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检务督察模式的困境及法治化改革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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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 制度化

检务督察 制度化

检务督察制度化(最新版3篇)篇1 目录一、检务督察制度化的背景1.检务督察的概念及其重要性2.制度化前检务督察存在的问题3.制度化的目的和意义二、检务督察制度化的内容和特点1.制度化的主要内容2.制度化的具体措施3.制度化的效果和影响三、检务督察制度化的实践和成效1.制度化在实践中的应用2.制度化的成效和意义3.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篇1正文一、检务督察制度化的背景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旨在保障公正、廉洁、高效的司法秩序。

然而,在制度化前,检务督察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督察工作的随意性较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开始推动检务督察制度化。

二、检务督察制度化的内容和特点检务督察制度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统一的督察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的督察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等。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检务督察工作规则》,建立专门的督察机构,加强教育培训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检务督察工作更加规范化、专业化,提高了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检务督察制度化的实践和成效检务督察制度化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使督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了督察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其次,完善的机制使督察工作更加全面和深入,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廉洁。

最后,明确的责任分工使各部门更加注重自身建设,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然而,检务督察制度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督察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督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需要不断提高等。

篇2 目录1.检务督察制度化的背景和意义2.检务督察制度化的主要内容3.检务督察制度化的实施效果4.检务督察制度化的未来发展方向篇2正文检务督察制度化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推进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制度化的背景和意义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检察机关面临的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需要通过更加严格的内部监督来保障公正、廉洁、高效的执法形象。

浅析检务督察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浅析检务督察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浅析检务督察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作者:彭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5期摘要检务督察制度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为目的,具有全局性、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

经过近9年的实践,检务督察制度在日渐成熟的同时,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

本文在分析北京市检务督察制度运行的基础上,指出检务督察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内部监督作者简介:彭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17-02201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指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是检察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要求,要把加强内部监督放到与加强法律监督同等的位置来抓。

本文通过对当前检务督察运行情况的分析,以期能够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当前检务督察制度运行模式(一)检务督察的定义和特点在2007年最高检出台的《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将检务督察定义为: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新方式,具有全局性、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

就督查内容涉及范围之广,体现了检务督察的全局性;对执法办案的督察和督察规范化的要求,需要检务督察具有专业性;设立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表现出检务督察的相对独立性。

(二)检务督察制度的运行模式全国各地区在开展检务督察的工作中形成了南北两派,南派是以湖南、福建为代表的案件质量督察体系,北派是以河南、河北等地为代表的以检风检纪等为重要督察内容的全方位督察体系。

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在不断探索中,形成了具有首都检察特点的检务督察模式,在规范执法和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方面发挥了促进和保障作用。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行为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职能,然而在当前的社会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其中包括各种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的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下面我们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究,提出治理对策。

一、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政策和法规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在监管权力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导致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然而,监管权力一直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核心问题。

因此,如何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需要面对的书面。

为了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我们应该改革检察监督制度,打破现有监管机构的垄断,加强人民检察机关的权力,逐步拓展行政监管的范围。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立法上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完善各类法规和条例,推进法制建设,确保行政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监管有限目前,行政监管的人员和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的,这直接导致了行政监管的不足和盲区的存在,进而使得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度加大。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行政监管的人员的培养和宣传,提高他们的监管能力和效率,逐步加强行政监管的力度,确保监管工作的开展和向全覆盖的局面发展。

三、专业能力不足行政监管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专业能力,这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专业能力缺乏,会导致监管出现失误或盲区,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和各种问题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加强专业培训和学习,完善行政监管的知识体系,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主要包括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开展,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检务督察工作调研报告

检务督察工作调研报告

全文共计3133字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逐步加快,**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检察工作也随之不断发展,检察业务不断深化,任务也越来越重,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依法、公正、规范、文明办案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因此,建立以规范检察内部执法办案和队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检务督察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对此,全市检察机关和全省检察机关乃至全国检察机关都为此作了不少的努力和探索,但目前还没有相对统一的制度和督察模式。

近来,本人就检务督察工作,在本市范围内作了一些调研,并谈点初浅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督察工作并非新的名词,也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和制度,各地各部门也早就开始探索过,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对检察机关而言,检务督察工作还是一项新的机制。

从调查表明,在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确有必要,而且条件和时机均已成熟。

一是,从外部看,尚有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如公安机关,对这项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已有多年,并制订了警务督察条例,各级均成立了警务监察室或督察员,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地方政府部门,也建立督查室(督察室),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督察和各项工作任务的督查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是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是上级院的要求。

今年初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和案件质量督察工作,同时督察工作是今年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工作的深化和发展。

**检察机关早在三年前,就开展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并制定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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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警务执法督察工作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浅谈当前警务执法督察工作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浅谈当前警务执法督察工作中存在的几点问题(ⅩⅩ派出所执法执纪监督室)ⅩⅩ年河南省警务机制改革以来,执法督察制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的作用,警务执法督察制度是符合公安机关性质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保障公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公安队伍廉政和规范化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当前警务执法督察制度存仍然有着机构设置不合理,公安执法督察监督制约机制不合理,制约了执法督察职能的有效发挥;执法督察职能界定不合理,影响了执法督察工作的严肃性;工作体制存在矛盾,不便于公安警务执法督察工作的实施;执法督察人员自身素质与警务执法督察工作不相适应,影响了执法督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损害了执法督察队伍的形象,也阻碍了执法督察工作的深入、全面开展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对建立公安执法督察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足;领导认识不到位,导致领导重视不够,支持不到位,民警认识模糊,接受执法督察意识淡薄。

针对上述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本文结合实际提出了以下对策:即始终把有效预防和制止民警违法违纪为目标,加强理论研究,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干警对警务执法督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超前控制、从严查处”为工作原则,改革并完善执法督察体制,创新执法督察模式,强化执法督察队伍建设,整体推动警务执法督察工作上台阶。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47条规定,国务院于1997年6月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执法督察条例》。

十几年来,各经公安警务执法督察机构及其民警不辱使命,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现场执法督察和专项执法督察,推进了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和规范化建设。

实践证明,警务执法督察制度是符合公安机关性质、职责和任务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保障公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对增强人民警察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人民警察严格依法行政,推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法治督察工作现状及改进措施范文

法治督察工作现状及改进措施范文

法治督察工作现状及改进措施范文法治督察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然而,当前法治督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法治督察工作的现状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法治督察工作现状1.法治督察力量不足。

在当前的法治督察工作中,监察系统的覆盖范围相对狭窄,缺乏对地方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有效监督力量。

同时,督察人员在素质和能力上也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提高。

2.督察范围和方式有限。

目前法治督察主要针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共安全机关等单位,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等社会领域的法治建设监督力度不够。

同时,在督察方式上,主要采取的是抽查、交办、举报等被动的方式,缺乏主动性。

3.督察结果问责机制不完善。

尽管目前已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但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力度和效果仍不够明显。

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和惩处,使得一些人对法治督察工作缺乏足够的敬畏之心。

二、改进措施1.加强法治督察力量。

一方面,要完善监察体制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监察力度,建立健全多级监察体系。

另一方面,要加强督察人员的培养和选拔,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确保督察工作的有效推进。

2.扩大督察范围和方式。

除了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共安全机关等单位进行监察外,还应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等社会领域的督察力度,推动法治建设全面覆盖。

同时,要加强督察的主动性,采取定期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提高督察的广度和深度。

3.完善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追究。

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力度,形成强烈的震慑效应。

同时,要加强督察结果的公示和公开,让群众了解到督察工作的成果和效果,增强其参与感和满意度。

4.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推动全社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推广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对法治的认同和支持,为法治督察工作提供更广泛的社会基础。

检察机关的督查工作的作用、不足及强化思路-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检察机关的督查工作的作用、不足及强化思路-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多次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巡视督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情况通报制度、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找出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碍和困难。

抓好督查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督查工作作初浅探讨。

一、检察机关督查工作在推动检察决策落实中的作用根据《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督字有察看、监管、督促的意思;查字有检查、调查的意思。

从字面理解,督查就是督促检查。

检察机关督查工作是相对贯彻落实而言的,它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 一方面,督查工作是党组、主要领导作出决策后,为实施决策而作出的监督、指导、反馈活动; 另一方面,是专门督查机构根据党组、主要领导授权,对决策落实而进行的监督、指导、反馈活动。

这里所讲的督查是指经过党组、主要领导授权,而进行的监督、指导、反馈活动,目的是确保各项检察决策目标的实现。

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一是在抓工作落实上起到监督员作用。

检察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有的需要不同的单位或内设机构共同完成,有的由某个单位或内设机构完成,不同的单位或内设机构落实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各不相同,完成的阶段、时限、效果也各不相同。

因此,需要通过督查部门随时掌握各单位或内设机构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有力提醒、监督、检查,督促不断推进工作任务的落实,促进整体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是在完成决策目标上起到指导员作用。

督查工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任务的不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院、一线部门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并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工作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单位或内设机构完成决策目标情况进行指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或意见,使各单位或内设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预期工作目标。

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现行的检察体制在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一些结构性矛盾和功能性缺陷日益凸显。

一方面,检察体制遭受缺乏足够人手和技术资源的困扰,使得法律工作者无法更有效地实施公共秩序和特定社会意识形态。

另一方面,法律解释和执行存在变异,使改革努力变得更加低效。

此外,检察机关的人权保护能力也被严重低估,使其无法应付不断增长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的紧张压力。

针对这些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改革设想可以简要概括如下:首先,增加检察机关的人手和技术资源,包括检察官、行政职员以及具备刑事检察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

政府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检察机关提供更多的经济资源,以保证他们的工作环境,同时也帮助他们拥有更先进的科学技术,以提高他们的工作效果。

其次,加强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解释系统,改善法律执行力度,使检察机关能够更有效地实施公共秩序和特定社会意识形态。

再次,加强检察机关人权保护能力,在了解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积极地推行人权立法,更协助众多受害者维护其合法权利。

最后,检察机关应采取有效的宣传活动,提高检察官、行政职员以及社会公众对检察体制的认知,使其能提出更完整、适当的法律建议,从而实现检察体制有效运行的目标。

从上述改革设想可以看出,检察体制的有效发挥作用是解决社会问题所必需的,因此应抓紧进行检察体制改革。

改革应从增加检察机关的人手和技术资源开始,加强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加强检察机关的人权保护能力,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体制的认知,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的建设和每个公民的权利的完整保护”的目标。

检察体制的发展以及改革的进程最终将为社会法律治理提供有益的帮助,从而帮助政府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健康发展。

总之,检察体制现行存在一些挑战,但对此我们应当采取积极的行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察体制改革,为社会所需,为国家发展所需。

检务公开的困境与对策

检务公开的困境与对策第一篇:检务公开的困境与对策司法制度改革之检务公开的困境及对策根据市委政法委通知精神,县检察院在进一步对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对当前检务公开制度尤其是基层院检务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推进提出如下看法和措施。

一、检务公开制度的现实困境经过多年的补充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赞扬。

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阻滞了检务公开效能的充分发挥。

(一)认知偏差阻碍了检务公开制度的深刻性检务公开制度运行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以各种方式推进检务公开,使之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效果更深入,但不可否认,一些检察机关、检察干警在认知层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轻视检务公开的重要性,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会干扰、影响办案,阻碍正常的检务活动,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二是简化检务公开的运作形式,认为检务公开是为了解决检务运行中的梗阻现象,一味地检查下级机关的权力运行渠道是否畅通并加以调整,更有甚者认为“检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检察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检察机关的一种手段,从而虔诚地表白检察机关需要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二)限度不明弱化了检务公开制度的实效性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制度实行中存在着公开内容庞杂,限度不明的问题。

一方面,有的检察院公开内容过于保守,只选择一些一般的平常事项加以公开,如职能部门的性质和任务、权利和义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的内容,而对群众迫切要求知道的敏感、热点、焦点问题避而不谈或者只是在文字上公开、实际操作不公开,枝节问题公开、涉权问题“暗箱操作”;另一方面,有的检察院没有掌握好检务公开的度,没能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将不应公开的内容也公开了。

这些现象挫伤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导致检务公开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形式单一限制了检务公开制度的全面性在实践中存在的检务公开的形式多是停留在某个宣传日、某项法律出台的某个时节、开展重大活动的某个时机,不能做到检务公开的全天候、全领域、全员性,在时间、地点、人员上都不同程度的存有盲区,检务公开也就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让某些人了解,对于大部分社会公众来说,还没有被完全吸收。

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现行我国检察机关是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依据,由检察院作为唯一的独立法律机构,以人民检察院为核心,并含有中央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组成的法律监督机构。

它是不受行政机关、政党、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影响,具有独立性的司法机关,其职能是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保障国家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现行检察体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到检察机关在组织结构上的不完善,在职能设置上的不当,在缺乏权力的遏制下,在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上的缺失,以及在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上的不足等方面。

首先,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不完善,检察院的管理机构尚未建立,检察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未得到有效实施,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力边界不清晰,检察院工作机制和流程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其次,检察机关在职能设置上有诸多不当。

检察机关虽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其职能,但实际上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仍然不够明确,且其在司法审判、司法检查以及公益诉讼等方面的职能设置仍然不够合理。

再者,检察官在职业道德上也存在着缺失。

检察官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确保公正、公平、依法、公开地实施职责,但是现行体制下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着许多欠缺,检察官们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无法很好地实施相关职责。

最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不足。

由于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上的不完善,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使得检察机关在执行职责时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无法很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以上就是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那么如何改革现行检察体制呢?首先,要充分落实宪法和法律,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加强检察官的权力制衡,使检察官能够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要加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通过不断的培训,让检察官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公正性、公平性、依法性、公开性等职业道德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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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检务督察模式的困境及法治化改革方向研究
作者:陈倩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4期
摘要通常情况下,加强对检务督察模式的创新是实现检察管理全面改革的重要环节,但是,检察管理在改革和创新的过程中,面临着很多困境,例如:角色困境、法律困境、机构困境等,因此,检察管理法治化改革工作任重道远。

基于以上情况,本文针对影响我国当前检察管理模式创新的主要困境进行简要的分析,同时对如何更好地做好检察管理法治化工作进行探索,并提出相应的改革策略,以实现检察管理法治化改革目标,希望通过这次研究,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的参考。

关键词检务督察模式困境法治化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ki.1009-0592.2020.02.048
随着我国对检察管理法治化改革和创新进程的不断推进,对检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因此,检察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对实现检察管理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有利于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贯彻和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

但是,当今中国仍处在法治建设不够健全的阶段,因此,加强检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面临着众多的挑战,因此,必须结合影响我国当前检察管理模式创新的主要困境,提出行之有效的改革策略,以保证检察管理法治化改革工作能够朝着积极、稳定、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一)角色困境
角色困境主要是指在定位检察官的身份时,与独立行使检察权发生了矛盾和冲突。

其具体表现如下:第一,角色错位。

由于我国传统社会专制集权统治观念根深蒂固,我国司法一直不具备独立的司法精神,其具体原因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检察机关人事对地方政府形成了很强的依赖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难以独立的痛心,由于地方检察机关缺乏对同级政府相关权利的制约和监督的能力,导致检察官难以形式正确的价值观。

第二,权力错位。

由于我国在实践检察管理过程中,采用了司法管理与行政管理并行制度,导致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检察权,又加上上级部门的不合理干涉,造成检察官连最简单案件处理能力都不具备。

(二)法律困境
法律困境主要是指检察官法与公务员法存在矛盾冲突。

其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法律体系的冲突。

由于我国一直采用“一府两院”的管理模式,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检察机关拥有与政府同等地位,如果将检察人员归属于公务员队伍管理中,就相当于要承认检察机关要服从于行政机关管辖,为了避免以上现象的发生,人大只有监督“一府”的权利,显而易见,这种管理模式与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制度构建上的混乱。

由于检察官法不具备立法价值,导致检察官法很容易被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所代替,这样一来,导致设计现有制度过程中出现制度构建上的混乱问题。

(三)机构困境
机构困境主要是指在设置检察机关内部的机构时无法与检察官的分类管理相统一,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其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机构庞大繁杂、管理效率低下。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分工不明细,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且办理流程过于复杂,没有充分发挥司法效能,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第二,内设机构行政化设置趋势严重。

通常情况下,内设机构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检察机关的行政化,除此之外,检察工作人员同样也被“行政化”,例如:我国制定了一套公务员晋升渠道流程,导致检察官独立行使权力变成了摆设,无法起到应用的作用。

(一)增强权利意识,塑造法治的文化基础
公民对权利的追求和敬畏对保证法治的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它一方面充分彰显了公民确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为法治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文化基础。

我国在实践检察管理的过程中,要在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检察官职业权利的基础上,加大检察管理法治化的改革和创新,由于检察管理的对象是人,因此,要想促进实现检察管理的创新发展,必须切实维护和保障检察官职业群体的各项权利,为了有效提高检察官职业群体的权利意识,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采用宣传、教育等一系列措施,提高检察官职业群体的权利意识,与此同时,还可以引导和鼓励检察官职业群体积极参与政治和执法表决的体验活动中,让他们在活动的体验中,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权利意识。

第二,在实践检察管理的过程中,通过采用创新管理体制和限制权利等方式,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以达到提高检察官职业群体权利意识的目的。

由此可见,通过不断的提高检察官职业群体的权利意识,为检察管理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文化基础。

(二)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塑造法治的人文基础
检察官队伍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在该队伍管理范围不涉及非普通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仅仅是利用司法技能的专业知识履行对法律职权的监督。

检察官队伍职业的特殊性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其检察管理的特殊性,也就是說,检察官队伍在检察管理的过程中,不能采用普通行政管理的模式,必须采用符合司法权运作规律管理模式,真正走向司法化道路。

这种管理模式的应用,彻底摆脱了行政权对检察管理的干预,提倡依法独立行使的方式
实现检察的管理,这样一来,从根本上摆脱了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预和影响,除此之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用事实说话,依法办案,禁止在办案的时出现走关系、交人情,从而最大限度的提高案件处理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正义性,进而为更好的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此可见,通过不断的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更好的塑造法治人文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关于这一策略的落实,一定要引起相关检查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规范权力运行,塑造法治的环境基础
不言而喻,权力的行驶有效的促进了社会的有效治理,反过来,社会的有效治理充分发挥了权力的行使作用,但是,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注意权力的边界性和外延性,避免因滥用权力而干涉他人的权力现象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的尊重和敬畏他人的权利。

因此,加大对权力的制约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权力本身具有很强的傲慢性和与自发扩张性,因此,想要实现对权力的控制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有效的控制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充分的发挥权力相互制约的作用,从而有效的控制滥用权力的不良局面。

例如:我国在实践检察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在严格遵守权力相互制约的原则,对检察权进行配置,一方面要不断的强化机关内部权力的制约力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的提高人大、和法院对机关内部权力的制约力度。

第二,还要采用公民权力监督的方式,不断强化对检察权的制约力度。

例如:充分的发挥公民个人权力和新闻媒体等公共权力的监督力量,通过采用献言献策、参与政治的形式,实现平等的交流和互动,从而更好的监督检察管理工作,以达到有效控制检察权的目的。

综上所述,严格遵循司法权运作客观规律是实现检察管理模式改革和创新的必要条件,而在此基础上,我国要想从根本上改革和创新检务督察模式,更好的推动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做好检察管理法治化工作,因此,相关部分一方面要不断的增强权利意识,从而实现对法治文化基础的塑造;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力度,从而达到塑造法治人文基础的目的;除此之外,还要规范权力运行,塑造法治的环境基础。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检察管理法治化改革工作的有效开展,从而提高我国整体法制化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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