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律比较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其产品在中国市场也享有很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在2019年,苹果公司因涉嫌侵犯中国消费者权益,被中国消费者告上法庭。
本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成为了中美法律比较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概述2019年,中国消费者李先生(化名)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他发现该手机存在性能不稳定、电池寿命短等问题。
经过多次尝试修复后,问题依然存在。
于是,李先生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件焦点产生了分歧。
苹果公司认为,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都享有很高的质量标准,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而李先生则认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中美法律比较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美国和中国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但在具体规定上,两国法律存在一定差异。
(1)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无缺陷的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满意的售后服务。
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合格的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真实、全面的信息;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满意的售后服务。
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产品质量标准美国和中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有所不同。
(1)美国产品质量标准美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较高,产品需符合美国国家标准(ANSI)、国际标准(ISO)等。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严格的召回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
(2)中国产品质量标准中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相对较低,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等。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提高了产品质量标准。
中美法律差异家暴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都在努力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打击家暴行为。
中美两国在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处理家暴案件时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本文将通过对中美两国家暴案例的比较分析,探讨中美法律差异对家暴案件的影响。
二、案例背景案例一:美国某市,妻子阿曼达在遭受丈夫连续家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禁止令。
案例二:中国某市,妻子李梅在与丈夫发生争执后,遭受丈夫殴打,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李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中美法律差异1. 定义差异美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较为广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
而中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较为狭隘,主要指身体暴力。
2. 案件管辖美国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可以在任何法院提起诉讼。
而中国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一般要求原告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 禁止令制度美国法律设有禁止令制度,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发布禁止令,禁止其与原告接触或进入原告住所。
而中国法律没有禁止令制度,但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被告进行限制。
4. 证据要求美国法律对家暴案件的证据要求较为宽松,包括证人证言、医疗记录、报警记录等。
而中国法律对家暴案件的证据要求较为严格,要求原告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家暴事实。
5. 离婚诉讼美国法律在离婚诉讼中,对家暴案件给予特殊关注,法院会根据家暴情况,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或判决。
而中国法律在离婚诉讼中,虽然对家暴案件给予关注,但并未将其作为离婚案件的主要考量因素。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分析在美国,阿曼达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禁止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家暴情况,对被告进行制裁。
同时,阿曼达可以寻求社会救助,如心理咨询、庇护所等。
2. 案例二分析在中国,李梅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不会给予家暴案件过多的关注。
李梅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取证困难、赔偿难以落实等问题。
中美法警体制比较研究

中美法警体制比较研究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深入,建立符合新时期司法安全保障需要的司法警察体制,已成为实现我国警察法治的重要内容。
通过中美法警体制的比较研究,考察美国联邦法警在体制建构上的一些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借鉴,可以发现在司法警察立法、组织领导体制、警务保障、用警机制等方面均有改革与完善的空间。
标签:中国;美国;法院;警察引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是独立于我国公安机关等警察机关的一种隶属于司法审判机关的特有警察体制。
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行体制进行改革,不仅是我国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我国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保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更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集中到法院以期得到裁决,法院案件受理数量连年攀升,这种形势对人民法院审判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挑战,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安保主导力量的地位日益突显。
然而,现行司法警察体制却阻碍了其效能的发挥,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随着《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均简称为《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司法警察体制列为改革对象,其长期存在的体制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
目前我国学者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相关研究还相当粗浅、匮乏,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改革寻找一个成功的参照范式便显得尤为必要,通过中外法警体制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科学建构司法警察体制提供必要的借鉴。
一、中美法警体制比较通过对中西方警务改革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
中国有综合治理,西方有社区警务;中国有街道治保会,西方有邻里守望制度……所有这些,都足以反映出东西方的警学研究存在着相同的基础和发展趋向,体现出的更多的是对同一目标诉求过程中的殊途同归[1]。
在中美法院安保体制中同样存在这样的基础与发展趋向。
美国的法院系统与我国不同,实行“双轨制”,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的法院系统。
中美婚姻法律比较

中美婚姻法律比较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下,婚姻法律也会有所不同。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一,其婚姻法律的比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对中美两国的婚姻法律进行比较与分析。
一、离婚离婚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在中美两国的婚姻法中,离婚的方式和程序有所差异。
首先,在中国,婚姻法规定了七种离婚形式,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冷静期离婚等。
其中,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生效的离婚方式,冷静期离婚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经过3个月的冷静期后,如果双方仍然坚持离婚,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与此不同,美国的离婚程序则更为简化和便捷。
在美国,大多数州采用了“无错离婚”制度,即任何一方可以申请离婚,无需提供过错原因。
此外,美国还普遍采用“双方同意离婚”的方式,只需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提交给法庭,即可办理离婚手续。
二、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中美两国婚姻法律的比较焦点。
在中国,根据《婚姻法》,夫妻在离婚后可协商财产归属,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通常情况下,共同财产将按照夫妻债务、收入、财产来源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而夫妻个人财产则归各自所有。
相较之下,美国的财产分割则更为复杂。
美国采用的是“加州制”,即所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在婚姻中是由哪一方取得。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就财产归属事宜达成协议,如果协商不成,法庭将根据州内的财产分割规则进行判决。
通常情况下,公平分割原则被普遍采用。
三、子女抚养子女抚养是婚姻破裂后必须面对的问题,中美两国的婚姻法律对于子女抚养也有所规定。
在中国,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就孩子的抚养、教育等事宜达成协议,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做出判决。
通常情况下,中国法院更偏向于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母亲,并要求父亲支付子女抚养费。
而在美国,子女抚养问题则更加注重双方的共同责任和利益。
美国和中国政治制度的差异在哪里?

美国和中国政治制度的差异在哪里?政治制度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治理架构,对于不同的国家来说,其所采取的制度也有很多的差异。
在现今国际政治格局中,美国与中国两个大国的政治制度差异被广泛讨论。
那么,美国和中国政治制度的差异在哪里呢?下面就让我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解。
1.两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差异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宪政民主制的国家之一。
其政治体制为三权分立,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相互独立,互相制约,保证了民主与自由的运作。
而中国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政治体制方面则是主席制,国务院有着极大的权力。
两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也导致了政治决策的方式和结果有所不同。
2.两个国家的选举制度差异美国实行的选举制度为间接选举制度。
即美国选民选举的是代表团,再由代表团选出总统。
而中国则采取了间接选举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代表。
选举制度的不同也导致了选举方式和结果不同,同时对两个国家的政治运作、民主制度和政治文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3.两个国家的宪法制度差异美国的宪法历史悠久,其保护了一系列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对于国家的治理也有着深刻影响。
中国的宪法则是经过多次变更,经过多年的实践才不断完善的。
其目标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两国宪法制度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的政治发展方向和发展速度。
4.两个国家的立法制度差异立法制度是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的立法制度相较于中国来说更加完善。
美国的国会分为两院,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每个院都有不同的权力,可以互相制约,保证了制度的平衡。
中国的立法则依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进行。
不同的立法制度也是两个国家在政治体制、政治文化、政治发展方向等多个方面存在着不同的原因。
在总体而言,美国和中国的政治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这些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两国的政治体系、政治文化及其相互关系。
无论是美国的民主自由,还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反映了两个国家的国情和历史发展,为两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发展和文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中美政治制度比较

武装力量(最高 指挥中央军委)
谢谢
区别
• 单一制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域存在
权利先后
• 联邦成员国则是各成员单位先于先于联邦国家存在
• 地方行政区不是政治实体,不具有主权特征 • 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 地方主权 邦之后,虽无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宪法 规定的范围内, 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与否
优缺点比较
两党制
轮流执政
一党制
政局较为稳定
政治生活较为 活跃
政策延续性强
优点
民主程度高
政策出台周期 短
政策制定考虑 到各个阶层的 利益
运作快被形象 的称为“推土 机”模式
比较完备
监督有力,清 廉程度高
两党制
竞选费用大
一党制
缺乏在野党的监 督
两党间互相攻击
腐败比较泛滥
缺点
丑闻不断政府性 与扫地 国家的政策往往 倾斜到政治党一 党的局部利益上
• 各地方行驶的权利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所固有的。 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
中西方法律差异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因其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因素而存在差异。
中西方法律体系在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分析中西方法律差异,并探讨其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二、案例一:离婚诉讼1.中国案例甲和乙结婚十年,由于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甲乙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
离婚后,甲因财产分配问题再次起诉乙。
2.美国案例甲和乙结婚十年,由于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甲乙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
离婚后,甲因财产分配问题再次起诉乙。
然而,美国法院在审理财产分配案件时,会考虑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以及双方的生活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
3.中西方法律差异分析(1)法律原则差异:中国法律强调“婚姻自由”,离婚诉讼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原则;美国法律强调“财产公平分配”,离婚诉讼以财产分配为原则。
(2)法律程序差异:中国离婚诉讼程序相对简单,美国离婚诉讼程序较为复杂,涉及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3)法律文化差异:中国法律文化强调家庭和谐,离婚被视为家庭破裂的标志;美国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离婚被视为个人选择。
三、案例二:环境污染1.中国案例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污染,农民甲、乙、丙等人的农作物减产。
甲、乙、丙等人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2.美国案例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污染,农民甲、乙、丙等人的农作物减产。
甲、乙、丙等人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在美国,法院会要求化工厂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论化工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排放的污染物导致他人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中西方法律差异分析(1)法律原则差异:中国法律强调“过错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证明污染者有过错;美国法律强调“严格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证明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导致损害。
中美反腐败机制比较研究及启示
中美反腐败机制比较研究及启示随着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发展,腐败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中美作为世界上两大经济强国,对反腐败机制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反腐败法律制度的比较中美两国在反腐败法律制度上有许多区别。
首先,美国有许多职业检察官,他们专门负责调查和起诉腐败案件。
而在中国,往往是由公安机关调查腐败案件,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
其次,美国有许多严厉的法律,对腐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规定。
如《反腐败法》、《反行贿法》等。
而中国的反腐败法律比较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腐败行为。
再次,美国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注重预防腐败。
政府机关、企业、民间组织都有很多自愿性的反腐败制度,可以防范腐败行为。
而中国的预防腐败工作还相对薄弱。
二、反腐败执法的比较反腐败执法的效果往往取决于执法部门的能力和独立性。
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等执法机构独立性较高,可以有效打击腐败行为。
而中国的反腐败执法机构主要是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独立性相对较弱。
此外,美国的反腐败执法更加注重合法性和公正性,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而中国的反腐败执法则更加注重效率和压力,一些非法手段和不当手段屡禁不绝。
三、反腐败文化的比较反腐败文化是反腐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的反腐败文化主要体现在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高度统一。
对行贿者的社会制约和舆论压力也很大。
而中国的反腐败文化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封建思想和懒政怠政的影响。
在官员的腐败行为面前,许多百姓甚至存在一种宽容甚至支持的态度。
综合来看,中美反腐败机制存在许多异同。
其中美国的反腐败机制相对更加完善,但也存在着政治操控和官商勾结等问题。
中国的反腐败机制虽然存在一些短板,但在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传递出了积极的信号。
借鉴美国的经验,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完善度和独立性;借鉴美国的执法经验,加强反腐败机关的独立性和效率性;通过加强反腐败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反腐败文化。
这些都将对中国的反腐败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美国宪法和中国宪法的比较
形式上的明显的差别是:中国宪法长而无当而美国宪法言简意赅。
内容上的明显的差别是:它们在依法治国中的功用和效能迥异。
第一,美国宪法是由国会制定的,也就是说立法权在国会。
而中国先后进行过四次修改的现行宪法,虽然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也就是说虽然是由人大这个立法机构制定的,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更多体现的是党的意图,而不是人大或人民的意志。
在这里,法律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更是统治集团意志的体现。
第二,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一个是保障公民的自由。
它体现的制宪精神就是自由。
其核心就是分权与制衡。
防止任何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尊重各州自治范围与能力,并防止联邦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大而影响人民权益;代表不仅需权衡国家整体利益,更重要是反映地区选民的意见等等。
而中国宪法着眼于对下治理,不管人治还是法治,都是着眼于治理人民。
是让人民服从法律,而不是让政府遵守法律。
更多地强调的是人民的义务,而不是保障人民的权利。
第三,美国宪法是宪政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抱括政党和总统,都必须信守和遵从宪法,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和行权。
各党派、各权力机构以及联邦与各州出现重大纷争而无法解决时,各方只能诉诸于法律,必须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
而最法院是宪法和法律的象征,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实际也就是服从宪法和法律。
而中国实行的并不是宪政体制,宪法虽然被称作国家根本大法,但因为国家是在政党的领导下,而政党与政府实际上又是一体化,所以宪法并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评论(14)|562007-03-20 22:32PAS0N|三级差异大了,最本质的差异在于美国施行代议制民主,三权分立,中国施行人民民主专政,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评论|22007-03-20 22:36甚知|五级两个国家的信仰不一样宪法的依据有很大的不同。
评论|02009-04-18 10:49angellovespiri|四级六、中美宪法的比较“政治是一个共同体面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进行选择的过程”[11] 。
中美政治制度比较差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美政治制度比较差异篇一:中美政治制度差异的研究中美政治制度差异的研究摘要:本文以中美政治制度的差异比较为研究对象。
中美政治制度具有着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典型特征。
对中美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全球视野分析人类政治制度的发展,以期发现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发展规律,彰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优越性,启发人们的思考,为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服务是本文的主旨。
关键字:政治制度;差异;研究自1870年以来,美国国民经济就高居全球第一。
美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当今的国内生产总值超过全球20%,其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诸多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均领衔全球,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
而中国是国际社会的中流砥柱,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世界第二大进口国,拥有最多外汇储备;亦是世界上经济成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不过中国的生产力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也不平衡。
中国和美国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而这些差异形成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在这里我主要论述一下中美两国在政治制度方面的差异。
1、政治制度1.1政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政治制度不是某些先哲们头脑中的产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果。
在历史的长河中,人类社会经历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三大发展阶段。
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不存在阶级和国家,但存在政治制度的最初萌芽的因素。
当人类跨进有阶级、有国家、有政府、有法律的奴隶社会后,规范意义上的政治制度便随之产生。
人类学家摩尔根指出,“政治社会的建立则是文明伊始以后才有的事情”。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
任何政治制度都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同时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政治制度也必然发生变化。
在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过奴隶制政治制度、封建制政治制度、资木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未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随着阶级、国家和法律的消亡,一切社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规章等都将失去政治性质,各种形态的政治制度也就不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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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美国无疑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俨然成为西方成熟法院制度的杰出代表。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中美两国法院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政治理论基础,在移植与继受法院制度过程中的态度、目的和进程、最高法院的功能、法官在法院发展史中的作用、法院的民间认同度以及法院自身对于改革的态度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一法院的权力和分配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司法的职能决定着法院的地位。
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为了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司法应当是独立的。
由此而专门设置的机构法院也就获得了它独特的地位。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
中国宪法第123、126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两国宪法分别使用了“司法权”和“审判权”的概念。
从学理上讲,“司法权”和“审判权”的含义是同一的。
但从中国法的含义来看,司法权首先是审判权,同时它还包括“检察权”;在美国法的含义中明确表明审判权就是司法权。
主要的差异反映在对“司法权”的具体设置上。
(一)关于独立性问题。
美国宪法上的法院设置是指法院独立于议会和联邦政府,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仅以议会和联邦法院的关系而言,两者是权力并行并相互制约的关系,相对于对方各自独立。
其“独立性”含义包括:第一,法院独立的外部性,是指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机构;第二,法院独立的内部性,是指法官的审判权是独立的。
中国宪法关于法院独立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宪法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从这一条的规定看,中国法院的独立性问题是指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但不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法院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更多的时候是向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
“负责”的含义十分广泛,包括审议司法报告、法官任免、接受执法检查等方方面面。
中国的司法独立中还专门将“个人”列举为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性的一个因素,这一点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包含了影响法官审判的法官个人背景中的“个人”(亲朋好友)和法院所面对的制度环境中的“个人”(拥有相关权力的官员)。
这一点在立法上的考虑符合中国社会的传统,“个人”或者“通过个人”能给“制度”带来特殊的影响是我们中国社会生活中一种普遍的意识,它暗含着一种对“制度”的评价,尽管这一点并不为我们国家所独有。
(二)关于“司法权”的内容问题。
由于宪法上“独立”的对象侧重不同,因而在“司法权”内涵界定上亦有不同。
美国宪法中的“联邦司法权”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宪法中规定的“司法管辖权”;第二是根据司法判例获得的“司法审查权”。
然而美国联邦法院在行使这项权力时十分谨慎,认为应“慎重考虑享有宪法权力的其它部门”,需要维护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包括法院的权力分配问题,从而对该项权力的行使实行自我限制政策。
中国宪法规定中并没有使用“司法权”概念而是使用“审判权”和“检察权”概念。
对司法权的适用范围不规定在宪法中,而分别在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加以规定,同时对“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权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
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命令、决定,地方性法规、决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委规章以及省、市地方政府规章。
二、法院的组织机构设置法院的设置实际上反映了司法权的实现方式。
既然司法权是一项宪法中专门规定的国家权力,那么设置怎样的机构以保证权力的公正、合理行使呢?美国法院组织由两大部分构成: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组成。
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下级法院由国会法律设立。
联邦一审法院由设在各州的美国地区法院构成,称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的“地区”的含义并不与行政区划的某一级相对应,在人数较多的州可以有几个美国地区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是终审的上诉审法院。
此外,美国国会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来处理特殊案件:联邦索赔法院(华盛顿)、联邦关税法院(纽约)、联邦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
中国的法院组织根据宪法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宪法第124条)。
除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唯一的终审上诉审法院外,分为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两套系统。
地方法院分为三级,分别称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地方法院的设置以相对应的政府行政权的管理区域为基础。
基层法院指设在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较大的市和自治州。
高级法院设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一级。
专门人民法院是中国法院系统中一个组成部分。
“专门”这一概念专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加以解释而决定设立的特殊管辖法院。
目前的专门法院有下列四种: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
军事法院分为三级。
海事法院的审级相当于地方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其上诉法院为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设有二级: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其中级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为地方高级人民法院。
三、法院的管辖权司法权的首要职能是裁判(审判)。
裁判的前提是“管辖”(管辖权),如果某一问题不在法院管辖权范围内,那么它就不由法院来解决。
因而对法院而言,管辖权就成为司法权的实现形式。
司法权通过管辖权来体现,实际上,司法权就是司法管辖权。
通常法律上的管辖权是指法院审理和判决争议案件的权力,用来表明在某一特定案件中拥有此项权力,确定一个法院或一批法院所拥有的权力性质和范围,以及划定可行使职权的地域界限。
因而可以这样认为:(1)通过管辖权的范围确定司法权的范围,进而界定司法权在法律上的边界,体现分权原则(美国)或分工(中国);法院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2)通过管辖权在某一案件中的体现,进而界定司法权的地理界限,从而体现出每一个法院的意义,即每一级法院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同时,1988年,美国国会对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作出一项补充规定,确定了“调卷令管辖权”,允许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向下级法院发出“调卷令”而审理任何一个案件。
调卷令是针对各联邦上诉法院间的冲突、联邦下级法院或州法院的判决涉及宪法问题并且它的判决可能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发生矛盾而发出的。
因而,美国联邦法院管辖权就受到上述规定范围的限制,与美国法院管辖权分配原则不同,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有专门法律加以规定:首先在专门的《法院组织法》中对管辖权进行授权,然后再由专门的程序法按照法院审级和地域分配案件。
程序法(称××诉讼法)中规定每一审级的法院都有自己的一审案件;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又依次受理由其下一级法院一审中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相应的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
这一点与美国联邦法院管辖权有一定区别:美国联邦法院除了与州的法院的管辖相区分外,绝大多数案件均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一审受理,对案件的受理不作审级上的限制或区分,对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有专门的巡回区上诉法院在管辖区域内受理,只有极少数案件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
四、法院司法行政的配置司法行政是影响法院独立地位和影响法官工作环境的又一个重要方面,尽管它看上去在法院工作中并不占据中心地位,可是我们如果仔细考虑一种工作环境对于工作的影响程度,那么就不难想象法院司法行政的配置实际上也是“司法独立”的一个有效的组成部分。
美国法院的司法行政有一个主要的制度,称司法会议。
这一制度建立于1922年,又称“巡回法院资深法官会议”。
司法会议是在国家一级给联邦司法系统制定政策的机构,对美国法官行政管理局的工作进行督导。
除司法会议外,美国国会于1937年建立了两个独立的机构作为司法会议的执行机构:一是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一是巡回司法委员会。
巡回司法委员会有13个,由联邦最高法院、各巡回区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组成。
委员会有两项主要职责:一是作为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监督机制,指导地方性规则的颁布和实施、审查及支持各地区提出的任命新法官的请求以及批准地区法院就陪审团和审理过程的行政管理提交的计划。
二是在司法系统的纪律检查方面担负主要责任。
中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的安排:在中国,法院司法行政问题在习惯上统称为法院的人、财、物问题,具体包括下列方面:法院业务经费的计划分配,法官及法院行政人员的录用、培训、报酬、待遇,法院工作条件(办公用房、法庭建设、法院装备、通讯工具等)。
由于历史原因,这一方面的问题从1983年才开始逐步给予考虑。
1982年中央、国务院决定,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自行管理。
这是司法行政体制的一次改革。
1983年中国最高法院向中央提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人、财、物方面情况的报告;1988年最高法院在年度报告中再次建议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定出一个系统的解决办法,把法院的经费和基本建设费用在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单独列项,给予保证。
指出用行政机关经费包干的办法,不可能解决法院的经费问题,同时提出,希望根据改革的精神,法院也能有用人(指选拔法官)的自主权。
至今我们并没有统一的有关解决司法行政问题的专门制度。
目前这一方面的问题已开始给予解决,这些问题并不直接涉及“司法权”制度的改革问题,应当不难解决。
最后,司法改革问题已被提到我们国家改革的进程上来,美国法院制度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政府行政、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作用。
我们本着“学习先于批评”的认识,在比较中我们思考目前中国司法改革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更好建议,使我国的法院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
《中美制度比较》课程论文院系:生命科学系班级︰ 09生物技术学号︰ 091344025 姓名︰王幸幸父亲的格局决定家庭的方向一个家庭的福气运道,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得来的。
家庭要想和谐兴旺,首先要走对方向,父亲的格局就决定着家庭的发展方向。
曾国藩曾说:“谋大事者首重格局”,心中格局的大小,决定了眼光是否长远,眼光是否长远又决定了事物的成败。
家庭的发展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家庭需要经营,需要规划。
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父亲作为家庭中的男性,承担着家庭领导者的职能,是家庭“权威”的代表。
作为家庭列车的火车头,父亲的眼光要远,格局要大,只有父亲的格局大,才能确保家庭的发展方向不出错。
老话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人的一生中有大部分时间都在家庭中度过,观念、思想等都会通过家人间潜移默化的影响来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