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规范
诊疗规范实施方案

诊疗规范实施方案诊疗规范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诊断、治疗和护理措施的规范化要求。
它是医疗质量管理的基础,也是保障患者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诊疗规范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的诊疗规范体系。
1. 制定诊疗规范目录,根据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诊疗特点,制定诊疗规范目录,明确各类疾病的诊疗要求。
2. 完善诊疗规范内容,对于各类疾病,结合最新的临床指南和专家共识,完善诊疗规范的内容,确保规范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3. 定期修订更新,医学知识日新月异,医疗技术不断进步,诊疗规范需要定期修订更新,以适应临床实践的需要。
二、加强诊疗规范的宣传和培训。
1. 开展诊疗规范宣传,通过医院内刊、患者宣教手册、健康讲座等形式,向患者和社会公众宣传诊疗规范的重要性,引导患者依规就医。
2.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组织临床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参加诊疗规范培训,提高他们的规范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规范的落实和执行。
三、建立健全的诊疗规范监测机制。
1. 建立诊疗规范考核指标,制定诊疗规范执行的考核指标,包括临床诊断、用药规范、手术操作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定期考核评估。
2. 加强诊疗规范监测,建立诊疗规范监测系统,对医疗行为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诊疗规范的执行力。
1. 建立电子病历系统,推动医院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实现病历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高诊疗规范的执行力和可控性。
2. 应用临床路径管理,结合临床路径管理,明确各类疾病的诊疗流程和标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
五、加强诊疗规范的宣传和培训。
1. 建立患者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患者满意度评价系统,定期对患者进行满意度评价,了解患者对诊疗规范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
1.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诊疗规范执行情况纳入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对规范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执行好的医务人员给予激励,对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理。
什么是诊疗规范什么诊疗规范诊疗规范

什么是诊疗规范什么诊疗规范诊疗规范什么是诊疗规范(诊疗常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也有类似的表述。
也就是说“诊疗规范”是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重要依据,但是什么是“诊疗规范”呢,笔者结合多年代理医疗纠纷的实践,对此作简单的阐释。
诊疗规范也称诊疗常规、诊疗护理常规,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诊疗行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了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诊疗规范是认定医疗机构过错的主要依据,也是患方维权的重要依据,诊疗规范在医疗损害诉讼中有权为重要的作用,所以知晓什么是诊疗规范,如果利用诊疗规范来认定医方过错,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患方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主要切入点之一。
同时,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未违反规范,也是医疗机构证明其诊疗行为没有过错的重要方法。
所以诊疗规范在医疗损害诉讼中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目前,还没有权威机构对什么是诊疗规范作出有权解释,分析大量已判决的医疗纠纷案例,结合多年的临床诊疗和医疗诉讼经验,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中所说的诊疗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诊疗行为规章、制度和文件。
如卫生部制度的医疗核心制度,其中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等十余项制度,《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抗生素使用规范》等;卫生部医政司的《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等;各省市的如江西的《江西省村卫生室(所)输液管理办法》、《江西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等。
医院诊疗服务规范制度

医院诊疗服务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的诊疗服务,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诊疗科室的医疗服务活动。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科学精神,供应优质、安全、卫生、高效的诊疗服务。
第二章诊疗流程第四条患者就诊流程应遵从以下步骤:1.患者到医院前台登记,并供应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医疗保险证件;2.医院前台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档案,记录患者个人信息和病例资料;3.患者依照叫号次序在等待区等待叫号;4.患者被叫号后,前往指定科室就诊;5.医生依照患者病情进行诊断和治疗,并记录相关医疗行为和处方药品;6.患者如需进一步检查或治疗,医生应向患者解释,并由患者同意后进行;7.患者在医院药房完成药品购买,并按医生要求进行服药;8.患者出院时,医生应向患者供应出院小结和诊疗建议;9.医院前台办理患者出院手续。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对患者信息的安全保护,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第三章医疗服务质量要求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监控和改进。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执业范围内供应诊断和治疗服务;2.依照规定的诊疗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工作;3.向患者供应权威、准确及时的诊断和治疗建议;4.严守职业道德,敬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5.不得接受不正当的利益和回扣。
第八条医院应配备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的医疗设备,确保诊疗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院应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定期进行医疗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质量检测,及时修复和更换存在问题的设备。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药品管理制度:1.药品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药品生产企业等信息进行购进和使用;2.医院应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和存储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3.医生应严格依照规定的用药指南和疗效评价标准开具处方,不得滥用、过度使用药品;4.药房应建立完善的药品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正确发放和使用。
医务人员临床诊疗全套规范

医务人员临床诊疗全套规范概述本文档旨在提供医务人员临床诊疗的全套规范,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指导原则和步骤,供医务人员参考。
1. 患者接待和记录- 医务人员应友善接待患者,尊重其隐私和尊严。
- 在接待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准确记录患者的个人信息和主诉。
2. 临床检查和诊断-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相应的临床检查,如体温、血压、心率等。
- 在进行临床诊断时,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症状和体征,结合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结果。
3. 诊疗方案制定-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 在制定治疗方案时,医务人员应考虑患者的病情、年龄、病史和其他相关因素。
4. 药物治疗和用药安全- 医务人员应准确开具药物处方,包括药物名称、剂量、用法和用量等信息。
- 在用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注意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和禁忌症,避免不必要的药物风险。
5. 手术操作和术后护理- 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充分评估患者的手术风险,并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和解释。
- 手术操作应符合相关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标准,术后护理应及时、专业。
6. 病历记录和信息保密- 医务人员应准确记录患者的病历信息,包括病史、诊断、治疗方案和随访情况等。
- 在处理患者信息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信息保密法律法规。
7. 患者教育和健康指导- 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提供相关疾病的教育和健康指导,促进患者的自我管理和康复。
8. 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 医务人员应参与质量控制活动,如医疗事故报告、病例讨论和医学会议等。
- 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请注意,以上仅为医务人员临床诊疗全套规范的简要概述,详细内容及具体操作细节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要求进行制定和执行。
常见疾病诊疗规范制度

常见疾病诊疗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的目的为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订立常见疾病诊疗规范,确保医院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诊疗过程,推动医院科学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医院内一切与常见疾病相关的诊疗活动,包含但不限于咳嗽、感冒、腹泻、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第二章诊断与治疗流程第三条临床诊断1.患者就诊后,医生应严格依照标准诊断流程,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病史和就诊目的,综合分析患者的症状、体征和试验室检查结果,进行准确的临床诊断。
2.医生应当向患者供应认真的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包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预后等相关信息,并乐观与患者沟通,确保患者理解并同意治疗方案。
第四条治疗方案订立1.医生应依据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化需求,订立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
2.治疗方案应包含给药方案、手术方案、病愈治疗方案等,其中药物治疗应尽量选择临床应用指南介绍的药物,并注意遵守药物使用禁忌和不良反应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治疗过程管理1.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应严格依照规范操作,遵从医院的相关制度要求,确保患者得到规范的医疗服务。
2.医生应认真记录患者的诊疗过程和治疗效果,包含患者的病情察看、试验室检查结果、药物使用情况等,并及时向患者供应相关治疗说明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药物使用管理第六条购药与配药1.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药物采购制度,确保采购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法规的要求,并保证药物质量可控。
2.医生在配药过程中应认真查阅药物说明书和药品标签,确保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等与医嘱相符。
3.药师在配药过程中应严格依照药物剂量和配药流程操作,确保药物的配比准确。
第七条用药引导1.医生在为患者开具药物处方时,应认真填写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并向患者进行适当的用药引导,包含药物的作用、副作用、注意事项等。
2.药师在配药时应向患者供应药物的正确用法、用量,并解答患者可能存在的疑问。
医院诊疗规范

医院诊疗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规范医院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特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伦理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医院内一切诊疗工作和诊疗过程中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诊疗要求第三条专业资质1.医院聘任的医师必需具备相应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2.临床医师必需连续学习和进修,不绝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医疗水平。
3.医院将依据医师的临床经验和专业成就,进行分级管理和评价,以确保医师合理分工和适任岗位。
第四条诊疗设备和环境1.医院将供应适合的诊疗设备和环境,以确保医疗活动的安全和有效性。
2.医院诊疗设备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并依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3.诊疗环境必需保持清洁、乾净,并定期进行消毒和杀菌。
第五条诊疗流程1.医院将建立统一的诊疗流程,包含接诊、问诊、检查、诊断、治疗、随访等环节,并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时间要求。
2.医院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遵从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敬重患者隐私权,确保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诊疗活动。
1.医院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进行认真准确的病历记录,包含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描述、诊疗方案、治疗效果、随访记录等内容。
2.病历记录必需依照规定的格式进行,且不能随便窜改和删除。
3.医务人员应妥当保管患者的病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医疗质量掌控1.医院将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掌控体系,包含医疗事故报告、医疗过错矫正、医疗质量评价等环节。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医疗质量掌控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诊疗的安全和有效。
3.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过错,应自动报告,并乐观参加事故处理和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章诊疗守则第八条专业责任1.医务人员履行职业责任时,应保持专业水平,严格遵守诊疗标准和规范,不得违反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
2.医务人员要乐观自动参加医学研究和学术沟通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诊疗规则及程序
诊疗规则及程序
1. 诊疗准则
- 医疗机构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内的诊疗准则。
- 诊断和治疗决策应基于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医学证据。
- 医疗机构应确保医务人员持有必要的执业证书和资质。
2. 诊疗程序
- 患者就诊时,医务人员应了解其病史、症状和体征,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
- 针对症状和疾病特点,医务人员应制定相应的诊疗计划,包括必要的检查和实验室测试。
- 在确诊后,医务人员应根据诊断结果提供合理的治疗建议,并与患者共同商讨治疗方案。
- 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保持适当的沟通和随访,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 患者知情
- 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提供诊疗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效果、疗程和费用等方面的必要信息。
- 患者应充分了解诊疗过程,并在明确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接受治疗的决策。
-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并在治疗过程中尽可能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
总之,在诊疗工作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准则,确保诊疗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同时,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应得到充分尊重。
以上只是对诊疗规则及程序的简要概述,具体实施细节需要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请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操作指引和培训计划,以确保诊疗工作符合法律要求和行业规范。
临床诊疗规范
临床诊疗规范1、门诊顾客诊疗规范1在门诊各科独立工作的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2门诊设置导医服务台,有护士进行专科分诊;3保障患者就诊时间,原则上门诊各科患者就诊时间符合卫生部规定;4门诊执行首诊负责制,专科会诊制;5三日内未确诊应上报上级医师或组织会诊需做病理等特殊检查者除外;6门诊医师须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处方及申请单;7门诊治疗须填写治疗单;8传染科患者须有全程隔离措施;9门诊患者有登记;10挂号、收费、取药排队时的人数不超过十人;11担任专科门诊医师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2、急诊患者诊疗规范1在急诊各科独立工作的医师须具执业医师资格并具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急诊轮科时间不少于半年,有50%的人员固定在急诊科;2急诊设置有独立的分诊、候诊、诊疗、抢救空间;3综合医院急诊应设内、外、妇、儿基本分科150张床位以下医院只设内、外科;4急诊接诊时间<5分钟,危重顾客立即接诊;5急诊设立二线值班,至少1名高级职称医师;6危重顾客检查有专人陪送,等候时间<5分钟;7抢救室有各种急危重症新版抢救规范上墙;8急诊抢救室有生命体征监护设施;9急诊顾客有登记,留观顾客有交班,抢救顾客床旁交班;10留观顾客有观察病历,抢救顾客有抢救病历;11急诊留观时间不超过3天,留观24小时以上应有上级医师查房或会诊;12危重顾客住院前须有适当的维护生命体征处理;13设立对外公开的急救电话,24小时开通;14设有院前科的院前急救1分钟内出车,没设院前科的2分钟内出车.出诊人员与急救伤病情相适应、药械完备;3、住院顾客诊疗规范1住院顾客有院前卫生处理,传染科顾客有消毒隔离;2普通顾客完成检诊时间<2小时,危重顾客立即检诊;3普通顾客由值班医师处理并报告上级医师,危重抢救顾客由二线班医师检诊;4普通顾客实施诊疗措施时间<2小时,危重抢救顾客立即实施;5普通会诊8小时内到位,紧急会诊30分钟内到位,抢救顾客会诊15分钟内到位到位时间界定:普通会诊从书面会诊通知起至会诊医师到达提出会诊的科室止,紧急会诊和抢救会诊从收到书面会诊通知或电话会诊通知起至会诊医师到达提出会诊的顾客身边止,时间均以书面记录为准并精确到分钟;6住院医师查房2次/日,主治医师查房1次/日,副主任或主任医师查房1次/周;7每位顾客至少1次科主任查房入院24小时内出院或死亡除外;87日内未明确诊断或实施重大诊疗措施前应组织科内或全院会诊讨论;(9)出院顾客须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上级医师审批;10转科或转院顾客需科主任或医务科审批;11死亡顾客2小时内送出病房,1周内完成死亡讨论;12按时完成住院病历和病程记录:24小时内完成一般顾客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各项特检和检验结果分析记录.12小时内完成查房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更改治疗方案及重要医嘱记录;诊疗操作记录;病情变化记录.2小时内完成一般顾客的首次病志.立即完成术后病志;死亡记录;危、急、重病例的各项医疗活动记录.13在住院部独立工作的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4、诊断规范1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诊断常规和诊断标准;2诊断依据须符合诊断标准;3一般病例由主治医师确诊,疑难病例由副主任或主任医师确诊;4重大疾病或特殊顾客须会诊讨论确诊;5死亡病例应全科讨论确立最后诊断和死亡原因;6非本科疾病诊断不明时,须由专科医师会诊确定;7特殊或有创检查须副主任以上医师批准,诊断性治疗由科主任审批;8普通病例三日内确诊,疑难病例原则上7日内确诊;9禁止滥用检查手段和过度检查行为;10按时完成入院常规检查:必须做的常规检查入院后三天内完成,必须的特检五天内完成,危急重顾客的必要检查急诊完成.5、治疗规范1工作人员熟悉本科疾病治疗常规和疗效标准;2一般病例治疗方案由主治医师制定,疑难危重病例由副主任或主任医师制定;3非本科疾病治疗效果不佳时,须由专科医师会诊确定治疗方案;4重大疾病和特殊顾客治疗方案应会诊讨论决定;5治疗方案和主要治疗措施有明确记录;6有创性治疗措施应由上级医师审批;7新技术或新药物治疗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8造成器官功能损害的治疗措施须经科主任和医务科审批;9修改治疗方案应有上级医师指示;11因治疗出现的副作用应明确记录并报上级医师;12主要治疗措施应在确诊后及时实施;13禁止滥用药物或过度操作;6、抢救规范1各科室有本专科危重病急症抢救常规;2抢救室监护、抢救设备及药品完备;3有抢救任务时,值班医师应立即到达现场开展工作并报告上级医师;4有抢救任务时,二线医师15分钟内到达现场,需要会诊讨论的应于1小时内实施;5维持生命体征的抢救措施1分钟内实施;6急诊检验标本一到立即检测并及时报告结果;7需用血时,血液30分钟内到位;8抢救手术在诊断确立后1小时内实施;9重大灾害处理或群体抢救应由医院成立专门抢救组织;10对顾客生命体征的监护3分钟内实施;11抢救病例须经上级医师指导,重大抢救由科主任直接指导,多科抢救由院医务科协调;12抢救记录应于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完成;13抢救成功病例转出抢救室应报上级医师批准.7、手术规范1认真执行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严禁超越权限实施手术;2应有本专科常见疾病手术的围术期控制方案;3择期手术术前应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手术方案有上级医师审批意见;4重大手术须经会诊讨论决定手术方案和时机;6致残手术须报请院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7严格执行术前谈话和签字制度;8当日术前术后顾客应有书面交班;9术者及麻醉师手术前一日查看顾客,检查术前准备情况;10中、大型手术必须实施术中监护;11术中更改手术方案或出现紧急情况,应报上级医师或紧急会诊决定,并通报顾客家属签字认可;12择期手术住院5日内实施特殊病例除外,急诊手术当日实施;13传染病顾客手术应严格实行隔离措施;14手术后生命体征不稳定者,必须在手术室或ICU稳定生命体征后方可送回病房;15按时完成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及术后记录;16禁止擅自实施非本专科手术;8、围手术期管理规范1术前诊断明确;2术前完成下列检查;血常规、血型、交叉配血、凝血功能、电解质酸碱平衡、肝肾功能、心电图、胸片、专科特殊检查.3术前手术医生查房;特指上级医师查房或术前讨论4术前术后麻醉师访视顾客;急诊和局麻手术术前检查和麻醉访视酌情而定5手术方案合理;6麻醉合理满意;7术中正确处理意外情况;8术中术后进行生命指征监测;9无菌手术术后切口没有感染;10术后引流管处理符合规范;11术后复查下列各项常规:血、尿常规、电解质酸碱平衡、专科特殊检查.12有术后并发症处理预案;13术前术后诊断符合率达95%以上;9、护理规范1医院护理工作严格遵守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及广东省医院护理工作管理规范的规定,专科护理按广东省护理常规执行.2按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护士应持证经注册上岗.3护士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仪表端庄,语言文明,待人有礼,服务周到.以尽量解除顾客疾苦,满足顾客的合理要求为己任.(4)护士应认真细致地做好顾客的各项基础护理及心理护理.(5)护士应认真执行医嘱,严格遵守各项查对制度,确保护理安全.(6)护士应严格按分级护理要求巡视顾客,严密观察顾客病情变化,发现病情变化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处置,并向值班医生反映,及时准确做好各项记录.遇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7)护士应熟练掌握“三基”知识和护理操作技能,并掌握必要的专科护理知识,能针对不同的顾客和病情提供相应的个性化的护理服务.(8)护士实行三班轮值,交接班时严格按规章制度书面、口头、床头交接顾客病情,并做好药品、抢救物品等的交接工作.(9)应保证各种急救器械、物品药品处于常备状态,专人管理、定位放置、便于取用,定期检查、清洁、保养、维修,保持性能良好.(10)护士应做好病房单位的管理工作,为顾客提供清洁、整齐、安静、舒适、安全的就诊及住院环境.(11)护士应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做好针对顾客及其家属的卫生科普知识宣教工作.(12)(13)护士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基本原则,为每位顾客诊疗护理前消毒手;注射一人一针一管一使用,换药一人一份一用一消毒.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应达100%.(14)治疗室、换药室等应严格划分清洁区、污染区.手术室、产房、供应室等部门等应做到:洁污流线清楚.洁、污物品只能分别在相应区域内流通.(15)做好预防性、经常性、终末消毒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消毒质量监测.15供应室必须申领合格证,所有需消毒灭菌的物品应在供应室进行洗涤、包装、灭菌工作一次性用品除外.。
医院诊疗规范管理制度
医院诊疗规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诊疗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务人员和患者。
二、医疗场所环境1.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和诊疗室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每天定时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无害微生物存在。
2.临床医生和护士工作服应保持整洁,每天定时更换,并定期消毒。
3.医疗废物应及时分类、集中处理,避免对患者和工作人员产生危害。
4.医疗器械应定期检查、清洁、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三、医疗流程1. 患者就诊应先进行初步问诊、体格检查,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决定诊疗方案。
2. 医生应当认真填写病历,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内容,确保病历完整、详细,为后续诊疗提供依据。
3. 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定期进行复诊,监测病情。
4.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规定开药,避免滥用药物和药物相互作用。
5. 医院应设立医患沟通机制,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权益。
四、医疗质量管理1.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质控部门,定期组织医疗质量检查。
2. 医生应不断学习进步,提高医疗水平,参加定期的继续教育培训。
3. 医院应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4. 医院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患者提供医疗赔偿保障。
五、患者权益保护1. 医生应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严格保密患者相关信息。
2. 医院应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保障患者权益。
3. 医院应重视患者知情同意,尊重患者意愿,不得擅自进行医疗操作。
4. 医院应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疗。
六、违规处理1. 医生不遵守诊疗规范管理制度的,医院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记过、停职、开除等。
2. 患者有违规行为的,医院有权拒绝服务,甚至报警处理。
七、其他本规定经医院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并报院长批准后生效,如有调整或补充,需重新审议通过后生效。
常见病诊疗规范
常见病诊疗规范常见病诊疗规范常见病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会遇到的、病程较短、无严重并发症、治疗较为简单的疾病。
常见病的治疗标准化,不仅可以提高医疗水平,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费用。
因此,本文将从常见病的定义、分类、诊疗规范以及防治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常见病的定义和分类常见病是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发生,具有一定症状和体征表现,临床处理容易的疾病。
常见病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感染性疾病:如上呼吸道感染、胃肠道感染、皮肤感染等。
2.心脑血管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脑梗死、心肌梗死等。
3.消化系统疾病:如胃炎、胃溃疡、胆囊炎、腹泻等。
4.呼吸系统疾病:如哮喘、肺炎、支气管炎等。
5.泌尿系统疾病:如尿路感染、肾结石等。
6.神经系统疾病:如头痛、偏头痛、神经性耳鸣等。
7.其他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骨质疏松等。
以上疾病是常见病中的主要类型,同时也是临床工作中医生常常遇到的疾病。
二、常见病的诊疗规范1.感染性疾病的诊疗规范:(1)上呼吸道感染:多见于儿童和老年人,主要症状是咳嗽、鼻塞、喉咙疼痛等。
治疗原则是休息、保暖、多饮水、清淡饮食和口服解热镇痛药。
对于有严重并发症如支气管炎、肺炎等的患者,需要在医生指导下进行治疗。
(2)胃肠道感染:多见于儿童和青壮年,主要症状是腹泻、呕吐、腹痛等。
治疗原则是休息、多饮水、清淡饮食、口服抗菌药物和补充必要的电解质。
对于婴幼儿和老年人等免疫力较弱的患者,需要在医生指导下进行治疗。
(3)皮肤感染:多见于皮肤破损部位,如创伤、烫伤、烧伤等。
治疗原则是保持创面清洁、干燥,口服或外用抗生素等药物控制感染。
对于烧伤、烫伤等较大面积皮肤损伤的患者,需要及时就医进行治疗。
2.心脑血管疾病的诊疗规范:(1)高血压:是指持续性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
治疗原则是改变生活方式、口服降压药物和监测血压。
对于有心脑血管并发症的高血压患者,需在医生指导下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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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规范行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上述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法律规定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由于医方医疗行为绝大多数为技术性行为,因此当医疗行为发生过错或过失时,违反的绝大多数是“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情况并不占多数。
可见,“诊疗规范”将成为未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诉讼中的重要规范,它不但将成为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的依据,还将是医方日常诊疗行为中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
在《侵权责任法》即将实施之际,深入研究并加强“诊疗规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家仍然未明确什么是“诊疗规范”,以及目前已有的《临床诊疗指南》所涉范围以外的医疗行为应当用什么进行规范。
针对这种现状,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医疗诉讼律师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诊疗规范”建设。
一、国家应当明确什么是“诊疗规范”在过去的若干年中,我国医疗技术行为的行为标准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主要是靠上级医生的言传身教、相关专业权威医学著作内容、相关专业医学杂志内容等。
直到2006年,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三家联合委托中华医学会,由其各医学分会制定了相关的学科《临床诊疗指南》。
2006年至今,《临床诊疗指南》已经出版发行47分册,涉及临床各主要学科。
同时,上述三家又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术团体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临床诊疗指南》,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在执业过程中参照执行。
”尽管上述三家联合下文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术团体在执业过程中参照执行,但卫生部却未明确该内容就是临床医疗行为中的医疗行为规范。
2006年,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由其各医学分会制定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但卫生部却未下文要求各级各地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针对上述《指南》和《规范》,虽然卫生部没有明确其属于“诊疗规范”,但在已经过去的几年中,已有部分律师或相关人员引用其作为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失,以此进行医疗事故诉讼。
由于现代临床诊疗技术突飞猛进,主要针对某类疾病的诊疗技术规范已经远远不能规范相关技术的具体临床应用,比如心脏病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技术、内镜微创技术等就需要单独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
如此,在上述《临床诊疗指南》之外,由中华医学各专业分会制定了大量的指南、专家意见、专家共识、指导原则等。
目前这些分门别类的诊疗技术规范在临床医疗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性作用,但卫生部未明确其是否属于诊疗规范。
同时,许多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也委托当地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制订相应的指南、专家意见、专家共识、指导原则等,在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发挥着相应规范作用,但这些地方性医学会制定的技术规范,同样也没有被正式确认为“诊疗规范”。
二、国家应当明令颁布“诊疗规范”1994年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5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1998年《执业医师法》第22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37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002年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009年全国人大颁布《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从上述多种规定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医疗行为应当遵守“诊疗规范”,但到目前为止却没有明令颁布的、可供临床医疗从业人员遵守的、医疗诉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的医疗规范。
无论从临床医疗实践的需要还是从医疗损害诉讼的需要上看,国家明令颁布“诊疗规范”都是必要的。
三、人民法院有必要了解并直接适用“诊疗规范”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许多案件中关于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疗规范”,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相关的“诊疗规范”就可直接作出判断。
例如:一例拔牙及下颌骨囊肿清除中,医方为患者进行了全麻手术,手术全程1小时,手术中医方分别在患者在双下肢踝静脉进行静脉留置导管输液,同时,还进行了股静脉穿剌留置导管,术后21小时患者突然死亡,经尸体解剖确诊患者死于肺动脉血栓栓塞症。
此案中患方主张:1、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麻醉分册》P54相关规定:麻醉中输液穿剌部位,成人可选用肘静脉、贵要静脉、踝静脉,大量输血或输注高渗液时可选用股静脉。
本例患者为拔牙及下颌骨囊肿清除术,不存在“大量输血或输注高渗液”的情况,因此不需要进行股静脉穿剌并留置导管。
医方为患者进行双下肢三处静脉穿剌留置导管的医疗行为,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2、术中供输液800ml,,不需要对患者进行三处静脉穿剌留置导管;依据上述规范,医方输注800ml液体的行为违反了该规范的规定;3、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麻醉分册》P54相关明示:静脉穿剌留置导管易发生静脉血栓性疾病。
依据本规范,医方的滥用静脉穿剌留置导管输液技术,导致患者发生静脉血栓、肺血栓栓塞症死亡。
对于上述医疗行为事实及患方引用的诊疗规范,人民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及诊疗规范,是可以对医方是否违反了诊疗规范作出判断的。
因此,人民法院适当了解相关的诊疗规范可以减少对于鉴定的依赖。
四、《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促进医疗机构遵守“诊疗规范”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公认,目前的医疗事故50%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从医疗质量管理而言,可避免的医疗事故基本上都是未能遵守相关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及诊疗技术规范等原因造成的。
换言之,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方面,是亟待加强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立法上采用这一过错推定原则,表明了立法上对医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诊疗技术规范等医疗行为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如果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迫于本法的强制性规范,能更加自觉、严格地遵守上述各种规范,未来的医疗事故发生率会大幅度降低。
如此,《侵权责任法》将既是一部处理医疗损害的法律,也是一部预防医疗损害发生的法律,届时,该法律必将成为一部具划时代意义的人人交口称赞的法律。
然而,要确保《侵权责任法》能产生上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笔者认为:需要同时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如何认定医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特点,要认定一医疗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范,仅凭法律规范或常识进行认定是比较困难的。
以往用以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地级市以上的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个方法实施七年来饱受争议。
那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还会继续用这种方法来认定医方是否违反规范,将是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将来仍然采用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办法,新的《侵权责任法》将难以产生人们期待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时,对于凭法律和常识能作出判断的问题,应当独立作出判断当前的医疗损害诉讼中,人民法院几乎对于所有涉及医疗诉讼的问题都要求进行鉴定,很少直接对医疗问题作出独立判断,这就使得医疗诉讼时间过长、反复鉴定,从而导致医疗诉讼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医疗事故诉讼团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法律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对于医方可能存在的诸如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等凭常识就可判断的问题直接作出独立判断。
第三、医疗诉讼的审判应考虑更多地吸收具有医疗、法律双重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一般来讲法律关系相对简单,而作为实体意义上的医疗争议内容却十分复杂、专业,因此审理医疗损害诉讼案件时,合议庭中如有医疗及法律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必将对于医疗损害案件的审理产生良好促进作用。
第四、国家应鼓励、支持民间医疗损害咨询机构在医疗损害案中更多地发挥有益的中立作用由于医疗损害案件的强专业性,患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往往难于准确质疑医方的医疗过错,对此,民间的专业医疗损害咨询机构或个人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更好地发挥专业指导作用,指导患方当事人准确诉讼,引导无需诉讼的案件在早期得到妥当处理,引导诉讼案件科学正确诉讼,从而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矛盾,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谐社会关系添砖加瓦。
五、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大量医疗损害诉讼案件表明,相当数量的医疗损害事件起因于医疗行为违反相关的“诊疗规范”。
以新生儿出生缺陷医疗损害纠纷为例,可以了解相关“诊疗规范”在医疗行为中被遵守的状态。
为了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分别制定了《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产科B超检查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对防止人口出生缺陷的发生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然而,这些规定的落实情况并不十分理想,未能发挥应有的社会效果。
2009年9月1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的健康播报公布:北京市出生缺陷总发生率在12年间增长近1倍。
2009年09月11日《财经网》载文指出:广东省统计局和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统计监测报告显示,自2003年至2007年,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从每万人186例增加至每万人249例。
浙江省政府等机构于2008年年底共同完成的《浙江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问题与对策研究》指出,浙江省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从2003年的每万人115.1例上升到2007年的每万人208.7例。
江西省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全省出生缺陷发生率由2000年的每万人102.6例增加至2006年的每万人151.2例。
湖南省则从2001年的每万人91.77例增加至2006年的每万人166例。
“从总体数字上来看,中国的出生缺陷率,是在上升的。
”中国出生缺陷监测中心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财经》记者。
根据该中心主任朱军的一份报告,在2007年的各类出生缺陷中,先天性心脏病每万人25.1例,多指(趾)每万人16.3例,总唇裂每万人13.2例,是最常见的三种出生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