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规范
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试行)

《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执法监督稽查是对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及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上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稽查部门负责对同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上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稽查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第四条卫生执法监督稽查工作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稽查内容第五条卫生执法监督稽查内容:(一)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二)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的情况;(三)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四)处罚案件中违法事实认定、采纳证据情况;(五)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与否情况;(六)案件处理公正与否情况;(七)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八)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执行情况;(九)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十)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着装、执法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十一)与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稽查部门职责第六条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稽查部门职责:(一)负责本级和下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及卫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稽查。
(二)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理,参与大案、要案的查处。
(三)参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合议。
(四)搞好内部制度建设,保证本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高效运行。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稽查人员第七条卫生执法监督稽查人员的基本条件、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条件:1、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2、热爱卫生执法监督稽查工作。
3、从事卫生执法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024年寄卖市场稽查规范工作方案

2024年寄卖市场稽查规范工作方案
行动计划:为了提高寄卖市场的规范运行,确保交易合规,保障经济秩序稳定,制定《2024年寄卖市场稽查规范工作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的稽查体系,强化监管措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寄卖市场健康发展。
稽查对象:本方案适用于所有经营寄卖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寄卖行、寄卖商等。
稽查内容:稽查涵盖市场经营资质、商品质量、服务标准、交易行为等方面,重点监督市场主体是否按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经营。
稽查方式: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风险提示、投诉举报等方式,积极开展现场检查,确保稽查覆盖面广、深度到位。
稽查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立即整改,依法处理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厉处罚措施,保证市场秩序稳定。
稽查效果: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监管水平,持续改善寄卖市场经营环境,促进市场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稽查宣传:通过群众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寄卖市场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增强市场监管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稽查监督:建立健全稽查监督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保障稽查工作的公正、透明、有权威。
结语: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寄卖市场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机遇。
只有通过规范稽查工作,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自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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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稽查大队岗工作规范

3、市场稽查工作流程
4、市场检查工作标准
工作任务名称
节点
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工作标准
时限
现场检查前工作
R1 T1
J1
对举报信息要严格保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
日常
J2
J3
检查预案要具体可行,应考虑到多种情况发生的可能。
及时
H3
B3
R3
情报核查要准确及时,注意保密
及时
4、器材文书等要准备齐全充分,没有遗漏
计划
I2
稽查中队负责监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案件、卷烟零售市场日常监管、零售户分类管理与培训、许可证办理流程中的相关职能及后续管理、日常内部监管、队员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中队内部日常管理等
及时
组织
落实
I3
稽查中队根据管理职责,分别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周、月工作计划,及时上传到信息平台后存档备案
稽查大队
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烟人[2007]186号文)以及《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稽查大队主要承担本辖区内打击涉烟违法案件、建设情报信息网络等职责。主要由稽查中队和稽查机动中队组成。
一、稽查大队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稽查大队机构设置
案件登记
J15
16、查获的案件信息24小时内输入案件审理软件系统
24小时内
(二)稽查中队
1、稽查中队综合工作流程图
2、稽查中队综合工作标准
工作任务名称
节点
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工作标准
时限
中队
职责
I1
稽查中队履行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职能,开展卷烟打假破网、市场净化、内部监管、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
稽查工作制度

稽查工作制度一、引言稽查工作制度是组织和管理稽查工作的一套规范性文件,旨在确保稽查工作的有效运行、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并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针对稽查工作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重要性,内容包括稽查工作的定义、目的、原则、流程和执行。
二、定义稽查工作是指组织内部对财务、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和审查的工作,以对组织的运营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的一系列活动。
三、目的稽查工作的目的在于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发现内部违规行为,改善内部控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通过稽查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业务中的弊端和不足之处,帮助组织规范运营,降低风险。
四、原则1. 独立公正原则:稽查工作必须独立于业务部门,确保其公正性和客观性。
稽查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受任何私人利益或压力的影响,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开展稽查工作。
2. 领导支持原则:组织领导应高度重视稽查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和资源,确保稽查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领导还应示范行为,树立良好的稽查文化,为稽查工作提供正确的导向。
3. 依法合规原则:稽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
稽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并在工作中合规操作,保护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组织形象和声誉。
五、流程稽查工作的流程包括风险评估、计划制定、实施、报告撰写和跟踪整改五个阶段。
1. 风险评估:稽查工作应首先对组织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重点稽查对象和范围,为后续稽查工作提供指导。
2. 计划制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年度稽查计划和具体的稽查项目,明确稽查目标、内容、时限和责任人。
3. 实施:按照稽查计划,开展实地检查、取证调查、数据分析等稽查活动,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问题发现和问题定位。
4. 报告撰写:对稽查结果进行分类整理,编写稽查报告,包括问题描述、影响分析、建议措施和整改要求等。
报告应准确、全面地反映稽查结果,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为解决问题提供决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9511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e3.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九日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第六条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查人员行为规范

稽查人员行为规范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维敏锐、作风扎实、工作高效、秉公执法、廉洁从政,特别能战斗的、能打硬仗的稽查队伍,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忠于职守(一)坚定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和实践科学的监管理念,努力学习政治、经济、法律法规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及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依法执行公务,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坚持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做到讲真情、说实话、办实事。
(五)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树立正气,不得做有损稽查队伍声誉和形象的行为。
二、守职尽责,勤奋工作(一)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方法,总结新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食药监工作职能,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开拓创新,做到积极、认真、准确和细致,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坚持“四政”方针,不滥用职权,不侵犯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三、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一)坚持真理,崇尚科学,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风尚,遵守社会公德。
(二)学习先进,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
(三)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仪表整洁,穿着质朴大方,和谐得体。
四、遵守纪律,以身作则(一)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在工作时间不准参加于公务无关的活动。
遵守外事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不赌博、不酗酒、不吸毒、不打架斗殴,午休和工作时间不饮酒。
单位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单位内部稽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内部稽查工作,提高管理效率,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内部稽查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稽查是指对单位内部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审核评估工作。
第四条稽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改正错误、加强内部控制,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第五条稽查工作应当依法合规,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及时查处问题。
第六条单位内部稽查管理制度是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七条所有员工都有义务遵守本制度,配合稽查工作,不得有任何规避行为。
第二章稽查机构第八条单位设立稽查部门,专门负责单位内部稽查工作。
第九条稽查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稽查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稽查部门负责制定单位稽查工作计划,并实施执行。
第十一条稽查部门应当独立行使稽查职能,不受其他部门干扰。
第十二条稽查部门应当建立稽查档案,记录稽查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稽查部门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层报告稽查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稽查程序第十四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稽查任务确定、稽查计划制定、稽查方案设计、稽查实施、稽查报告编制等环节。
第十五条稽查部门应当根据单位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要求确定稽查任务。
第十六条稽查部门应当每年制定稽查计划,明确稽查目标和重点。
第十七条稽查部门应当编制详细的稽查方案,包括稽查对象、时间、内容等要素。
第十八条稽查部门应当根据稽查方案,实施稽查活动,采取必要的调查、核实手段。
第十九条稽查部门应当制作稽查报告,明确问题、风险、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条稽查部门应当向单位领导层提交稽查报告,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稽查管理第二十一条单位领导层应当支持稽查工作,确保稽查部门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单位领导层应当重视稽查报告,及时处理问题,确保改进落实。
第二十三条单位各部门应当配合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单位领导层应当定期评估稽查工作,指导和改进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稽查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稽查培训,提高稽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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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1.各级稽查部门应按照稽查检查计划实施税务检查,从严控制
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不超过两次(不含受理举报检查、协查的次数)。
2.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必须两人以上,事前送达《税务稽
查任务通知书》,并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应向纳税人提供《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稽查人员廉政建设监督卡》。
3.稽查实施过程中,如需要调阅被查对象账户及有关资料的,
须持《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调取的资料必须是被查对象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并在三月内完整归还。
特殊情况的,按规定报批后,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4.询问当事人应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有两人以上
参加,出示税务检查证,并有专人记录,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告知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签章或押印。
5.稽查实施过程中,如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填写《税收保
全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
需依法冻结被查对象银行存款的,应填写《冻结存款通
知书》,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需依法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应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需依法查扣的,应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需依法阻止被查人出境的,应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提请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
应在收到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凭证二十四小时内填制《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等,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7.稽查(执行)人员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后,应填制《税
务文书送达回证》,将《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8.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含)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做出10000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9.国税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应严格为纳税人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