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方式约定不明应如何处理
合同条款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合同条款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文件,用于确保各方在交易中的权益。
然而,在签署合同时,常常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以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和使用合同。
一、约定范围的不明确问题在合同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约定范围不明确。
这可能会导致争议和误解,进而影响合同的执行。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明确定义术语:确保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在各方之间具有一致的定义。
在合同中,可以通过解释或提供相关定义来明确术语的含义,以减少歧义。
2.具体列举约定事项:在合同中,尽量具体列举约定的事项和条款,以免遗漏或产生歧义。
通过具体列举,可以清楚地表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疑问和争议。
3.补充附加条款:在合同中添加补充附加条款,以覆盖可能出现的边界情况或特殊情况。
这样可以在发生问题时有合理的约定来解决。
二、违约责任和后果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能会遭受损失。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和后果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1.明确违约责任: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可以约定各种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等,以保护受损害方的权益。
2.限制责任范围: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对违约责任的范围作出限制。
例如,可以限制某一方的责任金额或免除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违约责任。
3.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违约争议的解决方式,如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这样可以避免争议进一步扩大,从而实现快速和公正的解决。
三、变更和终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终止。
这时,需要注意以下解决方法:1.书面协议:任何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协议都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对变更或终止的理解一致,并且有证据支持。
2.事前通知:在变更或终止合同之前,一方应提前通知对方。
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了通知期限,如30天或60天。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一、违约责任条款1.1 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一方未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则视为违约。
1.2 违约责任分为实质性违约和形式违约两种情况,下文将对两种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二、实质性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2.1 实质性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中重要义务的情况。
2.2 若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补救措施:2.2.1 合同解除: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损失;2.2.2 请求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尽快履行合同,并向违约方索偿相应的违约金;2.2.3 其他补救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形式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3.1 形式违约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3.2 若一方发生形式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补救措施:3.2.1 提出书面通知: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履行合同,并指明恢复合同履行的期限;3.2.2 要求支付违约金:若约定合同中存在违约金,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2.3 中止履行:在通知违约方履行合同的期限内,另一方有权暂停自己的履行义务;3.2.4 索赔: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因形式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违约责任限制4.1 在以下情况下,违约方免除责任:4.1.1 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约,违约方不承担责任;4.1.2 法律规定:如国家法律法规对违约方责任进行了明确限制,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五、补救措施执行及纠纷解决5.1 双方应在发生违约或形式违约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互相通知对方;5.2 若因违约引起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六、其他条款6.1 本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只适用于约定的合同条款,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另行协商处理;6.2 本条款适用于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的情况下,如属于其他法律管辖的合同,应根据相应法律进行处理。
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是由以下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的有关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的协议。
第一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 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支付违约金;(2)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3)继续履行合同;(4)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方式。
2. 违约责任的大小将根据违约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3.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争议解决方式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相关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4. 如果根据本合同的具体情况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特别约定1.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同意本合同签订地为[签订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解除合同,如需修改或解除合同,必须另行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协议。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当事人就合同中关于履行地点的条款不明确的处理

当事人就合同中关于履行地点的条款不明确的处理一、处理方式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第二,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又无法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下列原则:(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常见的纠纷及解决方法

合同中常见的纠纷及解决方法在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中常常会出现纠纷。
本文旨在分析合同中常见的纠纷,并提供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
一、合同解释纠纷合同解释是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当合同条款的语义、含义或解释引起争议时,各方往往无法达成一致。
解决这种纠纷的方法通常是依靠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解释。
为避免合同解释纠纷,一方面,当起草合同时,应该尽量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用词,尽量具体明确地表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方面,各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当确保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如有必要,可以进行法律咨询或请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解释。
二、履行纠纷合同的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从而引发纠纷。
常见的解决方法包括以下几点。
1. 和解协议:当发生履行纠纷时,各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可以通过修改合同条款、重新协商履行期限或提供补偿等方式解决纠纷。
2. 强制履行:当另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
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适用法律,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未履行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终止合同:在一些情况下,履行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受损害的一方可能会选择解除合同。
当合同解除时,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相应终止。
三、违约纠纷当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时,就构成了违约。
违约纠纷是合同纠纷中最常见和复杂的问题之一。
解决这种纠纷的方法可以是以下几种。
1. 返还损失: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由违约行为引起的损失。
损失的计算可以通过直接经济损失、拖欠支付的利息、违约方补偿等方式进行衡量。
2. 履行追索权:非违约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追索违约方应履行的义务。
法院可以通过判决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3. 免除违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可以根据情况免除违约责任。
定分止争解决履行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案

定分止争解决履行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案履行纠纷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一方未按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或执行不完整,从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为解决履行纠纷,法律提供了多种解决方案,其中定分止争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一、定分止争的概念定分止争,又称为定金配套措施,是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出于维护受损方权益的目的,在合同中约定一定额度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并规定在发生违约时,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这种方式可能促使违约方履行其义务或赔偿损失,从而达到解决纠纷、恢复合同履行的目的。
二、定分止争的法律依据定分止争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对于合同中约定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无违约金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违约方在履行义务比例上所负的责任,由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3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以违约金的支付为追讨债权的依据。
三、定分止争的优势定分止争作为一种法律解决方案,具有以下优势:1. 明确责任与赔偿:通过事先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范围,使受损方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2. 促使履约:违约一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从经济上进行惩罚和警示,可以促使其履行合同义务,从而维护合同的完整性和履行效力。
3. 简化纠纷处理程序:一旦发生违约纠纷,受损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迅速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无需经过复杂的举证和证据程序,节省时间和精力。
四、定分止争应注意的问题在使用定分止争解决履行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2. 明确约定违约的情形和金额,以确保受损方在违约发生时能够有效主张权益。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分为⼀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保证⼈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计息。
即使债权⼈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
此,债权⼈既可以要求债务⼈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清偿债务。
如果要求债务⼈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也⽆⼒偿还,在申请执⾏后,可以要求保证⼈分歧给付等措施。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及保证⼈清偿债务。
2.如果保证⼈承担的是⼀般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条的规定,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债务⼈下落不明,且⽆财产可供执⾏;(⼆)⼈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三)债权⼈有证据证明债务⼈的财产不⾜以履⾏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债务能⼒;(四)保证⼈书⾯表⽰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合同异议处理程序

合同异议处理程序一、目的本合同异议处理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异议,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二、定义1. 异议: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对某一条款或某一行为的解释、理解或执行方式产生不同意见的情况。
2. 争议:指因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冲突或触及各方利益的分歧,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
三、异议处理流程1. 异议提出:任何一方在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异议时,应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明确表达异议的内容和理由。
2. 协商沟通:双方接收到异议通知后,应尽快展开协商,并通过面谈、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充分沟通,以了解对方的立场和理解,并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需展示开放、诚信和合作的态度。
3. 协商解决: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努力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理时间内制定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无法就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应考虑寻求第三方中立机构的帮助,进行调解或仲裁。
4. 第三方中立机构介入:当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异议时,双方应共同选择并协商委托合适的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双方在选择中立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其专业能力和公正性。
5. 调解或仲裁:在第三方中立机构的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应提交相关证据和文件,并按照中立机构的规则和程序进行讨论和辩护。
双方应诚实守信,接受中立机构的调解或仲裁结果。
6. 结果履行:在调解或仲裁结果达成后,双方应共同遵守并执行该结果,并及时采取行动以落实调解或仲裁的要求。
双方应保持合作态度,将争议的纠纷解决在程序规定的时间内。
四、案例引导为更好理解本程序,请参考以下案例引导:案例1: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某一条款的解释不一致。
双方按照本程序的规定,通过协商沟通,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并在合理时间内达成一致意见。
该方案依据《合同内容解释原则》以及各方的合理利益为基础。
案例2: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质量问题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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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履行方式约定不明应如何处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案例: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曾于 1998年10月5日向被告某水泥厂发出一份电子邮件,询问被告是否有150型号的水泥,希望被告报价,原告欲购买100吨。
被告立即回复有,每吨价格1500元,如欲购买,需付10%的预付款。
原告表示同意,但要求签订正式合同,被告立即寄去拟定的合同文本,原告在收到的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将水泥价格由每吨1500元改为每吨1450元,同时汇去预付款1450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
被告收到该合同文本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天后准备了100吨150型号水泥,并向原告发电子邮件要求发货。
原告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发货。
被告称原告不立即收货,该批货物将另作处理。
原告希望推迟一个月交货。
被告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给他人,并退回预付款。
原告在一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转卖他人,而被告又不能很快组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尽管合同已经成立,但关于交货时间并未达成协议。
虽然原告提出应以原告的确认为准,但这只是原告单方面的意思,关于交货时间应由双方协商。
被告两次提出供货实际上是与原告协商交货时间,因原告拒绝被告的提议,就交货时间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此情况下,可以将货物另作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交货时间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果就该条款未达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
在原告提出准确的交货时间以后,由于被告不同意该时间,因此期限条款并未达成,从而合同并未成立,据此认为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只是未能就交货时间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但原告明确提出应以原告确认的时间为准。
这样一旦原告确认了具体的交货时间就是合同的交货时间,由于被告未能在该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分析:确定本案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需要探讨如下几个问题:①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从本案来看,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文本之前,实际上是处于要约邀请和要约阶段。
被告答复原告称有现货出售,每吨价格为 1500元,如欲购买需支付10%的预付款,这实际上是向原告发出一份要约。
原告答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这并非承诺而是向被告提出了一个新要约。
那么,原告在被告寄去的合同书上签字,并将水泥价格的每吨1500元改为每吨 1450元,同时汇去预付款 14500元,这是否属于一种承诺行为呢?我们认为,这不是一种承诺,而是一种要约行为。
因为原告已更改了被告所提出的价款,所以构成反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价款的变更,视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由于原告更改了价金条款,这样原告所签署的合同实际上是向被告发出的一项要约。
问题的关键在于被告在收到经原告签署的合同书后的态度如何。
因为被告收到合同书后已处于受要约人的地位,他可以拒绝原告提出的要约,也可以作承诺。
从本案来看,被告收到书面合同后,没有作出拒绝的表示,而是立即组织货源,并在备齐货物向原告发电子邮件要求发货,这表明被告已经接受了原告提出的条件。
那么,被告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作出了承诺呢?我们认为,这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因为关于出售 100吨水泥及每吨价格1450元的条款,被告未表示任何异议,并接受了原告的预付款。
可见被告完全同意这些条件,并根据这些条件实际作出了履行。
既然该项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合意,并且被告已作出实际履行,合同已经成立。
显然,被告否认合同已经成立是不妥当的。
关于交货时间确实在合同中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交货时间并不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缺少期限条款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②关于原告提出的“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的条款的性质。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可见,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定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在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拘束力。
因而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
当然,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以后,提出签订确认书一方有过错的,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将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
从本案来看,由于原告要求确认的不是合同本身或全部的合同条款,而只是交货期限条款,因此,对期限条款的确认问题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所以,不管本案中原告是否已经就期限条款作出了确认,或者双方是否就期限条款达成一致协议,都不影响本案中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当原告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并将其作为要约的条件交给被告,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表明双方就原告有权就期限条款作出确认的问题达成了协议。
如果原告没有就被告提出的期限条款作出确认,则期限条款不能成立。
确认的含义是什么呢?原告认为,确认是指由原告单方面的决定期限条款,换言之,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在什么时候交货,被告就应在什么时候交货。
我们认为,此种理解是不妥当的。
一方面,尽管原告是在发出要约的时候提出了对于期限条款的确认问题,但实际上确认期限条款并不是要约问题,最终仍然是一个承诺问题。
因为,在被告接受原告提出的条件以后。
将由被告提出一个交货的期限条款,由原告正式作出确认,也就是说应由被告出发要约,原告正式作出承诺,该期限条款才得以正式确定。
另一方面,如果由原告单方面决定期限条款也不符合合同的性质,而且极易损害被告的利益。
③问题在于,如果被告提出的期限,原告均不作确认,该如何处理?首先,由于期限条款是否被确认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仍负有依据合同交货的义务,被告不能以原告不作确认为由将货物转售他人,并返回预付款,被告的行为实际上是单方面解除合同,这显然已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被告在合同订立后曾积极组织货源,并且两次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发货,表明被告曾经有履约的诚意并已作出了履行行为。
只是因为履行期限不明确而单方面解除了合同,其过错程度是较轻的。
其次,由于被告两次提出履行期限,原告均不予确认,而原告单方面提出履行期限,被告又不能接受。
由此表明,合同规定的由原告确认交货时间的条款是不完备和不明确的条款。
在本案中,根据这一条款是难以确定交货时间的。
据此,在交货期限条款不明确、不完备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法》第 62条规定来履行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如果原被告是直接以电子邮件方式确定合同条款,原告又同时要求签订书面确认书的,则在原告签订书面确认书之前,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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