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案例
贸易术语案例1-01

案例2分析
• 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 •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 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 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 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 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 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 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 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 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 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 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 3.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 公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 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问:(1) 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 果最后按CIF伦敦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签订合同,买卖双 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 何不同?
案例1分析
•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 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 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 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 的索赔是无理的。
• 1。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 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 利出口商在4月15日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 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 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 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 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 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含答案)

2.卖方交货的地点不同。
FCA 、 CIP 、 CPT术语的交货地点, 须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 它可以是卖方处所,也可以是铁路、公路、
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 运经营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 FOB、 CIF、CFR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仅适用于 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地点为单一的装运 港。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 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 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 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 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 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2、关于货物的装运问题。按照《2000通则》 的解释,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 接运货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 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 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由 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 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 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活动,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一系列的术语来描述不同的贸易活动和程序。
这些术语对于各方能够清楚地沟通和理解贸易细节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案例一:EXWEXW(Ex Works)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个术语,表示卖方将商品准备好,买方来卖方处提货的条件。
例如,一家中国制造商将电子产品准备好,买方来制造商工厂提货并负责运输和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
这种条件下,卖方的责任相对较小,而买方需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
案例二:FOBFOB(Free on Board)是另一个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到装运港口,并对货物负责,而买方需要负责运输和承担费用和风险。
以中国制造商向美国零售商出口为例,卖方将货物运送到中国港口,并完成报关手续,之后货物由买方的承运人接收并运送到目的港口。
案例三:CIF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另一个国际贸易术语,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口,并负责购买货物的海上运输保险,同时承担运输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需要负责将货物按照约定的条件交付到目的港口,并支付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保险费用。
买方需要承担货物从目的港口到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案例四:L/CL/C(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例如,一家中国制造商与一家美国零售商达成交易,卖方要求买方开立一份信用证来保证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会联系其银行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确保在卖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后,买方的银行将支付货款给卖方。
案例五:IncotermsIncoterms是一套国际贸易术语的缩写,用于规范各国之间的贸易交易。
这些术语规定了卖方和买方在交付货物、承担费用和风险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根据Incoterms规则,CIF表示卖方责任到达目的港口为止,而买方需要支付从目的港口到目的地的费用和风险。
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FAS国际贸易术语,即自由码头船上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贸易术语之一。
下面将列举10个符合题目要求的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1. 买方与卖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货物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
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货物的装载、运输和保险等责任。
2. 中国某家电公司与美国某电器制造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电器制造商将在货物到达码头后,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旁边的船上。
3. 印度某纺织品公司与欧洲某服装零售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纺织品公司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4. 巴西某农产品出口商与韩国某食品进口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农产品出口商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5. 法国某化工公司与日本某化妆品制造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化工公司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6. 美国某汽车制造商与墨西哥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零部件供应商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7. 英国某家具公司与澳大利亚某木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木材供应商将在货物到达码头后,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旁边的船上。
8. 加拿大某矿产公司与巴基斯坦某煤矿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煤矿公司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9. 德国某化肥公司与巴西某农场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 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农场将在货物到达码头后,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旁边的船上。
贸易术语案例

三、贸易术语案例[案例1]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 及CIP三种贸易术语。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2]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
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
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
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
贸易术语案例与分析

【例 1】我某公司以 F0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允许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到期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季节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 FOB 术语在 FOB 术语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允许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例 2】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的合同,按 F0B 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分析: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 FOB 术语问题。
根据 FOB 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彻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
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彻底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 3】有一份 CIF 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 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彻底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
六个主要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周术平13910225 姚蓓蓓12910220 诸天琪13928208FOB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 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 FOB 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 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国际贸易案例及答案
贸易术语和报价1.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分析: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该如何避免?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
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FCA)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印商应该付款。
因为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案例二:(FCA)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
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要点评析:Incoterms2000重新规定了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公司应负责装货。
A 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
11
案例三 CIF条件下卖方的义务
瑞 士 SKG 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 (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一万吨钢材的买 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 1993 年 7 月20日。中国买方公司及时向对方开出信用证。 SKG公司也在 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 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买方: “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与另外发给厦门的 2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
7
案例二 CIF改变为FOB的风险
中国出口商拟向香港出口一批货物,出口商 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 CIF Hong Kong。 香港客商回电同意出口商价格,但要求出口商贸 易术语改为 FOB Hong Kong,即要求 USD80/ MT FOB Hong Kong。
分析出口商可否接受?
8
4
运费是作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报酬,依法 应当予以保护。航运实务中,运费的支付有预付 和到付两种基本形式。对承运人而言,到付运费 的收取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若收货人不存在,运费向何人索取?若收货人 因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承运人又该如何处置?
5
1.收货人不存在时,对运费的请求 若海上运输合同的双方约定运费到付,则收货 人必须为实际存在的人,否则运费到付即不具备 成立的条件。因此该约定应当无效,而对于运费 的收取应当根据中国《海商法》第69条的规定, 由托运人支付运费。 2.收货人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时,对运费的 请求若收货人实际存在,则运费到付约定有效, 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到付运费。但对收货人
29
“卢记”将货物全部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 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卢记” 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 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 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卢记” 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给“腾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FOB案例:1.FOB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 年以FOB 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做何处理?[案例分析]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
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2.FOB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我外贸E 公司以FOB 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 釜山价售给韩国H 公司。
港商来证价格术语为FOB 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
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
具体做法可采取①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②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另③由港商将运费迳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
3.“船舷为界”案例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 A 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 B 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
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 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 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 发现大米生虫。
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 据此向卖方A 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 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 支付延误时期A 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A 要求B 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 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分析](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卖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4.船货衔接问题某公司以 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鸭。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我方不应与对方撤销合同,在FOB条件下我方的责任就是把货物送至买方所指定的船只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在买方无法租到船只的情况下请求我方代为租赁,我方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答应买方要求,但是如出现租赁不行情况下,此责任还是归买方负责,因此不用理会买方擅自解除合同。
如不履行,可以告其违约。
5.《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 术语的特殊解释按《定义》对 FOB 术语的解释,FOB San Francisco 与FOB Vessel San Francisco 有什么区别?[案例分析]该定义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商订FOB进口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 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外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这一点同欧洲,亚洲,非洲各国对FOB的解释和运用有很大的区别,对此特别注意,由于加拿大等国也援引美国的惯例,因此,同加拿大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也应注意上述这个问题。
FOB Vessel San Francisco(适用《定义》)与FOB San Francisco(适用《2000 年通则》)又有什么区别呢?[案例分析]1) 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残损。
2)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它费用。
6.《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 术语的特殊解释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钢材 300 公吨,外商报价为每公吨250 美元FOB Vessel New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75 000 美元的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76 000 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我方认为按照《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我方的付款已足够,出口的费用应由出口方承担,但对方认为,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其要求是完全合理的。
由于我方急需这批钢材,最终只好增加了信用证的金额,从而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试分析我方主要失误有哪些。
[案例分析]我方的失误主要在于没有注意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与《2000通则》在对FOB术语解释上的差别。
本案例中,双方以FOB Vessel条件成交,这实际上是使用了美国《定义》FOB六种情况中的一种,该术语与《2000通则》FOB术语的规定大体相同,但仍然存在一些差别按照美国《定义》的规定,在使用该术语时,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而《2000通则》对FOB的规定则没有这样的内容。
因此,美方的要求应该是合理的。
7. FOB 术语的变形我某公司按 FOB 条件进口一批货物,采用程租船运输。
如果我进口方不愿承担装船费用,应采用FOB 的哪个变形?[案例分析]FOB stowed 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FOB trimmed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FOB stowed and stowed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CFR案例:1.CFR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中国 A 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 公司(卖方)于某年3 月20 日订立了5 000 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 美元/公斤,CFR 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 月,我公司于5 月31 日开出信用证。
7 月9 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 月10 日。
但直到8 月18日Safety 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 月20 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 000 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问:索赔是否有道理?[案例分析]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
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2. 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我国内一出口企业按 CFR 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货值8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 即期。
货物于某年3 月1 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较忙,忘给买方发装船通知。
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2 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
于是法商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致我方无法投保,因货轮已遇难,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应赔偿利润及费用损失8 000 美元。
不久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部货运单证也被代收银行退回,理由是进口商拒不赎单。
问:进口商的做法合理吗?[案例分析]进口商的做法合理。
因为在CFR下,卖方负责装运并发出通知。
在该案例中是由于我方的疏忽导致买方没能及时投保,即使货物已经越过船舷,该损失仍由我方负担。
3.进口时采用CFR 应慎重我国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 CFR Shanghai,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
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问:我方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案例分析]从案例的多处疑点可以推论,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的诈骗,导致了我方蒙受重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
因此,(1)L/C支付方式并非没有风险,因为银行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付款,至于货物是否到达目的港和是否货物有假,提单是否有假均不负责。
(2)做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如何十分重要,按信用证支付,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
与新客户、资信情况不了解或资信较差的客户及中间商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做深入的调查,以防上当受骗。
(3)CFR条件是卖方租船订舱,负责运输,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风险较大。
因此对大宗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应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船公司,规定船只必须适航等限制性条件,同时还应有专人掌握对方派船进度、在途、到港等情况。
即使在FOB条件下,也应坚持买方自己租船订舱或自派船运输,不能轻易让对方代为租船,对方租船无论是CFR,还是FOB,风险较大,往往是实施诈骗的关键所在,因为提单是交货收据,在正常情况下,发货人不交货便拿不到提单,只有租船提单才便于装货人与承运人互相勾结,沆瀣一气,制作假提单或真提单但中途将货物转卖以骗取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