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0年5月) 2010-05-25
北京利尔: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0年8月) 2010-08-06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1、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巨力索具: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xxxx年6月) xxxx-6-21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2011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总裁)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三)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四)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章总经理(总裁)组成与聘用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总裁)层包括总经理(总裁)、执行总经理(执行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六条公司设总经理(总裁)一(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执行总经理(执行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执行总经理(执行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对总经理(总裁)负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总裁)、执行总经理(执行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3)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3)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是公司内部的一项规范,旨在确保公司内部的关键信息的及时沟通和有效传递。
该制度规定了员工在发现和掌握重大信息时应该立即向上级主管或特定部门进行报告的流程和要求。
重大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如公司战略调整、重大投资、合并收购等。
2. 重要合作伙伴或客户的变化:如合作伙伴关系的终止或重要客户的损失。
3. 法律风险和合规问题:如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重大法律诉讼、行政处罚等。
4. 重大人事变动:如高层管理人员的变动、重要人员离职、任免等。
5. 重大经济事件:如重大损失、债务违约等对公司经济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根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员工应该在发现这些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指定的责任人或部门进行报告,并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
报告人的身份和报告内容应得到保密,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制定和实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挑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潜在的损
失。
同时,这也能增强公司内部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内部管理效率和信息流动的透明度。
巨力索具: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10-03-26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0-024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88号文核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2010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具体包括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0年3月25日,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5,000万元变更为40,000万元。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3月26日。
巨力索具: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XX年5月) 20XX05257.doc

巨力索具: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257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10年5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以及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二章敏感信息报告范围第三条对涉及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公司将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核实等方式进行。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一)常规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10、签订许可协议。
(二)关联交易事项:1、签署“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的是:(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充分考虑以下要素:(一) 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 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 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 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 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1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 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 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四条 制定与修改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以下总体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部门的监管要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是指在企业或组织内部建立一套规定和流程,以便及时向上级主管、管理层或高级管理层反馈和汇报重大信息的制度。
重大信息通常指对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发展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或潜在风险的信息,如重大合同签订、业务亏损、重大事故发生、重大环境变化、法律风险等。
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重大信息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并能够得到适当的决策和处理。
它可以帮助企业或组织及时采取行动,做出正确的决策,避免或减少潜在的损失和风险。
内部报告制度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 报告对象和层级:明确谁是报告的对象,以及需要汇报的层级。
2. 报告流程和渠道:建立一个明确的报告流程和渠道,确保报告人能够简单、迅速地提交报告。
3. 报告内容和形式:明确报告的内容和形式要求,确保报告能够清晰地传达重要信息。
4. 报告时效要求:规定报告的时效要求,确保报告及时完成并能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
5. 报告的保密性和责任:明确报告的保密性要求,以及报告人和接收报告人的责任和义务。
6. 报告的处理和决策机制:规定接收报告后的处理和决策机制,确保报告能够得到适当的处理和决策。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或组织对重大信息的监控和管理能力,保障企业或组织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法狮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四)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等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七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一)任一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三)拟就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四)法院裁定禁止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五)应监管部门要求所需报告的其他专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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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0年5月制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三)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 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1、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四) 诉讼和仲裁事项: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给予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 重大变更事项: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8、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 环境信息事项: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七) 其它重大事项: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重大风险事项: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12、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程序及要求第七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 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三) 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实施情况;(二) 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四) 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五)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六)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