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国有建设用地置换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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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国有建设用地置换

补偿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同政办发[2016]163号

【发布部门】大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国有建设用地置换补偿办法》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6]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大同市国有建设用地置换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大同市国有建设用地置换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需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置换(以下简称:土地置换)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等价置换、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置换: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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