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区矫正模式发展研究

北京社区矫正模式发展研究
北京社区矫正模式发展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214367642.html,

北京社区矫正模式发展研究

作者:王希

来源:《华夏地理中文版》2015年第04期

摘要: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进行十多年有余,其中在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地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矫正模式”,但各地还急需相关理论和经验指导。由于我国与西方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氛围及背景,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不仅需要借鉴西方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实践模式,更需要总结、分析试点省市数年来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以探索出更贴近国情和民情,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本土化社区矫正模式。文章主要分析和探索“北京模式”的最新发展,因为“北京模式”主要形成于试点经验的总结上,而2009年后全面试行后,各地的社区矫正实践也在不断的推广,引领着“北京模式”进一步向前发展,在国内乃至先关国家都产生了不小影响。

关键词:北京;社区矫正;发展

阳光中途之家是我国内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第一个中途之家。朝阳区司法局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探索出了一套在当前司法制度体制下,以中途之家统领全区社区矫正的运行模式。它主要负责对朝阳区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集中教育矫正、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心理咨询、临时安置的一种矫正管理培训机构。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中途之家主任由区司法副局长兼任,另设一名经验丰富的常务副主任,负责中途之家的日常管理。机构下设教育矫正部、心理咨询与技能培训部、宿舍管理部、办公室等四个部门。阳光中途之家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两类人员进行教育矫正、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心理咨询、过渡性安置、社区矫正帮教研究。

一、工作方式和特点

阳光中途之家当前开展工作的主要特点是,在一定时期组织两类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和辅导。每期培训一般为期2~5天,主要安排了心理测试、心理辅导和训练、学习社区矫正规定、社区矫正奖惩规定、观看区情介绍短片、就业技能培训等内容。在这些集中培训中,阳光中途之家的工作方式和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封闭式管理和人性化关怀相结合

每期培训均对学员实行封闭式的半军事化管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学员在培训期间,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开中途之家,同时在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学习和食宿等方面的纪律规定和作息制度。培训期间,还要求学员统一上课、统一娱乐、统一晨练、统一吃住,统一参加公益劳动等。在严格管理的同时,阳光中途之家还注重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人性化的关怀,要求干警和司法社工在培训期间与学员同吃、同住、同学习、同娱

社区矫正简论-分类管理与分阶段教育

社区矫正简论 四、分类管理与分阶段教育 将服刑罪犯予以区分,根据其矫正情况处以或严或松的管教,这是我国监狱系统探索出来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方法。在开放式的社会环境中矫正罪犯适用此法也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社区矫正人员从总体上讲人身危害性较小,根据其矫正情况而区别对待,一方面可惩戒不安于改造的服刑人员,另一方面也可鼓励确有悔改人员继续改造。 浙江省印发《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分类教育。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四等,即严管、普管和二级宽管、一级宽管四种。不同管理等级的,司法所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严管对象在交思想汇报频率、报到次数、活动区域等方面都要受到比宽管对象更为严格的管理。 北京市于2004年8月开始部署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工作。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A, B, C三类,其中A类为人身危险性小、回归社会趋向好 的服刑人员,B类为人身危险性较大、回归社会趋向较差的服刑人员,C类为人身危险性大、回归社会趋向差的服刑人员,三类人员从报到、走访、活动范围、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分别实施低、中、高三种不同强度的管理。北京市司法局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工作系合作研发了《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综合有关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和社区矫正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并参考国内外有关评估的方法,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视角设计了两套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态度、再犯罪可能性、个性心理特质、再社会化程度、社会期望值等9个方面100项指标的测试量表。根据对测量指数综合分析评估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与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然后依据评估结果对服刑人员进行分类和不同强度的管理。在分阶段教育方面,将教育矫正全程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初始教育阶段为接受矫正后的一个月,解矫前教育阶段为解除矫正前一个月,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根据服刑人员在三个阶段不同的心理、行为特征和需求,设定相应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在初始教育阶段,由于刚回归社会和参加矫正,部分服刑人员具有自卑、悲观、封闭、逆反、等价交换等心理特征和抵触、试探、被动参与的行为特征,因此教育目标是促进其适应社会和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教育内容以认罪服法和规范养成教育为主;在常规教育阶段,由于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已适应社区服刑生活,心理状态趋于稳定,基于对未来生活的考虑和长远目标的预期,对文化知识、职业技能、法律知识的需求较高,因此教育目标是矫正行为恶习,培养健康心理,提高法律意识、道德、文化水平和生存能力,教育内容以思想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为主;在解矫前教育阶段,由于临近解除矫正,部分服刑人员在心理、行为上表现出松散、应付的特点,因此教育目标是巩固矫正成果、增强自律意识,教育内容主要是指导服刑人员进行回顾、总结,查找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加强监外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 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加强监外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0-12-17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党中央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出发,着眼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如何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积极参与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这对检察机关来说是履行职能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一个全新课题,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拟就郑州市检察院监所部门怎样以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为平台,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实践与探索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做一简单回顾。 一、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情况 (一)统一在两级院设立监外执行检察室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室”),填补了司法管理实务中的机构空白,为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和协作平台,奠定了工作基础。 根据我市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原来登封、巩义已有监外执行检察室,取得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市院于今年5月份下发文件,除在市院监所处成立监外执行检察室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办公室外,要求各县(市)、区院在6月30日前都要成立“两室”,抽调专人负责,其中监外执行检察室设立在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法律

监督工作办公室设立在司法行政机关。截止目前,全市已建立两室27个,在监所内部抽调人员40余人。“两室”的任务是在监所检察业务部门的领导下,专门对于监外罪犯的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全面的监督工作,此项举措不但填补了司法管理实务中的这一机构空白,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和协作平台,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院监所检察部门在驻所(狱)检察和监外执行检察、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顾此失彼的问题,将有效避免目前检察机关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薄弱等原因造成的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漏洞与不足,通过整合监督力量,形成了工作合力,提高了监督效率,同时也标志着我市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的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方向迈进,必将构建了一张更加严密的法律监督网络,对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提高监外执行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建立了“一个派出所一表、一人一档”的监督机制,加大了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实现了监外执行罪犯的“无缝对接”,做到了“五清”,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好衔接和铺垫。 监外执行活动与社区矫正工作紧密相连,密切相关,可以说社区矫正工作是监外执行监管活动的深层次发展。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监外执行工作是基础。为此,郑州市院监所处根据辖区监外执行人员数量多,人员复杂,过去脱管、漏管及再犯罪问题突出,

在社区矫正集中培训教育会上的讲话

在全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培训教育会上的讲话 2013年12月27日 各位矫正对象: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培训会,其主要目的是警钟长鸣,提高大家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端正大家服从社区矫正的态度,使大家摆脱犯罪思想和旧的行为方式,树立新的道德品质和守法意识,成为一个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人。 我镇自社区矫正工作试行以来(2012年3月30日交接仪式、2013年3月8日第一次集中培训),共接收监管社区服刑人员192人,其中期满71人,目前在册的还有121人。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态度都比较好,能积极改造,按时报到,认真履行各项规章制度。 借这次集中教育培训学习的机会,我想对正在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三点要求: 第一要端正矫正态度。在社区矫正期内,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自觉汇报思想动态,服从社区矫正办公室人员的教育和监管。社区矫正是一座“没有高墙、没有电网的监狱”,但并不意味着大家就可以放任自流,为所欲为,尤其是接受社区矫正后,你们必须严肃对待社区矫正

规则,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纪律。从去年至今,我们对一些社区矫正对象表现好,生活困难人员的家庭,协调相关部门给予解决低保,纳入危房改造范围等等,这些都是司法部门给予帮助你们解决的困难。当然,我们也对一些在监管过程中不按时报到、不进行思想汇报以及不服从监管等表现差的矫正对象,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训诫、警告等,所以大家要严格要求自己,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努力进行自我改造。 第二要引以为戒。你们要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是一名正在服刑的矫正对象,要从内心深处反省因本人所犯的罪给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危害。虽然你们的过错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严重的身心创伤甚至心理障碍,但是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和家人亲属并没有嫌弃你们,对你们的未来仍然寄予厚望,不歧视不另眼看待,包容你们。所以请大家要明确自己的身份、义务和责任,不要放松自己要自我严格要求,珍惜政府给予的机会,千万不能重做犯罪的事。 第三要加强学习。古人云,一失足成千古恨,我想对你们说的是“失足未必千古恨,回头才会春满园”。虽然你们因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受到了法律的应有制裁,但是你们不能放弃自己,应该要把刑期当学期,努力学习国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通过学习,不断增强自我保护的能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

前言 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 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一、报到登记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报告可以用电话形式。 3、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二、监督 1、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与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社区矫正》重点整理

社区矫正 一、单选(每小题1分,共15分) 1、小军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结束后,矫正社会工作者小张跟进了小军的个案。接案时小张了解到小军为非婚生子女,母亲改嫁后一直无人管他,小张对小军的需要进行了评估。此时,小军最需要满足的是( B )要求。 A. 生理脱毒 B. 基本生活保障 C. 就业 D. 法制教育 2、阿丽新婚不久,因挪用公款被判缓刑,失去了奋斗多年获得的财务主管职位,成为矫正对象,她痛苦万分,情绪低落,沉默寡言,闭门不出。社会工作者在对阿丽的辅导中,不仅帮助他重新认识自己,还为他收集了很多就业信息。阿丽调整了心态,终于又找到了一份工作,开始了新生活。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服务主要满足了矫正对象(D)的需要。 A. 基本生存 B. 教育保护 C. 家庭生活 D. 再社会化 3、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涵盖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疾病医治、心理辅导、就学就业指导、家庭关系调适等。这主要体现了矫正社会工作的(C)。 A. 监管功能 B. 矫正功能 C. 服务功能 D. 指导功能 4、矫正社会工作从本质上讲是司法体系中的(B)。

A. 社会行政 B. 社会福利服务 C. 社区矫正 D. 监督管理 5、矫正社会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的基本性质,它同其他领域社会工作的区别体现在(D)。 A. 组织动员社会工作 B. 改善困难社会成员社会状况 C. 服务方式不同 D. 服务对象较为特殊 6、下列哪项不能说明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矫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C)。 A.矫正社会工作者所从事的福利服务尤其法律上的依据 B.矫正社会工作贯穿于罪犯进行司法矫正的各个方面以及整个过程 C.矫正社会工作位于司法矫正之后,是司法矫正的有力补充 D.矫正社会工作的目的与司法工作的目的都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7、社会工作者为罪犯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以及满足矫正对象(D)的需求。 A.维持身体健康 B.基本身存条件 C.教育、就业权益保障 D.再社会化 8、现代矫正社会工作起源于(D)。 A.中国 B. 英国 C. 德国 D. 美国 9、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是(C)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

北京社区矫正模式发展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214367642.html, 北京社区矫正模式发展研究 作者:王希 来源:《华夏地理中文版》2015年第04期 摘要: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进行十多年有余,其中在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地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矫正模式”,但各地还急需相关理论和经验指导。由于我国与西方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氛围及背景,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不仅需要借鉴西方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实践模式,更需要总结、分析试点省市数年来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以探索出更贴近国情和民情,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本土化社区矫正模式。文章主要分析和探索“北京模式”的最新发展,因为“北京模式”主要形成于试点经验的总结上,而2009年后全面试行后,各地的社区矫正实践也在不断的推广,引领着“北京模式”进一步向前发展,在国内乃至先关国家都产生了不小影响。 关键词:北京;社区矫正;发展 阳光中途之家是我国内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第一个中途之家。朝阳区司法局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探索出了一套在当前司法制度体制下,以中途之家统领全区社区矫正的运行模式。它主要负责对朝阳区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集中教育矫正、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心理咨询、临时安置的一种矫正管理培训机构。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中途之家主任由区司法副局长兼任,另设一名经验丰富的常务副主任,负责中途之家的日常管理。机构下设教育矫正部、心理咨询与技能培训部、宿舍管理部、办公室等四个部门。阳光中途之家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两类人员进行教育矫正、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心理咨询、过渡性安置、社区矫正帮教研究。 一、工作方式和特点 阳光中途之家当前开展工作的主要特点是,在一定时期组织两类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和辅导。每期培训一般为期2~5天,主要安排了心理测试、心理辅导和训练、学习社区矫正规定、社区矫正奖惩规定、观看区情介绍短片、就业技能培训等内容。在这些集中培训中,阳光中途之家的工作方式和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封闭式管理和人性化关怀相结合 每期培训均对学员实行封闭式的半军事化管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学员在培训期间,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开中途之家,同时在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学习和食宿等方面的纪律规定和作息制度。培训期间,还要求学员统一上课、统一娱乐、统一晨练、统一吃住,统一参加公益劳动等。在严格管理的同时,阳光中途之家还注重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人性化的关怀,要求干警和司法社工在培训期间与学员同吃、同住、同学习、同娱

浅析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浅析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与传统的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模式。我国自2002年8月开始在上海和北京两市试点社区矫正以来,取得了很多实践成果,但与此同时,对于社区矫正功能实现最为关键的社区矫正执行,还存在着规定过于笼统、不被重视、流于形式等问题,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失控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社区矫正执行的深入开展以及社区矫正功能的实现。因此,对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必不可少。 一、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 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执行的活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以及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理论。首先,权力制约理论。其最早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是西方政治学的重要理论。其核心观念在于通过权力的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制衡,从而防止权力的恶意扩张和肆意侵略。对于社区矫正执行也不例外,检察监督就是通过对社区矫正执行权力的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平衡,保障社区矫正的公正执行。其次,人权保障理论。保障

基本人权一直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我国更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是“犯罪人”,但基本人权是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的,检察监督的开展正是为了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国”、“司法文明”。再次,恢复性司法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艾葛拉西提出的,美国恢复性司法学家丹尼尔·凡奈思与凯伦·斯创认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强调修复因犯罪行为所导致或揭露之伤害的司法理论。简而言之,恢复性司法就是希望实现犯罪人与受害人乃至所有受到犯罪影响的社区成员的对话,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彼此之间直接沟通和协商的犯罪反应方式。我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正是对这一理论的实践,而检察监督则是制度设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因为它是保障这种沟通和协商有效进行的关键所在。最后,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理论。协作,是为更好的达成共同目标;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目标就在于更好的打击犯罪,实施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在社区矫正执行中,检察监督正是刑事司法机关协作的具体表现,共同的目标是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尽快回归社会,实现社会和谐。 二、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

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教案

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教案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原因是什么? 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趋势,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其缓刑、假释人数已超出监禁人数的数倍。我国大陆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试点运行,2010年在全国试行、2011年写入刑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效。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健康的发展,应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加快《社区矫正法》的出台,重塑我国的法律制裁结构。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 (一)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 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因此,社区矫正是在我国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是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

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控制和减少重新犯罪的一种措施。 (二)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目前仅适用于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罪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口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从而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三)实施社区矫正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 由于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而实施社区矫正为罪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和氛围,易于获取特别的帮助和服务,易于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可以使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仇视社会,有利于避免罪犯与外界隔绝而产生的不适应社会变化的种种问题。特别是对于比较轻微的犯罪人和青少年犯,尽量不通过司法机关而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以避免犯罪人受“刑事审判”而成为社会对其评价的污点,也避免其在监禁场所可能造成的“交叉”感染。 (四)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化的改造方式

新刑诉法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刑事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这是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社区矫正的立法确认,是社区矫正立法规范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下面是搜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化与人道化的新型刑罚执行制度,在欧美等国已成为普遍采用的一种罪犯处理模式。随着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制度首次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但是新刑诉法中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社区矫正做出更加明确,更加详细的规定。因此,研究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新刑事诉讼法;现存问题 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

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主要目的有三: 一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此为直接目的。 二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这是间接目的。 三是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根本目的。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我国目前也已经采取了这种先进的刑罚方式,但是新刑诉法中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机构、实施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问题做出详细规定。这种立法上的漏洞,使得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应用中少有涉及,社区矫正的具体情况少有人知,还没有获得足够的关注。而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是我国刑事法律人道化、文明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 1 -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操作流程简图 分三步实施: 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社区矫正的执行 → 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1、审前社会调查 2、矫正人员签具矫正保证书 3、送达法律文书 4、矫正人员报到 5、办理交接手续 6、宣布实施矫正 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 2 、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 3、制定矫正个案 4、日常监管和教育 5、考核奖惩 6、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 1、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2、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3、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4、社区矫正人员死亡 5、被决定收监执行 6、被判处监禁刑罚 社区矫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1、实施汇报制度 2、组织教育学习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一)第一阶段:社区矫正人员接收 1、审前社会调查。(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 ①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由市司法局指派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实施。 ②司法所根据委托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 ③反馈评估意见。市司法局决定最后评估意见后,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函》。 2、签具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任单位: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看守所、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在判决、裁定或作出决定时,应向其当面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见附一),告知其到市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同时应责令社区矫正人员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见附二),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3、送达法律文书。(责任单位: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于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时抄送市检察院监所科、市公安局户政科。 社区矫正科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认真查验文书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见附三),文书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文书材料不- 2 -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例子

社区矫正个案矫正方案 一、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已婚,原系张家港市某镇某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目前经商。 2001年至2004年间,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其担任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职务所在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500万的存单进行质押贷款并将所贷款项用于其与他人合股的企业进行赢利活动,被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二、矫正对象的背景资料 (一)家庭背景 赵某某的家庭是典型的三口之家,妻子和女儿赵某,家庭关系和谐。 (二)生活经历 赵某某于1978年中学毕业;1978年7月到1980年5月务农;1980年5月到1982年5月,在张家港市某镇某村通风管道设备厂工作;1982年5月到1998年8月先后在张家港市某毛纺厂、某彩印厂和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作;1996年上半年到2004年9月任某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2004年至今,经商,为张家港市一较大规模厂家的大股东。纵观赵某某的经历,我们可以看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随着经历和年龄的增长也逐步上升。这些经历使得赵某某在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 (三)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赵某某与其周遍的人关系处理的不错,善于交朋友,和其亲兄弟一起经商创

业,通过他们的努力,拥有多处实体企业,业务发展到了海外,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繁荣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一直忙于工作和生意,赵某某本人对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很了解和熟悉。 三、存在问题 (一)社会适应情况 赵某某在入矫后,能迅速适应社会,积极再创业,成功经营某制铁公司,该企业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为张家港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二)求职或求学意识 该对象求职意识强,通过自主创业获得事业的成功,其经营企业的发展良好。 (三)思想观念问题 但是如前所述,赵某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其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而且,因为成为了生意人,其社交圈子很广。所以,在法院判决后,其能认罪服法,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接受法院的判决。可是赵某某一直对自己矫正对象的身份抱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认为成为矫正对象就很没面子,对社区矫正的帮助性、教育性认识不是很高。 四、风险评估 从再犯罪的客观条件来说,现在赵某某事业比较成功、经济条件良好、家庭关系和睦,促使再犯罪的客观因素较少;主观条件上来说,赵某某以前犯错是因为法律意识不高,犯错后能认识到过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时自首,入矫后能认罪服法,悔罪行为和意识明显,所以从主观上看,赵某某再犯罪主观因素也较弱。而且根据以上的主客观情况,入矫后,能够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的帮助和教育,提升其法律知识水平和守法意识,能够有效的控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综上所述,

北京市服务社区指导标准细则

北京市服务社区指导标准细则 (试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北京市服务社区指导标准细则 (试行) 一、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1、社区按规定设立社区服务站,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本社区内各种公共服务事项,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2、社区服务站能够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等方面基本公共服务。 3、社区服务站工作用房面积达到相应标准(城、乡社区服务站分别达到5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上),并与社区居(村)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相对独立。 4、社区服务站具备水、电、暖、通讯、信息网络等基本条件,配备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在社区独立设置的工作平台外,将其他各类工作站(所、中心)、活动站(室)等统一纳入社区服务站。 6、社区服务站按照“一窗多能、一岗多责、定岗定责”的原则统筹配备工作人员,采取“一门式”服务方式,开办服务窗口,方便居民办事。 7、社区服务站建立首问责任、限时办结等业务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费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工作流程、服务守则、服务承诺、办事指南等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8、社区服务站满足居民群众利用工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的要求。 9、城市社区服务站每500户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1500户以下的配备3人;农村社区服务站每300户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600户以下的配备2人。 10、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时接受居民评议。 11、建立养老(助残)餐桌、社区托老(残)所,设立社区康复站、社区心理咨询室等,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就餐送餐、日(全)托、心理慰藉、文化娱乐、康复辅具服务等方面的社区服务。 12、对残疾人实行“一人一卡一档一手册”服务,有服务记录和残疾人的反馈意见。 二、社区公益服务常态化开展 13、社区至少有2个制度健全、活动经常的公益服务组织。社区居委会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1次社区公益服务开展情况。 14、社区通过入户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针对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等重点服务对象每半年开展1次公益服务需求调查,建立重点服务对象服务台账,提供个性化公益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代鸿宾任冰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其中缓刑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从犯罪类型

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二)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 (三)缺乏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

社区矫正简介

社区矫正简介 创建人: 创建时间: 2008-03-28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或裁定假释以及被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一)社区矫正符合国际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在国际社会,非监禁刑已经逐步在刑罚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 (二)社区矫正可以降低行刑成本,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强化罪犯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我们的经济还不发达,国家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财力,完全满足监狱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随着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利用大量的社会资源来强化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 (三)社区矫正可以增进罪犯与社会的联系,避免监禁刑执行方式对罪犯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提高教育改造效果。 罪犯刑满时,可以很快的自然融入社会,完成其人格重新社会化的过程,减少罪犯刑满重返社会时对社会的不适应,有效地防止重新犯罪。 (四)对罪犯实施社区矫正,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遵纪守法意识。 矫正对象将成为一部部活生生的遵纪守法的反面教材,展示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给人以启发,给人以警示,从而增强法制宣传的形象性、具体性和实效性。更充分地发挥我国法律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约束作用和警示作用,使人们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世界关于社区矫正的形势是什么? 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的数字,在美国、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英国、加拿大、韩国、俄罗斯等世界九个主要国家中,韩国、俄罗斯适用监禁刑的比例较高,但也分别仅占罪犯总数的54.1%和55.25%,日本、英国次之,分别为47.38%和44.95%,而美国、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适用监禁刑的人数,均在罪犯总数的30%以下,加拿大最低,仅占总数的20.24%。 四、我市首先在哪些区县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 根据北京市政法委和首都综治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精神确定,我市首先在东城区、房山区、密云县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而后在全市推开。 五、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是什么? 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北京市东城、房山、密云三个试点区县正式户口,在东城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定期检察和随 时检察 https://www.360docs.net/doc/1214367642.html, 2010年03月22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定期检察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的检察活动。 □随时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有关机关相关的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的重大事件随时进行检察活动。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这是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区矫正走向立法的重要实践。确立科学的、合法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是发挥检察效能、实现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监督目的的重要保证。笔者就现实背景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作一些研究探讨。 ■现行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及动因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发现违法问题的方式和纠正违法问题的方式。由于社区矫正还处于试点试行阶段,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尚未有明确规定。最近,高检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定期专项检察与日常随时检察相结合,除了开展一年两次的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定期专项检察活动外,对于可能出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件要进行随时检察,这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是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相结合。 定期检察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的检察活动;随时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有关机关相关的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的重大事件随时进行检察活动。这一方式是区别于派驻检察等一般检察方式的特殊方式,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发现问题的主要途径和平台。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比,前者的检察活动具有检察时间的确定性、检察对象的普遍性,后者的检察活动具有检察时间的不确定性、检察对象的个别性。前者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活动的主要方式,同时又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的检察任务;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辅助方式,只有在非定期检察期间发生某种情形下才予以使用。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分别使用,适时启动。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司法执法活动所以采取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的方式,是由以下原因构成的:

社区暑期青少年活动方案与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活动方案汇编

1 社区暑期青少年活动方案与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活动方案汇编 社区暑期青少年活动方案 20xx年暑期已经来临,为帮助社区青少年茁壮健康成长,促进青少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我社区决定于今年暑期开展“小时候〃happy house〃青少年暑期日间社区托管”项目试点工作,该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社会教育办公室、团市委、武汉市青少年社会教育活动指导中心、武汉市小时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织实施,将以社区青少年事务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在7月9日至8月15日期间,为社区青少年提供约40天多元化的免费托管服务,期间将有专业老师教授美术、书法、音乐、体育等专业课程,高校大学生志愿者提供辅导学业。为更好的开展今年暑期活动,让青少年度过一个安全、健康、有益、愉快的暑假,我社区将结合“小时候〃happy house〃青少年暑期日间社区托管”项目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特色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两型社区”为主线,以提高青少年文明素质、丰富科普知识为重点,以重德求行为原则,以学校、家庭、社区为支点,以“红色畅想,拥抱未来”为理念,以“小时候〃我与武汉成长”为主题,以开展“happy house〃青少年暑期日间社区托管”活动为载体,让青少年在“活动中体验自我,学习中塑造人格”,争做遵纪守法、知荣明耻、明礼诚信、全面发展的好少年。 二、主要内容 紧紧围绕“小时候〃我与武汉成长” 的主题,配合托管老师,开展集教育性、知识性、参与性、科学性、趣味性于一体的系列活动,让青少年学生树立理想、提高素质、增长能力、愉悦身心、陶冶情操,度过一个快乐而充实的暑期。 (一)红色魅力,畅想美好未来 以纪念建党94周年为主题,依托“小时候〃happy house”托管活动,通过 第 1 页共4 页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国家创制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 (1)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过教育改造后不至再伤害社会或已经丧失了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分子,适用非监禁刑罚,在社会中进行改造,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实施矫正,可以最大可能的消除罪犯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加速再社会化进程。 (2)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社区公民在矫正组织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监督,这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法制实践,增强社会责任感无疑具有积极影响。 (3)根本目的。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区矫正预防犯罪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消除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为守法公民,防止其重新犯罪。通过教育矫正使罪犯永久性的放弃犯罪意识,消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罪犯分子适用社区矫正,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惩罚性威慑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及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之路。同时社区矫正一般预防也体现为其他守法公民所起到的法制教育和行为鉴别作用。 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六个功能:一是惩罚功能。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不能享有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力,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活动,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二是教育功能。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矫正组织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三是塑造功能。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矫正对象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化的环境之中,使他们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保持基本正常的社会交际生活,使其能够最大可能的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形成健康人格,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四是感化功能。指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基于矫正组织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产生的积极的心理效应。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文化知识与生产技能,并积极推荐就业,有条件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人道待遇和关怀矫正对象的措施,是矫正对象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是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矫正对象进行普遍的心理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有效的心理矫治,帮助罪犯逐步消减或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六是控制功能。矫正对象处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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