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对策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现状及优化策略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现状及优化策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科技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推进,法医司法鉴定也在不断发展。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的现状是什么?如何优化策略?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的现状1.司法鉴定领域日趋专业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司法鉴定领域日趋专业化。
各类鉴定机构逐渐形成了以专业、高效、精准为特点的鉴定模式,不断提高了司法鉴定的水平和质量。
2.多元化的鉴定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鉴定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刑事案件外,民事、行政等领域的鉴定需求也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范围逐渐扩大。
3.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现代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也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例如,DNA检测技术、数字取证技术等,都为鉴定工作提供了更加准确、可靠的技术支持。
二、优化策略1.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司法鉴定领域需要专业化的人才支持,因此,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是优化策略的重要方向。
建设更加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人才的专业素质,加强团队协作能力,对于提高司法鉴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技术手段应用技术手段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支撑,因此,加强技术手段应用也是优化策略的重点之一。
积极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鉴定效率和准确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3.完善鉴定机构管理机制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鉴定机构管理机制是优化策略的重要环节。
加强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提高机构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优化鉴定工作的关键。
4.加强鉴定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是优化鉴定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加强鉴定标准化建设,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规范,对于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5.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优化策略的重要方向之一。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提高鉴定效率和准确度,是司法鉴定工作不可或缺的发展方向。
三、结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形势下的法医司法鉴定工作也日益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司法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法定的、重要的证据种类。
司法鉴定一方面可以成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对于法院准确的定罪量刑、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却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鉴定时间过长鉴定时间过长是现在司法鉴定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从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到获得鉴定报告这一流程需经过多个部门及办理多项手续。
同时,因启动鉴定时间迟、提交鉴材不完备、鉴定事项不明确等原因,往往造成鉴定周期延长,费用增加,尤其是送至外地鉴定的案件,少则3月,多则半年,有的甚至会历时1年多,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对策建议:一是法院对当事人从鉴定申请的提出,到鉴定资料的提交,再到鉴定机构的选择等方面提供鉴定指导,减少程序,提高效率。
二是制定和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严格规定鉴定时间,对于没在规定时间完成的鉴定机构,要采取通报批评,信誉降级等方式严格处罚。
二、鉴定费用过高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委托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所进行的工作大多为文字材料方面的,看看材料,量量尺寸,问问情况,拍拍照片,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无非是测量、走访、拍照等简单化工作,真正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鉴定并不多,运行成本相对低廉,但鉴定费动辄数百元、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当事人往往难以承受。
对策建议:一是设置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对于各项收费的金额要求个机构明确挂牌公示,同时通过举报信箱、举报网站、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
二是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参照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建立司法鉴定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同时参照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建议在司法鉴定行业内建立鉴定援助制度,从而确保需要司法鉴定的当事人都参与司法鉴定程序。
三、鉴定委托程序不规范按规定,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公民个人的委托,但不能一概受理,更不能盲目受理。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公正仰仗于完善的司法。
随着我国诉讼法制度的规范,司法改革已是紧锣密鼓。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
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呼吁多年但依然雷声大雨点小。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试就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我国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组织体系,即分别隶属于公、检、法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委员会;有鉴定审批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
这种相对繁杂多元的机构的设置,使得众多的鉴定机构在涉案鉴定时,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程序,导致结论常常不一致,前后矛盾。
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更会间接导致对司法鉴定的公正度产生怀疑。
众多涉案鉴定机构从事鉴定无统一的设立、审批、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规范性文件。
鉴定机关涉案鉴定随意性很大,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
2、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是多元化的体系,有资格参与鉴定的单位很多。
公安、检察院、法院都设有自己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工作的中立性与鉴定职能的从属性、依附性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普遍设立鉴定机构,导致了鉴定权的分散;鉴定管理权的混乱,直接表现为多次鉴定和重复鉴定的现象。
不仅浪费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性。
3、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我市也制定了相关规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这对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不好的倾向,各地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遏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普遍加强了办案部门、上级鉴定部门、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等对鉴定启动程序的干预以及立法对鉴定结论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我国鉴定立法出现了严重的职权化和行政化色彩。
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验技术的标准和规范存在着认定缺位。
在传统领域的诸多项目中,不同的部门已经分别出台检验鉴定规范,但离真正体系化统一的规范体系还有差距。
因此,我国司法鉴定急需统一的鉴定材料收集、保管、销毁的具体程序与操作规范来指导实践。
(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中无视主体的诉讼参与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鉴定人实施鉴定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是否应当在场的问题尚未进行规定。
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对鉴定活动没有参与权或在场权,致使无法对鉴定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现行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缺乏必要的公开和透明,不利于发现案件事实。
同时,鉴定实施的过程没有诉讼方面的法律进行规范,导致在鉴定实施的过程中诉讼当事人没有相应的在场权和知情权,无法对鉴定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过程,侦查机关进行的鉴定活动是不允许诉讼当事人参与的,诉讼当事人对于鉴定活动的实施过程一无所知。
(三)鉴定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鉴定在实施过程中处于追诉方的控制之下,缺少足够的制约;无视鉴定公开、鉴定透明的要求,违背了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
实践中,鉴定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仍旧隶属、依附有关部门。
在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以及在高校和科研单位中设置的司法鉴定中心等,均不属于独立的机构,有着极强的关系色彩,往往出现人情鉴定、关系鉴定。
司法鉴定大多数是经公权力机关委托从而启动的,至于选择哪一家鉴定机构或鉴定机构会指派哪一位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在获知鉴定报告前基本难以得知,当事人只有在获得鉴定意见的时候才可能得到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信息,这就导致鉴定人回避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一旦当事人回避,还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造成诉讼拖延,从根本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针对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具备完善的司法鉴定操作标准和程序标准,才能保证鉴定活动有章可循,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同时还要保障诉讼各方的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积极有效地发挥法律对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职能。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鉴定逐渐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司法鉴定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司法鉴定费用不透明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需要从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两个方面入手,综合减少司法鉴定问题的发生和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1、法律规定不完善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司法鉴定的遴选、审批、评估、监管以及管辖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条款比较空泛,法律界面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具体操作缺乏明确规定,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困难。
另外,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定与审判的衔接和协调等。
2、管理规范不明确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管理规范不明确也是一个问题,有的司法鉴定部门的管理制度不规范,未设立完备的规章制度、管理指导、标准化操作流程、内审制度等,导致行为标准无法统一或管理缺乏教育、规范不到位等,这为司法鉴定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司法判决的不确定度。
对策要加强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建立好司法鉴定的标准规定,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1、司法鉴定人员素质不高在常规司法鉴定中,由于高端人才的欠缺,审判人员往往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作出判决。
这样,一些司法鉴定人员力不从心,难以完成他们应该担负的责任。
此外,由于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差别很大,社会责任心、职业态度等等也会呈现出很大不同,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操作,甚至有的司法鉴定人员行为不当,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使得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许多争议。
2、缺乏科学技术支持在现代社会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科学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司法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科学技术的提高、普及和发展直接影响着司法鉴定的质量。
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

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一、中国司法鉴定的现状梳理(一)概念厘定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在证据形式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
但学界对于司法鉴定的定义为何尚存着不同观点。
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司法改革的发展阶段不同,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有着不同的概括、界定和发展:(1)如有的侧重从司法鉴定的应用范围、决定机关、任务目的、鉴定主体等方面定义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有法定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机关和部门,依其职权,或自己决定,或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1] (2)有的从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一个专门概念下定义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2];(3)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对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门问题,由本部门鉴定机构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委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3];(4)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司法鉴定的概念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4];(5)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5](二)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鉴定机构隶属混乱,导致权限不清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彼此独立且相互重叠,常常导致对同一起案件的重复鉴定、多部门鉴定;而且鉴定结论效力不明,造成办案人员在适用上的无所适从。
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委托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鉴定费用过高、鉴定结果不公正、鉴定机构不专业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以建立一个公正、公平、高效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体系。
首先,鉴定费用过高是当前委托司法鉴定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部分鉴定机构对于鉴定费用的定价过高,尤其是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鉴定费用往往成为了被告人无法承担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鉴定费用的合理定价机制,以确保鉴定费用的合理性和可承担性。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他们不得擅自提高鉴定费用,以维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鉴定结果不公正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些鉴定机构存在不专业、不公正的问题,他们可能受到委托人的利益驱动,甚至有可能出具偏向某一方的结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一个严格的鉴定机构准入制度,只有那些具备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机构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同时,应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公正行为,并严惩相关责任人。
再次,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目前,有些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并不理想,无法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大对鉴定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设备更新支持力度,提升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同时,可以在建立一个鉴定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鼓励各个机构之间共享资源、互相借鉴经验,以提高整体水平。
此外,在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还应加强对委托人和被鉴定人的权益保护。
委托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得到充分的信息和权益保护,可以通过加强事前咨询和签订委托合同等手段实现。
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享有合法的诉讼权益和申诉渠道,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总结起来,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费用过高、鉴定结果不公正、鉴定机构不专业等。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司法鉴定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中需要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问题进行认定的一种法律程序。
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司法鉴定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着其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从现状、问题和对策三个方面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浅析。
首先,就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而言,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和专业水平。
目前,司法鉴定工作主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开展,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司法医学、司法心理学、司法人类学等。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一批司法鉴定中心和实验室,提供了良好的技术设备和条件,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支持。
然而,尽管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技术不足的情况,有些鉴定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不高。
其次,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例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有些鉴定结果可能存在主观偏差。
再次,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一些管理问题,如机构之间协作不畅、资源分配不合理等,影响了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针对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提升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首先,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和评估体系,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性。
其次,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技术的研究和培训,提升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促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通过采取相应的对策,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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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对策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作者杭州市司法局倪毅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1998 年国务院明确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今年我市市级机构改革中,也在司法行政机关中增设了“司法鉴定管理处”,明确赋予了“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模式也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
作为司法行政系统中的普通一员,本人就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改革完善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
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
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 世纪就被纳入法典。
1532 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219 条当中有40 条涉及到对鉴定的规定。
从18 世纪到19 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
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
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 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至少进行过3 次以上的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
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
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
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
如美国1937 年制定的《统一鉴定证言法》等。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
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
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有许多法规。
秦汉以后,法医鉴定、笔迹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逐渐兴起与扩大。
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确立于本世纪初期。
1906 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出规定,但这部法典末获得批准。
1907 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此中对鉴定作了较多的规定,仅鉴定人就有2 条:“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4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 (第75 条)。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
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各自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鉴定工作细则,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共同遵守。
1979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 年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
1989 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
50 多年来,我国立法、司法、执法活动都经过十分艰难、曲折的历程,法制基础薄弱,作为诉讼制度中一个微小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制度无疑较显稚嫩。
二、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鉴定工作一直被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侦查、审判工作中得到较多运用。
建国以来,我国每年鉴定案件由最初几万件上升到近几年来的近百万件,司法鉴定在为处理各类案件提供线索、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技术建设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发展速度很快,尤其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30 年中,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动下,司法机关加强司法科技建设,把“科技强警”、“科技兴检”、“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作为业务发展战略,具备了与其他业务建设相应的规模。
但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讲,司法鉴定工作显得滞后,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多种弊端,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1998年以来,在司法鉴定工作改革过程中司法部根据国务院职能配置,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了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质条件等准入标准;黑龙江省、重庆市、吉林省、四川省结合本地实践,先后出台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上述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
但从全局上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
由于没有规范司法鉴定的统一法律,只有各部门规定的调整特定范围的司法鉴定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鉴定的标准和效力层次无统一规范,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无统一规则,鉴定的受案范围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执业分类无统一规定;鉴定的管理无统一的主管部门,鉴定的法律责任无统一的确认体系等等。
于是,国家各司法机关因司法工作具体操作急需,相继制定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购规章性文件:比如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医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等,这些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无法可依的困扰,对于本部门的司法鉴定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总的来说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循其原因主要是:1、这些规定的效力从本质上讲只适用本部门。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1]23 号文件形式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本人与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刘洋飞律师的观点相同,即从文件本身的性质来看其不是司法解释,而是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与其他行业、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质是相同的,对外没有法律效力。
该规定第4 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的确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当然也如同刘洋飞律师所述:违反了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侵害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平等竞争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以从法理上讲由于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本部门,不具有普遍效力,同时诉讼活动也不仅仅限于某一个系统,一旦诉讼推进到新阶段,由于各部门各有自己的规则,往往会出现相互扯皮、重复鉴定的情形,使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损害。
2、这些规定限定了司法鉴定的主体范围。
实践中鉴定对象的范围日益扩大,使超出本部门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对象无法可依,使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找不到鉴定机构,或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权有异议,而被拖延甚至无法裁判。
3、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权利义务等规定参差不齐。
由于各部门的规定内容粗细不均,技术标准和法律水准不一,甚至失衡,往往会出现各行其是,造成矛盾、冲突现象,难以适应诉讼领域的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的新情况。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当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为保证侦查、检察、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建立了与本部门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
由于公检法机关都分别设置了鉴定机构而形成了各自为鉴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
在司法鉴定各项制度的设置上存在种种不匹配和扭曲的现象,一方面规定鉴定人同司法人员一样应实行回避制度,要求鉴定人中立于双方当事人,以体现保持“中立鉴定人”的底蕴;另一方面又规定这些人员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如列入司法机关人员编制、享有公职人员身份等,使鉴定人处于不能中立的结构中,致使鉴定人的定位和实际处境相矛盾。
一旦案件涉及司法机关自身的责任问题,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
(三)司法鉴定的范围、对象无明确界定司法鉴定的范围,一般是指司法鉴定开展的学科范围,其鉴定对象则是指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至122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 条对鉴定的范围仅以“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一言概之,但对什么是“专门问题”法律上没有界定,也没有补充性法规作明确规定。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调整鉴定范围,致使实践中对该对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无法律依据。
(四)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
这主要是因为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只要有送鉴的,不管自己有无鉴定权,不管有无办案机关的委托信,也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和是否有能力鉴定,更不管是否进行重复鉴定,只要有利可图,就来者不拒,造成当前鉴定工作混乱无章,各鉴定机构之间相互扯皮,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了负面效应。
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也较为混乱,不同的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作出意见相反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确定无章可循。
尽管各级公、检、法、司以及部分院校设立了鉴定机构,可是其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却未见国家有明文规定,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严重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