行为承担责任,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并承担由决定所产生的后果;
3.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内部监察制度,实行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
4.公民和组织享有依法申诉的权利,对不当的执法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予以申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通过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推动执法活动规范化、科学化、公正化,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监管和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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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健全行政执法中责任追究的机制,特制定本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二、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1.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以及上级机关。

2. 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严格落实执法责任,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并对自己的执法行为负责。

4. 上级机关有责任对下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1.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2. 对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执法人员,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依法赋予相应处罚。

3.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过失、故意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五、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程序1.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责任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处罚决定等环节。

2. 责任调查环节应当进行充分的事实调查和证据采集,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责任认定环节应当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责任的明确,确保责任的追究有据可依。

4. 责任追究环节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5. 处罚决定环节应当根据责任追究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及时执行。

六、附件本未涉及附件。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赋予的不利处罚。

2.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了消除非法行为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3.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并管理许可证件。

4.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设定和调整,或者对行政行为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和处理的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分工、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权责等方面制定的一套制度体系,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公正、合法、高效,增强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制度的背景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化,行政执法工作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问题,如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透明等现象频发,执法中容易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不良行为,导致社会对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丧失,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和执法公正性,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造成了重大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不断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了一套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确保法治在执法工作中的有效实施。

二、制度的内容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对象明确: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对象,即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法工作覆盖面广,涵盖各个领域,达到全面规范的目的。

2. 执法职责明确: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3. 执法程序规范: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执法程序,即从执法侦查、证据采集、处罚决定到执行程序,确保执法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有效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4. 执法监督机制健全: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从法律程序、执法结果和执法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核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执法行为进行纠正和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六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六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1、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2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国家机关执行执法任务时依法明确执法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并对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监督的一种规范管理机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与特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义以及当前行政执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与特点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国家机关执行执法任务时,依法明确执法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并对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监督的一种规范管理机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执法责任主体;二是规定执法权限和程序;三是确立执法标准和执法原则;四是建立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标导向,突出效能。

行政执法责任制旨在提高执法效能,强调在解决具体问题时注重实际效果。

二是权责统一,明确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执法责任的明晰。

三是过程管理,强化规范。

行政执法责任制强调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是监督制约,强化问责。

行政执法责任制强调对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责。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

通过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执法行为的程序和标准,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对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可以有效防止滥用执法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的发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最后,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推进法治建设。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坚持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行政执法三制度

行政执法三制度

行政执法三制度一、概述在中国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执法三制度是指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程序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这三个制度是建立在依法行政原则基础上的重要法治保障,旨在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公正化和有效性。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2.1 定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负有法律责任的制度。

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执法职责,执法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行使权力。

2.2 实施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要求包括:1.执法权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执法人员的职权进行清晰规定,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2.执法纪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执法规则和程序进行执法活动,不得随意改变执法方式或违背执法规定。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纪律检查机制,对违反执法纪律的行为进行惩戒。

3.执法效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执法公正、高效。

执法结果应当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效果的评估,及时修正和完善执法措施。

三、行政执法程序制3.1 定义行政执法程序制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事先公告、听证、裁决和复议等程序的制度。

它旨在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执法过度。

3.2 主要程序要求行政执法程序制的主要程序要求包括:1.事先公告: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应当事先向当事人公告其执法事项、依据和处理结果等,给予当事人提供申辩和辩词的机会。

2.听证程序:在需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或听证庭,并依法记录听证过程和结果。

3.裁决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明确罚则、事实和证据,并依法书面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和救济途径。

4.复议程序: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裁决违法或不当时,有权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审判机关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复议或诉讼请求进行受理和处理。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效能、监督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这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行政执法责任的内涵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要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权限,认真履行执法义务,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公正、高效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执法责任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行使权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滥用权力或者违法操作。

2. 公正执法:执法人员要保持绝对公正,不得受到任何私人利益的干扰,做到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

3. 有效履职:行政执法人员要高效履职,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有力有序,不得出现拖延、懈怠等现象。

4. 执法文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文明执法,不得有辱骂、恐吓、打击等不文明执法行为。

(二)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保障执法公正、加强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促使其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增强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2. 促进执法效能: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督促执法人员高效履职,提高执法效能,缩短执法办案时间,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3. 提升执法水平:通过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激励执法人员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4.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增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减少滥用执法权力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的发生。

(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法治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发挥职权。

2. 公正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不得受到外部权力的干扰,要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和客观。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1]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1]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一:背景介绍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过程中,对于违反法律和规章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或强制措施时,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应程序和标准依法执行,并对自己的决策负有明确的责任。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正、透明、高效地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提升权力运用水平。

2. 原则:a) 法定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现有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具备同等效力文件;b) 公正性原则:实施无歧视化处理,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以种族、民族等因素为由干预判断结果;c) 限权性原则:仅可根据特殊情形下设定必要条件来限缩个别基本权利;d)尊重程序主义: 行使裁量权限前需经充分听证并记录所有审查材料三:“谁监督”模式设计1. 内部监督:a)内设纪检组织加大日常巡察频次, 提供专业化监督;b)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工作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奖惩。

2. 外部监督:a) 公民举报:鼓励公民通过方式、信函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b) 媒体曝光:加强与媒体合作,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并接受舆论监督。

四:具体实施步骤1. 立项阶段:a)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成立专职或兼职团队负责推进该项目;b)组织开展调研分析工作,了解现有执法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需求。

2. 制定方案阶段:a) 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吸取其他地区成功做法基础上设计本地适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框架;b) 阐述系统整治范畴, 要点包括: 执行程序规则;权力运用条件限缩; 决策结果记录保存要求.3. 实施过程中:a).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提高全社会知晓率.b). 审查是否符合当事人正当利益保护原则。

c). 指导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施方案;2. 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引用清单;3. 执行程序记录模板。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决策结果记录保存要求:指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每一次决策结果都应当有明确而详尽的书面记载,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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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规X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XX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XX 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X。

第六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八条成立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第十三条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XX国公路法》、《中华人民XX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和信息指导。

(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和运政管理;维护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四)负责全旗公路路政和水路航政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指导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全旗内河水上的安全监督、救助打捞管理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工作;负责和指导全旗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旗车辆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及车站、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科技规划;指导并监督交通行业质量、技术、通信信息、环保、节能工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八)指导行业行政执法和行业体制改革。

(九)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纪检、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群团等工作。

(十)承办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鄂伦春自治旗地方海事处、鄂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鄂伦春自治公路养护管理站当在法规授权X围内,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鄂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应当根据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职责。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

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XX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XX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交通行政执法包括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

(一)交通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规X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二)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行政法律规X,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实事准确,证据确凿;(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四)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X;(五)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法、效率、服务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二)当事人提出申请;(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批准;(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行政许可分别在局属执法单位窗口统一办理。

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服务公约以及办结时限。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XX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单位可以旗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设定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XX所得、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XX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以下程序进行: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XX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6.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8.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3.制作《交通XX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人审查;4.制作《XX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5.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8.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旗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一)告诫;(二)执行;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XX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XX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

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认定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XX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六)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七)XX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X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四)一年内连续二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的;(五)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过错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错的;(二)情节轻微,或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处理:(一)进行内部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三)责令承担赔偿费用;(四)扣发年底奖金;(五)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考核晋级、晋升资格;(六)调离执法岗位;(七)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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