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以及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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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

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

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姓名:谢英彪学号:09082219班级:090822班年级:2009级专业:法学学院:文法学院指导教师:谢青霞(副教授)完成时间:2013年5 月31日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On the Abuse of police powers and Countermeasures摘要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作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具有重要的用途的警察机关,因为其与生俱来的主动扩张性,导致其很容易被滥用并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严重的会破坏公民的民主、自由甚至会危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警察权力的运行状态反映了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素质以及这个国家的法治状况,随着世界各国民主革命的不断胜利,各国人民的权利不断得到加强,国家权力的行使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警察的权力的行使也更加规范。

当前警察权力主要包括刑事侦查权和社会治安管理权两个方面,我国警察权力行使中还存在不规范使用强制措施、滥用行政处罚、越权执法及歧视性执法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有管理模式上的问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督制度不健全,应通过改革警察机关的领导模式、完善警察执法工作的程序、优化监督与制约机制、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等方面对之进行完善。

关键词:警察权;法治;公民权;司法AbstractPolice authorities are an integral part of state violence as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and citizens' personal security has an important use of police authorities, because of their inherent active expansion, resulting in easily be abused and hurt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citizens seriously undermine democracy, freedom, and even endanger China's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Police power operating state reflects a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and law enforcement level and quality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country, with the world victory of the democratic revolution continues, the rights of peoples continue to be strengthened, the exercise of state power more institutionalized and standardized , the exercise of police powers are more standardized. Current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power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and management of two aspects, the exercise of police power, there are still not regulate the use of coercive measures, the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ultra vires law enforcement and discriminatory law enforcement and other issues, mainly due to a management model issues, the legal system is imperfect and monitoring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rough the leadership of police reform model, and improve the work of police enforcement procedures, optimizing the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mechanism,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aspects of the relief system to perfect.Keywords: Police power; The rule of law; Citizenship; Judicial目录绪论 (1)一、警察权的渊源 (2)二、警察的主要权力 (3)(一)刑事侦查权 (3)(二)社会治安管理权 (3)三、警察权力不规范运用的现状......... (4)(一)强制措施的不规范使用 (4)(二)行政处罚的滥用 (4)(三)超越执法权限 (4)(四)歧视执法 (4)四、警察权侵犯公民权的原因探析 (5)(一)在管理模式上的问题 (5)(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5)(三)监督制度不健全 (5)五、对警察权滥用的对策 (7)(一)改革警察机关的领导模式 (7)(二)完善警察执法工作的程序 (7)(三)优化监督与制约机制 (8)(四)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10)结语 (12)致谢 (13)参考文献 (14)绪论2013年3月,张辉和张高平叔侄两人强奸杀人一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于3月26日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两人无罪。

关于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学习心得

关于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学习心得

关于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学习心得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对于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现象,我深感痛心和忧虑。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学习和思考,我有了许多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民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然而,一旦有民警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警察队伍的形象和声誉,更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环境和公众的信任。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看到了一些民警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案例。

他们或是接受贿赂,或是滥用执法权力为特定人员提供便利,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警察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当用于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个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些案例让我明白,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否则就容易被滥用。

还有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不依法办事。

比如在调查案件时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或者在处理纠纷时不公正、不客观。

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更让公众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法律法规是保证执法公正的关键。

只有依法依规执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另外,也有部分民警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

他们对自己的工作责任认识不清,对人民群众的诉求不够重视,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甚至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这使我清楚地意识到,作为一名民警,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首先,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当执法者自身违法时,会让公众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质疑,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

其次,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违规执法、滥用职权等行为,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再者,影响了警察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

警察在人们心中通常是正义的象征,一旦出现负面事件,会让公众对整个警察队伍产生不信任感,降低警察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民警廉洁风险点与防控措施

民警廉洁风险点与防控措施

民警廉洁风险点与防控措施1. 引言民警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安全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巨大的职责和权力。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复杂化,一些民警也面临着廉洁风险。

廉洁风险点的存在可能导致民警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损害了警察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廉洁风险,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廉洁风险点的种类以及相应的防控措施。

2. 廉洁风险点的种类2.1 受贿贪污风险受贿贪污是廉洁风险中最常见且最具破坏力的一种形式。

一些民警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收受他人贿赂,甚至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应当建立健全的警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民警财产变动的监督和审计,并加大对受贿贪污行为的打击力度。

2.2 违法犯罪风险一些民警可能出于个人利益考虑,违法犯罪或纵容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种风险点常见于刑侦、交管等部门,比如泄露案件信息、违规查询个人信息等。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应当加强警务培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严格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2.3 滥用执法权力风险民警作为执法者,拥有一定的执法权力。

然而,一些民警可能滥用执法权力,对待涉事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恶意诬告等行为。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应当加强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加大惩治滥用职权行为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廉洁风险点的防控措施3.1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民警廉洁风险的防控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这包括警务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监督制度以及执法程序规范等。

通过制度的规范和约束,能够有效地减少廉洁风险的发生。

3.2 加强警务培训为了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必须加强警务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知识、职业道德要求、执法程序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系统的培训,能够提高民警的专业素养,增强廉洁风险的防范意识。

3.3 强化监督和惩治机制为了防范廉洁风险,必须加强监督力度,并建立健全的惩治机制。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监督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监督
力。 况 。 比如 , 警 察行 使职权 时不 按正 常程 序顺序 行使 职权 , 而 使程
( 二) 警察 权的特 征
序颠 倒 , 超 过法定 期 限扣押 , 拖 延 办案 时限 , 无 证搜 查等等 。 另
第一, 特殊 强制性 。警 察肩 负着特 殊 的任务 , 是拥 有武 装 的 外 , 为得到 口供刑讯逼 供 , 使最后 使得案 件得 以侦破 , 但 这种行 执 法力 量 , 具有 鲜 明的暴力 性质 , 国家赋 予 了其 与其 他 国家机 关 为也 违反 了程序 正 义。个案 的胜利 , 并 不利 于 中国法治 的发展 。 所不 同的特 殊强制 手段 。 第二, 公共性 。 《 人 民警 察法》 将 全心 全意 为人 民服 务确定 为 人名警 察 的根本 宗 旨。警 察权 的公共 性是 由其 根本 宗 旨所 决 定 三、 警察权 滥用 的原 因
力 量, 是在 说明警 察是 行政 人 员, 其 行使 的警察 权就 是行政 权 。
机 关都可 行使 , 只 有通过 法律规 定 由公安 等警察 机构才 可 以代表 国家在维护 社会秩 序和 国家安全 、 惩治犯 界和治 安管理 的特 定领 域 行使 , 未经 授权 , 任 何组 织和 个人 都一律 不得行 使警 察权 。
现象 屡禁 不止 。同 时行政 强制 措施 与刑 事强 制措 施相 混肴 , 以 ( 二) 警察权 在程序 上 的滥 用
程序 正义和 实 体正义 一样 都是 人类 基 本价值 观念 之一 。对 于程 序正 义来讲 , 不仅是 在诉 讼上 要实 现程序 上 的正义 , 只 要涉
警 察权 属于 国家法 定 的权 力 , 其 主体 是特定 的 , 并不 是任 何 国家 “ 刑” 代“ 行” 滥用 警察权 力 的行 为, 在现 实 中也屡 见不鲜 。

警醒人们对权力滥用的警示

警醒人们对权力滥用的警示

警醒人们对权力滥用的警示在当今社会,权力滥用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着个体的权益,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确保公平正义,我们需要时刻警醒自己对权力滥用保持高度警惕。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权力滥用的危害,并探讨如何有效应对和避免这一问题。

案例一:官员腐败近年来,官员腐败问题时有发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官员滥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不仅使国家资源流失,也让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

这种权力滥用的行为,既玷污了公务人员的形象,也使社会对权力的信任度大幅降低。

如何应对官员腐败问题?首先,加强监督制度是关键。

建立健全的反腐机制,加大对官员的监督力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厉处罚,将有效遏制权力滥用的发生。

其次,提升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通过加强教育和培训,营造廉洁从政的氛围,增强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奉公守法的意识。

最后,加强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发动广大民众参与反腐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权力滥用的合力。

案例二:警察暴力警察滥用职权导致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安全和秩序带来了隐患。

在执行执法任务时,有些警察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种权力滥用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被侵害者,也严重挑战了社会公平与法治。

如何有效应对警察暴力问题?首先,加强警察执法的监督和约束。

建立健全的内部调查机制,对警察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

其次,提升警察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通过加强职业培训,提高警察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

最后,加强对警察的公众教育,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推动社会与警察之间形成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案例三:企业权力滥用在商业领域,企业的权力滥用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竞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权力滥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如何避免和应对企业权力滥用?首先,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司法警察学执法中的道德困境与决策

司法警察学执法中的道德困境与决策

司法警察学执法中的道德困境与决策司法警察是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的重要角色,而在执法过程中常常会面临道德困境。

道德困境是指在特定情境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选择需要权衡取舍,使执法人员陷入困惑和纠结。

本文将探讨司法警察学执法中常见的道德困境,并分析其背后的决策因素。

第一,道德困境:人命和正义的抉择在执法过程中,司法警察可能会面临保护人命和执行正义的冲突。

举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一道德困境:当司法警察追捕一名疑犯时,疑犯突然拔出了武器威胁到旁人的生命安全。

此时,警察需要在保护人民生命和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决策的问题在于,警察是否应该立即使用武力,抓捕疑犯,还是应该考虑更多行动方案以减少潜在的人员伤亡。

第二,道德困境:个人仁义与职责担当的发展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司法警察可能会面临个人仁义与职责担当的抉择。

举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一道德困境:假设一名司法警察在在执行任务中发现了一起违法行为,但此违法行为与其个人利益息息相关。

警察需要在执法责任和个人诱惑之间做出选择:是顺从个人诱惑并保护个人利益,还是坚持职责担当,执行公正而无私的执法任务。

第三,道德困境:利益平衡与权力滥用的防范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也可能会面临利益平衡与权力滥用之间的道德困境。

举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一道德困境:当一名警察接受了一份贿赂,犯罪者希望逃脱法律的制裁,而他所需要做的就是关闭案件。

警察需要在保护个人利益和履行执法职责之间做出抉择。

这时候,权力滥用的风险就会出现,因为警察滥用权力可以换取个人利益,但这将有损公众对执法机构的信任和正义的实现。

针对以上的道德困境,司法警察需要在做出决策时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二,专业道德:执法人员应具备职业道德修养,内化为行为准则,在道德纠纷中能够坚守职业底线,不受个人诱惑的影响。

其三,情境分析:执法人员需要全面分析和评估具体情境,权衡不同利益,采取最合理的决策,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浅谈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根源与预防五篇

浅谈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根源与预防五篇

浅谈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根源与预防五篇第一篇:浅谈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根源与预防浅谈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根源与预防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留所服刑人员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对上述人员实施警戒看守,加强教育,维护安全,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看守所监管民警是看管在押人员的基本力量,是政策和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如果监管民警利用职务违反法律政策,或不认真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甚至导致在押人犯逃跑、自杀、行凶、暴狱等事故发生,不仅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给国家和人民都造成损失。

因此必须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民警职务犯罪预防,减少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作为一名从事监管工作十余载的民警,对监管民警违法犯罪预防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在这里仅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希望对监管工作能有一定的帮助。

一、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表现式。

(一)通风报信、滥用职权。

与监管民警接触的人群中,无非是在押人员及其亲属,为了得到某种利益和好处,监管人面为原来在社会有地位或有经济实力的在押人员给予特殊的照顾,给其提供通讯工具,传递信息,帮助制造有关假象,使在押人员减轻处罚。

如有的监管民警被在押人员或其亲属收买,为在押人员传递纸条、通风报信,导致该在押人员与外界串供,甚至翻供,严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有的主观上虽没有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的意图,但违反规定,在尚未判决或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或者在律师会见过程中默许在押人员与其亲友见面,客观上为串供翻供提供了条件。

(二)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对监管场所而言,国家给予监管场所具有一定的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对留所服刑人员具有考核权和会见、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的申报权等等。

监管民警如果利用手中职权,在行使管理权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造成人犯逃避惩罚的就构成了职务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

公安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概述近年来,中国的公安法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依然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个人隐私保护不到位等方面。

本文将对公安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执法不规范在公安执法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警察可能会滥用职权,违反法律程序或使用过度武力。

这不仅损害了被检控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对公安机关的信任。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加强执法规范性,确保每位警察都明白自己的职责和限制。

同时,要加强对警察培训和监督,定期进行专业素质考核,并建立投诉机制以解决公众举报情况。

三、权力滥用权力滥用是公安法制工作中另一个突出问题。

有时候警察可能会以打击犯罪为名义,滥用职权侵犯市民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并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

为解决权力滥用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加强上级对下级警察机关的检查,加大对基层警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力度,同时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警察行为进行审查和调查。

四、个人隐私保护不到位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

公安部门作为信息管理者,应承担保护个人隐私的责任。

然而,在一些案件和调查中,个人隐私保护常常被忽视或者侵犯。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严格限制公安部门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与目的;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技术手段提升互联网信息防护能力等。

五、处理涉及特殊群体案件存在偏见在处理一些特殊群体案件时,有时候公安机关容易出现偏见和歧视性待遇。

这对当事人的人权和社会公平正义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公安执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公正处理案件的能力。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对特殊群体进行歧视性待遇。

六、结语公安法制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与治安秩序最重要的保障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个人隐私保护不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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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与军队共同构成保卫国家安全的两大支柱。

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在国家政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警察一方面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大量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其它权力得以顺利行使的后盾。

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其中许多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

由此可见,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警察权力运行与公民权益保障密切相关。

警察权力依法运行,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少部分警察的特权思想突出和滥用权力,则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警察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国家政权和人==专政的根基受到动摇。

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历来就是各国统治者和广大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时代主流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和研究,以便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确保警察权力的健康和良性运行。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外延及法律渊源(一)警察权力的内涵所谓警察权力,通常是指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的相关权力,简称为警察职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却自然不自然、有意无意地将警察职权混同甚至等同于警察权。

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因为两者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的两个概念。

一般的说,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包括国家制定警察法规、规定警察职责权限、领导和使用警察力量的权力。

在我国,警察权属于人民,属于国家。

而警察权力(又称警察职权)则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

因此,警察权力与警察权既不能混同,更不能乱用。

(二)警察权力的法律渊源由于警察权力的相对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均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对此,我国也不例外。

关于警察权力问题,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则称其为警察职权,并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警察职权具有法律的规定性。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简称《人民警察法》,下同)的规定较为详尽具体,而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则相对原则和笼统。

《人民警察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具体范围,而且还专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从而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其他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履行各自的职责,行使各自权力方面进一步明晰和细化,具有很强的的可操作性。

(三)警察职权的特征当今世界的警察,从其阶级属性上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社会主义国家的警察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警察。

我国是人==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警察属于社会主义的人民警察,其权力来自于人民,反过来又服务于人民。

总的来看,我国人民警察的职权大致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

警察职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

因此,警察职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只能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人民警察机关和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警察职务的人员。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警察职权。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虽然==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警察和检法系统的司法警察机构都可统称为警察机关(构),他们所属的警察人员也可统称为人民警察,但由于各自的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不同,相互之间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授权,就不能代替其它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行使法律赋予该部门的职权。

即是在同一警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警种之间,也应严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一律视为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是内容的法定性。

也就是说人民警察职权的内容是上法律确定的,具有法律的规定性。

具体表现在:(1)人民警察的任何职权都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授予的。

人民警察行时职权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能按照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行使。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未经法律许可,人民警察无权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权力。

(3)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改变或撤销。

三是权责的统一性。

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限密不可分,有多大的职责,就有多大权限;职责是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是履行职责的保证;二者在实施的过程中达成统一,职责的履行伴随着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行使过程就是履行职责的过程。

如果放弃权力就意味着放弃职责,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四)警察职权的界定《人民警察法》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权限。

根据该法规定,作为警察主体的==机关的人民警察被赋予了十四项职责,而且在第七条至第十七条还专门规定==机关人民警察的具体权限,而其他警察机关的人民警察则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由于《人民警察法》对==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权相对详细具体,而对其他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规定较为原则性。

因此,笔者仅就==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作如下重点阐述。

1、行政强制措施权。

《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对人身、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传唤、强制治疗、强制遣送以及时没收、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和责令停产、限期消除隐患等。

2、行政处罚权。

《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机关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其它==行政管理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限期出境和驱出逐境等。

3、人身强制权。

《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危害==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如《集会==示威法》所规定的“对非法举行集会、==示威的人员,可以命令解散、强行驱散”等)。

4、当场盘问权、当场检查权和留置盘问权。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的人员,可以在嫌疑发现地当场盘问、检查或者将其带至==机关继续盘问。

5、使用武器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它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可以使用武器。

6、使用警械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国家规定,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7、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条规定,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机关人民警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拘留、逮捕或其它刑事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羁押看守等)和搜查。

8、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关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与此同时,该条还规定,==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9、约束权和强制监护权(看管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全或其它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10、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和交通管制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11、技术侦察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12、现场管制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机关,经上级==机关和同级人民==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于管制的现场,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指刑事拘留)。

由此可见,==机关人民警察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既要符合法定要件,又要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

而且某些特定职权只能由特定主体行使,如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交通管制权和现场管制权等特定权力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它==机关(如铁道、民航、森林等专门==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经授权或委托,则无权行使。

否则,一律视为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二、警察权力滥用的概念、具体表现及其危害(一)警察权力滥用的概念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对警察权力滥用未做出明确解释和界定,但透过《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警察权力的概念及特征阐述的综合分析,就不难看出,所谓警察权力滥用,主要是指警察权关或其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偏离或超越了法律所界定的职权范围,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及未经法律许可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权力的行为。

(二)警察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尽管警察权力滥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从具体司法实践来看,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众所周知,警察职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定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且,人民警察的任何职权都具有法律授权属性,只要未经授权或法律许可,即使法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和工作实践中,却有那么一些警察机关或其警察人员无视上述“刚性规定”,悖道而行。

有的超越本机关、本部门、本警种的职权范围行事,滥用管辖权;有的随意参与诸如催粮派款、扒房拆屋、刮宫引产等非警务活动,滥用警察职权;有的擅自变更、转让法定职权,动用非警察人员从事警务活动。

二是无视法定要件行使职权。

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警察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以法定要件的存在为前提。

而有的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却根本不考虑法定要件是否具备这一事实,任经验和感情办事,动辄采取严厉手段,随意使用武器警械,滥用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既侵犯了群众利益,又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三是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特权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左右,在执法办案和曰常管理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耍特权,抖威风,动辄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漠视群众疾苦和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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