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域名纠纷如何处理
2024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85)

2024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85)2024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85)盗传必究一、单项选择(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最优的,将其序号填入题后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16分)1.下列哪项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A.信息质量原则B.真实有效原则C.使用限制原则D.安全保障原则2.对于认证机构的用户而言,下列哪项不属于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A.提交真实信息的义务B.安全保管私人密码的义务C.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D.及时告知的义务3.以下列举的支付指令必须符合的条件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除规定资金划拨的时间以外,支付指令还可以附有其他条件B.指令中的金额必须是不周定的C.支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对象D.要求接收银行无条件付款的指令4.在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法上,《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提供了哪种解决方案?()A.功能等同法B.合同解决途径C.协商解决途径D.法律解释途径5.电子商务中有很多分类,其中BtoC是指()。
A.企业与个人B.个人与个人C.企业与企业D.企业与政府6.根据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
A.原告所在地B.被告所在地C.侵权结果地D.侵权行为地7.电子货币不具有下列哪个特征()。
A.数字化形态B.电子化手段C.主体广泛性D.安全性8.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具有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和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等方面。
A.产品控制权B.电子控制权C.交易控制权D.对电子商务交易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二、多项选择{以下各题的4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正确的,请选出它们并将其序号填入题后括号内。
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2分,共16分)9.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的统称。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域名由于巨有很多的商业价值,所以很多人或者企业都在抢注域名,抢注后如果域名的价值体现出来的就以高价转手给其他人从而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抢注行为很容易造成域名的争议,那么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一)域名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
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
com、。
org、。
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
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
域名纠纷及法律保护

科技信息 0科教视野 0
S I N E IF R TO C E C N O MA I N
20 06年
第2 期
域名纠纷及法律保护
王金 海
( 国人 民解 放军 6 2 1 队 ) 中 12 部
摘 要 : 名是 因特 网 用 户在 互 联 网上 的 地 址 。现 阶段 在 实 践 中产 生 了许 多域 名争 议 纠 纷 , 由 此 引发 出一 系列 的 法律 问题 。文章 通 过 分 析 域 井 个典 型案倒的法理过程 。 初步分析 了纠纷的原 因、 庚途径等 问题 , 解’ 并针对 " 3前域名保护 的立法缺 陷, 出了明确域名知识产权法律属性 。 - 提 加 强域名立法, 建构域 名 特 剐 法 的建 议 。 关键词 : 名 ; 连 网; 域 五 商标 : 识 产 权 ; 知 网络 知 识 产权
一
应 该认 为被 告 的 行 为 侵 犯 1 告 驰 名 商 标专 用 权 。2被 告 国 网 公 硐 注 r 缘 . 册 “KE , 名主观上存 在恶 意 , 告除抢 沣“K A” 名未曾使用 I A” 域 被 IE 域 外 , 抢 注 1大 蛰 的 域 名 } 不 积 极 使 用 。 待 价 而 清 的 非 善 意 注册 行 还 广 l 1 『 其
逐步实现域名 申请机炎数据库与商标管理数据库 的对接 , 根据 不同申
请单 位 的 行政 区 划 、 业 分 类 以及 它们 所 拥 有 的企 业 名 称 、 号 和 商 行 字 标 等逐 层 细化 。 一 化 , 终使 域 名 达到 一 一 应 。 种 解 决 途径 唯 最 对 这 对 于那些通过抢 注他人域名并 以此 想获得不正 当利益的投机者将是 个非常有效 的防范[】 5 二是对域名纠纷进行事后处理。即因域名发 生争 议 后 ,{ 名 注 册 机 关 或 人 民法 院根 据 实际 情 况 通 过 行政 裁 决或 『域 = I 司 法 裁 判 的 方 式 解决 纠 纷 , 也 是 “K A” 的解 决 方 式 。 目前 来 看 , 这 IE 案 很 少有 人利 用 行 政 方 法 解 决域 名 抢 注 纠 纷 , 而多 是 通 过 司 法途 径 。实 际上 ,通过行歧途径解决域名纠纷对 当事人 而言更加 经济 和快捷 , 行 政 解 决 也 是 围际 上 十分 普 遍 的做 法 。 无 沧是 通 过 行 政 还 是 司 法 途 径 。 种 个 案认 定 的效 力 范 围 针 对具 这 体 的域名 纠纷应当说都十分有效 。 但是 单纯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处理都 有 一定 的 弊端 , 域 名 预 先 审 查 的范 围很 难 确定 , 如 另外 , 名 注 册 审查 域 与判断的成本很高等等。 而事后 的个案处理方式对其他域名的认定则 不 发 生 法 律上 的 效 力 ,叉 不 能从 根本 上 解 决 域 名 的 纠纷 与 冲 突 问题 。 因此 , 要彻底解决域名纠纷的来源 , 必须 持“ 先审查” 就 预 为主 、事 “ 后 个 案 处理 ” 辅 的 方 针 , 为 把这 两 种有 效 的方 式 结 合 起 来 , 使其 扬 长避 短 , 挥各 自的优 势 , 能 形 成 一 个完 整 的域 名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发 才 三 、 蔷我 国 域 名 法 律 保 护 的对 策 完 l 确认 域 名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属性 对 j 名 的法 律 性 质 , 术界 、 = 域 学 还 没有 形 成 统 一 的观 点 。域 名 的 涵 义 可 以 从 两 个 层 面进 行解 读 。从技 术 偿 面 上 辨 , 名 可 以 理 解 为是 代 表 一 种 英 文 字 母 代 号 . 之 相 关得 域 与 是 域 名 系 统 ( edmannm yt D S 中 的 凶 特 网 协 定( tre t o i a esse h m, N ) I ent n Pooo, ) 码 代 号 , D S数 码 , 就 是 说域 名 是 用 于 怀 识 某 个 网 rt lI 数 c P 即 N 也 络地 址 的一 串字 母 的 缩 写 , 一个在 互 联 上 的地 址 从 社 会 层 面 上 足
个人信息保护投诉处理流程

个人信息保护投诉处理流程
一、接收投诉
1.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如电话、邮箱、在线投诉平台等,方便投诉人提交投诉。
2.收到投诉后,应立即记录投诉内容、投诉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并尽快转交给投诉处理人员。
二、调查处理
1.投诉处理人员收到投诉后,应立即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和调查,确保投诉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在调查过程中,应与投诉人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处理进展情况,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投诉的处理方式和责任方,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回复投诉人
1.在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投诉人,说明处理情况和原因。
2.如果投诉人对于处理结果不满意,应积极与其沟通,了解其诉求和意见,重新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监督执行
1.对于已经处理完成的投诉,应监督相关责任方执行处理意见和建议,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对于未能执行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应进行跟进和督促,确保问
题得到解决。
五、归档记录
1.对于已经处理完成的投诉,应进行归档记录,包括投诉内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信息。
2.归档记录应定期进行整理和备份,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以上是个人信息保护投诉处理流程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投诉的处理流程,保障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
域名转让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开始重视域名的注册和运用。
域名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标识,不仅关乎企业的品牌形象,还与企业的商业利益息息相关。
然而,在域名转让过程中,由于法律风险的存在,往往导致转让双方产生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实际案例,分析域名转让的法律风险,为相关主体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域名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域名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域名过户至乙方名下。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方发现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未将域名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如域名绑定邮箱、域名注册信息等;2. 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导致域名到期后,乙方未能及时续费;3. 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将域名绑定的其他服务一并转让给乙方,如域名绑定支付宝等。
由于上述问题,乙方认为甲公司在域名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域名转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域名转让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在域名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域名转让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得强迫、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转让;(2)公平原则:域名转让价格应合理,不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诚实信用原则:域名转让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通知、告知等义务。
2. 域名转让的法律风险(1)未履行通知义务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导致乙方未能及时续费,造成域名到期后无法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2)未将域名相关权益全部转让在域名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将域名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如域名绑定邮箱、域名注册信息等。
域名争议解决考核试卷

D.注册与知名企业简称相同的域名
13.以下哪些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A.美国
B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中国
C.英国
D.瑞士
14.以下哪些机构提供的仲裁服务在域名争议解决中被广泛采用?()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B.美国仲裁协会(AAA)
C.国际商会(ICC)
A.注册商标的同时注册相关域名
B.监控与自己商标或品牌相关的域名注册
C.对潜在的域名抢注者提起诉讼
D.定期检查并更新自己的域名注册信息
20.以下哪些情况可能导致域名争议解决裁决不能执行?()
A.域名持有人拒绝执行裁决
B.裁决在域名持有人所在国家不具有法律效力
C.投诉人未能提供必要的执行文件
D.执行过程中遇到法律上的障碍
10.域名争议解决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个重要的______原则。()
四、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请在答题括号中画√,错误的画×)
1.所有的域名争议都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
2.域名持有人一旦被投诉,就一定会失去域名。()
3.在UDRP仲裁中,投诉人必须证明域名持有人具有恶意。()
3.恶意注册:注册知名商标域名、注册后不使用、高价转售。例证:注册与苹果公司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后不建设网站、在域名市场上高价出售。
4.裁决执行难度受仲裁地法律、域名持有人合作程度、跨国执行机制等因素影响。例如,裁决在域名持有人所在国无法律效力或域名持有人不合作,执行难度大。
B.裁决被当地法院确认
C.裁决双方均同意执行
D.裁决在仲裁地国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71论我国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刘 迪(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的作用逐渐得到人们的认识和重视。
近年来域名与商标冲突案件频繁发生。
目前我国的域名与商标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在总结我国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的解决机制的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域名;商标;冲突解决 中图分类号:F7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1-0071-2一、域名与商标冲突概述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1)从技术角度讲,域名是互联网上进行网络定位和身份识别的与IP 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序列;从法律角度讲,域名是域名所有人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是在网络上代表企业或个人身份的标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通常将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商标注册成为网络域名,通过互联网的传播使其商标的知名度得以进一步扩大,在此情形下,商标和域名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商标和域名的商业价值都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提高。
但是有的企业或网站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把他人知名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或把他人知名的域名注册为商标,以获得经济利益;更有甚者直接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作为域名或者反向侵夺他人域名注册成为商标,恶意地向原商标或域名所有人索要“使用费”或“转让费”。
因此,经济原因是引发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根本原因。
同时,由于域名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审查标准各异,并且相互完全独立,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加剧了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这是域名和商标冲突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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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域名纠纷如何处理
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注册域名时,使用企业主或合伙人的姓名作为域名的情况也相当普遍。
因此,个人申请将其姓名注册域名应当没有太大的问题。
但是,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可以申请注册真名、别名、译名、外文名或者假名。
在现行的域名注册中,并没有要求申请域名注册的"组织"只能将本单位依法登记的名称注册为域名。
因此,也没有不应当对个人和组织采取双重标准。
(2)注册个人域名应当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19条的各项规定,即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恶意注册他人姓名的行为应当被禁止。
恶意注册他人姓名的行为实际上可以被视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行为。
包括:
政治上具有不良影响的,例如申请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注册为域名的。
凡中国公民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姓名,如果仍然申请将其注册为域名,就属于具有恶意的行为。
但是这一范围不宜过大,应限于"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包括前任和现任的领导人。
侵犯他人姓名权的。
一般是各界"名人"容易遭遇这种情况。
已丧失民事权利的除外,例如"BEETHOVEN"(贝多芬)。
必须说明的是,应当被禁止的只是恶意注册的行为,如果是因巧合、重名等非恶意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例如,某个名人的姓名(艺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属于某个常用词语,则不应一概禁止被用作域名。
例如,虽然香港的歌星名"黎明",别人仍然可以在"黎明"这一词语的一般含义上使用该词。
(4)重名的问题。
在我国,重名的现象是很突出的。
使用一些所谓"常用名"的人可能有成百上千,再加上同音不同字的情况,在个人域名注册上难免出现"姓名权冲突",即多个重名或者同音的姓名拥有者都想注册同一个个人域名。
例如叫"张言"、"张岩"、"张延"的多个人都要注册个人域名""。
在域名注册方面,目前尚未找到解决权利冲突的最佳途径,虽然一些技术措施的采用可能有助于缓解这方面的冲突,例如多个重名或者姓名同音的人合作注册
同一域名,再建立网上目录或者门户网站来彼此区分。
但是这些技术措施都是推荐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因此,在目前阶段对于姓名权冲突只能适用"先申请原则",即重名或者姓名同音的多人中何人先提出申请,何人就获得域名注册。
后提出申请的人,可以通过在自己的姓名上稍加改动,达到注册域名的目的。
例如,一个叫"张言"的人注册了"",别的"
张言"还可以注册""、""、""等域名。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变通措施在个人申请电子邮箱上已得到了大量采用。
另外,如果有人利用了重名或姓名同音的条件,将领导人、名人或者他人知名的商业标志注册为个人域名,则该域名注册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其享有的姓名权等民事权利的滥用,为法律所不许。
例如,在德国一个案例中,被告以其名字"Krupp"注册了域名,并提供网络上的代理服务;原告是德国一家老牌钢铁公司,它的公司名称就叫"Krupp",与被告没有任何商业往来。
原告在试图注册包含其公司名称的域名时发现被告已经注册了该域名,于是起诉被告侵权。
审理法院认为域名纠纷应当适用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来解决,让双方在网络上都以适当的面目出现。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名叫"Krupp",但这并不表明他对域名的选择当然具有合法性;相反,原告的利益应当得到优先考虑,因为原告历史悠久,声誉卓著。
最终,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使用该域名(但没有责令被告将该域名转让给原告)。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在行使其姓名权时,必须基于善意的原则,不能滥用权利。
由于原告是在德国为公众所熟知的著名企业,被告对此应当知晓,因此在选择域名时应当尽量避免与原告的公司名称发生混
淆,例如可以在其名字上添加某种前缀或后缀以示区别。
被告应当避免与他人知名的公司名称相混淆,这是被告在行使其姓名权时负有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构成了对姓名权的滥用和对原告商号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