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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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Z 60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 2169 —2015代替DB13/ 1461-201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2015 - 02 - 15 发布2015 - 03 - 01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草。

本标准的第4 章和第5 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冶金行业协河北省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斌、于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武、刘庆辉、田楠。

DB13/ 2169-2015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3/ 1461-2011 。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 (球团) 、高炉炼铁、 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 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 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 二硫化碳解吸 - 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DB13/ 2169 — 2015 3术语和定义气相色谱法紫外分光光度法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标准

ICS 13.020Z 60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 - 11 - 15 发布2011 - 11 - 30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13/ 1461—201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促进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企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单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排放废水、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波、李杰、王大勇、胡晓波、宋继宽、李伟、张雪斌、徐铁兵、尹崧、张国宁、常海平、陈俊芬、李士雷、任钢、刘庆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 ` IDB13/ 1461—201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对河北省钢铁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北环保厅精编版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北环保厅精编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ICS Z备案号:DB 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 □□/□□□-2015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 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征求意见稿)2015-□□-□□发布 2016-□□-□□实施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附录A(规范性附录) (1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也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国家针对各行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应首先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及要求,执行国家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

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

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工业窑炉废气是指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如锅炉、炉膛、窑炉等。

这些废气不仅会影响环境质量,还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为了减少工业窑炉废气对环境的污染,行业标准逐渐成为了必要的一环。

我国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另一类是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

对于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目前我国有《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等相关标准。

而对于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主要参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1.烟尘烟尘是指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

工业窑炉烟尘排放标准如下:(1)锅炉、加热炉等炉膛未配备除尘设施的,应该排放小于50mg/m³(2)窑炉等炉膛未配备除尘设施的,应该排放小于100mg/m³(3)已配备除尘设施的应该按照设施效果达到国家标准排放。

2.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是一种有害气体,长期高浓度暴露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工业窑炉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如下:(1)对于燃烧煤的窑炉,应该排放小于400mg/m³;(2)对于燃烧柴油的窑炉,应该排放小于200mg/m³;(3)对于燃烧其他燃料的窑炉,应该排放小于500mg/m³。

3.氮氧化物4.一氧化碳(1) 有烟气处理装置的,一氧化碳排放小于100mg/m³;(2) 无烟气处理装置的,一氧化碳排放小于500mg/m³。

5.氯化氢综上所述,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一项必要措施。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采用合理的治理设施,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标准,减少对环境和人类的伤害。

河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第

河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第

河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54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关于批准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54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各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5年5月至12月,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54项河北省地方标准(其中,有两项为修改单),现予以公告。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2月1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13/T2185-2015山药炭疽病分级标准2015-05-112015-07-012DB13/T2186-2015蔬菜基质栽培设施建设技术规程2015-05-112015-07-013DB13/T2187-2015彩色花生系列品种栽培技术规程2015-05-112015-07-014DB13/T2188-2015饲用小黑麦栽培技术规程2015-05-112015-07-015DB13/T2189-2015古树名木管理和养护技术规程2015-05-112015-07-016DB13/T2190.1-2015塑料包装材料水环境模拟物中总迁移量的测定2015-05-202015-07-017DB13/T2190.2-2015塑料包装材料水环境模拟物中BHA、BHT特定迁移量的测定2015-05-202015-07-018DB13/T2190.3-2015塑料包装材料水环境模拟物中苯系物特定迁移量的测定2015-05-202015-07-019DB13/T2190.4-2015塑料包装材料水环境模拟物中锑、砷、钡、镉、铅、汞、硒特定迁移量的测定2015-05-202015-07-0110DB13/T2190.5-2015塑料包装材料水环境模拟物中双酚A特定迁移量的测定2015-05-202015-07-0111DB13/T2190.6-2015塑料包装材料水环境模拟物中偶氮甲酰胺特定迁移量的测定2015-05-202015-07-0112DB13/T2190.7-2015塑料包装材料水环境模拟物中对苯二甲酸特定迁移量的测定2015-05-202015-07-0113DB13/T2190.8-2015塑料包装材料水环境模拟物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特定迁移量的测定2015-05-202015-07-0114DB13/T2190.9-2015塑料包装材料水环境模拟物中中间苯二甲胺特定迁移量的测定2015-05-202015-07-0115DB13/T2190.10-2015塑料包装材料水环境模拟物中乙酸乙酯特定迁移量的测定2015-05-202015-07-0116DB13/T2190.11-2015塑料包装材料水环境模拟物中2,4,6-三氨基-1,3,5-三嗪(三聚氰胺)特定迁移量的测定2015-05-202015-07-0117DB13/T2190.12-2015塑料包装材料水环境模拟物中1,1,1-三甲醇丙烷特定迁移量的测定2015-05-202015-07-0118DB13/T2190.13-2015塑料包装材料水环境模拟物中丙烯酰胺特定迁移量的测定2015-05-202015-07-0119DB13/T2190.14-2015塑料包装材料水环境模拟物中丙烯腈特定迁移量的测定2015-05-202015-07-0120DB13/T2191-2015用于混凝土和硅酸盐建筑制品的铁选矿碎屑2015-05-202015-07-0121DB13/T2192-2015既有城市道路立体交通流组织规划设计指南2015-05-202015-07-0122DB13/T2193-2015废轮胎橡胶颗粒自除冰沥青路面技术指南2015-05-202015-07-0123DB13/T2194-2015桥涵混凝土腐蚀病害修复与防护工程技术规程2015-05-202015-07-0124DB13/T2195-2015单管通信塔模块化制造技术条件2015-05-202015-07-0125DB13/T2196-2015猪链球菌病防治技术规程2015-05-112015-07-0126DB13/T2197-2015 棒磨机专用耐磨钢棒2015-05-112015-07-0127DB13/T2198-2015 荷兰网2015-05-11 2015-07-0128DB13/T2199-2015 金刚网2015-05-112015-07-0129DB13/T2200-2015 钢丝焊接网成型设备2015-05-112015-07-0130DB13/T2201-2015三项油浸式立体卷铁心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2015-05-202015-07-01DB13/T2202-2015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技术规范2015-05-202015-07-0132DB13/T2203-2015貉疫病防治技术规程2015-05-112015-07-0133DB13/T2204-2015狐、貉屠宰检疫技术规程2015-05-112015-07-0134DB13/T2205-2015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规程2015-05-112015-07-0135DB13/T2206-2015河北省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规范2015-05-202015-07-0136DB13/T2207-2015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2015-05-202015-07-0137DB13/2208-2015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7-212015-07-2138DB13/2209-2015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7-212015-07-2139DB13/T2210-2015冀西北高寒区甜菜保水剂抗旱保苗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40DB13/T2211-2015马铃薯抗早疫病室内鉴定技术规范2015-11-062016-01-0141DB13/T2212-2015商品蛋鸡机械化养殖技术规程2015-11-06 2016-01-0142DB13/T2213-2015 绿豆栽培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43DB13/T2214-2015 紫椴育苗技术规程2015-11-06 2016-01-0144DB13/T2215-2015苗木抗寒性电阻抗图谱法测定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45DB13/T2216-2015高梁种质耐盐性鉴定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46DB13/T2217-2015冬小麦-夏玉米一年两熟制高产田土壤耕作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47DB13/T2218-2015梨小食心虫成虫诱剂监测自动计数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48DB13/T2219-2015缓解架子牛运输应激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49DB13/T2220-2015食用菌竞争性杂菌综合防治技术规范2015-11-062016-01-0150DB13/T2221-2105“冀农花1号”花生品种传播高产栽培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51DB13/T2222-2015酿酒葡萄清洁生产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DB13/T2223-2015酿酒葡萄水肥一体化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53DB13/T2224-2015中药材种苗质量标准祁菊2015-11-062016-01-0154DB13/T2225-2015中药材种苗质量标准西陵知母2015-11-062016-01-0155DB13/T2226-2105日光温室黄瓜安全高效施肥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56DB13/T2227-2015春播区杂交谷子亩产500~550公斤栽培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57DB13/T2228-2015莜麦秸栽培双孢菇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58DB13/T2229-2015柿木屑栽培茶树菇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59DB13/T2230-2015富硒小麦生产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60DB13/T2231-2015油葵谷子一年两作栽培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61DB13/T2232-2015食用水产品标识规范2015-11-062016-01-0162DB13/T2233-2015夏玉米田间杂草生态型防控技术规程2015-11-062016-01-0163DB13/T2234-2015番茄嫁接育苗技术规程2015-11-06。

河北锅炉排放标准

河北锅炉排放标准

河北锅炉排放标准
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单位起草,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4日批准。

按照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³、35mg/m³、50mg/m³;燃气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
5mg/m³、10mg/m³、50mg/m³;燃油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³、20mg/m³、80mg/m³;燃生物质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20mg/m³、30mg/m³、150mg/m³。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9-201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9-2016)
序号 1 类型 熔炼炉 冲天炉、化铁炉 2 熔化炉 有色金属熔化炉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3 4 5 6 7 8 9 加热炉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非金属加热炉 热处理炉 干燥炉(窑) 非金属焙(煅)烧炉、耐火材料窑 烧结炉 搪瓷 其他炉窑 颗粒物 主城区 50 50 30 30 30 50 30 50 50 50 80 50 其他区域 80 100 50 50 50 100 50 100 100 80 100 100 烟气黑度 / 1 1 1 1 1 1 1 1 / 1 1
2
3
DB 50/659—2016 3.11 周边建筑物 surrounding building 指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 (及其主体建筑) 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 气抬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 3.12 推荐值 recommended maximum emission value 为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环保材料、 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等从而设立的排放限值, 不作为强制 性执行规定,推荐执行,并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附件 5
ICS13.030 E61 备案号 xxxx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659-201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22 发布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5

铍及其化合物 沥青烟
3
1:小时天然气用量大于 500m /h 的企业使用的除玻璃熔窑外的工业炉窑执行的标准限值; 2:小时天然气用量小于 500m3/h 的企业使用的工业炉窑及玻璃熔窑执行的标准限值; 3:仅限于市政、建设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河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DB13-2019

河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DB13-2019

5.1.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或河北 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序号 1 2 3
4 5 6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烟气黑度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表2 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1
3 术语和定义
DB13/ -201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8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 利用还原剂在不需要催化剂作用下有选择性地与烟气中氮氧化物(主要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发
生化学反应后,生成氮气和水的一种脱硝工艺。
3.9 SCR-SNCR 联合脱硝工艺 在SNCR的下游设置SCR,利用SNCR未完全反应的还原剂,继续脱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以满足环保
5.1.5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 75和HJ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 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6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7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有关规定保证监测质量。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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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峰、周旌、刘力敏、牛利民、吕纹、郝广民、靳伟、任毅斌、裴琨、程晨、陈晓峰、关健。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1
本标准规定了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国家、本省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和排气筒高度要求。
3
企业边界
企业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m。
3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
掺风系数
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在温度 273K,压力 101325Pa 状态下,排气筒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任何 1.0 h浓度平均值,mg/m3(标)或mg/Nm3。
3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0 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标)或mg/Nm3。
本标准适用于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3
新建工业炉窑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工业炉窑。
3
标准状态
温度在273K,压力在101325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
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0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0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mg/m3(标)或mg/Nm3。
6
采样方法按GB/T16157和HJ/T 39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按国家标准和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见表4。
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连续监测按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有效期内,其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连续监测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达标考核的依据。
30
表3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Nm3)
现有和新建工业炉窑
1.0
5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
6
6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按GB/T 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6
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工业炉窑烟气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
4
4
4
4
5
5
工业炉窑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设备(车间)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不得超过表1、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其中工业炉窑烟气黑度排放限值均小于1级(林格曼黑度)。
表1工业炉窑颗粒物排放限值
序号
炉窑类别
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现有炉窑
新建炉窑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序号
有害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mg/Nm3)
1
SO2
现有炉窑
500
新建炉窑
400
表2(续)
序号
有害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mg/Nm3)
2
氮氧化物(以NO2计)
400
3
氟及其化合物(以F计)
6
4

金属熔炼、加热
0.50
其他
0.10
5

金属熔炼
1.0
其他
0.010
6
铍及其化合物(以Be计)
0.010
7
沥青油烟
ICS13.04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1640—2012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11-28发布
2013-04-01实施
发布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1
有色金属熔炼炉
100
50
2
熔化炉
冲天炉
120
80
金属熔化炉
100
50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100
50
3
加热炉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120
50
非金属加热炉
100
50
4
热处理炉
100
50
5
干燥炉、窑
100
50
6
非金属焙(煅)烧炉窑 (耐火材料窑)
100
50
7
搪瓷、砖瓦窑
150
100
8
其他炉窑
100
50
表2工业炉窑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工业炉窑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
现有工业炉窑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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