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28•【文号】环办[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为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环发[2003]2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试行)》(环办[2002]148号),决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进行公示,现通知如下:一、公示原则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工作坚持依法公开、民主监督、客观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2、按我局政务公开的统一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督责任制,确定责任人。
二、公示对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项目)。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公示办法由负责受理的环境保护局自行规定。
三、公示时间要求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方式将拟批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按月在国家环境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布,同时,将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基本情况等材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 )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估中心网站()公布(保留时间1个月)。
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视情况还可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五、公示的操作程序1、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其他形式征求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在提交审核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环保验收公示

即日起,公众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受理中心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
传真:89181940
电子邮件:
联系人: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0年月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了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许可申请材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公示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一、工程基本情况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附件3: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执法稽查的局领导召集省局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日常事务分别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审查意见,并作出相应讨论决定。
“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根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和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建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三同时”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三同时”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本处审批项目的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管理处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配合执法总队做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移动通讯,有关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等)“三同时”跟踪管理,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拟对中石化安庆分公司丙烯腈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公示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拟对中石化安庆分公司丙烯腈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字号】•【施行日期】2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拟对中石化安庆分公司丙烯腈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公示根据中石化安庆分公司的申请,我厅组织安庆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丙烯腈扩建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认为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条件,拟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验收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验收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省环保厅项目管理处。
项目名称:中石化安庆分公司丙烯腈扩建项目建设地点: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建设单位:中石化安庆分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项目概况: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原有一套丙烯腈装置,规模为8万吨/年。
扩建内容为新增一套13万吨/年丙烯腈装置,丙烯腈装置的规模扩大到21万吨/年;原乙腈装置拆除,新建一套乙腈装置,设计规模为0.62万吨/年精乙腈产品;新建一套硫铵回收装置,设计规模为1.6万吨/年,加上原有1.0万吨/年的硫铵回收装置,扩建后规模总计2.6万吨/年。
2009年10月我厅以环评函[2009]345号文对该环评报告书进行了批复。
项目于2010年8月开工建设,2012年12月建设完成。
项目总投资1017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44万元,占总投资的8.79%。
2013年 1月经安徽省环保厅皖环函[2013]68号文批准同意试生产。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一)废气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扩建项目仅丙烯腈装置产生工艺废气,乙腈和硫铵装置均无工艺废气产生。
丙烯腈装置废气来源于吸收塔的尾气,正常工况下,新建丙烯腈装置吸收塔尾气,经催化氧化器(AOGC)处理后排放;原有丙烯腈装置吸收塔尾气进入2#热氧化器焚烧处理。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环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陕环发[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陕环发〔2012〕104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3号令)和省级审批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8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管理水平,保证验收管理科学、客观、公正,使验收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
一、验收监测(一)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委托省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验收调查单位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形成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调查)表后提交省厅环评处。
(二)对于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开展验收监测,建设单位直接向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报送验收申请材料。
二、报告审查(一)环评处对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调查)表进行初审,对于未达到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待企业完成整改后重新复核。
(二)初审通过后,对于下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处组织2-3位专家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环评处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1.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化工、医药、钢铁、化学制浆造纸、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2.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苏环管〔2008〕341号)、《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试生产核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苏环办〔2011〕3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流程的通知》(苏环办〔2013〕10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委托或授权昆山市环境保护局验收的建设项目(涉核与辐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以下简称总量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四条审批要求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在投入试生产前,应向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提出试生产申请,自批复同意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总量科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条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总量科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理由和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须登录中国昆山门户网站(www。
xzfw.ks。
gov。
cn/front/szks。
html),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相关资料上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须上传的验收资料包括:(一)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意见;(二)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的审核意见;(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四)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五)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固废交换转移申请表;(六)生活污水接管的排水许可证;(七)建设单位环保工作汇报;(八)建设单位环保管理制度及管理网络;(九)厂区污水、雨水管道图,排污口位置图;(十)该建设项目污染治理工程方案;(十一)该建设项目环保治理设施工程合同;(十二)环保局认为需要准备的其它材料.简易验收项目(审批未要求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只需要上传第(一)、第(三)—第(六)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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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环办[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环发[2003]2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试行)》(环办[2002]148号),决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进行公示,现通知如下:
一、公示原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工作坚持依法公开、民主监督、客观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2、按我局政务公开的统一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督责任制,确定责任人。
二、公示对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项目)。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公示办法由负责受理的环境保护局自行规定。
三、公示时间要求
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方式
将拟批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按月在国家环境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布,同时,将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基本情况等材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 )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估中心网站()公布(保留时间1个月)。
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视情况还可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五、公示的操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其他形式征求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在提交审核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3、经审核,具备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的项目,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文件前,由总局监督管理司向总局办公厅提供建设项目公示材料(包括电子版),项目名单在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公示;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基本情况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在总局网站和评估中心网站公示。
4、项目公示期间设立举报受理电话并有专人值班,同时设立公示意见箱和电子信箱。
六、公示意见的处理
1、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人员,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尽快向反映问题的人员、单位进行反馈。
2、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作为验收审批的依据。
七、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验收公示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程评估中心
附件:
一、公示材料的内容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因
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制约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分别对其公示内容要求如下:
1、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单位及建设地点、决算总投资及环境保护投资;开工时间、建成时间、试生产时间;投产时生产规模或能力、实际生产负荷;环评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监测单位。
(2)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环境管理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新建、改扩建和"以新带老"环保设施),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台(套)数,环境保护管理、监测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验收监测结果:废气、废水等排放达标及总量控制情况和主要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治理效率,厂界噪声达标情况,固废处置情况等,以及公众意见调查情况。
2、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单位及建设地点、决算总投资及环境保护投资;开工时间、建成时间、试运行时间;运营时生产规模或能力;环评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调查及监测单位。
(2)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及有关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环境管理情况及绿化情况,环境保护管理、监测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验收调查结果:调查报告主要调查结论,工程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达标情况;固废处置情况;公众意见调查情况等。
二、公示材料格式要求:
公示材料字体统一采用仿宋体,工程名称为三号、黑体、居中,一级标题为四号、仿宋体加黑,其它均为普通四号字体。
行间距为1.5倍行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