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张明楷
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简介之张明楷

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简介之张明楷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张明楷张明楷,教授,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原湖北财经学院(后改名为中南财经大学,2002年与中南政法学院合并成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同年攻读本校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留校任教,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曾任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
1998年2月调入清华大学。
学历背景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
教授,博士生导师。
社会职务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法律出版社特约编审,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百千万”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带教导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顾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咨询监督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北京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点指导小组成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等职。
多次参与中国司法考试出题工作。
研究方向张明楷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研究。
出版《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刑法学》(上、下)(及《〈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等10余部,曾独立承担了多项科研课题,参加过联合国预防犯罪委员会科研项目,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国家重点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20余篇。
刑法学各论主讲人张明楷

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一)法益:身体活动自由;场所移动自由 (二)对象: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是可能的身体活动自由还是现实的身体活动
自由?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由被剥夺 (三)行为:直接拘禁与间接拘禁;作为与不作为; 有形与无形;持续性与非法性。 (四)故意: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本罪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既有抽象危险犯,也有具体危险犯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问题:持有与运输的关系||私藏与储存的关系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注意:两种情形,但要件不同
将枪支质押于他人的,属什么行为? 将枪支赠与他人的,如何处理?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罪过形式:形形色色的学说及其缺陷
(二)对象:胎儿伤害如何处理? (三)伤害行为:与法益的关联:导致身体外貌变化 的是否伤害?想想杨丽萍的指甲 (四)结果: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
问题:死亡者
以暴行故意致人伤害的如何处理? (七)排除犯罪的事由
治疗行为阻却犯罪的条件 基于被害人承诺的伤害: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 (八)既遂、未遂与不能犯 故意杀人的不能犯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4)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二)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1.基本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2.加重.减轻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三)罪名的确定
1.罪名数量的确定:171条规定了几个罪? 2.罪名名称的确定:如何称呼360条的犯罪? 三、法定刑 (一)概念 (二)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
何谓出生?国外:国内:
何谓死亡?脑死亡的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 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图平直(哈 佛标准)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是一本介绍刑法学的讲义,由张明楷撰写。
本书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介绍刑法学的基本概念、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法责任、刑罚种类、刑法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法学的发展历程。
在基本概念部分,张明楷主要介绍了刑法学的定义、作用、基本原则、刑法的意义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在犯罪行为构成要件部分,他详细讲解了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以及犯罪的各种形式和特殊情况。
在刑法责任部分,他讲述了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刑事责任的种类和刑罚的目的。
在刑罚种类部分,他详细介绍了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各种刑罚,并讨论了各种刑罚的适用原则。
在刑法诉讼部分,张明楷阐述了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和原则,以及证据的认定和刑事判决的执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他介绍了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包括民事赔偿和民事调解。
最后,在刑法学发展历程部分,他回顾了刑法学的发展历程,探讨了现代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总体而言,本书是一本系统、全面、深入的刑法学讲义,对刑法学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事诉讼等方面都有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适合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对刑法学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引言张明楷是中国著名刑法学家,他在刑法分论领域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素养。
本文将对张明楷刑法分论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学中的关键概念和原理。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张明楷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确规定罪名和刑罚: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明确具体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也能有效地限制刑事司法的滥用。
2.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还规定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性质,即法律不得追溯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惩罚。
这样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的滥用和任意执法。
3.刑罚的法定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确定。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能有效地约束刑事司法的权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张明楷在刑法分论中还提出了一些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重要。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在上一部分进行了详细介绍。
2.独立性原则:刑法是独立于其他法律领域的,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被其他法律领域的规定所限制和干扰。
3.平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即任何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
这样可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刑事司法的歧视和偏见。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避免对罪犯进行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是其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有帮助。
1.主观责任: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确定的。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刑事故意或过失,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以张明楷为例,探讨其犯罪的法律后果。
二、张明楷犯罪的事实张明楷,男,某市人,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张明楷在担任某单位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三、张明楷犯罪的法律依据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 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明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刑事诉讼程序:张明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明楷有权进行辩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3. 民事责任:张明楷贪污的100万元公款,依法应当返还给国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张明楷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因贪污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治安管理处罚:张明楷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对张明楷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5. 党纪处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明楷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
刑法学各论主讲人张明楷 共151页

第2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特征 (一)何谓公共安全?不特定是什么含义? (二)是否需要行为人对危险的认识? 二、问题:哪些是具体危险犯、哪些是抽象危险犯?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一)特征:什么叫放火?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公共危
(二)问题: 1.何时为放火罪的着手? 2.放火罪的既遂标志是什么?认定放火未遂的意义 何在? 二、三、四、略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 (一)罪名的确定 (二)本罪的范围:本条的性质 (三)常见的“其他方法”
何谓出生?国外:国内:
何谓死亡?脑死亡的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 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图平直(哈 佛标准)
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利与弊: (2)行为与结果:不能犯:司法考试案例 3.主体:已满14周岁即可。 4.主观要件:故意 (二)问题
1.相关条文的规定:注意规定OR法律拟制?
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既有抽象危险犯,也有具体危险犯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问题:持有与运输的关系||私藏与储存的关系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注意:两种情形,但要件不同
将枪支质押于他人的,属什么行为? 将枪支赠与他人的,如何处理?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罪过形式:形形色色的学说及其缺陷
(九)共犯:1.故意伤害致死的共犯 2.部分共同犯罪 3.同时伤害
(十)罪数:连续伤害:同一法益说与同种法益说 (十一)与非罪的区别 (十二)与其他罪的区别 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理论观点:目的说、故意说、事实说 (2)故意说与事实说的统一:日本判例
(3)中止与犯意转化的关系。请看下例:
向某出于杀人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喝酒时 向某趁刘某不备拿起菜刀朝刘头部连砍2刀,刘当 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悟, 觉得对不起朋友,立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刘送 往医院抢救。在入院第二天,刘因流血过多抢救无 效死亡。
《刑法学》张明楷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1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分类:1.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与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2.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刑法分为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刑法分为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性质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刑法禁止的是犯罪行为;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特性,使刑法成分为特殊的法律。
⑴虽然刑法保护的范围很广,但同时具有不完整性。
(表现在3方面)⑵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有刑法保护;一般部门法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有刑法抑制。
二、任务1.我国理论:《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务………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刑法任务与刑法机能是不能等同的概念,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三种机能:①行为规制机能②法益保护机能③自有保障机能第三节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体系1 刑罚体系主要是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组成有两编,第一编总则,第二遍分则另有一条附则。
编下为章;章下为节;节(章)下是条;条下是款;款(条)下是项。
2 但书但书主要有四种情况:对前段表示了相反、例外、补充、限制关系二、解释1 概念:刑法解释是对刑法真实含义的说明。
2 效力:正式的刑法解释与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正式的刑法解释,即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做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最高法、最高检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3 方法一般认为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⑴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法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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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张明楷作者介绍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出版说明二十多年前,当中国改革开放开始勃兴,法律和法律教育开始再度崛起之时,法律出版社便以精诚态度和极大力度服务于中国的法律教育。
针对不同阶段的读者,本社陆续推出多种系列的法学教材,迄今已达数百种。
高等学校教材、教学参考书为其中主要部分。
而历年来逐步推出的"八五"、"九五"及正在推出的"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更为重点。
长期以来,"法律版"的众多教材,颇受学林瞩目。
在此,我们深深感谢读者和作者对我们的信任。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积极酝酿和展开改革举措,培养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
为此,本社应时而动,力求从教材的品种上、内容上、形式上实现更大突破,为新一代法律人学取专业知识提供更好读本。
就高等学校教材而言,我们立足两种进路:全面革新既有教材,或推出全新教材。
革新既有教材,意在选取已出版教材尤其是"八五"、"九五"规划教材中的精品,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更新、修订,重新整合,使这些长盛不衰的法律教育财富,以崭新面目,继续服务于新读者。
推出全新教材,则或为推出"十五"规划教材,或约请优秀作者撰写新作,精阐原理,结合实践,关注前沿,努力创造出新世纪的新经典。
优秀作者,或为老一辈与盛年名家,或为新生代才俊。
或革新,或全新,这些教材在21世纪呈现崭新风采,并同享规划教材之盛,因之统为一名:"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我们深信,中国的法律教育事业将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壮大;我们承诺,本套"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以及本社所有法律教育图书都将在发展中不断更新和超越。
本着竭诚为法律和法律教育发展服务,竭诚为读者服务之宗旨,我们愿更加敬业,与广大读者和作者一起,共同创造法治事业及法律教育事业的美好未来。
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二版前言在法学繁荣发达的国度,令人敬佩的教授们,精心“经营”着自己钟情的教科书,在那片园地里阐扬传世理念、彰显卓异才华。
读着那些玉质金相、剖决如流、文从字顺的教科书,恰似醍醐灌顶、甘露滋心。
对于这些大方之家,樗栎庸材如我者,只得向若惊叹,却不能望其项背。
我从未奢望自己能凭挈瓶之知写出一部只有研精覃思、博考经籍之后方可成就且不致误人子弟的教科书,只是因为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道来话长,莫如省略),致使拙作《刑法学》第一版与读者见面。
在文献汗牛充栋、教材不知凡几、学者集苑集枯、学说见仁见智的刑法学领域,撰写一部教科书,于我而言,实有举鼎绝膑之感;写作之时,也若有芒刺在背。
好在《刑法学》首版付梓之后的反应,使我获得了些许安慰。
名家撰述的教科书中,有两类令人叹为观止。
其一为,出版二三十年后未曾也毋需修订,仍然反复印刷,学者频繁摘引,学子百读不厌。
其二为,出版之后每年一次新版,依然纸贵洛阳,学界竞相传诵,学士爱不释手。
我乃平庸之辈、愚钝之人,不及前者稳健,弗如后者敏捷,既无能力成就一部可“一劳永逸”的教科书,也难做到每年印行一次新版。
本书首版问世后,同仁们对其中奇谈怪论的批判以及附带对刍荛之见的认同,一直萦绕于我心,不经意间,“本人存用”的教科书上已留下稠密的修补删改记录。
于是,我拟定以经常修订的方式,“经营”这本教科书(虽然好几家出版社约我改换书名在其处出版,但我眼下还没有“移情别恋”的欲望)。
或许若干年后,教科书的体系已面目全非,观点也改弦更张,但我不会自动放弃和中止这本教科书的“经营”。
本来,第一版付梓后不到两年,便有同仁诚挚地建议我根据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进行修改,但我反复扪心自问的是:仓促修订能否给读者以新版的感觉?由于当时未能做出肯定应答,便寻思着在多发现、多研讨一些问题后再作修订。
去年在刑法学大师云集的德国学府访问期间(2002年3月至9月),拜读了阿图尔·考夫曼“并非仅为法学研究人所写,读者对象也包括法律外行人”的《法哲学》一书。
考夫曼在“导言”中写道:“任何刑法法律人都不会借助一本五十年前,或只是十年前所写的作品(法条释义、教科书),来解答一个案例。
这种作品几乎只能作为历史文献。
”(Arthur Kaufmann,Rechtsphilosophie,C.H.Beck,1997.S.4.)这段活令我寝食不安:拙作《刑法学》倘若不从速修订,是否会被人作覆瓿之用,且不符合“历史文献”的构成要件?于是,修订欲望愈为强烈,回国之后便着手实行。
本次修订,仍以刑法的法益保护(含人权保障)目的为核心,维持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罪刑各论的总体系,删除了第一版的“犯罪客体要件”与“定罪”两章,其中的必要内容纳入相应章节。
犯罪论方面,立于客观主义立场,采取结果无价值论(修改了第一版中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并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
在刑罚论方面,站在并合主义立场,使相对报应刑论的主张更为明确。
总的来看,在体系的思考与问题的思考之间,本书更注重了后者。
与此同时,以下几点也是我修订时企望实现的:既立足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又将论题置于世界刑法学之林思考;既评介中国的理论学说,又从学派之争的视角进行分析;既解释现行法条,又阐释规范背后的理念;既阐述刑法理论上的要害与重点,又预测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与已经遇到的难题;既发表白以为成熟的见解,又提出自己尚难回答的疑问。
作者末学肤受、学识谫陋,加之仓促付梓,校改不周,不仅企图奢望可能未遂,而且错漏舛误定然难免。
法律的解释并非真理的判断,而是价值的判断,不能被事实证伪,难以被实践检验,所以,我不得不时常以怀疑的眼光审视自己的观点。
本书针对许多争议问题与通说观点发表的舐皮论骨之见,还待国人贤达衡定。
人文科学的研究,并非一种独白的个别行为,而是需要对话与沟通,需要学术批评。
学术批评使我获益匪浅,因为“旁观者清”,参与讨论的学者,更易于发现对方的遗漏,更善于寻摸对方的缺陷;面对学者的批评,我必须补救原本的观点或者创建崭新的理论。
正因如此,若能博得同仁们的不吝赐教,下次修订时得以采摭群言,将是笔者莫大的荣幸。
本书第二版得以付梓,得益于多方的协力与襄助,对于他哋们的感激之情,委实难以言表;为免挂一漏万,恕我不一一列举他哋们的尊姓大名,但我要由衷地、真诚地道谢:感谢传道并解惑的恩师!感谢博达却谦和的学者!感谢坦荡又精诚的朋友!感谢友善且宽厚的同事!感谢聪颖而厚实的学于!感谢可敬和可爱的家人!张明楷2003年6月于清华园导言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
刑法学也不例外。
最广义的刑法学(可谓刑事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等内容。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阐述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本书尝试一种中间意义的刑法学,即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但必要时仍然会涉及刑法史学与比较刑法学。
[1]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但随着立法的发展、法学的发达,最广义刑法学中的许多内容,如犯罪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等都逐渐演变为独立的学科,不再属于刑法学的范畴,而与刑法学相并列。
因此,刑法学与这些学科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犯罪学以犯罪原因与对策为研究对象;有关犯罪原因的结论必然影响刑法理论,但刑法学一般不直接研究犯罪原因;刑法学只是研究追究刑事责任方面的犯罪对策,不像犯罪学那样从更广泛的范围研究犯罪对策。
监狱学是以监狱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主要探讨如何执行刑罚;刑法主要研究适用刑罚的前提与方法。
刑事诉讼法学以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属于程序法学;刑法学属于实体法学。
二者紧密结合,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法益。
刑事侦查学是以犯罪侦查的策略和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研究如何发现已然犯罪;刑法研究如何认定犯罪与处罚犯罪。
刑事侦查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刑法又指导刑事侦查。
比较刑法学是对各国刑法的规定及其根据进行比较的学科;刑法学一般以本国刑法为研究对象,但在难以得出合理结论的情况下,也将比较各国的刑法规范、审判实务作为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史学以历史上各种类型的刑法和刑法思想为研究对象;刑法学以现行刑法[1]以下使用的刑法学一词,如无特殊说明,一般指这种中间意义的刑法学。
为研究对象。
但为了把握现行刑法的来龙去脉,刑法学也可能使用历史解释的方法。
如前所述,本书所称刑法学,是包含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刑法学,其具体研究对象包括:(1)刑法本身,如刑法的概念、性质、地位、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等等;(2)刑法规范与规定,即刑法对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3)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4)对刑法规范的立法解释;(5)对刑法规范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具体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6)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与问题。
二、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
不难看出,二者密切联系。
离开刑法哲学的刑法解释学,因为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
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因为没有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
诚所谓“没有诠释的分析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2]因此,只有以法哲学为基础解释现行刑法的学科,才是真正的刑法学。
刑法解释学不是低层次的学问,对刑法的注释也是一种理论,刑法的适用依赖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