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法的基本理论之二:法的创制
法学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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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立法程序
(一)立法议案的提出
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议案。 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可以向全国人 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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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区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4、5、6、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是指:是指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讲法的基本理论一、法、法制、法治1、法的各种理解古往今来众说纷纭,其中有影响的观点,不下几十种:西塞罗认为“法是自然所固有的最高理性”,凯尔苏斯的所谓“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自然法学派的所谓“法是自社会契约的产物”,西方许多思想家、法学家的所谓“法是理性的体现”,到卢梭的所谓“法是公意的体现”,康德、黑格尔的所谓“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一直到中国许慎《说文解字》将法喻为公平、平等、正直、正义的体现。
法首先是具体的,每一个人的眼里都有他们印象中或观念上的法。
第一种是普通百姓,法就是交通警察、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枪毙人的告示、结婚证、房产证等;第二种是从事法律职业以外的各种职业人员,在他们看来法就是与自己职业相关的事物,如在企业职员的视野里,法就是合同,董事会章程,法人事务,工商税务等,在学生,工人,国家公务员里,法是毕业证,学位证,职工的最低保障,公务员的升迁和奖惩制度等;第三种,是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这些人与前两者不同,他们眼里的法是复杂的,如从事法律职业的议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潜意识里,法首先就是审议和通过法律、法规,审理案件和宣读判决,侦察和提起公诉,在法庭辩护等,这些现象都可以称为具体的法。
通说认为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制法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合法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其精神实质是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完善以及普遍遵守。
法治是执政者以法律、制度限制和制约国家权力,依法合理地运用公共权力,形成普遍遵守法律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状态。
3、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法治”则是指形成这种状态的手段。
法治相对于人治,奉行一系列独特的原则,如法律至上(也可表述为宪法至上,在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法律平等、司法独立等。
现代资本主义宪法在体现法治原则时形式大致有三种:第一种形式是在宪法序言中明确宣告为法治国家。
法的创制

• 2、立足于中国转型经济和转型法律。中国的
经济中,有许多概念、制度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既是 中国的创造,也是中国的特色。如集体经济、土地经营权 承包制、农村宅基地制度、房产70年使用权制度,等等。 物权法,既要体现基本经济制度,又要处理好老百姓的切 身利益,要使物权法成为老百姓的护身符。脱离了中国这 些特有概念、制度,物权法可能就不是中国的法律。现在 的物权法草案,规范了转型经济中的实际问题,体现了中 国特色。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有些概念就不存在了,有 些制度改革了,届时再适时地修改物权法。
•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 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 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特点:
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创制内容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法治原则
立法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应遵循法律尤其是《立法法》的规定 各个级别、种类的立法应具有统一性:坚持国家、人民整体 长远利益,地方保护主义,保持法律体系内部和谐一致 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 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立法过程贯彻群众路线
民主原则
科学原则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首先,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 代化。 其次,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 法主 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 略和 其他技术问题。
法学概论

第一章法的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及其本质古希腊法哲学思想三豪杰——西方法学思想之源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柏拉图——哲学王统治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一、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
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
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
所谓“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所谓“认可”,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实际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习惯规范等),国家以一定形式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无论是制定还是认可,都与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正是这一特点使法律的效力在形式上具有了普遍性。
(3)法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任何社会规范都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实施,但方式有所不同。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权力的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
法的创制ppt课件

• 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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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法的创制与立法体制
•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 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 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 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 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 抵触。
• 这里所称“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 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调整社会关系,并最终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活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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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法的创制与立法体制
• 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门类 •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相关法 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 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 面的法律:(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 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2)有关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 法律;(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 安全的法律;(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 法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
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
(六)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
法的基础理论

特别行政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在宪 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在特 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成文法和不成文 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 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 施。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 的国际协定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国际条约
法的渊源
宪法
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按照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案例:F9 国法家法
九、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
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 订、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 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特点
特定主体
依照一定职权 依照一定程序
运用一定技术
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
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十一、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
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 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 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我国有九个部门法)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 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构成的有机联系 的系统化的统一整体。
三、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奉为法律(即国家意志)”
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
条件决定的
四、法的作用
第二讲 法学基础理论

①属于人权范畴 马克思: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 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时也实现着自由。 一个人所反对的自由最多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 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②法的自由得到法的认可并受到法的保障。 A.得到法的认可。 a.法律应该体现自由。 b.自由须限于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 禁止自我伤害、禁止伤害他人和社会
②动态:依法进行活动的一种方式。
法制:一国或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 系统。
(2)分类:历史类型和法系 法系: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 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 律的总称。
①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 典法系) ——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的总 称。 Α .法国法系。 以1804《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强 调个人权利。——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 会经济特点。 Β .德国法系。 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 强调社会利益。——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 典型。
(1)自由价值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 的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 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 扩大自由。因为在一切能接受法律支配的人 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可能有这种自由。 法的自由:一定社会中的人受到法保障或 得到法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 的权利。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认可的法 途径 :①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社会规 则以法律效力; ②通过加入国际条约、承认或签订国 际条约,认可国际法律规范; ③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做 出概括,产生规则和原则,并赋予这些规则 和原则以法律效力。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③对权利义务分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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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阶段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创制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法的创制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法是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
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创制法律规范,以及各种规范创制权限范围和效力等级,应当由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做出专门规定。
任何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创制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创制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
修改和废止虽然没有产生新的规范,但它们使原有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动,因此也属于法的创制活动。
(二)法的创制的阶段
法的创制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
1、准备阶段。
又称起草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等。
这一阶段的最终成果是产生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
2、确立阶段。
又称通过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一般包括法律和法规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及法律和法规的公布等四个步骤。
这一阶段比准备阶段的活动过程更加严格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此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3、完善阶段。
又可称为法律创制的后续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
它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工作的重心和基本任务,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也集中代表了我国现阶段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
志和愿望,因而,是我国法的创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
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从我国国情、民族的传统和习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出发,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出发。
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把主观的需要与客观的可能统一起来。
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正确结合。
所谓坚持原则性,就是说我国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党的立法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决不能有所偏离。
所谓坚持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
原则性和灵活性必须正确地、恰当地结合。
如果不坚持原则,法的创制工作就会迷失方向,背离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而如果没有必要的灵活性,就会犯教条主义的错误,原则性也无法实现。
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的严肃性,是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法的稳定性,是指法律、法规一经颁布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保持其内容的相对固定,不能朝令夕改,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可预测性,也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秩序。
法的连续性,是指制定、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有法律中那些合理的、有用的成分。
在新的法律未正式生效前不能随意终止原有法律、法规的效力。
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在法的创制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广泛地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整个法的创制过程。
这样,才能制定出反映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人民也才能拥护并自觉遵守这些法律。
同时还要注意倾听并发挥法律专家的意见和作用,让他们反复比较和论证,以提高立法的质量。
当然,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最重要的还是必须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5、有选择地汲取和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
法律文化是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
我国法的创制工作,既要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注意吸收我国历史上那些好的立法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鉴别、有选择地汲取外国的立法经验,使其为我所用。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
运用相同的原则和方法,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我国的基本部门法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法等。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调整不同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被区分为不同法律部门,但它们又是一个统一整体,具有共同的原则、精神和概念系统,在内容上相互协调,效力上相互联系,共同实现着法律的总体任务和价值目标。
遵守或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会引起相关规范以至相关部门法的连锁反应。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到2010年将形成比较
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