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家——王铁崖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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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引论王铁崖读后感5000字

国际法引论王铁崖读后感5000字

国际法引论王铁崖读后感5000字【原创实用版】目录1.介绍《国际法引论》及作者王铁崖2.分析书中的主要观点和论述3.评价王铁崖的国际法观点4.总结读后感及对国际法的认识正文《国际法引论》是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所著的一部经典之作。

作者从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主要原则以及实际运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阐述。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国际法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书中首先对国际法的定义、性质以及与国内法的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

王铁崖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独立于国内法的特殊地位。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国际法的本质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接着,作者回顾了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从古代国际法到现代国际法,从习惯国际法到条约国际法,对国际法的形成、演进过程进行了深入剖析。

这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国际法的来龙去脉,为认识当今国际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书中还重点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如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和平共处等。

王铁崖指出,这些原则是国际法不可或缺的基石,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促进国家间合作具有关键作用。

此外,作者还对国际法的具体运用,如国际争端的解决、国际组织的运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在评价王铁崖的国际法观点时,我认为他的观点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他坚持国际法的普遍性,强调国际法对所有国家具有普遍适用性;其次,他重视国际法的实践性,强调国际法需要在实际运作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最后,他关注国际法的公平性,主张在国际法中维护所有国家的利益平衡。

通过阅读《国际法引论》,我对国际法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我认识到,国际法是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对于国家间的和谐共处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我也意识到,在国际法领域,我们还有很多需要学习和探讨的问题。

第二讲:国际法的一般理论(2)

第二讲:国际法的一般理论(2)
首先因为在历史上作为国际法的渊源的条约之前, 首先 早就有了形成国际法的国际习惯,而在二十世纪之前, 国际法的主要部分都是不成文的,因此它是最古老的; 其次因为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在效力上最终是以国 其次 际习惯法为依据的,所以它是最原始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结果。它因而有两个组成部分: 一是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称为“常例” (usus),是客观因素; 另一个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称 为“法律确信”(opinio juris),是主观因 素。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纯只有重复类似行 为,没有法律确信,就只能称为国际惯例,而 不是国际法院认可的国际习惯 (international custom)。
庇护权案 ——外交庇护、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形成的途径一般说来有这样几种: 1、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 宣言以及各种外交文书; 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表现于国际 组织和机关的决定、判决等; 3、国家内部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法 院判决、行政命令等。 这三种情况所表现的种种资料表明国家的 实践,表明国家的意志,从而构成国际习惯的 证据。
对于国内法院的判决,从理论上来说是不 能够成为国际法原则确认的补助的。但是,一 个国家国内法院的判决往往能够代表这个国家 的国际法的某些观点,这对于国际法的实践是 有很大的意义的。特别是,如果许多国家的国 内法院的判决都表现出对于国际法某一部分的 同样的观点,形成关于国际法的国家实践,这 种国内法院的判决就对国际法原则的确定有了 更大的影响。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 这是一个在国际法理论界颇为争论的问题, 同时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现实的问 题。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国际法,是并 不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狭义的国际法, 实际上是国际公法。有的人将国际法的主体问 题建立在广义的国际法概念上,这样个人就当 然地可以成为主体了。这是争论的基础问题。 我们这里讨论的不同意见,都是将国际法界定 为狭义的国际法基础上的分歧。

国际法引论王铁崖读后感5000字

国际法引论王铁崖读后感5000字

国际法引论王铁崖读后感5000字【原创实用版3篇】目录(篇1)1.介绍《国际法引论》及作者王铁崖2.阅读《国际法引论》的感受3.分析《国际法引论》的主要内容4.评价王铁崖的国际法思想5.总结读后感及对未来的思考正文(篇1)《国际法引论》是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所著的一部经典之作,它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历史发展、主体、法源、法律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我们深入了解国际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阅读这部著作,让我感受到了王铁崖的博大精深的国际法知识和独特的国际法思想,同时也让我对我国的国际法研究有了更深的认识。

首先,这部著作让我对国际法的基本概念有了更清晰的理解。

王铁崖在书中详细地阐述了国际法的定义、性质、作用和发展历程,使我对国际法的基本概念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此外,他还对国际法的主体、法源、法律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使我对国际法的具体运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其次,王铁崖的国际法思想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主张,国际法是维护国际秩序、调整国际关系的重要工具,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以此来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同时,他也强调,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尊重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应当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在阅读这部著作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王铁崖对国际法的热爱和对国家利益的关心。

他对国际法的深入研究和独特见解,使我深受启发,也让我对我国的国际法研究有了更深的认识。

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以王铁崖的国际法思想为指导,努力学习国际法的知识和技能,为我国的国际法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目录(篇2)一、引言二、王铁崖的《国际法引论》概述三、读后感想与心得四、结论正文(篇2)一、引言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它不仅调整着国家间的关系,还影响着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作为一名对国际法感兴趣的读者,我阅读了王铁崖先生的《国际法引论》,这本书为我提供了丰富的知识与深刻的见解。

在此,我将谈谈自己的读后感想与心得。

中国籍国际法官

中国籍国际法官

国际法官的荣耀与贡献出任国际法官,其荣耀几乎世人皆知,而在这荣耀的背后,法律精英们在法庭内外的特殊贡献却是鲜为人知的。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但其后10余年间,在国际法院这个国际最高司法机构中仍未见到中国法官的身影,这同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极不相称。

此时在外交部任职的倪征燠参加联合国各种会议时曾不止一次地被人问到这样的问题:中国为什么不参加国际法院法官竞选?一位国际法院的法官也感到不解:如果在国际法院里没有占世界人口1/4的中国法官,那是不可想像的。

倪征燠开始意识到,这不仅是法律界与司法界的事,更关乎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

1984年是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年,已经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任职3年的倪征燠决定参与竞选(一般认为任职国际法委员会是参选国际法院法官必须的前提)。

候选国际大法官的标准极为严格,必须品格高尚且在本国担任过最高司法职位,或被公认具备国际法学家资格,经由提名,并由联合国安理会及大会分别投票选举。

1984年11月7日,注定要被载入历史。

联合国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举新的国际法院大法官,倪征燠在联合国160票中得票107张,在安理会15票中得票14张,以“绝对多数”票当选。

倪征燠的当选,在当时被认为是众望所归。

这位早在1929年就获得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法学前辈名宿,在东京审判时就已名扬四海。

建国后在外交部任职,为新中国的外交事业出谋划策。

1958年夏天,北戴河。

毛泽东望着蔚蓝而辽阔的大海,思考着一个各国密切关注的问题。

外交部法律顾问倪征燠和部长助理乔冠华,被总理专机接到北戴河,到毛泽东住处讨论中国海洋主权及领海宽度问题。

倪征燠向领袖建议:必须限制军事大国在领海、领空的自由活动,12海里领海宽度符合中国实际情况。

十余天之后,1958年9月4日,中国对外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第一条就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说明了划定领海基线的原则。

王铁崖

王铁崖

王铁崖(1913-2003),福建福州人。

著名国际法学家。

1933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政治学系,1936年在清华大学研究院毕业,获硕士学位。

翌年赴英国留学,攻读国际法学。

1946年后任北京大学教授。

1987年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院士。

1997年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当选为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

国际法是调整主权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种关系的法律及学说。

它17世纪产生于欧洲,19世纪中叶传入中国。

然而,当时的中国尚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国际法在中国的实际应用十分有限,因此当时许多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国际法在实行中有虚伪的一面,但也认识到中国人很有必要学习国际法。

1930年,一位在上海复旦大学学习的17岁的大学生对国际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从此,他的一生与国际法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

他就是我国当代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王铁崖。

游学中西研究条约王铁崖1913年7月出生于福州市。

其父王寿昌曾就学于马尾学校,毕业后留学法国,1982年学成回国。

回国后,他向友人,后来成为著名翻译家的林纾(琴南)谈起法国小说,盛赞法国小说的优美与新奇。

林纾为之所动,与之合作翻译了小仲马的小说《巴黎茶花女遗事》。

此后,王寿昌还为林纾做过一些口译,但因体弱多病,没有能够留下更多的著作。

有这样一位父亲,王铁崖自幼所受的家庭教育是20世纪初最罕见也最完备的教育。

他在家中私塾诵读四书五经,又学习洋文西学?他的父亲准备送他出国留学。

王铁崖13岁时,父亲病逝。

三年后,在母亲的帮助下,他负笈上海,入复旦大学。

受父亲的影响,他先就读于西语系,后转入政治系。

在政治系,他开始接触国际法。

1931年,他又考入清华大学政治系。

水木清华浓厚的学术气氛,他自己的天赋和好学,使他在学识上大有长进。

大学期间,他的论文便在《清华周刊》等刊物上发表。

1933年大学毕业后,他因成绩优异升入研究生院,并将国际法学选定为自己专攻的术业。

1936年,王铁崖以论述租借地问题的论文通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

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高尔森程宝库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一个新兴学科。

在它的定义、范围、意义、地位问题上存在着争论。

本文针对争议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略抒浅见,与同道专家、学者讨论。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学科关系的焦点是二者的交叉问题国际公法通常简称国际法,在我国国际公法学界,许多学者都赞同王铁崖先生最早提出的这样一种观点:“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家之间关系就是国际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等等。

国际经济关系是整个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国际政治关系是国家之间最活跃的关系,而国际法律关系则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1]关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新近的国际公法著作都基本上沿用了王铁崖先生在15年前提出的定义,例如:王铁崖先生主编《国际法》1995年新版本说:“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所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在国际舞台上除了国家是主要参加者之外,还有其他参加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2]端木正先生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国际法》对国际法的定义为:“我们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3]根据上述定义,人们容易想象国际公法中存在一个国际经济法分支,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正如一位坚持同类观点的荷兰学者曾这样给国家经济法下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所有国际公法规范的总称。

”[4]在实际的学术处理上,我国国际公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的态度是谨慎的,也是分歧和变化的,其具体观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王铁崖先生主编的《国际法》1981年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

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

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它们指导着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和相互关系。

关于国际法原理的研究和解释,有许多学者和法律专家做出了贡献。

其中,王铁崖是中国著名的国际法学者之一,他对国际法原理的翻译和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王铁崖在翻译国际法原理时,注重准确传达原理的内涵和精神。

他注重使用准确的词语和表达方式,以确保翻译的准确性和可理解性。

此外,他还注重从不同的角度和视角来解释国际法原理,以使翻译更加全面和完整。

国际法原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不论其大小、经济实力或政治制度如何,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2. 不干涉原则,国际法禁止任何国家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强调国家主权和非干涉原则的重要性。

3. 预防战争原则,国际法鼓励国家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预防战争的发生。

4. 合作原则,国际社会成员之间应该进行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如环境保护、人权等。

5. 国际人权原则,国际法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6. 国际人道法原则,国际法规定了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战俘和受伤人员的原则,以减少战争对无辜人民的伤害。

7. 国际环境保护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和气候变化的影响。

8. 国际经济原则,国际法规定了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经济领域的原则,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王铁崖的翻译工作使得国际法原理在中国得到更好的传播和理解。

他的翻译作品对于国际法学界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为中国的国际法教育和国际交流做出了贡献。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思考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思考

2006年第6期(总第57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6 2006(Sum No .57)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思考丁恒星(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摘 要]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领域一直是个热点问题。

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标准,使本来有着良好应然价值的人道主义干涉经常沦为霸权主义或造成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带有强烈的大国主义色彩,并且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

应在维护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程序保障正义的实现,并在联合国框架下设立人道主义干涉审查委员会、人道主义干涉表决委员会和人道主义干涉监督委员会来全程管理人道主义干涉的进程。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国际法原则 [中图分类号]DF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6-0103-03 [收稿日期]685 [作者简介]丁恒星(),男,河南邓州人,助教,硕士。

人道主义干涉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处于争论当中,但在国际法上,从来没有对其加以确认的先例。

然而,这种理论并没有因为在法律上的缺席而退居历史之后,相反愈演愈烈,更多地成为一些强国进行对外干涉、获取本国利益的一种手段,1999年北约对南联盟的空袭,2003年美国对伊拉克的打击就是其突出的表现。

人道主义干涉,观其在大国运用中的实质,我们大多持反对态度,可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不因为我们持否定的立场和观点而遁迹,它的存在是不容回避的事实。

对此,不仅要认清矛盾实质、指出缺陷所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现有联合国和国际法的体系下加以严格限制,以规制它的慎重运用。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维护现行国际法体系,另一方面也是为遏制霸权的盛行设置一道法律上的屏障。

特别是在当前联合国改革的背景下,更具探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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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简介:
王铁崖教授1913 年生于福州,原名庆纯,号石蒂,进入中学前改名“铁崖”。

高中毕业后,王铁崖考入上海复旦大学,学
习政治。

1931 年他经过考试转到北平的清华大学。

1933 年王
铁崖毕业时,因成绩优异而深造研究生,攻读国际法专业。

1936
年他参加了“庚子赔款”中美奖学金的考试,国内只此一人。

他听
从了自己导师周鲠生先生的建议,前往英国伦敦大学政经学院留学,成为英国著名学者罗德柏的弟子。

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后,他便一心准备报效祖国。

正当他准备回国一展宏图之际,二战爆发,一切都化为泡影。

他取道法国、越南终于回到故土,但这里等待着他的只有失业、战乱和饥饿。

从昆明到重庆王铁崖一直未谋到一份工作,为生计所迫,他曾一度以卖文为生。

后经人介绍终于在《世界政治》杂志当了编辑,后导师周鲠生邀王铁崖去武汉大学教授国际法课程,开始了他长达60 年的教授生涯。

在武汉大学工作一段时间后,1942 年他转到中央大学任教。

抗战胜利后,中央大学迁址南京,王铁崖转到重庆大学。

1949 年北京大学聘请他出任教授,如今已是桃李满天下。

主要学术观点:
近代国际法在发生学上的结构性基础,乃是主权性的民族国家及其互动间所必然发生的各种关系。

然而国际法一旦生成,它便在某种意义上与其自身的结构性基础处于一种辩证的张力之中,最为重要的一面便是它对国际秩序的规范,套用先生的话说,“目前以及可预见的国际关系的现实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并同时需要遵守一些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因此,国际法之所以为国际法,其效力根据在法律上在于国家的意志的合致,而在社会上在于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交往的必要”。

正是在这种视角下,国际法亦就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成了透过主要调整国家间行动而型构某种国际秩序的一套国家行为的判准。

然而,国际法并不是应着主权性的民族国家的出现而自然生成的,而是参与国际关系的行动者(此处主要指主权国家)依据其采取行动的知识体系或世界图景而建构的,并在国际关系的活动中予以实践的。

当然,国际法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转换成了各主权国家采取行动赖以为基础的知识体系或世界图景的一部分。

正是此一分析逻辑的展开,我们可以说国际法及其调整进而型构的国际秩序亦就会因不同的知识体系或世界图景在国际关系格局中所处的不同位置而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和具有不同的性质;换言之,亦是依据这种我所谓的“秩序-行动-知识”的分析框架,我们可以说,国际法既是世界的,也是各主权国家的,进而当然是中国的。

作为国际关系中的主权国家,中国当然是调整进而型构其置身于其间的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的建构者之一,而不是被动的无所作为的受调整者。

然而欲做出建构者的努力,就至少要求对其行动所赖以为基础的知识体系或世界图景(包括内化入其间的国际法知识)进行探究。

与此同时,一如上述,国际秩序乃是在不同主权国家的互动中形成的,所以这还要求国际法的建构者对不同国家的互动行动所赖以为基础的不同知识体系或不同世界图景加以研究。

仅就此一向度而言,这是中国国际法学的使命,从而也是中国国际法学研究者的使命;用先生的话说,“就建立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说本身来讲,更需要的还是中国国际法学者自身的深入研究和思考”。

国际荣誉:
王铁崖教授被美国著名海洋法学术刊物《海洋发展与国际法》聘为编辑委员会委员、被荷兰《亚洲国际法年刊》聘为顾问委员会委员。

1981 年,他在法国迪戎召开的国际法研究院会议上被选为副院士,并于1987 年当选为院士。

主要著作:
译著:曾与陈体强教授合译国际法经典巨著《奥本海国际法》。

1957 年以化名“王强生”与其他译者翻译出版了英国希金斯与哥伦伯斯合著的《海上国际法》一书。

1974 年编译出版了《海洋法资料汇编》,1978 年又与邵津教授合译了澳大利亚普雷斯特所著《海洋政治地理》一书。

1958 年翻译并于1989 年出版了汉斯·凯尔森所著的《国际法原理》一书。

整编:从1957 年到1962 年相继出版了三卷本《中国旧约章汇编》,于1957 年与王绍坊教授合作编译了世界史资料的三个分册:《1871 年— 1898 年欧洲国际关系》、《1898 年— 1914 年欧洲国际关系》和《1914 年— 1919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

此后,为了配合国际法的研究和教学,又组织同仁相继出版了几部资料选编:《海洋法资料汇编》(1974 年) 、《国际法资料选编》(1982 年) 、《战争法文献集》(1986 年) 、《联合国基本文件集》(1990 年) ,而且后来还组织了其他的国际法研究者共同合编《国际法资料选编》。

对学术界的影响和贡献:
在国际法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王铁崖先生旗帜鲜明地主张法律现实主义。

他所谓的现实,是国际关系的现实,是国际关系为法律所制约的现实。

他不赞成从应有法、抽象的理论甚至个人价值观出发去研究国际法,而坚持以国际关系的现实来分析和阐述现行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坚持以国家利益及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为标准,区分、鉴别国际法中的主流和支流、现象和本质,从而为中国国际法学的健康发展把握住正确的方向。

自从1940 年登上大学讲台以来,王铁崖先生把自己的全部激情和才智都贡献给了中国的国际法教育事业。

在六十多年的漫长岁月里,他呕心沥血,辛勤耕耘,以培育英才为己任,以教诲学生为乐事。

培养了一批又一批新一代的国际法中坚人才。

作为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一代宗师,王铁崖先生对国家、对学科、对学生始终满怀强烈的使命感。

他最大的心愿就是希望看到中国的国际法学能够尽快地繁荣发达起来,中国的国际法人才能够更快、更多地成长起来,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世界和平,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此,他殚精竭虑,奋斗一生,即使在他生命之旅即将结束的最后时刻,仍心系国际法,念念不忘中国国际法的振兴。

他是把国际法的学科建设看得比个人生命更宝贵的学术领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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