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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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办法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办法

关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工作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核实执行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二)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是否对罪犯验明正身,是否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四)发现不应当执行死刑情形的,应当建议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五)执行死刑后,法医是否验明罪犯已死亡。

检察人员对法医出具的结论有疑问的,应当立即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提出;(六)发现和通知纠正执行死刑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七)履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监督任务。

第三条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执行死刑三日前接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交付执行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死刑执行命令等文件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和公诉部门。

如有利用器官等事项应同时附有批准文件和被执行罪犯书面同意的复印件。

第四条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派检察人员担任,被执行死刑罪犯羁押地的驻狱、驻所检察室派员协助,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五条执行前,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通知被执行死刑罪犯羁押地的驻狱、驻所检察室,必要时公诉部门派员协助监所检察部门临场监督执行。

第六条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审阅、核实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监督对罪犯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安排亲属会见等活动是否合法。

如有器官利用应核实被执行罪犯是否自愿。

第七条在执行死刑前,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一)被执行人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县检察院部门职责

县检察院部门职责

学习县人民检察院、各‎科室职责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一)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职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定、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案件执法质量评查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院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落实办案责任,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促进办案质量规范化,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执法质量评查是指在检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检办、案管、纪检等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巡查、督查验、抽查、检查等“五查”方式,对业务部门在办和审结案件从实体认定、法律程序、法律文书、检察业务文书、风险评估、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给予案件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

第三条执法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检办、案管、纪检通过“五查”,发现和评析问题,形成严谨务实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提出评查意见和建议,发挥引导提升办案质量和防微纠错的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建立检办、案管、纪检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督查、执法检查与案件管理的有效衔接,依托案件管理平台和审查阅卷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和巡查由案管部门负责;案件质量督查验由纪检部门负责;案件质量抽查和检查由检办负责。

第七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审小组。

由主管检察长荣亚泉任组长。

成员由检察委员会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小组负责审议检办、案管、纪检提交的对业务部门提出异议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第八条检办、案管、纪检依职能开展“五查”时,要在主管检察长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整合资源,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任务。

第九条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和省、市院要求,统一本部门的卷宗装订标准,明确各类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及其他文书、笔录、审签材料等所有材料的制作格式和内容标准,为规范执法检查提供依据。

(二)及时将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录入案件管理软件。

(三)积极配合检办、案管、纪检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严禁阻挠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四)需要抽调本部门人员参加评查的,要积极抽调配合。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主要是对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进行的集中管理。

什么是案件集中管理? 案件集中管理,就是指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坚持和完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平台,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

下面,结合实际谈谈基层检察院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在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统一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改革创新的亮点,更是加强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大措施。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11月28日专门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因地制宜成立机构开展案件管理工作。

2012年5月以后,X省三级检察院普遍完成了内设案件管理机构的建设并配备人员、调集资源和立章规制开展案管工作,案件管理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X区的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根据现有条件,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案件管理工作,从无到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案管各项工作。

一年来的总结数据显示:案件管理部门共受理并分流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类刑事案件93件130人、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40件182人,审查不予受理3件6人,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87件107人;向上级案管部门提请报捕自侦部门职务犯罪嫌疑人10件10人,受理并分流本院自侦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7件19人;开展风险评估预警10件;受理诉讼违法线索1件;接待律师和当事人查询48件次。

体现了案件受理对外一个“窗口” 、流程监控对内一个“闸门” 的案件管理职能正在运行有序,发挥作用。

从案件管理实践看一体化机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表现在:优化了人员配置,办案力量得到强化;有效整合了办案资源,办案效率得到提高;加大了监督力度,诉讼监督得到强化;统一了案件管理,办案行为不断规范;优化了职能配置,监督制约得到加强。

县人民检察院主要工作职责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县人民检察院主要工作职责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9
9.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在押人员超期羁押、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发生。
二级
建立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监督预警机制,严格查究超期羁押问题,坚持和完善《监外执行罪犯审查考察制度》;制定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回访跟踪监督制度;建立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督档案。
10
反贪局
1.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出庭时案件定性及使用法律的分析不够全面、充分,导致案件处理出现偏差;
在出庭时有意隐匿和添加证据,提出偏向性意见,致使案件处理错误
对于发现的审判活动不合法的问题,不愿监督或不敢监督,不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对于出现的案件审理结果明显与起诉指控事实不符,量刑不当等问题,不履行监督职责,应当抗诉而不抗诉
一级
坚持案件审查材料的层级备案审查制,探索建立回访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接受评议或定期和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复查和监督,对重大案件进行公开评查等制度;加大对办案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一级
加大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6
6.对发现的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反诉讼规定的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
二级
加强工作责任心,细化侦查监督工作程序,严格工作流程管理,极强平时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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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所检察室
1.对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参加业务学习,岗位技能培训等工作。
4.全局干警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纪律,带好队伍。
5、完成领导和上级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不认真履行职责,从而失职、渎职,消极办案、被动应付。

法律案件纠纷管理制度(3篇)

法律案件纠纷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案件纠纷管理,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处理的所有法律案件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合同纠纷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案件处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案件处理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三)高效便民原则:简化案件处理程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方便当事人维权。

(四)调解优先原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四条案件受理部门负责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明确的被告或者第三人;(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第六条案件受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案件受理部门在立案后,应当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案件审理第八条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审理。

第九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当事人意愿,选择适当的审理方式。

第十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审理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保证审理过程的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二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庭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第十三条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充分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检察院日常办公管理制度

检察院日常办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日常办公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院领导、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

第三条检察院日常办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高效便民原则;(三)廉洁自律原则;(四)团结协作原则;(五)勤俭节约原则。

第二章办公秩序第四条院内办公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非本院工作人员需凭有效证件进入。

第五条院内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院内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场所整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不得在办公场所吸烟、饮酒。

第七条院内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设备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维修。

第八条院内工作人员应保持通讯设备畅通,不得随意更改电话号码,不得将通讯设备用于私人事务。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九条院内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检察职权。

第十条院内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院内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院内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

第十三条院内工作人员应团结协作,互相尊重,共同维护我院良好形象。

第四章文件管理第十四条院内文件实行统一收发、登记、保管制度。

第十五条院内文件分为秘密文件、内部文件和公开文件,分别按照国家秘密、内部事项和公开事项的保密等级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院内工作人员接收文件后,应及时登记,并按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院内文件传阅时,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办理,不得随意转发、泄露。

第十八条院内文件归档时,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会议制度第十九条院内会议分为全体会议、部门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全体会议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一条部门会议应由部门负责人主持,会议内容应围绕工作重点和任务进行。

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和完善

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和完善

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和完善作者:张炜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2期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实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加强对办案流程的管理和办案质量考核,增强办案情况统计分析,对一些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编撰,对案件案件的管理工作和案件信息进行网络建设等。

随后最高检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和办案流程的监督,对保证案件质量和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全国各地检察院都开始了案件管理中心的建立,尽管各个检察院在对案管中心的具体规定和运作模式有所差别,但是总的来看,案管中心的职责基本一致,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案件管理中心整个体系都未完善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案管中心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

一、案件管理中心应该具备的职能案件管理中心,应该成为检察院的内部活动的轴,并发挥出“管家”一样的职能,目前我国各地的检察院对案管中心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分配和移送这类职能主要作用是将接收的案件,按照申请批捕、公诉案件、民事行政类案件等案件,分发给相应的部门,同时还负责将检察业务部门起诉或者退补案件的移送。

这项职能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在案管中心建立以前,案件的受理、分派、移送都是各个业务部门独立进行的,由科室负责人决定案件的承办人以及其他诉讼环节,下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的监督工作,只能通过下级检察院内的各个部门自己的报表来进行,其他部门的人员以及上级部门很难掌握到案件流转的第一手情况,因此,案管中心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能够完善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

而案件的统一受理和分配,能使检察院的工作更加体系化和规范化。

(二)案件受理时的审查职能受理案件时,对案件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审查内容有该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材料是否齐全等。

案件如果直接送到各业务部门,该业务部门或者承办人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案卷材料不齐全,则要自己处理,案管中心如果在接收案子时就发现这些问题,可以及时通知送案单位将案件送去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要求将案卷材料补齐,可以大大提高检察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各业务部门的负担,同时也能督促送案单位搞好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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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中主要
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具体职责为:
一、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
二、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
三、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
四、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
五、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
六、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
七、配合政治部门开展执法考评;
八、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
九、负责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
十、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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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统计数据查询管理规定

为规范统计数据查询工作,确保数据提供及时、准确、
快捷,统计数据查询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受理。查询单位提供由各有关科、室、局负责人签
字的书面查询申请。具体内容包括:1、查询单位;2、提出
时间;3、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4、查询内容。书面查询
需求在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前,可通过电话就查询事项与本院
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查询。查询项目应表述准确,意义明确。必要时查
询单位应向统计人员作出说明。涉及复杂、大量的数据查询,
以及较多的案件登记卡数据查询,查询单位可派员到案件管
理办公室协助查询。
三、反馈。查询工作完成后,查询单位取回查询结果,
并在统计部门登记签字。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
性,原则上不通过电话反馈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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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律师会见与阅卷规定

一、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需要会见案件承办人的,可
以到案件管理办公室预约。
二、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约见
案件承办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转告案件
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及时答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并
自行安排会见事宜。
三、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提出阅卷申请的,应提供身
份证、律师证、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并提前预约,案件管理
办公室在接到预约后应审查证明文件并及时与案件承办人
商定阅卷的具体日期,通知申请阅卷人。
四、其他人员提出阅卷申请的,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征得
相关业务部门同意或经批准后安排阅卷。
五、律师阅卷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阅卷时,可采用纸质阅
卷或电子阅卷的方式,并根据规定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六、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安排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在指
定的地点进行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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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统计数据保密规定

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汇总和处理全省案件统计数
据,为确保涉密数据的安全,规定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统计工作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切实增
强保密安全意识。
二、严格落实统计数据归口管理,统一保管,统一提供,
严格执行涉密统计数据的查询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严防在
查询服务环节失泄密情况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统计涉密计算机及统计资料的管理。
1、严禁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联接,严格落实物理隔
离,严禁涉密信息进入互联网传输和存储。
2、严格管理涉密U盘、光盘等涉密载体,确保涉密载
体安全。
3、明确涉密计算机的责任人,做到专人管理、使用。
4、不得将涉密文件堆放在桌面上,离开办公室时,应
将涉密文件收藏在抽屉或文件柜,安全上锁。
5、相关场所应采取监控、警报、设置防护栏等安全防
护措施。
5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案件查询工作规定

一、案件查询是指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为有关单位、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
可以公开的检察环节的案件办理情况。
二、案件查询范围为本院办理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
查询内容为检察环节各阶段案件的基本信息。
案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可以提供检察环节
正在办理的各类案件中依法可以公开的程序性信息,并可以
按规定范围提供有关复印材料。
三、案件查询应在本院专设的服务窗口或者专门的触摸
屏上进行,并由专人接待。本院不受理以电话、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查询要求。
四、查询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委托
书、律师执业证等证明文件,经案管部门审核或者办理审批
手续后予以查询。
科室牌《案件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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