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以及避免

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以及避免
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以及避免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与军队共同构成保卫国家安全的两大支柱。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在国家政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警察一方面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大量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其它权力得以顺利行使的后盾。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其中许多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由此可见,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警察权力运行与公民权益保障密切相关。警察权力依法运行,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少部分警察的特权思想突出和滥用权力,则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警察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国家政权和人==专政的根基受到动摇。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历来就是各国统治者和广大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时代主流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和研究,以便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确保警察权力的健康和良性运行。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外延及法律渊源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所谓警察权力,通常是指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的相关权力,简称为警察职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却自然不自然、有意无意地将警察职权混同甚至等同于警察权。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因为两者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的两个概念。一般的说,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包括国家制定警察法规、规定警察职责权限、领导和使用警察力量的权力。在我国,警察权属于人民,属于国家。而警察权力(又称警察职权)则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权力与警察权既不能混同,更不能乱用。

(二)警察权力的法律渊源由于警察权力的相对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均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对此,我国也不例外。关于警察权力问题,我国宪

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则称其为警察职权,并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警察职权具有法律的规定性。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简称《人民警察法》,下同)的规定较为详尽具体,而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则相对原则和笼统。《人民警察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具体范围,而且还专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从而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其他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履行各自的职责,行使各自权力方面进一步明晰和细化,具有很强的的可操作性。

(三)警察职权的特征当今世界的警察,从其阶级属性上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社会主义国家的警察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警察。我国是人==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警察属于社会主义的人民警察,其权力来自于人民,反过来又服务于人民。总的来看,我国人民警察的职权大致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警察职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职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只能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人民警察机关和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警察职务的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警察职权。在此,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虽然==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警察和检法系统的司法警察机构都可统称为警察机关(构),他们所属的警察人员也可统称为人民警察,但由于各自的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不同,相互之间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授权,就不能代替其它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行使法律赋予该部门的职权。即是在同一警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警种之间,也应严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一律视为越权和滥用权力。二是内容的法定性。也就是说人民警察职权的内容是上法律确定的,具有法律的规定性。具体表现在:(1)人民警察的任何职权都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授予的。人民警察行时职权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能按照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行使。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未经法律许可,人民警察无权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权力。(3)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改变或撤销。三是权责的统一性。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限密不可分,有多大的职责,就有多大权限;职责是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是履行职责的保证;二者在实施的过程中达成统一,职责的履行伴随着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行使过程就是履行职责的过程。如果放弃权力就意味着放弃

职责,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四)警察职权的界定《人民警察法》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权限。根据该法规定,作为警察主体的==机关的人民警察被赋予了十四项职责,而且在第七条至第十七条还专门规定==机关人民警察的具体权限,而其他警察机关的人民警察则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由于《人民警察法》对==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权相对详细具体,而对其他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规定较为原则性。因此,笔者仅就==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作如下重点阐述。 1、行政强制措施权。《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对人身、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传唤、强制治疗、强制遣送以及时没收、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和责令停产、限期消除隐患等。 2、行政处罚权。《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机关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其它==行政管理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限期出境和驱出逐境等。 3、人身强制权。《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危害==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如《集会==示威法》所规定的“对非法举行集会、==示威的人员,可以命令解散、强行驱散”等)。 4、当场盘问权、当场检查权和留置盘问权。《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的人员,可以在嫌疑发现地当场盘问、检查或者将其带至==机关继续盘问。 5、使用武器权。《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它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可以使用武器。 6、使用警械权。《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国家规定,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7、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条规定,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机关人民警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拘留、逮捕或其它刑事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羁押看守等)和搜查。 8、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关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与此同时,该条还规定,==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9、约束权和强制监护权(看管权)。《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全或其它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10、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和交通管制权。《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11、技术侦察权。《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12、现场管制权。《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机关,经上级==机关和同级人民==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于管制的现场,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指刑事拘留)。由此可见,==机关人民警察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既要符合法定要件,又要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而且某些特定职权只能由特定主体行使,如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交通管制权和现场管制权等特定权力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它==机关(如铁道、民航、森林等专门==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经授权或委托,则无权行使。否则,一律视为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二、警察权力滥用的概念、具体表现及其危害

(一)警察权力滥用的概念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对警察权力滥用未做出明确解释和界定,但透过《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警察权力的概念及特征阐述的综合分析,就不难看出,所谓警察权力滥用,主要是指警察权关或其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偏离或超越了法律所界定的职权范

围,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及未经法律许可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权力的行为。

(二)警察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尽管警察权力滥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从具体司法实践来看,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众所周知,警察职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定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且,人民警察的任何职权都具有法律授权属性,只要未经授权或法律许可,即使法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不得行使该项权力。然而,在现实生活和工作实践中,却有那么一些警察机关或其警察人员无视上述“刚性规定”,悖道而行。有的超越本机关、本部门、本警种的职权范围行事,滥用管辖权;有的随意参与诸如催粮派款、扒房拆屋、刮宫引产等非警务活动,滥用警察职权;有的擅自变更、转让法定职权,动用非警察人员从事警务活动。二是无视法定要件行使职权。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警察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以法定要件的存在为前提。而有的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却根本不考虑法定要件是否具备这一事实,任经验和感情办事,动辄采取严厉手段,随意使用武器警械,滥用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既侵犯了群众利益,又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三是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特权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左右,在执法办案和曰常管理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耍特权,抖威风,动辄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漠视群众疾苦和公民合法权益。有的对群众的报案求助翟积当要求敷衍塞责,消极应付,能推则推,能拖则拖,给群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甚至导致严重后果;有的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吃请索贿,弄权渎职,袒护、包庇、放纵不法行为,使一些理应受到法律追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有的与不法分子称兄道弟、拉拉扯扯,对违法犯罪行为漠然置之,充当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后台和“保护伞”,甚至与他们同流合污、沆瀣一气“鱼肉百姓”。四是违反程序行使职权。根据《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程序。而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程序意识缺乏,重实体轻程序,在行使职权时,视程序规定为“儿戏”,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续,该告知权利的不告知权利,凭个人主观意志行事,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动摇了警察权力行使工作

的严肃性。五是注重行使职权忽视人权保障。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思维方式陈旧落后,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过分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忽视服务和人权保障职能,甚至将用权与服务、执法与维权对立起来,不尊重人权,不注意维权,采取粗暴野蛮的行为,随意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事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六是执法处罚权力异化。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利益驱动,把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原则渗透到行使权力和执法办案活动中,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作是一种“特殊商品”,视权力为“摇钱树”和“聚宝盆”,把执法用权与经济利益挂钩,以解决办案经费为由违规收费,乱罚滥罚,把查处赌博、卖淫嫖娼等罚款数额较高的案件,当成创收的“法宝”,甚至将减刑、假释、解教、取保等行为当成“敛财”的渠道,严重偏离和违背了法律精神。七是自由裁量权滥用乱用。由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尽相同,法律、法规在规定各种处罚手段、年限、数额等方面给执法者留有一定的裁量空间。然而,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时,不是依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而是依据关系的亲疏、人情的厚薄以及金钱的多寡作出裁量,致使以罚代刑、以罚代处、因情废法、因钱废法等降格处理现象时有发生。

(三)警察权力滥用现象的危害人民警察是人==专政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如果一旦放任法律赋予的权力的滥用,就势必会脱离群众,失去人民的信任,进而动摇人==专政政权的根基。其负面影响和作用不可小视!一是亵渎了法律的尊严。由于从警察权力的授予到各种权力的行使都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因此,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过程中,必经严格依法办事。只要不是依法行使职权,不论是超越法定范围用权,还是滥施权力处分权,擅自转让和放弃法定权力,消极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警察权力。这种滥用权限力现象的最终恶果,就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失落,法律的尊严受到亵渎。二是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以人为本”观念的缺失,在行使职权和执法办案活动中,过分强调专政和惩罚职能,而忽视了服务和维权职能,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重惩罚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义务、重维护轻救济”的误区和泥潭,人治思想、特权思想恶性膨胀,没有切实将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凭主观臆断干工作,凭个人好恶用权力,对群

众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熟视无睹,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漠不关心,甚至随意剥夺和限制,缺乏起码的人文关怀,致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警械以及强制措施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损害了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影响的党和==的声誉,甚至危及了社会稳定。三是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任何权力的滥用都极易导致腐败,警察权力的滥用都不例外。从以往查处和披露的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情况来看,无一例外的存在着权力滥用的问题。比如,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的必然恶果,就是最终导致徇情枉法、徇权枉法、腐化堕落;消极应付、执法不作为,必然导致玩忽职守、包庇和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滥用自由裁量权、管辖权、处罚处置权,必然导致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是执法犯法。由此可见,警察权力的滥用,不仅不利于人==专政的巩固,而且还可能导致既害人又害己的严重后果。

三、导致警察权力滥用的主客观因素之所以发生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原因多种多样,主要还在于少数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权力观念、法律意识、权力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偏差和误区。(一)权力思想错位。受社会上一些消极和负面因素的影响,一些警察机关尤其是基层一线执法所队思想政治工作弱化,重业务轻教育,重使用轻管理,致使部分警务人员在繁重的工作面前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是非观念颠倒,理想信念错位,精神支柱倾斜,价值观念扭曲,特权思想、人治思想恶性膨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和捞取“好处”的工具,对待群众态度冷漠粗暴,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动辄“以管人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随意指责训斥、打骂体罚群众,人为造成对立情绪,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缺乏起码的信任和支持。(二)法律意识淡薄。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法律虚无主义”意识左右,过分强调自己的“执法者”身份,却淡忘了“执法的前提是守法”这一基本常识,错误的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片面要求老百姓守法,只要能让老百姓守法,即使在执法中打点儿“擦边球”甚至犯规逾矩也无大碍。正是在这种错误执法思想和观念的支配和驱使下,无视法律对职权行使的相关规定,想当然办事,随意执法,滥用权力,导致法律的严

肃性和权威性严重受损,最终走上了“执法者犯法”的歧途。(三)人权观念缺失。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警察权力行使的目的,在于代表人民群众意识行使国家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这里所说的“人民群众”,理所当然包括那些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人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却错误地认为违法犯罪人员是打击和专政对象,而不属于人民群众之列,无端地将他们列入“另类”,对他们的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不闻不问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的合理需求,甚至随意限制和剥夺他们的应有权利,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最终损害了这些人员对法律的期望值和客观评价。(四)权力监督不力。关于加强对警察权力监督的问题,近年来已经引起了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围绕立法监督、执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内部监督的方面做出出不懈努力和尝试,而且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运行机制。但由于监督体制不够顺畅、监督力量量少质弱、监督措施不尽到位,特别是缺乏必要的监督保障机制,而且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中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出现了权限力监督工作中的漏洞和“盲区”,致使实际监督效果被弱化,给权力滥用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和可钻之空。

四、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滥用的方法和途径上述种种警察权力滥用现象,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警察机关和少数警察人员身上,但其危害和后果却不容忽视。如果一旦听任这些问题的继续发展蔓延,最终结果必然是要诋毁广大警察用巨大的牺牲和奉献所赢得的成绩和荣誉,降低党和==的威信,损害了警察机关的声誉和警察队伍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警民关系,腐蚀和消解了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动摇了警务工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群众基础,进而影响和制约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进程。因此,必须下大决心、花大功夫加以预防和避免。依笔者之见,具体方法和途径大致如下:(一)法律至上和以人为本观念的确立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前提和基础。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新世纪、新阶段,人民警察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主体,只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才能从根本上清除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法律虚无主义、人治思想等传统权欲观和传统执法理念中不合时宜的成分,才能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和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为此,各级党委、==和警察机关

都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采取过硬的措施和手段,切实重视和加强对警察队伍的思想教育和法治教育工作,千方百计地教育和引导广大民警切实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决抵制和反对“尚权废法”和“用权扰民”等不良行为,努力提高“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自觉性,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忧为民所解,事为民所办”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真正在思想上打牢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根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多些爱心,少点私心,多份责任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好警察权力滥用方面的问题。(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是预防和避免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能,更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都是违背人民群众意志、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对犯罪行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残忍。只有坚决对其打击,才能真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巩固==的执政地位,才能真正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在此,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各种权力属于强制性规范,既可以依法行使,又必须依法行使,既不能转让又不能放弃,更不能滥用,否则就意味着失职和渎职。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权力滥用的现象发生。(三)牢固树立执法与服务相统一的观念是预防和避免权力滥用现象的治本之策。人民警察肩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刑事执法职能,而且每一项工作和权力的行使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换而言之,人民警察的行政管理活动和执法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依法行使权力就是对人民警察服务质量的要求。因此,必须认识警察工作的本质,把握警察工作的规律,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作为警察工作的中心环节和基本建设来抓,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寓用权于服务,并将各项管理活动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实践,不摆架子,不抖威风,甘当警察事业的“孺子牛”,甘当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服务公民的目的,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四)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滥用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六

大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当前,警察权力滥用现象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不力造成的。因此,如果不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容易造成滥用职权,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按照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制约监督权力的观念,加强警察法治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权责明晰、内外统一的制约监督体系,建立规范明确、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警察行政立法到行使权力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限力真正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只有这样,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才不致成为一句空谈。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根据本事件做出判断,答对可获得10个学分)2016年07月25日18:03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雷洋死亡案 肖君拥刘林波 案情呈现: 2016年5月7日,雷洋离开家后离奇死亡,该事件引起网络热议,并持续发酵。 5月9日、5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足疗女均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指认雷洋存在嫖娼行为。 5月13日,雷洋家属与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邓学平等签署授权委托协议,确定两名律师为雷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5月13日,雷洋尸体检验工作启动。14日凌晨,雷洋遗体解剖工作完成。 5月17日,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 5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法依纪处理,绝不护短。 6月1日,涉雷洋案的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邢某某等5名警察、辅警被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立案当日,对5人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6月8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分别约见了涉案警务人员和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通报了检察机关对邢某某等5人立案侦查情况,听取和征求了相关律师对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意见和建议,收取了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6月25日,雷洋案涉案5名警察、辅警聘请的律师首次披露。邢某某的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更换司法鉴定机构。 6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邀请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表示安排补充鉴定。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怒斥“恶警”滥用权力,如陈有西律师及雷洋家属认为应当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隐匿证据罪三项罪名。 第二种处理意见:警方是在执行公务中,过失造成了雷洋的死亡,应定玩忽职守罪。 第三种处理意见:警方是正常执行公务,并无不当,主观上也不存在过失,即使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也不构成犯罪。如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张捷认为“整个案件,警方最多是无罪有错,因为你要定罪警方人员,应当依法无罪推定,律师为何死磕有罪推定?” 我们认为,截至目前,虽然披露的案件信息仍不充分,但定玩忽职守罪较为合理。 专家意见:

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以及避免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与军队共同构成保卫国家安全的两大支柱。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在国家政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警察一方面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大量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其它权力得以顺利行使的后盾。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其中许多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由此可见,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警察权力运行与公民权益保障密切相关。警察权力依法运行,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少部分警察的特权思想突出和滥用权力,则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警察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国家政权和人==专政的根基受到动摇。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历来就是各国统治者和广大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时代主流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和研究,以便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确保警察权力的健康和良性运行。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外延及法律渊源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所谓警察权力,通常是指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的相关权力,简称为警察职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却自然不自然、有意无意地将警察职权混同甚至等同于警察权。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因为两者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的两个概念。一般的说,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包括国家制定警察法规、规定警察职责权限、领导和使用警察力量的权力。在我国,警察权属于人民,属于国家。而警察权力(又称警察职权)则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权力与警察权既不能混同,更不能乱用。 (二)警察权力的法律渊源由于警察权力的相对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均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对此,我国也不例外。关于警察权力问题,我国宪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的范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范 【摘要】: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警察权具有强制性、扩张性及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再加上立法的粗陋,相关机制的不健全以及体制上的原因,使其极易被滥用,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层出不穷。 【关键词】:警察权力滥用预防 权力的滥用表现为掌握权力者以公权谋私利和超越权力的范围行使权力两种方式。滥用权力者常把权力取得的原因归结为个人奋斗甚至钻营,将权力的归属划归自己名下,在权力的使用中自然也就随心所欲、肆无忌惮了,最近,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告诫领导干部:“面对种种诱惑,我们的领导干部务必保持古人所说的‘夙夜震畏、不敢荒宁’的清醒认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珍重自己的人格,真爱自己的声誉,珍惜自己的形象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为此,本文仅对警察权力滥用的原因及相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要确保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首先要明确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及基本内涵。 纵观警察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警察权的基本 属性表现为:(1)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体现了国 家意志和统治阶级的利益;(2)警察权具有公共权力 性质,国家设置警察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警 察职能,维护统治秩序;(3)为保证警察权实现,赋予 其法律效力,使警察权成为一种法定权力,其内容由 法律予以确认;(4)警察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设置的 警察机关;(5)警察权作用的范围是国家警务活动。 警察权作为警察机关执行国家意志、履行警察职能、 实施警务活动的公共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具 有以下特点: 第一,执行性。国家的整个政治功能基本上可以 概括为两种,即国家意志、意愿的表达和国家意志、 意愿的执行,国家意志必须通过行动才能实现。警察 权是一种执行权,它的主要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意志。 警察权的主体警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执行机关,在 国家机器中的作用就是为了实现国家意志、意愿,履 行警察职能,实施警务活动,是国家重要的执行、行 动机器。 第二,强制性。任何权力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以 服从为前提的,只是强制的程度不同,强制的具体内 容、方式不同。与行政权、监督权等国家权力相比较, 警察权的强制性特点表现得更为明显,程度更为严 厉,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刚性权力。警察权不仅有对于 物质财产的强制,还有针对人身的强制。一般认为, 凡是与人身权利有关的强制执行措施,都应当属于 警察权的内容。警察权强制的形式方法多种多样。警 察权的强制性往往是以命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 且不以征得对方同意为条件。警察权的这种强制性 来源于它的公共权力性质,保证其能够及时、高效的

警察职责

公务员之警察面试资料 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与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这一职业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方式。即人民警察不管是在执行任务或非执行任务期间,也不管是在工作时间或非工作时间,只要遇到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都应当履行职责。对此,《人民警察法》第19条作出了以下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的内容说明了其基本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具有履行职责的法定权力。这个权力只有人民警察独立拥有,必须行使,不得放弃。二是人民警察不得借口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时而逃避对其法定职责的履行。这是把对普通公民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警察这一特殊身份上上升为了法定的职责。如果人民警察不履行相应的职责,就是失职、渎职,就会引起法律责任的承担。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第19条的具体理解还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例如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如何界定,什么情况属于“紧急情况”,怎样的行为才算是“履行职责”,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因为这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应否履行职责,也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保障及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维护。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不但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警察关注民生和保障民生的职责所在。 警察必须要具备的素质! 首先,警察必须诚实,警察享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一言一行往往可能决定公民的罪与非罪,要确保执法公正,诚实的品质必不可少,不能颠倒黑白,更不能徇私枉法。第二,警察必须聪明过人,否则根本无法通过警校严格的训练及考核。仅仅记住所学过的知识并简单复述出来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要在不同场合,不同情况下灵活运用,对紧急情况依法进行处置,与凶狠狡猾的犯罪分子,不仅要斗勇,而且还要斗智。第三,警察必须头脑冷静,果断,面对紧急状况不能惊慌失措,更不能为情绪所驱动,该采取行动的紧急关头,就要当机立断,包括使用致死武力,不能心慈手软,要有自信心。第四,警察必须有强健的体魄,执行警务是对体能的挑战,不仅需要速度,而且需要耐力,还要有敏锐地观察能力和迅速的反应能力。经常可能因病请假的警员,无法保证警局的高效运转。 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1)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立场、理想观念,道德情操等方面的水平或状况。 政治素质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

(整理)论行政权力腐败及其防治

目录 一、我国行政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危害性 (2) (一)行政权力腐败的涵义 (2) (二)行政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 (2) 二、行政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3) 三、权力腐败的原因 (3) (一)长期的封建社会影响 (4) (二)新旧体制交替 (4) (三)缺乏完备的监督机制 (5) (四)权力制约机制的不健全 (5) (五)行政行为不规范 (5) 四、治理行政权力腐败的措施 (6) (一)以德倡廉,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6) (二)以监督保廉,建立“不能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 (7) (三)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8) (四)以法护廉,创造“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 (9) 五、结论 (9) 六、参考文献 (10)

论行政权力腐败及其防治 【摘要】行政权力腐败是行政权力的异化,是个别行政人员利用人民授予的为社会服务的行政权力谋取私利,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的滥用、个人化、不作为。反腐倡廉是当前全国人民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通过简单分析行政权力腐败的涵义、形式、危害以及其形成的原因,针对这些危害和成因,提出了看法,并且针对行政权力腐败的防治的有效措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一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腐败行政权力反腐倡廉 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败问题。因此,反腐败已成为各国目前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我国也不例外。“腐败的根本是权力的腐败”,腐败作为一种外部表现形式,它的背后总是权力的腐败,是权力运行失控、失衡所致。所谓权力腐败,指的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或干部背离公有权力的性质和原则,把权力私有化、关系化、特权化、商品化,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社会中出现的权力腐败基本表现为行政权力的腐败。行政权力缺少限制和规范是产生行政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所以防治腐败应当从规范行政行为入手,通过加强监督、立法制约行政权力,同时将以德倡廉、高薪养廉作为辅助手段,达到遏制甚至消除行政权力腐败的目的。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近年来,涉警事件的增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陆丰乌坎、贵州瓷安“6 .28”事件、上海闸北区“7.01”袭警等事件是典型代表。涉警事件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些是警察权力违法行使或者行使不当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有些则是公民对警察权力的公然对抗。涉警事件的发生,对警察形象造成严重的损毁,警察的权威被严重弱化,折射出社会转型背景下部分地区警察权和公民权的严重对立冲突。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稳步推进阶段,警察权和公民权保持基本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本文拟从警察权和公民权两者之间关系入手,就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警察权的基本概念 警察权是公权力的典型代表,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警察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法定性。警察权由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权的配臵、行使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规范,并受到法律的制约。在警察权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要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二是强制性。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可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公共性。警察权的创设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出发,是公共的产物,不是服务于个人

或者部分人的利益,是作为保障性手段或者制度性工具而存在。四是双重性。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职能,治安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职能,而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司法职能,警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 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是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尊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自由决定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权利。公民权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更广泛的非法定权利。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已经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保障公民权必须推行“负面清单”,即要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禁止的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均可以做。公民权和警察权的关系表现为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最为理想的一种动态平衡应是:公民权能够制约警察权的不当运行和肆意侵犯,同时警察权能够排除公民权的非法妨害。这种平衡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基于法律的和谐,是一种利益的协调,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均衡,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根据自然法学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权力来源于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对自己权利的让渡, 在本质上权力是由权利组成的, 没有权利的让与就没有权力。我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警察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也都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的基本结构 一外部权力监督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法律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五个方面。 二、内部监督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的内部监督主要由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狭义的行政监 督)和党内监督两部分组成。狭义的行政监督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专业部门的职能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政纪监督等。其中,前两个类型的监督又称为一般监督,后两种监督又称为专门监督。党内监督可以分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组织内部对党员的监督以及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三个层次。前一个层次可以归入执政党监督的范畴,后两个层次的监督则明显有内部监督的意味。首先,党是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自然也是权力运行的核心。其次,党的组织构架与立法、司法、行政包括政协、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构架具有对应性,也就是党的组织具有全覆盖的特征。第三,党对党员的监督实质上也是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1、党内监督2、行政监督 这里所指的行政监督是狭义的行政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包括上下 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如财政监督、法制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等。 监督体系运行中的问题及原因 主要问题一、权力纵向失控二、权力横向失衡。1、党政分开的尝试与反复。 横向分权首先面对的是党政关系问题,在大量“党政不分”现象的背后,也常隐含着划分 “好处”的争斗。 2、监督机制的软化与虚置。横向分权所要解决的另一重大问题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然而至今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主体的作用远未发挥到位 3、权力的专断与滥用。正是在监督体系失效的情况下,权力专断与滥用的 现象大量发生。 二、政治参与有限 1、正式政治参与渠道的不足和不畅,使大量新的社会利益诉求难以通过有 效的制度化表达来影响体制的变革和政策的制定。利益表达的自发“需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供给”之间发生的结构性错位2、制度化的政治参与结构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吸纳不足,不仅使“权钱交易”、 “以钱买权”等畸形参与的冲动格外强烈,更使公共权力的运作难以受到有效的社会制约与监督。由于公民对公共部门的决策和运作过程难以知情、介入和监督,面对腐败滋生、蔓延的迅猛势头,大多数公民处于无力和无奈的状态3、从思想认识的角度来看,存在重“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轻“民主参 与”的制度建设的倾向。“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不断夺取胜利的基本经验之一4、从结构功能的角度来看,现有政治参与体制的分化程度不高,自立性较低,控制和调控功能大于参与功能。 原因分析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看,公共决策与具体决策人私人利益的矛盾存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

在不同学术语境,权力地内涵是复杂而多元地. 但不管怎么变换视角解读,在权力是一种“力量”这一基本特性上还是能达成共识地. 借助权力这种“力量”,某种特定地预期局面和结果即可以或可能产生. 监狱警察权力属于这样地“力量”,是监狱警察为实现国家意志,组织管理囚犯在实现刑罚执行目标过程中对囚犯理念、行为地影响力和控制力. 或者说监狱警察权力是监狱警察凭借一定地政治(法律)强制手段,在监狱有序地结构中,对监狱刑罚权力地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地内在统一. 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一项重要地权力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这就使得监狱在执行职务活动时拥有了改造话语权.问题在于改造话语地一元独霸态势对监狱警察权力行使地实质形成了遮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不断扩张地问题. “监狱是权力最赤裸裸地、最肆无忌弹地表现出来地地方. ”当下没有人否定监狱警察改造权力地合法性、权威性,但在监狱地安全和稳定是改造工作地基础和前提地共识下,“安全为天”同样成了监狱地权威话语.在维护监狱秩序稳定地“金钟罩”下,公权力场域掺杂进私权力场域地利益考量,便使监狱警察权力地这种持续扩张失去了正当性,暴露出更多地“肆意”与“恶”.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私人化地问题. 监狱警察权力实际上是由若干自然个体生命具体行使地,所拥有地一切合法权力和权威也就与掌权者地自身利益及其相关集团地利益混在一起,即“政府本身不应有自己地私利,但操作并组成政府地人却有自身地利益. 而且他们会借助政府地强制力来实现自身地利益”.借助改造话语地权威,监狱警察权力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被异化为私人权力,这就是“权力寻租”. 监狱行刑实践中地调换工种、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等权力领域就存在这样地“权力寻租”问题,后果是警察滥权渎职,走向腐败,侵犯囚犯合法权益,消解刑罚地权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监狱警察权力地遮蔽问题带来诸多悖论,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为监狱安全和稳定而一味持续扩张地监狱警察权力,因为警察权力地过度行使,最终引起地可能是囚犯地强力反弹,诱发重特大案件,破坏监狱地安全和稳定这样地改造罪犯地基础和前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首先,必须建构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尽量避免权力边界模糊和弹性状态地出现,以正义地、刚性地、细化地法律、法规制约监狱警察权力地扩张与收缩. 而规范地、可预见地、可考核地法规制度是监狱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地职业伦理底线,禁止逾越. 用制度制约行刑权力,规范警察地职务行为,既能防止滥权,又能防止权力冲动,实现权力伦理地价值诉求.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其次要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在坚持人大和检察院等专门机关地法律监督地同时,整合监督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和强化社会监督,以期达到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地目标.当前要做好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工作,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实行监狱执法部门分权制约,创新自我监督.一是要改变对罪犯地重要执法环节地管理、审核、呈报全都由一个部门负责,权力过于集中地状况,通过实行权力分解地办法,对监狱执法部门进行分权制衡.二是要强化上级管理机关对下级监狱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地层级监督.上级管理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监狱执法工作程序,对监狱机关地执法活动和民警地执法行为,尤其是各方热点关注地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罚执行工作,必须制定明确而具体地程序规定.三是要强化法制部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政奖惩等地办理工作,在不弱化原有业务部门层级监督地情况下,增加监狱法制部门地审核监督环节,实行分权制约.四是要压缩基层民警在执法行为上地“自由裁量空间”.当前,在监狱对罪犯改造情况地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认定等执法环节上,存在着“自由裁量”范围过宽和标准过于原则笼统等问题.要切实解决这一执法环节程序不严密、不规范地问题,必须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要细化执法考核办法,合理确定执法“自由裁量”范围,建立健全对第一手考核结论地监督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整合监狱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一是要通过规章制度建设,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范围,缩小执法者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规范执法监督地内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监督部门地职责权限.二是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中地主导地位.纪检、监察部门地纪律监督要实行关口前移,切实改变发生了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才去查处地状况,做到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地严肃查处与对违反执法工作纪律、工作程序等问题地查处齐头并进,更好地发挥应有地监督作用.三是要积极配合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地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地监督规定.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四是要重点加强法制部门建设.推行对罪犯减刑、假释等环节增加法制部门地审核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

第四章 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一、课题: 第四章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二、教学时间:2课时 三、教学目的: 了解警察权的含义、特点、要素,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职权规范,懂得正确行使人民警察职权,肩负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神圣使命。 四、教学重点、难点: 难点是对警察权的理解;权力与权利的区别;职责与权力的关系。重点是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刑罚执行权与行政处罚权,掌握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的内容。 五、教学方法与手段 归纳、启发、互动、理论教授与案例分析教学相结合 六、教学过程设计: 1、案例论证法条; 2、当讲授公安人民警察行政处罚权时,较详细地给学生介绍 2006年3月1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节人民警察的职责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含义 人民警察职责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警察工作范围和应尽的责任。 (一)警察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二)警察职责是由警察任务决定的,是警察任务的具体化

(三)警察职责确立了人民警察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种类 (一)专政职责 (二)民主职责 (三)司法护法性职责 (四)xx行政性职责 (五)武装暴力性职责 (六)社区服务性职责 (七)紧急处置性职责 三、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 第二节人民警察的权力 一、警察权 (一)警察权的含义 所谓警察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警察行为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以及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依法所拥有的各项权力的总称。 (二)警察权的特征 1、特殊的国家权力性 2、手段的特殊强制性 3、警察权本质的人民性 二、警察权力 (一)警察权力的含义

中国警察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对策

中國警察預防腐敗的措施和對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督察委員會副督察長 監察部駐公安部監察局局長 俞湧 主席先生 女士們、先生們: 我為有幸在香港廉政公署與國際刑警組織在香港聯合舉辦的〝國際反貪會議〞上發言,並有機會同與會人員討論預防警察腐敗問題而感到高興。 腐敗毀壞政府信譽,毒化社會風氣,是一個世界性、歷史性問題,警察腐敗嚴重損害警察機關履行職責的效率和公信力,影响社會公平和正義,甚至危害社會穩定。有鍳于此,各國政府及警方對此一直都給予高度重視,不斷採取强有力措施,積極預防、堅決打擊警察腐敗現象。多年來,國際刑警組織在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這次與香港廉政公署共同舉辦〝國際反貪會議〞,又為各國警方交流預防腐敗方面的經驗,加强合作,提供了一個新的平台和良好機會。 中國政府和公安機關為預防、治理腐敗,確保公安民警

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職權,按照國家關於反腐敗鬥爭的統一部署,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依法從嚴治警的方針,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嚴肅查處警察腐敗案件的同時,嚴格制度,嚴格監督,嚴格教育,嚴格管理,把遏制預防腐敗寓於各項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不斷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走出了一條帶有中國公安特色的反腐倡廉之路。 ―加强廉政法規建設,嚴格規範執法權力的運作。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帶有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對於預防警察腐敗來說,制度建設更帶有格外重要的意義。多年來、我國公安機關按照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緊緊抓住執法辦案工作中容易滋生腐敗問題的部位和環節,始終把廉政法規建設作為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根本性措施來抓,以嚴密的制度防範腐敗現象的滋生,先後制定了一大批與社會主議市場經濟相適應。與《人民警察法》相銜接、體現人民警察職責任務特點的廉政法規和制度,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人民警察職業道德規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規範》、《車輛管理所業務崗位規範》、《公安機關和公安

警察执法权威性思考

今年发生了几期轰动的袭警事件,全国上下沸沸腾腾,一时间袭警成了热点。 警察的执法权威性现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树立警察的权威性,如何平衡警察的权威性与服务性,已不是一个简单的加减乘除的问题。偏向任何一方面都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警察,是一个古老的职业,自从有了国家便有了警察,警察是社会公众的保护神,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扞卫者,可是“保护神”也是人,也需要被保护,如果警察的自身权益和权威都不能得到应有的维护,那社会的稳定从何谈起?保护我们13亿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从何谈起呢? 一、从保护人民和维护社会稳定看,人民警察权威必须维护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警察与人口的平均比率达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约为万分之十二,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甚至低于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可以说,我国公安机关以其他国家1/3甚至1/4的相对警力,在保障着国家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警力不足导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人均工作量不断增加,民警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极易导致疾病突发;办案人手不足,民警疲于应付,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及时办理,同时影响办案质量;执法时特别是抓捕过程中力量单薄,形不成震慑力,诱发暴力对抗导致伤亡等。 从死亡人数上看,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因公牺牲的民警就有9000多人,平均每一天是1.2人,负伤人数20多万人,平均每天是20多人。在牺牲的民警中,主要集中在基层一线派出所、刑警、交警、治安等四个警种,可以说,这支队伍是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之一。警察的职业目的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正是因为有了这个职业目的,才有了“勇于牺牲”的职业道德。世上的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忠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却是一种毋庸置疑的高尚行风。

人民警察的职责_公安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人民警察的职责_公安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一、职能 公安部门具有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专政职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有依法对蓄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其它犯罪分子实施打击、制裁、监控和改造的社会效能; 民主职能,即公安机关有依靠人民、保护人民、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为人服务,充当人民公仆与卫士的社会效能。 二、作用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

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扩展资料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机构一道构成了国家政权,在这个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使它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划清了界限 第一,两种警察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人民警察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最长远利益的,因而他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剥削阶级警察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他们为剥削阶级的金钱所雇佣,成为剥削阶级的打手。 第二,两种警察在专政对象上不同。人民警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向敌对势力和一切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种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剥削阶级警察的专政对

论新形势下权力腐败的原因及对策

论新形势下权力腐败的原因及对策 论新形势下权力腐败的原因及对策2007-02-10 16:47:44 惩腐兴廉,整肃史治,是国家兴亡之所系,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治理腐败的重大措施,解决了多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消极腐败问题,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其遏制的力度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反腐败形势仍很严峻。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职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把惩治腐败作为关系党的生死

存亡的头等大事来抓,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对新形势下产生腐败的成因进行再透析,并进一步探究反腐败对策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 权力腐败所谓权力腐败,即公共权力的错位,就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领导者和其他执法人员违背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原则,使公共权力私有化,错用、滥用权力,造成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现象。 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力腐败而言,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人员把公共权力据为己有,以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筹码,轻者吃拿卡要,重者贪[本文转载自污受贿,有的甚至丧失人格公开索贿,非法攫取经济利益。二是有些领导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好高骛远,突出表现为失职渎职行为和严重官僚主

义。三是个别领导不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奉行个人专断、搞“一言堂”等家长制作风,个人说了算。四是少数人在改革开放以来抵制不住奢靡之风的侵蚀,生活糜烂。五是有的地区和部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形成严重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凡此种种,虽发生在个别地区和部门或少数人身上,但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严重妨碍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影响了党和群众的关系,使党的执政地位受到严峻挑战。 二、权力腐败的原因 各种各样的权力腐败现象是政治系统的痼疾,它的形成与蔓延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主观心理等方面的原因。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旧体制交替,分配不合理,是滋生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旧体制的某些做法还在起作用的情

警察伦理学自考整理

【网络综合 - 自考答案】 第一章 职业道德的特征:1内容上的稳定性2范围上的特殊性3形式上的适用性。 警察道德现象包括:1警察道德意识现象2规范3活动。 警察伦理学的任务:1探讨警察道德的形成,本质及其发展规律2概括和阐述警察道德和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3研究警察道德实践的途径和方法4分析警察道德中的精华和糟粕,完成批判,吸收借鉴和扶植等任务。 警察伦理学的研究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2历史分析3比较4系统分析(整体性原则,有机关联性,动态性,有序性)。 第二章 近代专职警察道德的几个阶段:1晚清时期2北洋军阀3国民党统治。 中国旧警察道德特点:1忠于统治者2官德与警德合一3理论与实践脱节。 人民警察道德发展阶段:1萌芽与初创时期(1921-1949)2形成发展(1949-1976)3系统和完善(1976-现在)。 中国警察道德发展规律:1警察道德的发展直接受到国家机器状况的制约2在新与旧善与恶的斗争中不断发展3是一个曲折上升的过程。 第三章 警察道德本质的理解:1警察道德是一种受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2是调节警察行为的特殊规范3是警察职业精神的集中体现

警察道德的特征:1政治性2自觉性3示范性4导向性。 警察道德的功能:1调节功能2教育3认识。 警察道德作用:1人民警察道德的提升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2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3有助于维护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4有助于提高警察队伍素质5有助于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6有助于警察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价值。 第五章 警察权力的理解:1警察权力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2是一种法定的权力3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4的目标是实现国家意志警察权力的构成要素:1权力的执行者2权力设施与装备3权力规范4权力信息。 警察权力特征:1法定性2约束与强制性3公共性4单向性5工具性6时效性。 警察权力内容:1治安行政管理权(治安行政处理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监督检查权,劳动教养审批权,治安行政强制权)2刑事执法权3警械武器使用权4紧急状态处置权。 为什么要加强警察权力制约:1加强警察权力制约是警察权的特点决定的2是由人民警察职业价值的双重性决定的3对反对警察权力腐败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警察道德对警察权力的制约作用有哪些:1警察道德是制约警察权力的自律机制2能提高警察权力的影响力3是实现警察权力正效应的重要条件。 警察权力观的内容:1警察权力价值观2代理观3责任观。 树立正确权力观应树的观念:1牢固树立公仆意识2确立正确的利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我国正在推进深化公安改革。在此过程中,有必要深入了解影响 我国警察权变迁的主要因素。警察是国家强制力的垄断者,警察权有 效性影响社会秩序,其合法运行影响公民的自由。本文梳理了政治变迁、经济发展、权利意识和科技发展几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影响,整理 出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的公安改革面临的 问题。本文第一章分析了警察权的概念和属性。警察权具有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警察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更是国家作为“必 要的恶”的组成部分,必然要维护政治制度,为政治服务;警察权具有 公共性,其存在的价值在于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秩序。警察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社会本身又对警察权具有型塑作用。警察会帮助社区内的民众完成职权范围外的事项,或者采用非法律手 段维持社会秩序,以此确立自己的道德楷模形象。这种做法有利于提 升警察的权威,获得民众的认同,警察权也要呼应社会的需求;警察是 执法机关,其职权范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同时警察也是法律调整 的对象,警察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警察权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程度。在警察权发展的不同阶段,警察权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会有所偏重,三者的平衡与再平衡的过程决定着警察权的变迁。新中国的警察权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治保卫阶段(1949年—1978年),警察权主要 是保障反右、文革等政治运动,维护政治秩序。因而警察权表现出了 弥散性、偏重政治和法治程度低下的特征;第二阶段是警察权的调适

阶段(1979年—1991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警察权表现出去政治化、专业化和法治化的趋势,但是阶级斗争的思想仍然影响着警察权的运行。国家经常发起运动式执法应对社会问题;第三阶段是法治建设阶段(1992年—2002年),自我国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警察权也随之进行改革。警察权的法治化目标得以初步确立,警察开始提升服务性,以此获得社会的认可;第四阶段是立法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有关警察权的立法基本确立,指导思想也更加稳定,警察权的政治属性却有所增强。本文第二章分析了政治变迁对警察权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以阶级斗争为纲。当时的政治权威是个人魅力型权威,政党、政府和社会结合在一起,毛泽东的个人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警察权也要维护这种状态。改革开放之后,必然要对文革等若干历史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 随后出现了个人魅力型权威分解的状况,国家必然而然地要寻找新的权威来替代个人魅力型权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理型权威就成为了不二之选。因而,在改革开放刚开始的若干年内,我国的立法是重中之重。在执法方面,需要警察严格执法,更需要警察权增强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减少政治属性。国家的治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社会管理逐渐转向社会治理。社会形成自治,弥补国家管理的不足之处。我国也逐步摒弃了大规模的运动式执法,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来应对社会问题。在政治上,国家开始意识到合法性建设的问题,要求提升警察权的合法运行和有效性,借此赢得公众的信任。本文第三章论述了经济发展对警察权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势必要求限制公权力,以往计划经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是什么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是什么?为何要报考警察? 答:人民警察的任务和主要职责可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职权。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的主要职责:①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③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④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⑤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⑦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⑧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⑩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汉字秩序;11对被判处管制、抱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

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何要报考警察,各人有各人的理由和说法。大致可以从下面几点来说:①人和工作的关系是建立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的。通过几年的工作,我发现我的性格特点(省略,自己发挥)。自我认知让我觉得做警察是一个正确的选择。警察是一个综合性、管理性、社会性、法制性、强制性很强的工作,“治大国如烹小鲜”。②我是一个进取心或者成就心很强的人,我不喜欢闲着。警察活动比较多,而且能遇到很多新问题,我觉得很有挑战。现在的工作比较清闲,虽然我可以用其他广泛的兴趣来弥补工作悠闲这个缺憾,但对现在的工作我感到很不满意。③我从小受到的教育是很传统的,喜欢助人为乐,很佩服古人的高风亮节。警察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为大家办事。这个职位能让我实现自己的理想,我对这项工作有着浓厚的兴趣,所以,我才放弃了原来单位,报考警察。④总之,人们都在追求自己的梦想,都有自己的职业目标,我的职业目标可以通过警察来实现。如果是女同学,可以编一段故事:在一个漆黑的夜晚,在一条偏僻的小巷里,自己受流氓歹徒的追踪,这时,警察出现了,自己解了围,从此对警察有了十分好的印象,立志毕业后要当一名警察。还可以编这样一段故事:记忆最深的是第一次从农村老家到郑州,在公交车上问路,我身旁站了一个警察,他话不多,只说:“远着呢!到站我叫你。”随着车上乘客的增多,我和警察被拥上车的乘客挤散…..后来,正当我不知所措,东张西望的时候,突然听到警察告诉我到站的声音:“那个穿红鸭绒袄的姑娘(蓝色棉猴的小伙),这站下车。”那一刻,我有点想哭,感觉亲人般的温暖。从此,立志要名警察。如果是警校在校学生,或警校毕业生,这可以把自己多年受到的职业教育加以发挥,这个问题应该回答得

论权力腐败的防范措施

论权力腐败的防范措施 内容摘要:腐败,人人痛恨。扼制权力,监督权力,是建设健康的和谐社会的根本。所谓权力腐败,指利用公共权力来达到私人目的,增加私人利益的行为。权力失去制约必然腐败。如何看待当前中国的腐败现象,关系着能否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腐败。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 《检察日报?廉政周刊》评出的2008年反腐典型案件让我们深刻反思,不找出真正的症结,恐怕难以走出反腐困境。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理性的态度。 关键词:权力腐败原因防范措施 中共中央2008年5月13日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工作规划》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了今后5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作出了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整体推进的工作部署,提出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的相关措施,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本文在分析一些案例的基础上,结合行政组织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科学的相关理论,来进行分析权力腐败的现状、产生原因及防范措施。 一、权力腐败的现状 当前我国社会中最严重的腐败现象是权力腐败。根据2009“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8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人数分别比2007年增加1%和10.1%。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境内外追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名。数字最有说服力。透过这些数字,既看到了党和国家坚决反对腐败的决心,更看到了惩治腐败的明显成效。其中,一批大案要案被查处,4名省部级干部被查处,充分表明了无论职位多高,只要搞腐败,就逃不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二、权力腐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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