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1、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高,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些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
对策:通过各种激励措施,鼓励非法学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在职职教育,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取得法律专业毕业证书,以更好地运用于实践.地州应将精通法律的人员配备到社区矫正工作岗位。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应加强学习,精通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地州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与专业水平。
2、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工作中存在推诿和脱节现象。
一是与公安机关的配合。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24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违反禁止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27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收监,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但在实践中,与公安的配合并不太顺畅。
二是法院判决时告知意识薄弱。
虽然社区矫正相关文件规定各级法院在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当庭写出《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但法院的告知意识不强,有些法院并不向当事人宣读并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有些法院虽送达书面文书,当事人往往是忙于签字,并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法律文书。
三是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滞后。
四是法院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执行力度有待提高,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过程不太规范。
如个别法院对已经判处缓刑并正在社区矫正的人员,发现漏罪后,未按法律规定撤销缓刑,实施数罪并罚,而是再次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对同一社区服刑人员产生二份判决和执行通知书,使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执行。
以上这些问题,使社区矫正工作出现互相推诿和脱节的现象.对策:畅通渠道,加强协作。
一是召开由公、检、法、司、监狱等部门参加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座谈会,对各方的配合衔接达成共识。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罪犯在服刑期满出狱后的社区化管理和再教育工作。
在中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1. 人员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有经验的人员来开展,但由于缺乏相关人才培养机制,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存在问题。
2. 缺乏配套设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相应的设施来提供罪犯的安置和康复,但目前社区矫正设施的建设和装备还远远滞后于需求。
3. 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合作,但现在的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各方面的合作和配合存在问题。
4. 人员相关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少罪犯对矫正制度缺乏认同感,对再犯的风险认识不足,对矫正工作的期望过高等,这些都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5. 社会支持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但目前社会对于罪犯的接纳度还不高,给予罪犯的就业、教育和心理支持等方面存在困难。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1.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培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力度,建立相应的专业学科,培养具备扎实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才。
2. 加强设施建设:投入资金加强社区矫正设施的建设,提高罪犯的生活和康复环境,满足其社会参与的需求。
3.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起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民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加强矫正教育:通过加强矫正教育,提高罪犯对矫正制度的认同感,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和评估自身再犯风险,增强他们的社区参与能力。
5. 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加强社会对罪犯的接纳和支持,提供就业、教育和心理等方面的帮助,为罪犯的社会重返提供有力保障。
6. 开展合作研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和实践,积极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7.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社区矫正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时没有适于执行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等进行的监管和矫正。
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一环,社区矫正在减少监狱堆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此,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社区矫正现状目前,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得到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从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人员队伍建设、矫正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来看,均已比较健全。
不过,在具体落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社区矫正机构规模小、矫正设备不足、人员队伍短缺等,这些问题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效性和效率。
二、三个案例1.小明因盗窃被判处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间,小明信守诺言,积极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并在社区矫正期满后成功融入社会。
2.小黑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判处行政拘留七天,社区矫正期间,小黑经常无故逃避社区矫正,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无法监督他的行为,最终导致小黑再次犯罪。
3.小刚因教唆他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社区矫正期间,小刚未能认真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经常未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报到,最终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无法监控他的行为,导致小刚再次犯罪。
三、结尾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已经得到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但在具体落实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希望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和实效性。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践社区矫正工作,除了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外,还需要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并改进矫正方式和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
此外,在社会上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普及,让人民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最后,我们要感谢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辛勤付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和谐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效。
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问题研究

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问题研究一、导言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罪犯复员的重要工作。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必然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二、社区矫正程序及流程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问题首先涉及到社区矫正的程序及流程。
从登记、评估、判定矫正、实施矫正到结束矫正,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关于社区矫正程序的不合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制定相应的法律程序。
三、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责任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其法律责任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问题。
社区矫正机构应明确社区矫正职能,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也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合力。
四、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岗位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他们承担着法律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工作能力,既要注重法律培训,又要加强法律实操能力的提升。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权益社区矫正工作是为了罪犯的复员和社会稳定进行的,但在这个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应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充分关注和支持。
六、案件处置及再犯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案件处置及再犯问题是必然出现的。
社区矫正工作应建立健全的案件处置机制,对于再犯问题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置。
七、社区矫正工作的改革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充满挑战的领域,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和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不断进行改革。
改革涉及到法律政策、工作流程、机构设置等方面,需要各方积极参与。
八、社区矫正工作的对外交流社区矫正工作应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对外交流,吸取先进经验,学习借鉴,提升自身的法律工作水平。
通过对外交流,能够更好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九、法律法规的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问题还包括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2024年社区矫正理论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通过一系列的矫正措施和社区参与,帮助罪犯在服刑期间融入社会,恢复其社会功能,并最终实现其再社会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社区矫正的重要性逐渐被广泛认可,成为法学界、社会学界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研究对象。
本文将深入探讨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研究现状、存在的挑战及应对策略,旨在为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操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犯罪学、社会学和刑事司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
首先,犯罪学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环境、个人心理等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社区矫正通过改善罪犯的生存环境、心理状态等,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社会学强调社会关系的重建和个体在社会中的角色定位,社区矫正通过促进罪犯与社会的互动,帮助其重新建立社会关系,恢复其社会角色。
最后,刑事司法学则强调刑罚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既体现了惩罚的严肃性,又注重改造的实效性。
三、社区矫正的研究现状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社区矫正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在研究方法上,既有定性的理论研究,也有定量的实证研究。
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们主要探讨了社区矫正的内涵、理论基础、价值取向等;在实证研究方面,学者们主要关注了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等。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也逐渐成为研究热点。
这些研究为推动社区矫正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四、社区矫正存在的挑战尽管社区矫正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的问题。
目前,对于哪些罪犯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哪些罪犯不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等问题仍存在争议。
其次,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矫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此外,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也有待提高。
最后,社区矫正的资源有限,如何合理配置和利用资源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女性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问题研究》范文

《女性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犯罪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社区矫正是对犯罪人员进行再教育、再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对于女性犯罪人员尤其重要。
本文将探讨女性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和挑战,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提高女性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效果提供参考。
二、女性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现状1. 社区矫正制度概述社区矫正是针对犯罪人员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心理辅导、教育改造、职业技能培训等手段,帮助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对于女性犯罪人员而言,社区矫正更具有特殊意义,因为女性犯罪人员在心理、生理、家庭等方面与男性犯罪人员存在差异。
2. 女性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现状目前,女性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矫正措施不够完善、矫正效果不显著、矫正资源分配不均等。
这些问题导致女性犯罪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难以顺利融入社会。
三、女性犯罪人员社区矫正的困境与挑战1. 心理问题严重女性犯罪人员往往在犯罪过程中遭受心理创伤,导致自卑、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她们的矫正效果和再社会化进程。
2. 家庭因素影响大家庭是女性犯罪人员的重要生活环境,但家庭因素往往对她们的社区矫正产生负面影响。
如家庭关系紧张、经济困难等都会导致女性犯罪人员在矫正过程中出现反复。
3. 资源分配不均当前,社区矫正资源分配存在不均现象,导致部分地区的女性犯罪人员无法获得足够的矫正资源和支持。
这进一步加剧了女性犯罪人员在矫正过程中的困难。
四、改进建议1. 完善心理辅导机制针对女性犯罪人员的心理问题,应建立完善的心理辅导机制。
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认知调整等,帮助她们克服心理障碍,提高自信心。
2. 加强家庭支持力度家庭是女性犯罪人员的重要支撑,应加强家庭支持力度。
通过家庭关系调适、经济援助等方式,帮助女性犯罪人员改善家庭环境,减轻家庭压力。
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研究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研究报告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念和作用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犯罪分子或违法行为人在社区中进行教育、改造和监管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其目的是通过社区中的各类矫正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帮助,使犯罪分子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社区矫正工作是法律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三、《刑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基础和实施条件。
该法对社区矫正的目标、犯罪分子的条件、解除矫正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
四、《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实施程序和审查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程序要求,包括社区矫正决定的依据、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等,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操作指导。
五、《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社区矫正制定的法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主要对社区矫正的范围、责任主体、工作原则、矫正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的空白。
六、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我国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不断适应实际需求。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够规范,存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七、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的改进措施为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法规问题,我们可以着手进行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另一方面,要加强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提高法律法规执行的质量和水平。
社区矫正政策解读与建议研究

社区矫正政策解读与建议研究社区矫正政策是指将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选择集中监管方式以外的一种管理方式。
社区矫正政策的目标是通过社区矫正措施的实施,促进犯罪分子的社会融入,并防止再次犯罪。
本文通过解读社区矫正政策,探讨其重要性、存在问题以及应该采取的改进建议。
一、社区矫正政策的重要性社区矫正政策的实施对于刑满释放的犯罪分子和整个社会都非常重要。
首先,通过社区矫正,可以帮助刑满释放的犯罪分子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培养他们的社会技能和职业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从而减少再犯率,降低社会不安定因素。
其次,社区矫正政策可以缓解监狱系统的压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最后,社区矫正可以为刑满释放的犯罪分子提供更加积极的改造环境,提高他们的受教育程度,增强对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二、社区矫正政策存在的问题然而,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政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社区矫正措施的选择和执行力度不够。
有些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结束后仍未能重新融入社会,再犯率高。
其次,社区矫正资源不足,导致矫正工作的展开受到阻碍。
再次,部分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不规范,存在监督和督促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最后,社区矫正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缺乏专业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机会。
三、加强法治建设要完善社区矫正政策,首先需要加强法治建设。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范围和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
四、加大社区矫正资源投入其次,需要加大社区矫正资源的投入。
政府在资源配置上要重视社区矫正,增加专门经费支持,优化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和设施设备,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品质。
同时,可以引入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合作,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五、加强社区矫正与就业结合为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需要加强社区矫正与就业结合。
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和岗位安排,帮助犯罪分子重新就业,增加其社会参与度和融入感,降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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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刑事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这是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社区矫正的立法确认,是社区矫正立法规范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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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化与人道化的新型刑罚执行制度,在欧美等国已成为普遍采用的一种罪犯处理模式。
随着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___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这标志着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制度首次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
但是新刑诉法中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社区矫正做出更加明确,更加详细的规定。
因此,研究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新刑事诉讼法;现存问题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其主要目的有三:一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此为直接目的。
二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这是间接目的。
三是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根本目的。
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
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
我国目前也已经采取了这种先进的刑罚方式,但是新刑诉法中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机构、实施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这种立法上的漏洞,使得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应用中少有涉及,社区矫正的具体情况少有人知,还没有获得足够的关注。
而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是我国刑事法律人道化、文明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orCommunityBasedCorrection)是一种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制度最初诞生于英美法系国家,迄今为止发展了不过100多年。
这些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刑罚执行中逐渐意识到了监狱刑罚模式的缺陷和弊端,为此进行了一系列法庭判决及行刑制度的创制与改革,明确倡导尽可能地适用非监禁措施,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直接促进了社区矫正理念的成熟与发展。
到目前为止,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执行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狱中的监禁人数,完成了刑罚制度由以监禁刑为主向以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性转化。
李斯特曾言:“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
”(二)矫正一词在过去是特指适用自由刑的监狱矫正,而这种限制自由的矫正方式会扼杀罪犯的主观能动性,甚至形成交叉感染,使之刑满释放后难以很好地回归社会,出现不少“二进宫”、“三进宫”的现象。
所以说,尽管并非所有的罪犯都可以转化为守法公民,但至少对于其中的可矫正者来说,适用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是积极的,可以极大地提高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使其重新做人的效果是可期待的'。
因此,社区矫正的理念使刑罚不仅是排害之器,而且成为致善之道。
同时相对于报应刑与威吓刑的思想,矫正的理念赋予刑罚以更为积极的意义。
因此,随着社会进步,社区矫正会越来越符合社会需求,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采用,在整体刑罚制度中处于主导地位。
可以说,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制度中的地位应该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逐步处于主要地位的。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开展社区矫正也只是近几年的事。
并且受到了中国长期封建历史中形成的浓厚监禁性和重刑性的刑罚理念的影响,导致我国目前的刑罚制度仍然以监禁刑为主,大大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一)社区矫正概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xx年开始试点,到xx年全面铺开,虽然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展时间尚短,但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也逐渐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社区矫正体系。
如果要对我国社区矫正的现存问题进行研究,就要对我国自身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深入了解。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及实际情况,社区矫正的基本结构是:主体:社区矫正的主要执法机关应该是司法所,但是实际情况中很多社区由街道办事处进行矫正工作。
工作机制:司法局领导社区矫正工作,由下属的司法所或者直接由街道办事处实施具体矫正工作,社区居委会协助进行。
工作对象:五类人,即按法律规定的被判处管制的、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其政治权利的罪犯。
工作程序: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罚、矫正解除。
(二)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相关立法不完善。
虽然现在社区矫正已经正式写入我国刑法和刑诉法,但是无论是刑法还是刑诉法,它们对于社区矫正多为原则性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一个十分 ___位置,给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甚至出现“合法性危机”。
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实体矛盾。
典型的表现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矛盾,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机关主要司法所。
但是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等)。
因此,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实体的执法权限,这给司法局的直接矫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使得社区矫正机关的工作难以有效实行,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二是程序矛盾,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繁杂,司法,执法机关缺乏沟通衔接。
这些使得社区司法所难以及时地对其矫正对象执行矫正、进行有效监管,社区矫正工作被动滞后。
特别是对于人户分离的现象,更是难以衔接,矫正机关对于这些人往往鞭长莫及,矫正工作难以开展。
而对于那些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非监禁执行手续的办理复杂困难、效率低下,耽误了其进行社区矫正的大好时机,极大地影响了其回归社会的积极心理。
2.社区矫正的手段单一,理念落后。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自xx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至今已经走过了12个年头,从最初的试点到了如今已经在全国全面推行。
然而目前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间尚短,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仍在探索,对于社区矫正很大程度上仍然局限于简易的帮教措施而已,矫正工作性质较少,刑罚执行性质则较多。
在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国当前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手段仅仅限于按期报到、填写表格等形式上的工作,对于限制活动区域、 ___等刑罚手段更加重视。
而诸如心理辅导、社区服务这些更先进、更人性化的手段则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等科学化方式的实行则尚处于理论阶段,忽视了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之间的差异,对他们实行统一监管。
可以看到,我国的社区矫正措施和理念还较为落后,依然停留在监控层面。
没有 ___由监禁性向非监禁性转变,“重监控而轻矫正”成为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一大通病。
这极其不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重拾生活信心,增强其社会角色适应能力,帮助其重新融入社区群体,可以说与社区矫正的根本目标背道而驰。
3.缺乏完善的监督体制。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建设还未及时跟进。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国内的深入开展,社区矫正部门的权力也会逐渐扩大,如果不进行一定程度强制监督和制约,这些权力一旦失衡就将会影响整个社区矫正制度在国内的发展。
但是依据新修订的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的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仅仅限于程序监督,而非实质监督,且检察监督的方式仅有形式化的“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并且在日常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只采用《检察建议》这种形式,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使得目前检查机关难以对矫正机关实施强力有效的监督审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和正义性无法保证。
另外,在工作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共管,导致很多时候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不明确,监督力度大打折扣,使得社区矫正机构有空可钻,从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这极大的扰乱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正常秩序。
同时,对社区矫正的手段的监督没有具体标准,这造成检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无法把握具体力度,到底哪种手段可以实施?如何判断是否合法实施?这些暂时都只能由检察机关自由裁量,随机应变,使得实际检察工作弹性过大,难以有效进行。
(一)从法律层面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存在很多空白,这给社区矫正的具体实行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所以,我国急需从具体法律着手,完善以下三方面:1.立法制度的完善。
应该尽快出台一部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社区矫正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做出详尽的规定。
目前,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逐步适用,不论是在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上,社区矫正制度都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我们应当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总结,不断完善、修改现行《办法》,探索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社区矫正制度。
最终我们可以以《办法》为基础,结合现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和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出台一部《中华人名 ___社区矫正法》,将这样一部完备的特别法作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依据,让社区矫正真正的“有法可依”。
2.执法制度的完善。
前文已经提出过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现状混乱,执法主体、执行手段都存在许多矛盾。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执法权力,正式确定一个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而不是将执法权分割于几个不同的机关。
依据我国的现状,我国的社区执法机关应该是司法所(社区矫正大队),所以应该明确赋予司法局完全的执法权,解决实际执行中执法主体矛盾的问题,使司法所在具体工作中拥有完整、独立、自主的执法权,可以有效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 ___杜绝脱管、漏管等问题,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
同时,应该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工作,这样才可以科学地、有针对性地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帮助其回归社会,保证矫正工作的质量。
其次,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种类需要进行规范,吸收国外先进的矫正手段,优化已有矫正手段。
我国的社区矫正手段仍然处于十分落后的阶段,不同机关、地区之间参差不齐,因此学习外国先进经验,总结已有经验,对整个矫正方法进行优化升级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