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虹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当虹科技: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存档事宜,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
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的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情况;(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七)公司筹划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案、发行证券、增资、回购股份、募投项目变更、分配股利等重大事项;(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经理、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六)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二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市公司内部消息报送制度

上市公司内部消息报送制度一、报送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内部消息,是指可能会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 重大经营决策,如重大投资、并购、合作等;2. 财务数据,如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3. 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4.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5.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报送时间上市公司内部消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具体报送时间要求如下:1. 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数据等信息应当在决策确定或数据发布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报送;2. 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等信息应当在签署合同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报送;3.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信息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保密措施上市公司内部消息属于公司机密,任何涉及内部消息的人员都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为确保内部消息的保密性,上市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对涉及内部消息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授权管理,确保只有必要的人员可以接触此类信息;2. 对内部消息的传递和存储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3. 对涉及内部消息的人员进行定期的保密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
四、责任主体上市公司内部消息报送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责任如下:1. 负责组织本部门涉及内部消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2. 对本部门涉及内部消息的保密工作负责;3. 对本部门涉及内部消息的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其能够履行保密义务。
五、监督机制为确保上市公司内部消息报送制度的执行,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以下监督机制:1. 设立专门的内部消息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涉及内部消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2. 对涉及内部消息的人员进行定期的审查和考核,确保其能够履行保密义务;3. 对违反内部消息报送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2024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范例(二篇)

2024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范例一、重大信息的披露标准1. 涉及绝对值特定百分比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任何变更;3. 业绩预告及业绩预测的修正;4.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相关事项;5. 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澄清;6. 公司面临如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1) 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6)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8) 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且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2) 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7. 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8.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9. 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变更;10. 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或变动;11. 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的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的重大变化等);12.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3.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报告标准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涉及的交易,若达到以下任一标准,应及时报告: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特定百分比以上,若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则以较高者为准;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特定百分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指定金额;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特定百分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指定金额;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特定百分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指定金额;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特定百分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指定金额。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是指在企业或组织内部建立一套规定和流程,以便及时向上级主管、管理层或高级管理层反馈和汇报重大信息的制度。
重大信息通常指对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发展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或潜在风险的信息,如重大合同签订、业务亏损、重大事故发生、重大环境变化、法律风险等。
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重大信息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并能够得到适当的决策和处理。
它可以帮助企业或组织及时采取行动,做出正确的决策,避免或减少潜在的损失和风险。
内部报告制度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 报告对象和层级:明确谁是报告的对象,以及需要汇报的层级。
2. 报告流程和渠道:建立一个明确的报告流程和渠道,确保报告人能够简单、迅速地提交报告。
3. 报告内容和形式:明确报告的内容和形式要求,确保报告能够清晰地传达重要信息。
4. 报告时效要求:规定报告的时效要求,确保报告及时完成并能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
5. 报告的保密性和责任:明确报告的保密性要求,以及报告人和接收报告人的责任和义务。
6. 报告的处理和决策机制:规定接收报告后的处理和决策机制,确保报告能够得到适当的处理和决策。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或组织对重大信息的监控和管理能力,保障企业或组织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收集与管理以及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公开的对公司股票及/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11.11.5条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预报和报告。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当虹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〇二〇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模板(2篇)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模板一、背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要求,为了加强重大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有效沟通,提升整体决策效率和执行力,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和内容要求,确保重大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相关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措施。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和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高层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部门负责人。
四、报告内容要求1. 重大信息定义:明确什么样的信息属于重大信息,例如公司战略调整、关键业务风险、重要合作伙伴关系变动等。
2. 报告对象:明确将重大信息报告给的相关人员,例如董事长、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
3. 报告方式:明确重大信息的报告方式,可以采取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具体方式根据情况确定。
4. 报告时间:明确重大信息的报告时间要求,例如立即报告、每日报告、每周报告等。
5. 报告内容:重大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信息背景:简要介绍导致重大信息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 影响分析:对重大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 风险评估:对重大信息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处理措施。
- 措施建议:根据风险评估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建议,并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
- 其他补充信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补充信息。
五、报告流程1. 发现重大信息:各部门和岗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重大信息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给相应的负责人。
2. 初步评估:重大信息的负责人应对接收到的重大信息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报告。
3. 形成报告:负责人根据报告内容要求,整理和归纳相关信息,编写重大信息报告。
4. 报告审核:重大信息的报告应经过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报告传递和反馈:审核通过的重大信息报告应及时传递给目标人员,并对报告进行确认和反馈。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10、签订许可协议;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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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正在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本制度项下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的制度,从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的汇报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七)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报告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对重大信息的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三)及时学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四)负责本部门/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正在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其他重大事项,“重大信息”是指前述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以及前述会议作出的决议;2、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三)公司发生的上述第(二)项下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金额,适用上述第(三)项下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2;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上述第(三)项下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2。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但已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前发生的交易,包括上述第(二)项下的重大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公司发生的上述第(四)项下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拟实施的关联交易,由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关联关系、交易的具体内容、必要性、合理性、定价依据、拟签署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对交易各方的影响予以详细说明。
(六)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公司决定解散、申请破产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1、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14、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15、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16、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17、核心技术人员离职;18、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19、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20、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21、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三)项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七)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4、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八)本制度所称“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2、诉讼、仲裁(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3、股份质押(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的。
4、其他(1)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2)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发生变动;(3)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报备等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股东出现违规增减持公司股票情形的;(6)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7)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10)公司决定减资、合并、分立;(11)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14)解聘或者聘任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15)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6)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第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告知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除本制度第八条项下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项,应当及时、主动、准确地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五)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