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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

2021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
2021年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是指工业炉窑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标准限制值。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2021年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燃煤工业炉窑:煤及煤制品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200毫克/立方米;
2. 燃油工业炉窑:燃油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250毫克/立方米;
3. 燃气工业炉窑:燃气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8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50毫克/立方米;
4. 其他大气污染物:工业炉窑排放的一氧化碳、氨、氯化氢、各种氟化物等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保部门制定的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的排放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符合环保、节能和安全等要求,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
工业窑炉排放标准

工业窑炉排放标准工业窑炉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用于加热、熔化、烧结和干燥物料。
然而,工业窑炉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排放,其中包含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工业窑炉排放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工业窑炉排放标准应当包括对废气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进行详细规定。
不同类型的工业窑炉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成分各异,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工业窑炉,应当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燃煤窑炉,应当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进行限制;对于燃气窑炉,应当对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进行规定。
其次,工业窑炉排放标准还应当明确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
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能够有效降低工业窑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例如,可以通过安装烟气脱硫脱硝设备,采用高效的过滤器等手段,减少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
此外,还可以通过优化燃烧工艺,提高燃烧效率,减少废气排放量,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再者,工业窑炉排放标准还应当规定排放监测和报告的要求。
对于工业窑炉的排放情况,应当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达标。
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只有通过严格的监测和报告制度,才能有效地推动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执行,保障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
最后,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改善工业窑炉的排放状况。
综上所述,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和有效的措施,才能实现工业窑炉排放的有效控制,推动工业生产向着清洁、低碳、环保的方向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落实工业窑炉排放标准,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标准

ICS 13.020Z 60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 - 11 - 15 发布2011 - 11 - 30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13/ 1461—201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促进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企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单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排放废水、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波、李杰、王大勇、胡晓波、宋继宽、李伟、张雪斌、徐铁兵、尹崧、张国宁、常海平、陈俊芬、李士雷、任钢、刘庆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 ` IDB13/ 1461—201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对河北省钢铁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工业窑炉排放标准

工业窑炉排放标准首先,工业窑炉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废气和废烟尘的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排放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一般来说,工业窑炉排放标准会规定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
同时,还会规定废烟尘的排放浓度限值,以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此外,排放方式也是工业窑炉排放标准关注的重点,一般要求采用有效的治理设施进行排放控制,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设备。
其次,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工业窑炉排放的废气和废烟尘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会导致酸雨的形成,严重影响土壤和水质;氮氧化物会加剧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一氧化碳会影响空气质量,对人体呼吸系统产生危害。
因此,严格控制工业窑炉排放,对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各国都会建立相应的环保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负责对工业窑炉的排放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些部门会对工业窑炉进行定期的排放检测,确保其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那些排放超标的工业窑炉,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罚,迫使其进行整改,以保证环境的清洁和生态的健康。
最后,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不断提高是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体现。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工业窑炉排放标准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
各国都在不断提高工业窑炉排放标准,加大对工业窑炉排放的监管力度,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国应当加强对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工业企业也应当增强环保意识,加大对工业窑炉排放的治理力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为人类创造一个更加清洁、美丽的家园。
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

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工业窑炉废气是指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如锅炉、炉膛、窑炉等。
这些废气不仅会影响环境质量,还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为了减少工业窑炉废气对环境的污染,行业标准逐渐成为了必要的一环。
我国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另一类是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
对于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目前我国有《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等相关标准。
而对于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主要参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1.烟尘烟尘是指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
工业窑炉烟尘排放标准如下:(1)锅炉、加热炉等炉膛未配备除尘设施的,应该排放小于50mg/m³(2)窑炉等炉膛未配备除尘设施的,应该排放小于100mg/m³(3)已配备除尘设施的应该按照设施效果达到国家标准排放。
2.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是一种有害气体,长期高浓度暴露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工业窑炉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如下:(1)对于燃烧煤的窑炉,应该排放小于400mg/m³;(2)对于燃烧柴油的窑炉,应该排放小于200mg/m³;(3)对于燃烧其他燃料的窑炉,应该排放小于500mg/m³。
3.氮氧化物4.一氧化碳(1) 有烟气处理装置的,一氧化碳排放小于100mg/m³;(2) 无烟气处理装置的,一氧化碳排放小于500mg/m³。
5.氯化氢综上所述,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一项必要措施。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采用合理的治理设施,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标准,减少对环境和人类的伤害。
河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DB13-2019

5.1.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或河北 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序号 1 2 3
4 5 6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烟气黑度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氨
表2 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1
3 术语和定义
DB13/ -201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8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 利用还原剂在不需要催化剂作用下有选择性地与烟气中氮氧化物(主要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发
生化学反应后,生成氮气和水的一种脱硝工艺。
3.9 SCR-SNCR 联合脱硝工艺 在SNCR的下游设置SCR,利用SNCR未完全反应的还原剂,继续脱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以满足环保
5.1.5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 75和HJ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 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6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7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有关规定保证监测质量。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河北省)DB13-1461-201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20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11-15发布2011-11-30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促进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企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单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排放废水、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波、李杰、王大勇、胡晓波、宋继宽、李伟、张雪斌、徐铁兵、尹崧、张国宁、常海平、陈俊芬、李士雷、任钢、刘庆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对河北省钢铁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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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峰、周旌、刘力敏、牛利民、吕纹、郝广民、靳伟、任毅斌、裴琨、程晨、陈晓峰、关健。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国家、本省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和排气筒高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炉窑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现有工业炉窑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炉窑。
3.3新建工业炉窑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工业炉窑。
3.4标准状态温度在 273K,压力在 101325Pa 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
3.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0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33物任何 1.0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mg/m(标)或mg/Nm。
3.6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3在温度 273K,压力 101325Pa 状态下,排气筒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任何 1.0 h浓度平均值,mg/m3(标)或mg/Nm。
3.7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8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33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0 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单位为:mg/m(标)或mg/Nm。
3.9企业边界企业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
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10排气筒高度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m。
3.11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12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时段划分4.1 本标准将污染源划分为“现有工业炉窑”和“新建工业炉窑”两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4.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工业炉窑执行本标准中的现有工业炉窑排放限值, 2015 年1月1日起执行新建工业炉窑排放限值。
4.3 新建工业炉窑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中的新建工业炉窑排放限值。
5 排放限值规定及技术要求5.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业炉窑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设备(车间)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不得超过表1、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
其中工业炉窑烟气黑度排放限值级(林格曼黑度)。
均小于1表1 工业炉窑颗粒物排放限值3) 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序号炉窑类别现有炉窑新建炉窑 1 有色金属熔炼炉 100 50冲天炉 120 80 2 熔化炉金属熔化炉 100 50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100 50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120 50 3 加热炉非金属加热炉 100 50 4 热处理炉 100 50 5 干燥炉、窑 100 50 6 非金属焙(煅)烧炉窑 (耐火材料窑) 100 50 7 搪瓷、砖瓦窑 150 100 8 其他炉窑 100 50 表2 工业炉窑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3序号有害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 (mg/Nm)现有炉窑 500 1 SO 2新建炉窑 400表2(续)3序号有害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 (mg/Nm) 2 氮氧化物(以NO计) 400 23 氟及其化合物(以F计) 6金属熔炼、加热 0.50 4 铅其他 0.10金属熔炼 1.0 5 汞其他 0.010 6 铍及其化合物(以Be计) 0.010 7 沥青油烟 30表3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限值3时段周界外颗粒物最高允许浓度(mg/Nm)现有和新建工业炉窑 1.05.2 烟囱高度5.2.1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5.2.2 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5.2.1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0m以上。
5.2.3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5.2.1、5.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6 监测6.1 烟气监测和采样平台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按GB/T 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6.2 测试工况要求6.2.1 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
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6.2.2 工业炉窑烟气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
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0h。
6.3 采样方法采样方法按GB/T 16157和HJ/T 39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标准和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见表4。
6.5 烟气连续自动监测要求6.5.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连续监测按 HJ/T 75 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6.5.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有效期内,其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
连续监测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达标考核的依据。
6.6 无组织排放监测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照HJ/T 55执行。
6.7 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GB/T 16157规定,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本标准采用表5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进行折算。
折算公式见式(1)。
C=C...×α,,α (1)式中:3C ——折算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Nm;3C…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Nm;α,——实测的空气过剩系数α,=21/(21-实测氧含量);α ——规定的空气过剩系数。
表4 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序号项目手工监测分析方法自动监测分析方法GB/ T16157 1 颗粒物HJ/T 56、HJ/T 57 2 二氧化硫 HJ/T 75HJ/T 42、HJ/T 43 3 氮氧化物HJ/T 398 / 4 烟气黑度HJ/T 45 5 沥青油烟 /HJ/T 67 6 氟化物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7 铍及其化合物 /HJ 538 8 铅 /HJ 543-2009、原子荧光光度法 9 汞 /注:无国家标准方法的暂采用以上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表5 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炉窑类型过量空气系数α 备注冲天炉掺风系数:4.0 冷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2.5 热风炉,鼓风温度,400? 熔炼炉、冶炼炉按实测计——其他工业炉窑 1.7 —— 7 标准实施7.1 本标准由省、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工业炉窑各项污染物指标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总量排放控制指标。
7.3 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安装、运行及管理按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7.4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规定范围之内的位于河北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