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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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经济大省,其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于控制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河北省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同时,对于超标排放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减少大气污染。

其次,水体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环境保护的重点。

河北省地处华北平原,水资源相对匮乏,因此保护水体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不同来源的污染物排放,河北省也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监测措施。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将依法受到处罚并要求整改,以保障水体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最后,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备受关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发展,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河北省加大了对土壤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治理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修复标准,以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综上所述,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排放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共同建设美丽的河北。

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2.3 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h,则应在排放时 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
DB13/ 2167—2015
5.2 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13/ 2167—2015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 浓度。 3.10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部门之一,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废气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控制水泥行业的排放,我
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泥行业排放标准,以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首先,水泥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对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
行严格控制。

水泥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废气包括煤燃烧产生的二
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物等。

水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安装和
使用适当的废气处理设备,如除尘器、脱硫脱硝设备等,以确保废
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其次,水泥行业排放标准对废气排放浓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家规定了水泥生产过程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水泥企业需要对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并确保
排放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以保护环境和周围居民的健康。

此外,水泥行业排放标准还对废气排放进行了时段性的限制。

根据国家标准,水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和
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时段进行报送。

这样可以及时掌握废气排放情况,对违规排放进行处罚和整改,保障环境质量。

总的来说,水泥行业排放标准的出台对水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有利于推动水泥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环保意识的提高。

水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排放标准,加强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水泥企业的监管,确保水泥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效果,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随着人们对大气污染治理要求的不断提高,水泥工业作为一种较为污染的产业,也受到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为了减少水泥工业对环境的污染,提高水泥工业的环保水平,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

本文将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对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超低排放标准的背景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显著,但水泥工业对大气污染的贡献却一直较为显著。

为了实现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国家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对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要求,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超低排放标准。

超低排放标准的出台,对水泥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二、超低排放标准的内容1.酸雾排放标准酸雾是水泥工业排放的一种重要污染物,其对大气和水体的污染都有一定的危害。

对于酸雾的排放标准,超低排放标准主要针对硫酸雾和氟化物雾两种主要组分进行限制。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水泥工业必须对硫酸雾和氟化物雾进行有效控制,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

2.颗粒物排放标准颗粒物是水泥工业的主要排放污染物之一,对大气和人体都有一定的危害。

超低排放标准要求水泥行业对颗粒物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煤粉喷射、电除尘、湿式脱硫等技术手段,使颗粒物排放浓度降到最低,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

3.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是水泥工业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重要气体污染物,对大气有一定的危害。

超低排放标准要求水泥工业对二氧化硫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炉内燃烧温度的控制、脱硫装置的使用等手段,将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降到最低,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

三、超低排放标准的意义1.减少环境污染水泥行业是我国排放大气污染物较多的行业之一,实施超低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水泥工业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2.促进产业升级实施超低排放标准需要水泥行业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水泥行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提高经济效益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可以促使水泥企业进行节能减排,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加快,水泥生产已经成为了许多城市的基础产业之一。

然而,水泥厂的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大量的废气和粉尘,可能给周边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问题。

为了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章制度。

本文将综述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背景、相关政策法规、排放物种类和排放限值等方面的内容。

一、制定背景水泥厂是传统的高能耗、高排放的工业行业。

其中,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氢氟化物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

这些大气污染物会导致空气污染,加剧雾霾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此外,水泥生产还可能造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浪费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

为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制定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水泥厂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掌控污染物排放,以保证周边环境的质量。

二、相关政策法规世界卫生组织、欧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美国环保署等国际组织和政府都针对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例如,欧盟从1980年代就开始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所能达到的排放限制。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欧盟已经在2010年全面修订了《工业排放指令》,规定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强制要求水泥厂污染物排放基于实践证明的“最好技术可行性”(BAT)。

具体中国政策法规相关领导部门对于排污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发放,实行“先审后建”的政策。

在审批过程中,各地还要根据地方性实践情况和污染排放的后果对排放量、时间、种类、监测手段等实施严格的管理,达到“谁污染,谁治理”的目的,并将有关企业不达标情况及时向公众进行公布。

三、排放物种类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氢、碳氢化合物、VOCs挥发性有机标化合物、粉尘等。

氮氧化物是水泥厂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主要是氧化氮的氮氧化物。

它们会通过与空气中的水蒸气和氧反应,形成酸雨,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植被的生长。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排放标准水泥行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行业之一,但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我国对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首先,水泥行业的废气排放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水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氮氧化物、氟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受到严格的限制。

此外,水泥企业还需要安装和使用高效的脱硫、脱硝设备,以确保废气排放达标。

其次,水泥行业的废水排放标准也是必须要严格执行的。

根据《水泥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都有严格的限制要求。

水泥企业需要建设和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处理后再排放,以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水泥行业还需要严格控制固体废弃物的排放。

水泥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包括粉尘、矿渣、煤灰等。

根据《水泥行业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水泥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

水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排放标准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治理,不断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大对水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推动水泥行业向着清洁、高效、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在未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相信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会不断得到完善,水泥企业也将会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将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也将为水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柱性产业。

随着技术的发展,它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目前,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更加重要,相关标准也越来越严格。

首先,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要求污染物排放量应有序控制。

其次,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包括PM2.5、SO2、NOX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具体来说,PM2.5排放量最高不得超过200微克/立方米,SO2排放量最高不得超过50毫克/立方米,NOX排放量最高不得超过150毫克/立方米。

再者,为了更好地减少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应加强工业污染控制,采取更有效的治理措施,比如控制燃料消耗、控制原料消耗、采用先进的烟气净化技术、采用降低排放的设备等。

最后,要求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应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和治理污染源,做到污染排放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控制,有效防治大气污染。

综上所述,水泥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水泥行业应加强污染控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定期检测污染源,控制污染排放,有效防治大气污染。

水泥工业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排放标准水泥工业的排放标准分为两个类别,废气排放和废水排放。

对于废气排放,标准为总粉尘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m3,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不超过200mg/m3,三氯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

对于废水排放,标准为总悬浮物排放浓度不超过250mg/L,氨氮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L,硫酸根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L,氯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400mg/L。

另外,标准对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也做出了要求,烟尘要求不超过150毫克/立方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超过10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超过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不超过100毫克/立方米。

对于燃煤设备排放的烟尘,要求也不超过150毫克/立方米。

一、改善水泥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优化生产工艺:通过改进生产工艺,降低废水中污染物的产生量。

例如,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循环使用,减少废水排放量。

2.加强废水处理:对产生的废水进行有效的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例如,采用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方法对废水进行净化处理。

3.强化管理:加强企业环保管理,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对废水进行监测和监控,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4.合理利用水资源:通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产生量。

例如,采用冷却水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5.加强监管:加强对水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企业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

6.综上所述,通过优化生产工艺、加强废水处理、强化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和加强监管等措施,可以改善水泥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保护环境和水资源。

二、要改善水泥工业的废气排放标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通过采用环保、低排放的工艺技术,降低废气中污染物的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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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河北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 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4.1.4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 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 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1)
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167—20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2015 - 02 - 15 发布
2015 - 03 - 01 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
DB13/ 2167—2015
5.2 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I
DB13/ 2167—20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 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5.2.3 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h,则应在排放时 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4.3.3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排气筒高度应高 出本体建(构)筑物 3m 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 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4.4 周边环境质量监控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 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 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 10m 范围内浓
(1)
2

1.0
监控点处 1h 浓度平均值
度最高点
注:(1)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4.3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 放。
4.3.2 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 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 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
用系统
烘干机、烘干磨、
(2)
(2)
20 400
300

水泥制造
煤磨及冷却机
第 II 时段
破碎机、磨机、
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 10







产设备
散装水泥中转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
站及水泥制品
10



产设备
生产


注:(1)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2)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2
DB13/ 2167—201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 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 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第 I 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 4.1.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第 II 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中第 II 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
单位:mg/m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1
颗粒物
0.5
限值含义 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
(TSP)1h 浓度值的差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厂界外 20m 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 监控点
式中:
C

3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
C

3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
O 基 ——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
为8;
O 实 ——实测含氧量百分率。
4
DB13/ 2167—2015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 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3Βιβλιοθήκη DB13/ 2167—2015
表1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
单位:mg/m
时段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 二氧化 氮氧化物 氟化物 汞及其化


硫 (以 NO2 计) (以总 F 计)
合物
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
矿山开采
20



产设备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
(1)
30
100
400
5
0.05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T 75 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 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5.2.2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 工况的 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13/ 2167—2015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 浓度。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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