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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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方案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方案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是为了激励广大劳动者和集体在工作中不断创新、奉献,树立榜样,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本方案将确立细致的评选和表彰程序,提高评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和集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1. 劳动模范评选范围:适用于工业、农业、服务业等所有劳动领域的个人劳动者。

评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勤奋工作、业绩突出、技术过硬、服务优质、道德品质高尚。

2.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适用于科技、教育、医疗、文化、艺术等各行业和领域的个人劳动者。

评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创新意识、工作成果突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农村等各类集体组织。

评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团队协作精神强、业绩突出、服务优质、社会影响力大。

三、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广泛征集各类提名对象,包括自荐和推荐。

提名材料应包含个人或集体的基本情况介绍、工作业绩、社会评价等。

2. 层层筛选:专家组、评委会根据提名材料进行初步筛选,选择出优秀对象。

3. 实地考察:对入围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工作情况、业绩贡献等。

4. 综合评定:根据提名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综合评定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5. 公示和评审: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组、评委会进行最终评审,确保公正、权威性。

四、表彰活动1. 表彰形式:通过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方式进行表彰。

2. 表彰时间:每年定期开展一次表彰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或纪念日进行集中表彰。

3. 表彰范围:根据评选结果,评定出一定数量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4. 表彰方式:举行庆祝仪式,表彰对象进行事迹报告、发表感言等。

五、宣传工作1. 借助各种媒体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分享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事迹和经验,树立榜样效应。

成工办发[2010]19号 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四川省模范职工之家的通知

成工办发[2010]19号  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四川省模范职工之家的通知

通知成工办发[2010]19号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四川省模范职工之家、四川省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根据省总工会《关于做好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川工办发【2010】9号),全总、省总将在2010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表彰一批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和四川省模范职工之家、四川省模范职工小家。

市总决定向省总申报一批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和四川省模范职工之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申报名额全国模范职工之家5个(其中非公企业3家),全国模范职1工小家7个(其中非公企业5家);四川省模范职工之家18个(其中非公企业9家),四川省模范职工小家18个(其中非公企业9家)。

二、评选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范围1、以全总《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3]18号)为基本依据,突出考察《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机制建设情况;调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队伍稳定,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情况;“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活动的开展情况;基层工会工作创新以及规范化建设情况;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情况等。

上述工作成绩不突出、效果不明显、制度不健全或出现严重违章、违纪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会组织不得推荐授予荣誉称号。

2、基层工会须在获得市级模范职工之家(或市级“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的基础上申报四川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须是省部级模范职工之家(或省级“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省部级模范职工小家。

劳动模范工作者评选管理制度

劳动模范工作者评选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劳动模范工作者评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全市人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指在全市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承办。

第二章评选表彰第四条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一般5年进行1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举行,由市总工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对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也可以适时单独命名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市评选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总工会主席、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评选总体工作方案,评审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查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以及其他需要评选工作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以及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具体评选条件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七条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由市评选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农民劳动模范的名额占表彰奖励总名额的15%以上.具体名额分配比例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3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3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劳动模范评选是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制度,旨在树立榜样、激励广大劳动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下面是一个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的草案,供参考:一、评选目标1.树立劳模榜样,提升劳动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表彰优秀劳动者,激励他们为单位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3.促进单位内外竞争,推动工作进步和发展。

二、评选范围1.参评对象为本单位的在岗劳动者,包括职工、员工等各类劳动人员。

2.评选主要分为个人劳动模范和集体劳动模范两个类别。

三、评选条件个人劳动模范:1.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4.关心集体利益、无私奉献,乐于助人。

集体劳动模范:1.集体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2.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形成风尚。

3.组织管理规范,有效运转。

4.对员工关怀备至,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评选程序1.评选劳动模范的时间为每年一次,评选周期为一年。

2.评选工作由单位成立的评选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

3.评选委员会负责制定评选细则,发布评选通知,征集评选对象。

4.评选采用自愿申请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可以自荐,单位可以推荐。

5.评选委员会根据申请和推荐情况,组织评选工作,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和公示。

6.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确定,并在单位内外予以公示。

五、评选奖励1.个人劳动模范可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享受相应的荣誉待遇。

2.集体劳动模范可获得荣誉证书和单位奖励,并享受相应的荣誉待遇。

六、监督和处理1.评选工作应在阳光下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对评选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2.对评选结果的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并由评选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七、评选结果的应用1.评选结果应当及时向各级和上级单位报送,并加以宣传推广。

2.评选结果应当作为单位选拔人才、优化人事配置的依据。

以上是一个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的初步草案,具体实施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劳动模范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二章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1. 基本条件:(1) 忠诚敬业,为企业或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工作能力突出,成绩突出,取得重大业绩;(4)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2. 附加条件:(1) 爱岗敬业,愿意承担工作责任,乐于奉献;(2) 具备团队精神,注重与他人的合作与协调;(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管理能力;(4) 在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方面有很高要求。

3. 其他条件:(1) 在工作职责外有志愿参与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公益活动;(2) 在学术研究、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

第三章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1. 提名企业或组织根据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可以自行向有关单位申报评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推荐候选人。

2. 材料审查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名人的工作业绩、道德操守和荣誉称号等情况。

3. 公示评选委员会将入选候选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4. 终审评选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组织召开评选会议进行终审,确定最终入选劳动模范人选。

5. 颁奖根据评选结果,组织颁发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奖仪式,同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章劳动模范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1) 享受国家、企业或组织给予的荣誉奖励和表彰;(2) 享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福利待遇;(3) 优先推荐参加技术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4) 参与企业或组织事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参与权。

2. 义务(1) 继续保持劳动模范的标准,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2) 为企业或组织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传播先进经验和理念;(3) 遵守劳动模范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起到榜样作用;(4) 积极参与劳动模范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第五章劳动模范的训练和培养1. 培训内容(1) 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培训;(2) 岗位技能培训和业务学习;(3) 高级管理培训和领导力培养;(4) 个人素质和能力提升培训。

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河南财鑫集团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一、为了总结工作,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更好地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把评选和奖励劳动模范(先进集体)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选的基本原则以“对财鑫忠诚,对岗位忠诚,对品牌忠诚”为标准,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有一评一,宁少勿滥的原则,真正把那些爱岗敬业,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评选出来,以达到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推动工作的目的。

三、劳动模范设立项目及基本条件1、安全生产先进奖从生产一线职工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评选,要求安全意识强、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安全知识掌握牢固,在安全防范方面表现突出,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

2、技术改造先进奖主要从工作在技改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中评选,要求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技术过硬、对技改项目的进展有突出贡献。

3、节能降耗先进奖主要从工作在岗位操作、设备维修、技术改造等一线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其他方面人员有突出业绩的也可评选。

要求必须有具体项目或事项,有经过考核验证的具体数据,有实际产生的效益。

4、采购供应先进奖主要从工作在采购、供应、保管岗位的员工中评选。

要求采购及时,质优价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管理有序,服务态度好。

5、创新先进奖主要从生产、管理一线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其他人员有突出贡献者也可评选。

要求创新意识强,积极参与创新活动,所提创新建议有重大价值,或经采用后产生显著效益。

6、销售先进奖从营销业务员和管理人员中评选。

要求完成销售额大,回款及时,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对客户服务周到,外部形象好。

7、文化建设先进奖在全体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

要求积极参加企业文化建设活动,自动自发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有较好的文化素养,积极为集团报投稿,为集团或公司文化建设作出有突出成绩。

8、爱岗敬业奖主要从工作在行政、后勤、财务、保卫等岗位的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其他岗位表现突出者亦可评选。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一、评选目的劳动模范评选旨在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通过评选活动,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评选范围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在评选过程中,要注重从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个层面选拔,以全面展示广大职工的风采。

三、评选标准劳动模范评选标准要突出时代特征,体现先进性和导向性。

具体标准如下: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3. 爱岗敬业,创新进取,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 关心职工,积极推动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5.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能够带动身边职工共同进步。

四、评选流程劳动模范评选流程应科学、公正、透明,具体如下:1. 制定评选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方式、评选程序等相关事项。

2. 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评选活动,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

3. 基层推荐,由基层单位根据评选标准推荐候选人。

4. 审核筛选,评选机构对候选人进行审核筛选,确定初步人选。

5. 公示投票,将初步人选公示,接受职工群众投票。

6. 最终评审,评选机构根据投票结果和评审标准进行最终评审,确定劳动模范名单。

五、评选机构为确保劳动模范评选活动的顺利进行,应设立专门的评选机构,明确人员配置。

评选机构由各级工会、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制定评选政策、组织评选活动、审核候选人资格等工作。

六、评选活动评选活动应丰富多彩,充分体现劳动模范评选的宗旨和意义。

可以组织召开表彰大会、事迹报告会、宣传展板、主题演讲等活动,让广大职工了解劳模精神,感受劳模的榜样力量。

同时,要积极利用媒体资源,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推动学习劳模精神的热潮。

七、评选监督为确保评选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应设立评选监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评选活动的各个环节。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一、总则劳动模范是指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以其勤奋、贡献和专业能力成为榜样的员工。

为了对劳动模范进行管理和关注,提升员工士气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二、评选原则1. 公平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遵守法律法规,不偏袒任何员工。

2. 严格标准:评选劳动模范必须符合一定的评选标准和条件。

3. 综合考虑:评选结果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等因素。

三、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员工可以自荐或被上级推荐为劳动模范。

提名材料包括个人简介、工作成绩和推荐信等。

2. 审核阶段: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的员工进行审核,评估其符合劳动模范评选标准。

3. 公示阶段: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 投票阶段:公司员工选举出一定数量的劳动模范。

5. 最终确定:评选委员会根据员工投票结果和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最终确定劳动模范名单。

四、劳动模范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 荣誉称号:被评选为劳动模范的员工将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并在公司内外进行宣传和表彰。

- 奖励措施:劳动模范将享受额外的奖励措施,包括工资调整、福利待遇、培训机会等。

- 优先发展:在晋升、岗位调整和项目分配等方面,公司会优先考虑劳动模范的意愿和需求。

2. 义务:- 榜样作用:劳动模范需要以身作则,发挥榜样作用,引领其他员工关注工作质量和效率。

- 团队合作:劳动模范应主动与其他员工合作,分享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协助其他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 签约义务:劳动模范需要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模范承诺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现和职业道德。

五、奖励与惩罚1. 奖励措施:- 荣誉证书和奖章:劳动模范将获得荣誉证书和奖章,以表彰其在工作中的杰出表现。

- 物质奖励:公司可以给予劳动模范一定的物质奖励,如奖金、礼品等。

- 推荐晋升:公司将优先考虑劳动模范晋升和岗位调整的需求。

2. 惩罚措施:- 撤销荣誉称号:如果劳动模范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公司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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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文 件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颁布时间】1997-05-30
【实施时间】1997-05-30
【时 效 性】有效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保护和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由成都市竞赛评比委员会负责。

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承担。

第四条劳动模范应当按照从基层逐级民主推荐的程序评选产生。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领导。

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爱护、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劳动模范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二章评选
第六条在本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表彰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农村的农民,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八条市竞赛评比委员会负责市劳动模范评选方案的制定和人选的审定等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全市评选工作安排意见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劳动模范人选的推荐和审查工作。

第九条评选市劳动模范应当事先公布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市劳动模范人选,依照市劳动模范标准、条件和评选工作程序,经市竞赛评比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章。

区(市)县人民政府,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表彰先进人物,不得使用劳动模范称号。

第十一条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及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市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一贯勤奋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促进技术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优质服务,节能降耗,安全生产,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发展农业生产、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六)在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安定和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七)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职工劳动模范人选由其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荐,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所属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市级部门审查后报市竞赛评比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农民劳动模范人选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市农委复审后报市竞赛评比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市劳动模范应填写成都市劳动模范登记表,分别由市总工会、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农委或市劳动局或市人民事局存档。

第十六条市劳动模范的证书、奖章、登记表由市竞赛评比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三章奖励
第十七条对市劳动模范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总结、推广、宣传市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重视对市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拔、任用市劳动模范到合适岗位上发挥先进、骨干作用。

第十八条获得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优先解决市职工劳动模范夫妻分居两地的困难。

第二十条逐步改善市劳动模范的住房条件。

有关部门和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在分配、出售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市劳动模范应给予优先照顾;对居住困难的,可适当增加居住面积或优先购买国家安居工程房屋。

第二十一条职工劳动模范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身体检查,体检费用由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查出疾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

第二十二条农民劳动模范因患疾病治疗费用数额较大,本人承担确有困难的,经基层单位证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市劳动模范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市劳动模范看病住院,医疗单位应当优先照顾,提供方便条件。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的六个月以内的,本人工资照发;六个月以上的在国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比例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劳动模范患病期满,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市劳动模范疗养和休养,疗养和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参加休养活动的费用按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经指定医院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劳动模范,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由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5%的生活补助,由市劳动模范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每半年发给一次,其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七条市劳动模范报考模范成人教育的各类学校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含已离、退休者)的所在单位,应为其办理劳动模范特别补充保险,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实施前获劳动模范称号的企业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可按其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缴纳基本养老金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全国劳模)或0.1%(省劳模)或0.08%(市劳模)的缴费养老金。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九条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劳动模范所在行业、地区、单位的各级工会承担。

农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劳动模范所在地的各级农业行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各级工会和农业行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动模范档案,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

职工劳动模范工作调动、死亡等重大情况变更应上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条各有关部门应与工会和农业行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定期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十一条在劳动模范评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对歧视、打击报复劳动模范者,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和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劳动模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
(一)伪造模范先进事迹或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
(二)受到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三)依法被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意见,按照取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申报批准。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及时收回劳动模范证书和奖章。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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