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委员会工作、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的关系
浅谈如何做好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浅谈如何做好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浅谈如何做好案件监督管理工作:2014-8-2 15:26:41浅谈如何做好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案件管理改革是检察业务工作的创新,是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举措以及提升案件管理监督水平的重要手段,开展案件统一管理对于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执法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管理明确了案件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四项基本职能。
其中管理、监督职能是案件管理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是案件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切实履行好案管职能的重要体现,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从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出发,对做好案件监督管理,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做好案件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
可见,内部监督管理是案件管理的应有之义,为案件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
案件的监督管理是通过“统一,符合标准就移送、报送,不符合的就向办案科室反映,要求补足相关材料后再移送、报送,这样就把严了案件出口质量,杜绝了不合格案件从检察机关出去,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二)、打造好案件的流程监控平台。
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是做好案件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严格规范执法的基础。
打造好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平台,就能将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到办理案件过程的各个环节,能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办案情形,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办案超期和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违法违规办案的发生。
案件流程监控管理实质上是要对执法办案整个过程的跟踪监控,是在统一案件进出口的基础上,通过对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办案期限的掌握、法律文书的适用以及检察环节处理决定的审查,确认办案是否做到依法、客观、规范,因此打造好案件的流程监控平台,就是确保每一个案件在检察环节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办理。
工作心得:检务督察制度运行实践研究

工作心得:检务督察制度运行实践研究检务督察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促进检察人员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推手。
通过对当前检务督察工作现状的总结和剖析,提出构建案件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衔接机制的设想,以求推进检务督察工作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指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是检察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要求,要把加强内部监督放到与加强法律监督同等的位置来抓。
而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检务督察的概念、出台背景及意义(一)检务督察的概念检务就字面意思来看,是各项检察工作,包括检察业务检察队伍和检察事务;督察是监督察看的意思。
检务督察就是对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察事务规范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察看。
括而言之,检务督察指的是对检察事务的监督检查。
有人将检务督察定义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以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为核心,以检察权行使的合法性、正当性为监督内容进行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及干警办案活动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对检务督察进行了界定,明确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该规定对检务督察的内涵外延、机构设置、职能范围和运作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大致的规定。
(二)检务督察的出台背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检察机关承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与起诉工作分离开始,延续至上世纪90年代举报与侦查的分离、批捕与起诉的分离,检察机关一直在进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探索。
举报、侦查、批捕与起诉这些工作分别交由不同部门行使,并由不同的副检察长分管,且设置了具体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的层层把关的办案模式、以及后一环节制约前一环节的办案制度,均是为了防止办案人员不当行使权力。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督办与督查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督办与督查近年来,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案件的督办与督查工作。
本文将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督办与督查的意义以及具体的工作流程。
一、案件督办的意义与重要性案件督办是司法部工作人员为了确保迅速、公正、公平地办理案件而采取的措施。
其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点:1. 提高案件办理效率:通过督办,可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避免因审批流程繁琐、效率低下等原因导致案件滞留或拖延。
2. 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督办可以促使办案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防止出现瑕疵或错误判决。
3. 维护公正公平:通过督办,可以避免办案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
二、案件督办与督查的工作流程1. 案件上报与申请:当一个案件需要被督办与督查时,相关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将案件的基本信息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并申请督办与督查。
2. 督办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将对案件的督办申请进行审批,包括是否符合督办条件、案件的紧急程度等。
3. 案件分派:一旦督办审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将会对案件进行分派,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督办与督查工作。
4. 督办与督查:分派到的工作人员将对案件进行全面的督办与督查,包括案件的进展情况、关键节点是否得到落实、案件办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等。
5. 进度汇报:工作人员需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包括已完成的工作、遇到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计划。
6. 督办结果:一旦案件得到妥善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将对案件的督办与督查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估。
三、司法部工作人员案件督办与督查的问题与解决方法在实践中,司法部工作人员案件督办与督查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面将列举几个常见问题以及相应解决方法:1. 督办监督不力:部分工作人员可能无法做到全面监督案件的办理情况。
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监督,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履行督办与督查职责。
试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委会的关系

试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委会的关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我国当前检察机关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理清责任划分,理顺司法权力运行线条,让承办者决定,让决定者负责,对促进实现检察权的合理运行,实现检察办案的去行政化,保证检察权的合理运转,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检察官队伍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
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是检察长主持下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议事决策机构,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建立检察官办案制度,正确处理好检察官办案制与检委会之间的关系,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更好地发挥好检委会的作用,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意义十分重大。
一、正确厘清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委会之间的关系(一)领导关系: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并不是要废除检察长或检委会的领导,而是合理地界定检察长或检委会和员额检察官之间的权力界限。
员额检察官在检察长或检委会领导下行使职权,建立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虽然打破了传统上检察机关办案“三级审批制”,即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但员额检察官必须接受检察长或检委会的领导。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委会有权改变或者部分改变员额检察官的决定。
原则上员额检察官应当执行检察长的决定,当员额检察官的意见与检察长的意见不一致时,员额检察官可以建议把问题提交检委会讨论。
检委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员额检察官对决议须无条件执行。
尤其对于重大、复杂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委会随时有权对员额检察官领导、指挥和发布指令。
(二)业务指导与考评关系。
检委会汇集了检察院各项业务中绝大多数精英,是检察业务工作的最高智囊机构和决策机构,它对员额检察官办案在业务上具有指导和考评职责。
一是定期组织办案检察官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二是对办案检察官业务予以指导。
尤其在办案过程中,员额检察官因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社会反响强烈、当事人缠访闹访、上级检察机关密切关注的案件、以及最终处理决定与司法辅助人员有较大分歧的案件,可以提议召开检委会共同对案件进行讨论,形成讨论意见供员额检察官参考;三是检委会对员额检察官实行年度考核,对合格者继续留任,不合格者取消资格,逐步形成一套能者上,庸者退,优胜劣汰的员额检察官竞争机制。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文章3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第一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加强案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保障案件质量。
各基层检察院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来,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化程度不高、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流程不规范等,还有一些基层检察机关面临案件数量大,疑难案件多的困境。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清晰的认识,并应提出相应对策。
就实务层面来说,当前一些基层院所尝试的案件管理模式有不少创新之处,新兴事物的出现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当前案件管理状况做一些探讨。
一、本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指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严把案件进出口 ,控制办案环节,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我院案件管理中心于成立于2023年6月份,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9件,办案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覆盖了全院主要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
案管中心主要职能为:(一)案件受理、分流和赃证物管理。
案管中心将原先各业务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统一起来,对全院案件实行网上受理、分流,对冻结、扣押涉案款物及收缴的赃款赃物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否超期、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后移交业务部门或承办人。
在案件受理中以程序审查为主,辅之于实体审查。
针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自侦部门不立案或撤销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应办案部门申请,对移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追加漏犯、漏罪及变更强制措施等进行审查。
案件办结后,将需要送达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统一送达侦查、审判机关或有关当事人。
(二)定期对业务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
充分运用办案系统软件,对案件实行动态登记录入,随时掌握诉讼进程并提供各类案件的详细统计数据,通过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在掌握案件管理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基层院应灵活开展检务督察以更好的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

基层院应灵活开展检务督察以更好的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作者:杜刚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关键词】基层院;检务督察;服务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机构设置虚化,影响检务督察效能发挥当前基层院由于受编制和人员的限制,检务督察工作通常由纪检监察部门代为履行,这在客观上弱化了检务督察的职能。
这种情况下检务督察工作开展的好不好就完全取决于领导是否重视,如果领导不重视,可能连最基本的督察器材都配备不齐,更不要说经常性的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二)督察手段简单,难以对执法办案动态监督目前检务督察的手段规定了暗访、现场和专项督察三种方式,虽然采取这些方式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违反工作纪律和检容检纪方面的问题,但是对执法办案的问题却难以发现,更谈不上监督整改。
(三)督察制度不健全,导致督察效果软化由于督察保障机制、督察结果运用机制、违规违纪处理机制不健全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每次督察后,仅仅以检务督察通报结束工作,检务督察的实施和结果的运用流于形式,失去了其应有的刚性特点,致使检务督察制度落实难到位,检务督察的成效不明显。
二、我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尝试针对检务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院在近年来的检务督察工作中,通过加强督察力量,拓宽督察范围,创新督察方式,规范督察程序,促进检务督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一)加强检务督察力量一是成立检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检务督察领导力量。
一把手亲自担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监察科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组长兼任,政治处、办公室负责人和监察科全体为办公室成员。
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检务督察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调整检务督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加强检务督察工作力量。
任命纪检组长为督察长具体组织日常督察工作,政治处、监察科的负责人为副督察长,为监察科增配精通法律业务的专职内勤,各业务部门按照要求明确了检务督察联络员,负责协调配合检务督察工作,为检务督察工作正常进行提供了人员保障。
职务犯罪案件监检互相制约关系初探
职务犯罪案件监检互相制约关系初探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需要执法机关的精心调查和监察机关的准确审核。
监督检察机关的职能是对执法机关进行监督,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两者的紧密配合,相互制约,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至关重要。
本论文将就职务犯罪案件监检互相制约的关系进行初步探讨。
一、执法机关与监督检察机关合作关系1. 执法机关的立案调查必须得到监督检察机关的支持和监督执法机关在立案调查过程中,需要查证证据、侦查取证等诸多环节,对公务人员来说涉及的是他们本职工作的相关事宜,需要执法机关与公务人员保持联系。
在这种极为敏感的情况下,监督检察机关可以维持公务人员的利益,同时诉求执法机关不得造成任何的误解、损失和漏洞,使得案件调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 两者需要建立合作机制执法机关与监督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需要建立合作机制。
目前,合作机制已成为国际上执法机关合作的重要方式。
在我国,执法机关与监督检察机关之间可以通过立案通知、答复书等方式保持联系,在监督检察机关的支持和监督下,执法机关调查案件更加有保障。
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1. 监督执法机关的立案工作监督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对执法机关的立案资料进行审核,保障立案的严谨性。
监督检察机关对立案工作的监督不仅仅是审核工作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对立案理论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审查。
只有在执法机关充分了解立案理论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在侦查取证工作中,执法机关的调查和监督检察机关的审查必须相互配合。
监督检察机关针对侦查取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进行具体的指导。
在整个侦查取证工作中,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障案件的合法性和案件的真实性。
三、两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基于执法机关和监督检察机关的合作机制和监督关系,两者之间形成了相互制约的关系。
这种关系可以使得执法机关的调查保持完整性,同时也保障了监督检察机关的审查。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执法机关能够对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每个环节都是合法有效的。
进一步强化检务督察 全面规范执法活动
1规 范审查 逮捕 、 和查 办职 务犯罪 的办 案程序 。 ) 起诉 在审查 逮捕 、 诉和 起 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 各种执法行为规则散见于法律 、 司法解释和上级检察 院的有关规定之中, 实践中难以系统学习和掌握。 为此, 应建立职务犯罪案件 和 审查逮 捕 、 诉 案件办 案规 则。 起 2规范与侦查 、 ) 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度。 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和 进行, j 对 提前介入 、 补充侦查 、 证据展示 、 普通程序简化审 、 量刑建议、 案件汇报协调等 涉及公 、 、 检 法三家相互关联的诉讼行为作出规范, 明确各 自 的权利义务 , 避 免相互扯皮 , 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促进诉讼活动的规范进行。 2 确定案件质量标准 , 3 实行执法责任和错案追究制
责任 的依 法依 规予 以追究 。
3 检 务督 察工作 的发展
2 进一 步强化 检务 督察 , 规范执 法活 动 按 照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的部署 ,全 国各 地检察 机 关都 先后 制定 了检 务督 察 制度 , 开展 了检务 督察 活动 , 相继 有力 推动 了检察机 关 的全面 建设 , 同时也
作发 展 。
关 键 词 : 务 ; 察 ; 法 活 动 检 督 执
检察机关内部对行使检察权的监督, 主要是《 刑事诉讼法》 相关司法 和《 解释》 规定的各执法环节相互监督制约 , 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对有关案件的监 督,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干警的监督等 , 随 着形势的发展 , 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内部监督 , 以科学的长效 机制 促进公 正执 法显得 越来越 重要 。 因此 , 深化检 察 改革 过 程中 , 在 贯彻科 学 发展观, 通过建立检务督察制度 , 进一步强化检务监督, 全面规范执法活动 , 正 确履行 法律 监督 职能 , 保证 司法 公正 , 进实 现 促 衬会 公平正 义具有 重要 的意 义。 1 当前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思想认识与检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不相适廊。检务督察从本质上来说 . 1 也就是分权制约理论在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过程中的具体运用 , 目的就在于 通过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督察机构来增加 自身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 , 促 进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廉浩l 生和透明性, 确保执法公正。但开展检务督察 的过程 中 , 势必会 作 出一些 否定 性评 价 , 现有 的考评 、 从 考核 机制 而言 , 这不 仅影 响检 察领导 干部 的政 绩 , 同时影 响检察机 关 自身 的形象 , 为领 导层 , 作 有 的不 愿 自我 揭短 ; 事检 务督察 的人 员 , 而从 和同事们 抬 头不 见低 头见 , 想上 思 则会存在畏难『 不敢监督。 青绪, 1 机构设置与检务督察工作的主体要求不相适应。目前, . 2 从全国部分省市 推行的检务督查制度来看 ,督察机构均作为检察院内部的一个职能机构, 有 的设置在法律政策研究室 , 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合署办 公 , 的作 为检察 委员会 的— 个下设 机构 , 检察 长和检 委会负 责 。 有 对 监督权 内 在的位阶优势无法体现, 造成一些业务部门认为检务督察办公室在“ 夺权” 或 者“ 越权”有抵触 『绪。 , 青 1 人员状况与检务督察艰巨的任务不相适应。尽管 目前各地在推行检务 _ 3 督察工作制度时, 有不同的模式 , 重点各有不 同, 但它们包括 同样的核心内 容, 就是对检察干警行使检察职权的全面督促检查, 归根结底是要确保检察 执法质量。因此 , 检务督察工作任务非常繁重, 涉及范围很广 , 而检务督察J 二 作人员的配备与繁重的工作任务极不适应。检务督察人员长期处于人少事 多、 被动应战的状态 , 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而 不同程度地制约着督察工作的 开展 , 使很多督察 内容难以落到实处。 l 督察手段与检务督察职能的需要不相适应。在信 息 4 方面 , 由于没有建立 有效的信息平台, 仅靠检委会会前审查和检察长决定督察事项作为督察线 索 , 的范围 和空间 有限 , 及时 发现执 法办 案过程 中存在 的问题 。 督察 不能 部分 干部 还存在 凭 老经验 对待 新 问题 , 以老 方法 解 决新 隋况 , 在工 作 中往往 一 味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实施办法(试行)-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遵守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条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市院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为落实市院党组提出的工作原则、工作思路、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第五条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
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督察长一名,由院级领导担任;设副督察长二名,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督察委员会委员由办公室、人事处、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协调指导处、渎职侵权检察处、控告申诉处、警务处、三办、行政装备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检务督察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4名。
第六条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和组织全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三)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四)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五)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包括检务督察通知、检务督察建议、检务督察决定等);(六)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务犯罪案件监检互相制约关系初探
职务犯罪案件监检互相制约关系初探
职务犯罪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它不仅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监督检查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
监督检查机关的职责是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打击和预防腐败、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也存在一些制约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探讨其与职务犯罪案件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监督检查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监督检查机关要及时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行为,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监督检查机关通过对公职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职务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从而保证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监督检查机关的有效监督也是职务犯罪案件得以有效打击的重要保障,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
监督检查机关也受到职务犯罪案件的影响。
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职权之便,对监督检查机关进行干扰和阻挠,甚至利用职务犯罪手段来干扰监督检查机关的正常工作。
这给监督检查机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强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一些监督检查机关内部也存在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这种现象更是严重影响了监督检查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效果。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需要认真探讨监督检查机关与职务犯罪案件之间的关系,加强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和打击,提高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能力,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督检查机关自身的规范管理和队伍建设,以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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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委员会工作、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的关系
摘要: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仅制定、修改和完善了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还出台了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的规定。
经过几年的研究和实践,这两项工作逐步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的考察来论述如何加强和理顺两种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发挥整体优势的目的。
关键词:检委会工作;检务督察;案件管理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委员会既是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指导和决策机构,也是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内部监督机构,它是通过民主决策来实现对检察工作的内部制约。
由于检察委员会机构和人员都是松散型的,影响和削弱了它的议事、决策和监督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要继续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以民主、高效、权威为目标,重点改革议决方式、优化决策体系、兑现责任机制。
一、检察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主要工作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与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检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一,它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创新完善的过程。
检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1]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为检察长民主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保障和检察业务监督、指导。
其职能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议事和决策职能
这是检察委员会体现其作为检察机关最高决策机构的本质特点,也是检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
集中反映在对那些属重大案件和其他检察工作重大问题审议的重点和焦点内容的把握,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决定。
(二)监督职能
检察委员会除了对其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以外,还应当对在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中发现的其他违法办案情况进行监督。
虽然,检察机关的内部有相关的制约机制约束,但出了问题就需要督促纠正,总结经验教训,建立纠错机制。
所以需要从检察业务角度和加强检察人员管理上,来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三)管理职能
检察委员会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机构,应充分发挥对检察人员和检察事务的管理能力。
选拔、任用检察官是这项能力的集中体现。
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第一,选任检察官;第二,考核考评检察官的工作业绩;第三,研究决定检察人员法律职务的晋升;第四,学习和培训。
这包括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和专门业务、技能培训。
(四)调查职能
检察委员会对办案人员执行法律的情况和办案的质量进行调查。
如对检察官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查是否有出现错立案、错捕、错诉等错误执法行为产生等。
二、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一﹚案件管理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案件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案件管理是按照高检院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流程管理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检察机关内部办案质量和效率管理体系。
”《意见》指出:案件管理“以案件质量与效率管理为核心”。
建立科学统一的执法办案流程管理制度,使案件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全程、适时监督。
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其办事机构挂靠在研究室。
案件管理工作有利于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提升执法规范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检务督察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福建省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实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条指出:“人民检察院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应当在检察长领导下,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
”从该条可以看出,检务督察制度是促使检察机关更加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具有发挥内部制衡、个案监督、宏观预警、惩戒启动功能,突出把执法办案的过程纳入检委会及检察长的监督视野,遵循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赋予督察机构“知、审、查、报”四项权能,并从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上与人民监督员制度互为补充、衔接,从而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实现。
其主要作用是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办案纪律,保证检令畅通。
三、正确处理检察委员会工作、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的相互关系
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工作?笔者认为应当把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纳入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考察论证,优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
置,把案件管理、检务督察和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合署,都作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应当规定:
﹙一﹚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应有的地位
要保障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依法行使职权,就应当提升他们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虽然,《意见》和《规定》都赋予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都无法改变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行使职权的性质,实际上更多是执行首长的行政命令,缺乏法律职责,不具有法律权威。
由于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没有依托,不是独立的部门,和检察委员会也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职级权别都没有定位,其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就难以确立。
因此,“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不仅直接关系到检察职权的行使,而且必然影响到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检察权的运行机制,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能力的提升,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功效。
”[2]由此,应当解决机构和人员问题:一是将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并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成立独立的检察工作内部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选拔、考核政治素质高,精通检察理论和检察业务的专职检委会委员和检委会办事机构人员。
﹙二﹚统一规范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工作
《意见》指出:“高检院已经开展的检务督察和我省即将开展的案件管理工作是有区别的。
检务督察主要是针对检风检纪的内部监察制度,而案件管理制度则是以案件质量、效率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其已经把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在工作中存在的主次矛盾说得很明了,关键如何把两者有机衔接起来。
首先,要修改和完善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规定,使其更符合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其次,要理顺检务督察、案件管理和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之间的制约和管理关系;其三,与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业务协调关系。
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大胆管理,科学管理。
﹙三﹚工作相互联系,信息共同享用
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要经常和其他业务部门沟通联系,要力争做到“四个联系”、“四个沟通”:一是发现反映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情况及时联系;对拟撤案、拟不批捕或改变定性、删减事实等“八类重点案件”及时沟通。
二是发现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私自接触的及时联系;对违反诉讼程序办案的及时沟通。
三是发现办案人员私自占用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车辆、通讯设备等物品的及时联系;对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款物的及时沟通。
四是发现办案人员泄露办案机密及其他检察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的及时联系;对超时限办案或办案效率不高的及时沟通。
﹙四﹚要建立和完善责任机制
对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工作的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检务督察工作实施意见》和《案件管理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仍有空白和不完善之处,应当
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加强。
﹙五﹚要建立和完善纠错机制
要“对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和重点案件实施督察,对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进行考评分析,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违法办案行为以及追究错案责任,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执法公正。
”
﹙六﹚建立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目前检察委员会也存在着机构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议事范围模糊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及时贯彻执行等突出问题。
”为此,检委会对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提交的文件和事项要及时认真研究,提高议事和决策能力。
对做出的决议事项要抓紧落实,提高决策成效。
参考文献:
[1] 宋军.中国独特的检察机制——检察委员会[N].检察日报,2008-05-30.
[2] 张智辉. 应当重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N].检察日报,201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