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科文件
营养科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营养科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养科工作,提高营养科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营养科是医院的重要科室,负责提供医院内患者的营养监测、评估和营养支持服务。
第三条营养科的工作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营养科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营养科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营养科的机构设置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营养科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工作,并协调配合其他科室进行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营养科的工作职责包括:1. 负责患者的营养评估和制定个体化的营养干预方案;2. 监测患者的营养状况,及时调整营养计划;3. 提供营养咨询和教育,帮助患者改善饮食习惯;4. 参与跨科室的讨论和病例讨论,提供专业的营养建议;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营养科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与营养相关的设备和软件,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九条营养科应根据患者的需要制定完善的工作流程,确保服务高效。
第十条患者营养评估工作流程:1. 收集患者的基本信息;2. 进行体格测量和相关的实验室检查;3. 综合分析患者的营养状态;4. 制定个体化的营养干预方案;5. 记录患者的营养建议和干预措施,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患者营养监测工作流程:1. 根据患者的情况制定监测时间和频率;2. 采集患者的相关数据;3. 分析和评估患者的营养状况;4. 调整营养计划,提供相应的建议;5. 记录患者的监测结果,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患者营养支持工作流程:1. 制定合理的营养支持计划;2. 安排适当的营养补充;3. 监测患者的营养支持效果;4. 调整营养支持方案;5. 记录患者的营养支持情况,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营养科工作人员的评价和考核应根据工作绩效、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
第十四条营养科工作人员的奖惩措施应根据工作表现和违规行为进行,奖励优秀员工,对违纪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学校营养科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全校师生的营养健康,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学校营养科,负责全校师生营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营养科设科长一名,副科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三、职责1.制定和实施全校师生的营养计划,包括膳食指南、食谱编制、营养知识普及等。
2.对食堂进行监督,确保食品质量、营养搭配合理,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对全校师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提高师生营养健康意识。
4.定期对师生进行营养状况调查,分析营养状况,为学校膳食管理提供依据。
5.开展营养科普活动,普及营养知识,提高师生健康水平。
四、营养计划1.根据国家营养标准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全校师生膳食指南。
2.根据膳食指南,编制食谱,确保膳食营养均衡。
3.定期对食谱进行调整,以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不同身体状况师生的营养需求。
五、食堂管理1.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质量。
2.食堂应配备专职营养师,负责食品营养搭配和卫生监督。
3.食堂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4.食堂应设立营养公示栏,公示菜品营养成分、热量等信息。
六、营养健康教育1.定期开展营养知识讲座,提高师生营养健康意识。
2.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班级活动等形式,普及营养知识。
3.组织师生参加营养健康知识竞赛,激发师生学习营养知识的兴趣。
4.开展“健康饮食,从我做起”等活动,引导师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七、营养状况调查1.定期对师生进行营养状况调查,了解师生营养需求。
2.根据调查结果,对膳食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师生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3.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为学校膳食管理提供依据。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学校营养科负责解释。
3.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营养科开展工作,共同保障全校师生的营养健康。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12•【文号】卫医政管便函[2009]270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管便函〔2009〕2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疾病诊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985年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临床营养工作的意见》,对营养科和营养专业队伍的建设以及临床营养的科研等做出了规定。
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营养科面临着明确定位、加强建设和完善管理等问题。
为落实2009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临床营养科的建设,我司决定选择部分医院开展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并委托中国医师协会负责试点的具体组织和技术指导。
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2个医院作为试点医院,并填写《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医院信息表》(附件1)上报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营养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增加试点医院数量。
各医政处要加强对试点医院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试点期间的医疗服务质量。
二、中国医师协会要做好试点的具体组织,加强与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联系,协助其做好试点医院的选择工作;要做好对试点医院的业务指导,保证试点效果。
三、各试点医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和《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附件3)的要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要明确临床营养科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模式,配备必要的医师和营养从业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管理。
对于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医政司联系人:医疗机构管理处高新强,李大川电话:************,************传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邮箱:*********************中国医师协会联系人:洪雪丹电话:************,139****0607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3号楼4楼邮编:100027邮箱:**********************附件:1、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医院信息表2、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方案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1: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医院信息表附件2: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临床营养在疾病诊疗中的作用,探索临床营养工作模式,加强临床营养科和临床营养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方案。
临床营养科规章制度

临床营养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床营养科的管理,规范临床营养工作,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应以患者为中心,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提供优质的临床营养服务。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临床营养工作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疗机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临床营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营养医师、营养护士、营养技师等,并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厨师、仓库管理员等辅助人员。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素养,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工作制度与流程第八条临床营养科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营养查房、营养门诊、营养治疗、营养会诊、交接班、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
第九条临床营养科应根据患者病情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营养治疗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临床营养科应开展营养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患者和医务人员对营养治疗的认知和重视。
第十一条临床营养科应加强与其他科室的合作,开展多学科联合诊疗,提高临床营养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营养治疗与管理第十二条临床营养科应开展营养筛查和评估工作,为患者提供准确的营养诊断和治疗建议。
第十三条临床营养科应根据患者病情和营养需求,制定合理的营养治疗方案,包括膳食治疗、肠内营养、肠外营养等。
第十四条临床营养科应严格执行营养治疗方案,监测患者营养状况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十五条临床营养科应加强对营养制剂和营养补充品的管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营养食堂管理第十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建立健全营养食堂管理制度,确保患者膳食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8•【文号】国卫办医函〔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已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本机构临床营养诊疗能力。
鼓励尚未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根据《指南》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化的临床营养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3月18日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营养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医疗机构设置临床营养科和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设置、建设和管理临床营养科。
医疗机构开展儿童营养与喂养服务,应当按照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等相关技术规范加强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名称统一为临床营养科。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临床营养科病房,为住院患者提供临床营养诊疗服务。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营养筛查与评估、营养诊断、营养治疗、营养宣教的实施与监督;(二)根据临床需求,参与特殊、疑难、危重及大手术患者会诊,或加入MDT 团队;(三)按需提供医疗膳食、肠内、肠外营养建议或处方;(四)规范管理、监督肠外营养执行;(五)规范管理医疗膳食业务;(六)规范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使用;(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机构的临床营养相关工作规范。
医院营养科管理制度模版

医院营养科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营养科的管理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营养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营养科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营养科是医院的重要部门,它负责患者的饮食和营养支持工作,为医院的整体疗效和患者的康复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条营养科的管理原则为“科学、规范、人性化、高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营养科设科长一名,直接向医院的相关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营养科设营养师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数量。
第七条营养科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不同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营养科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饮食方案制定、营养评估、营养教育、营养支持等。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营养科的科长负责制定科室的工作计划和总体管理,组织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营养师负责根据医嘱制定患者的饮食方案,进行营养评估,并提供相关的营养教育。
第十一条营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营养需求,进行合理的膳食安排和营养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营养科的工作小组应按照科室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患者入院后,营养科应及时开展营养评估工作,并制定个性化的饮食方案。
第十四条营养师应按照饮食方案的要求,进行患者的膳食安排和营养支持措施的实施。
第十五条营养师应定期对患者的营养状况进行监测,并及时调整饮食方案。
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十六条营养科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营养师应进行必要的人体测量和营养评估,并保证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营养科应定期进行病例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工作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十九条营养科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对于工作出色的人员,可以按照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对于工作不称职或违纪的人员,应按照医院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营养科规章制度
营养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营养餐管理工作,确保学生饮食安全,提高学生营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学校营养餐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营养、科学、便捷的原则,确保学生餐质量。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营养餐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家长、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意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应当成立营养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营养餐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学校应当与食堂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堂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九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健康证明,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留样、废弃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制作的食品进行留样,保留48小时以上。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应当立即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章营养健康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年龄、性别、体质等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营养餐食谱,确保学生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为规范临床营养学科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临床营养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临床营养科。
为指导临床营养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临床营养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增加人员和培训,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临床营养科。
卫生部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不同生理和病理状态下(包括疾病和医源性因素引起)的营养代谢改变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使用各类肠内营养相关制剂、肠外营养相关制剂和治疗膳食等进行营养治疗的临床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有效、及时、经济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医院营养科管理制度(三篇)
医院营养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营养科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营养科是医院的重要部门,负责患者的营养调理和营养咨询工作。
第三条医院营养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和执行医院各项营养工作,确保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第四条医院营养科的职责是:1. 组织制定医院的营养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2. 负责患者的营养评估和制定个体化的营养方案;3. 指导营养餐的配制和监督食品的食品安全;4. 提供营养咨询服务,解答患者和家属对营养方面的问题;5. 宣传营养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知识。
第五条医院营养科的管理模式,按照“专业负责、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医院营养科设有科长、副科长、营养师、食品卫生员等职位。
第七条科长负责医院营养科的整体工作,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
第八条营养师主要负责患者的营养评估、方案制定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食品卫生员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医院营养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一些辅助岗位,如数据分析员、宣传员等。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科长负责:1. 组织制定医院营养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2. 负责医院营养科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3. 确保医院营养科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4. 做好与其他科室的协作和沟通工作。
第十二条营养师负责:1. 患者的营养评估工作,包括主动评估和被动评估;2. 制定个体化的营养方案,并监督患者的营养摄入;3. 提供科学的营养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食品卫生员负责:1. 监督食品的采购、加工和贮存过程中的食品安全;2. 定期检查食品采购来源和食品贮存条件;3.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其他职位的工作职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医院营养科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患者接诊和营养评估;2. 制定和调整个体化的营养方案;3. 监督患者的营养摄入;4. 定期进行营养咨询;5. 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和培训。
医院营养诊疗制度范本
医院营养诊疗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医院营养诊疗水平,规范营养诊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营养诊疗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包括营养评估、营养诊断、营养治疗、营养干预、营养教育和营养随访等工作。
第三条本院营养诊疗工作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以提高患者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多学科合作优势,为患者提供全面、科学的营养支持。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营养诊疗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营养科主任、临床科室负责人等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营养诊疗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设立营养科,负责营养诊疗工作的组织实施。
营养科设主任一名,负责科室日常工作;设营养师、营养士等岗位,负责营养评估、营养治疗、营养干预等工作。
第六条营养科与临床科室密切合作,建立多学科联合诊疗机制,共同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三、诊疗流程第七条营养评估:患者入院后,由营养科联合临床科室进行营养风险筛查,评估患者营养状况。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体化营养治疗方案。
第八条营养诊断:根据营养评估结果,明确患者营养问题,制定营养治疗目标。
第九条营养治疗:根据营养诊断,为患者制定合理的膳食搭配、营养补充剂使用、生活方式调整等营养治疗措施。
第十条营养干预:对患者进行营养教育,指导患者及家属掌握营养知识,提高自我营养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营养随访:对患者进行定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营养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
四、质量控制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营养诊疗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营养诊疗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
第十三条营养科定期组织营养诊疗培训,提高医护人员营养诊疗水平。
第十四条营养科每半年对营养诊疗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优化诊疗流程,提高诊疗质量。
五、患者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向患者充分告知营养诊疗的目的、方法、注意事项和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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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医院临床营养科评价标准(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
评价标准说明
一、本标准是根据卫生部《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和我省《医院临床营养科建设管理规范》要求制订的考评标准和细则。
二、本标准适用于三级综合医院。
二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参照执行。
三、本标准总分值1000分,分为组织建制(300分)、建筑布局与设施设备(200分)、质量管理(500分)三部分。
加分项目详见评价标准各部分内容。
实得分=考评实际得分+加分项目得分。
四、本标准的评价方法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测评、暗访提问为主。
五、本标准每项分值均以扣完本项基本要求标准分为止,不倒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