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周光权刑法海天笔记

合集下载

07周光权刑法海天笔记

07周光权刑法海天笔记

07刑法海天笔记老师没有提供讲义,根据周光权讲课手打整理目录学习方法、重点、难点 1 专题一:罪刑法定原则专题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专题三:犯罪构成专题四:正当防卫专题五:共同犯罪专题六:犯罪形态专题七:一罪和数罪专题八:刑罚论专题九:刑罚各论刑法(75~90分)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07-5-27【学习方法】1.教科书不是最重要的;2.刑法的条文是最重要的;(复习十遍左右,其中,有3-4遍精读重点条文,如No:25共同犯罪,No:263抢劫,No:264盗窃)3.司法解释内容多,但重点突出(5遍即可)。

【学习重点】——刑法学的知识结构第一部分:刑法学绪论介绍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管辖权的四个原则第二部分:犯罪论1.犯罪的概念、特征;2.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3.正当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4.※共同犯罪5.犯罪未完成情况(形态);※未遂和中止的区别6.一罪和数罪第三部分:刑罚论(与犯罪论比,重要程度降低,分值降低,难度小)1.刑罚的目的2.刑罚的种类3.量刑~自首、累犯、立功4.执行~减刑、缓刑、假释5.时效第四部分:罪刑各论(十一章;近500个罪名,司考常考30个左右)【学习重点】——全部都是理解型的(特点)1.认识错误;2.共犯中的特殊问题;3.未遂和中止的区别;4.盗窃罪和侵占罪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03年开始每年都考)。

专题一:罪刑法定原则(No:3)内容1.排斥习惯法;2.禁止类推解释,允许扩张解释;(常考;立法者也不能类推解释;扩张解释是指在一个词通常含义下解释,为一国公民通常可接受。

)3.禁止不定期刑;4.禁止残酷的刑罚。

案例1:A老板组织20个男生,在酒巴为妇女提供性服务,收取80%的报酬。

因组织卖淫罪(No:358)未限定犯罪主体,所以,将其解释为男人或女人在内是合理的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判断题:司法类推解释只限制法官类推,立法者可以(×)No:196信用卡诈骗罪只能限定为可以透支的银行卡(通常理解)司法解释:银行各种各样的银行卡(不限于可透支的银行卡)——扩张解释。

07年刑法专题讲座提纲

07年刑法专题讲座提纲

抢劫罪(第一、法益 (一)所有权263 条、267 条第 2 款、269 条、289 条)(二)合法占有权: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三)非法占有利益:目的是为了打击“黑吃黑”,刑法保护了民法不保护的利益。

财 物的价值包括“主观价值”(违禁品)。

二、行为 (一)行为结构概说行为人运用强制的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此种状况来进行持 有的破坏,建立新的持有关系。

也就是依照行为人的想象,此种强制方法是用来破坏持有的 手 段。

1、强制行为 (1)对人暴力:暴力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 他妨 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2)对物强制但能够对人产生间接效果:例:将被害人锁在屋内;破坏财物使被害人 恐惧而不敢抗拒。

(3)胁迫:无形强制力。

以对人的生命或者身体造成危险的为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 意思。

(4)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与暴力、胁迫类似,至少是人能够支配的方式。

例:长相的丑俊就不是行为人所能够支配的。

2、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原则上按照一般人的程度确定是否达到了这个标准,但在行为人 明知被害人胆小如鼠 时,现实上被害人的反抗受到抑制时,也成立抢劫罪。

3、获得他人持有之财物或者财产上的不法利益 (1)包括自己去拿以及被害人自己交付。

(2)包括不法利益:例:逼别人写下借据。

(3)直接获利,间接获利不在内:例:逼他人卖艺,从中售票得利。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 1、“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 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 的 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 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 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 的 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 的 抢劫。

周光权刑法案例

周光权刑法案例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1.甲某到餐馆吃饭后,发现账单金额超过万元,为免除债务而翻窗逃跑的行为,并不符合成文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不成立诈骗罪。

2、乙发现12周岁的伍某杀人的,即出资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3.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可以成为刑法解释时的依据。

(例如,猥亵的含义如何界定)另外,当存在有利于人们的习惯法时,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犯罪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4、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成立走私弹药罪,这不属于类推解释;如果认为持有弹头、弹壳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就属于类推解释。

5. 正式解释并不是刑法本身,既然是对刑法的解释(而且排除了类推解释),那么,对现行正式解释之前的行为,只要是在现行刑法施行后实施的,就得按正式解释适用刑法。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八种金融诈骗罪,但只就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但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同样需要“非法占有目的”。

7、刑法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为犯罪,主要是为了惩治那些为自己或为他人偷逃、骗取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因此,对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据此类推,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款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增值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也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类似的问题如,误以为自己的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实际上价值5万元,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不成立诈骗罪,原因是因为没有任何法益侵害性。

司法考试刑法出题老师周光权观点试题

司法考试刑法出题老师周光权观点试题

刑法出题老师周光权观点试题.第一讲刑法概说〖考点大预测〗1.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2.刑法的各种解释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3.刑法的管辖权,重点考察刑法溯及力问题。

4.刑法客观主义的判断思维。

〖模拟题〗【例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述案件说法正确的是( ABE )A.既然实行“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罪刑法定主义,就意味着总有部分法益侵害行为不可能收到刑罚的处罚;【正确。

考查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的关系。

】B.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该款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治安拘留。

【正确。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C.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

”这里的“发生性关系”包括“性交之外的猥亵行为”。

【错误。

考查罪刑法定与扩大解释。

刑法区分了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D.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中的“犯”是指“犯罪既遂”,该种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错误。

当限制处罚范围的做法意味着限制国家的权力时,往往意味着保障行为人的自由,这是罪刑法定的真义。

】E.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规定的“过失前款罪的”只包括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正确,如果刑法的文字表述有错误,在修改前应当阐明真义,进行补正解释。

将该款进行补正解释的实质理由在于:(1)根据刑法总则第15条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成立犯罪;(2)如果不进行补正解释,意味着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与故意实施该行为的法定刑相同,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绝对打印版】刑法命题者周光权重点问题解答

【绝对打印版】刑法命题者周光权重点问题解答

刑法命题者周光权重点问题解答1.同殴打行为当中,数名行为人徒手殴打被害人,其中一人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重伤,经法医鉴定,重伤系木棒击打所致,此种情况下,其他参与殴打行为的人应否对重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答:具有伤害故意的行为人都去了现场,他们的行为都是共同实行行为,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按照共同正犯处理上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所有人都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对所有人量刑基准都应当是10年以上。

不能把用木棒导致被害人重伤者与其他人在对结果的责任上分开评价,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是相互配合的,所以,都要对行为结果共同负责。

否则,就是把共犯当成单独犯罪看待。

当然,对其他参与殴打行为,但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在最后量刑时可以区别对待,例如,可以考虑引用从犯的规定减轻处罚。

2.在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用后次骗来的钱归还前次骗的事主,如何计算数额?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这一规定的被害人是否包括不同被害人的情况?该司法解释新刑法修改以后实施,是否还适用?答:诈骗的被害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并不重要。

关键看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到底表现在什么地方。

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主要表现在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任何人的财产占有、所有都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害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都对诈骗犯罪成立没有影响。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以此决定最后的定罪量刑,这是符合实践的需要。

由于新旧刑法在普通诈骗罪方面的规定没有太大修改,所以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刑法实施之后,还可以适用。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周光权轻罪方面的观点

周光权是中国著名的刑法学家,他对轻罪方面的观点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他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法应当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因此对于轻罪的认定和处理应当采取更为宽容和理性的态度。

周光权认为,轻罪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这些行为往往被忽略或被视为“小问题”,但实际上,这些轻罪对于社会的危害不可小觑。

因此,应当重视轻罪的认定和处理,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罚措施,以达到惩戒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周光权强调,对于轻罪的处罚措施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公正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采取与其社会危害性相符合的处罚措施,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效果;公正原则是指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应当采取相同的处罚措施,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此外,周光权还提出了“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观点。

他认为,在处理轻罪时,应当采取“轻轻”的刑事政策,即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在处理重罪时,则应当采取“重重”的刑事政策,即对于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总之,周光权对于轻罪方面的观点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秩序维护的理念。

他认为,应当重视轻罪的认定和处理,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罚措施,以达到惩戒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也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公正原则,采取“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观点,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整理)第⼆讲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三七)(⼀)两阶层体系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定罪⽴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三、定罪⽅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前提,然后确定⼩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三段论推导)⼤前提是法律规定,⼩前提是案件事实。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是解释⼤前提(法律规定);⼆是认定⼩前提(案件事实)。

(⼀)解释⼤前提,⽤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的构成要件要素。

(⼆)认定⼩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

存疑时,适⽤存疑时有利于⾏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明⽂规定的要素。

不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表⾯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表明犯罪成⽴)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否定犯罪成⽴)(是否构成犯罪)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的要素)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绝⼤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也称界限要素)。

张明楷周光全观点比较《刑法学》4《刑法总论》2

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4版)与周光权老师《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一、为什么要进行观点对照在阅读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和周光权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之后,感到两位老师的教材中就各种问题所提出的观点,尽管有些相同或者相似,但也有很多彼此迥然有别。

在刑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位学者的学派立场等的差异,存在不同观点是在所难免的。

但是,在阅读或者思考的时候,也会感到比较混乱。

为了学习与思考的方便,同时为了体现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将张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与周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的部分观点进行对照。

不过,这些观点是否皆与学派立场有关,还需要具体考察。

在编排体例和先后顺序上,考虑到学习上的便利,一般按照教材的讨论顺序进行排列。

同时,考虑到周老师的书的篇幅较小,更为简洁,而张老师的书体系庞大,讨论的问题更多,属于鸿篇巨制,一时间难以把握。

因此,在正文中的观点是周老师的观点(讨论顺序也是按照周老师的书的章节编排序列),在注释中注明的是张老师的观点。

还有,需要留意的是,张老师的书是《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以下简称“张书”)。

周老师的书是《刑法总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以下简称“周书”)。

待将来阅读周老师的《刑法各论》(第2版)之后,再进一步进行补充。

二、《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一)刑法基础论第一,对频繁的刑事立法活动进行反思(第12页);[i]第二,对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进行反思,提出两者的并重(第16页);[ii]第三,要求刑法理论发展应当关注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iii]并结合市民刑法与敌人刑法的区分问题进行说明(第17页);本书还在多处就刑法理论问题从刑事诉讼司法实务方面进行思考,例如,就特殊防卫人的说服责任进行探讨(第156页);第四,对刑法客观主义与刑法主观主义进行探讨(第18页以下),提倡学派之争(第24页),主张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重视法益概念的基础功能(第24页);[iv]第五,提出并论证新行为无价值论(第24页以下);[v]第六,反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司法解释(第37页);[vi]第七,反对主观解释,主张客观解释。

(完整word版)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

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第四部分——犯罪特殊形态【案例1】甲想用农药杀死丙,乙受托为甲买来农药交给甲。

数日后,甲后悔,将农药丢弃。

甲是预备阶段中止犯罪,乙是为他人预备的行为,属犯罪预备。

处罚"为他人预备"的理由依然是预备行为对与法益的危险性。

如果为了他人实犯罪而预备,他人事后实行了犯罪行为的,则按共同犯罪的既遂处理。

【案例2】在A计划用枪杀B的场合,掏枪、瞄准、扣动扳机等环节中哪一个是杀人罪的"着手"?又如,甲发现乙的汽车前副驾驶的位置上有个价值很高的皮包,于是用铁丝捅车门,是否未着手?丙认为被害人丁家中有钱,于是撬防盗门,是否属于着手?对此,有客观说与主观说的对立。

【解析】作者主张实质客观说。

按照该学说:(1)使用枪支杀人的场合,掏枪预备,瞄准是着手。

(2)为入室盗窃而撬门的(抽象危险),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入室后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为盗窃汽车内财物而撬动车门的,财物近在咫尺,撬动车门的行为对财物足以产生紧迫的、高度的危险(具体危睑),因此,是盗窃的着手。

【案例3】甲翻越院墙进入乙家盗窃,发现乙有一个带密码的大皮箱,但无法打开。

于是,甲将皮箱搬离乙的卧室,藏在乙家院墙内角落处,用树枝将其掩盖起来,想等明天晚上带上利刃再来割开皮箱。

次曰上午,乙回家后发现皮箱被盗,四处寻找,在院墙的角落处将其找到。

按照结果说,甲将乙的财物放置于特殊地点加以隐蔽,已经导致了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出现,成立犯罪既遂。

【案例4】甲意图用砒霜杀害乙,但在下手时误将白糖当做砒霜,因此没有导致乙死亡。

按照抽象危险说,由于一般人能够从行为人甲的意思中感受到危睑,所以,甲成立未遂犯。

但是,按照具体危险说就会认为,如果在行为人甲实施投放行为的当时,一般人都认为其让人喝下的粉末状物体不是础霜,具体危险就不存在,甲只能成立不能犯。

但如果一般人都认为该粉末状物体从外形上就是砒霜,则甲成立未遂犯。

【案例5】B从欧洲旅游归来,送给多年的好友A—块金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07刑法海天笔记老师没有提供讲义,根据周光权讲课手打整理目录学习方法、重点、难点 1 专题一:罪刑法定原则专题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专题三:犯罪构成专题四:正当防卫专题五:共同犯罪专题六:犯罪形态专题七:一罪和数罪专题八:刑罚论专题九:刑罚各论刑法(75~90分)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07-5-27【学习方法】1.教科书不是最重要的;2.刑法的条文是最重要的;(复习十遍左右,其中,有3-4遍精读重点条文,如No:25共同犯罪,No:263抢劫,No:264盗窃)3.司法解释内容多,但重点突出(5遍即可)。

【学习重点】——刑法学的知识结构第一部分:刑法学绪论介绍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管辖权的四个原则第二部分:犯罪论1.犯罪的概念、特征;2.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3.正当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4.※共同犯罪5.犯罪未完成情况(形态);※未遂和中止的区别6.一罪和数罪第三部分:刑罚论(与犯罪论比,重要程度降低,分值降低,难度小)1.刑罚的目的2.刑罚的种类3.量刑~自首、累犯、立功4.执行~减刑、缓刑、假释5.时效第四部分:罪刑各论(十一章;近500个罪名,司考常考30个左右)【学习重点】——全部都是理解型的(特点)1.认识错误;2.共犯中的特殊问题;3.未遂和中止的区别;4.盗窃罪和侵占罪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03年开始每年都考)。

专题一:罪刑法定原则(No:3)内容1.排斥习惯法;2.禁止类推解释,允许扩张解释;(常考;立法者也不能类推解释;扩张解释是指在一个词通常含义下解释,为一国公民通常可接受。

)3.禁止不定期刑;4.禁止残酷的刑罚。

案例1:A老板组织20个男生,在酒巴为妇女提供性服务,收取80%的报酬。

因组织卖淫罪(No:358)未限定犯罪主体,所以,将其解释为男人或女人在内是合理的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判断题:司法类推解释只限制法官类推,立法者可以(×)No:196信用卡诈骗罪只能限定为可以透支的银行卡(通常理解)司法解释:银行各种各样的银行卡(不限于可透支的银行卡)——扩张解释。

跟罪刑法定有关题的答题技巧1.一般人看,危害很大,但是否要作为犯罪处理含混不清时,选项中又有“无罪”字样,要谨慎处理。

2.熟悉常见罪名构成要件。

案例2:A在校园处路上等公交车,等了2个小时还没来,A就骂说翻车才好呢。

后车来了,由于车速快翻到沟里,死20人。

A.无罪※B四处发传单,说C是嫖客。

这些传单有的送到了司法机关,说C因经常嫖娼而得性病。

事后查明非事实。

(No:360)B诬告陷害罪专题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四个;分值小,题量少,1题)一.属地原则领土的延伸问题、行为地、结果地不包括港澳台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基础,优先适用(有冲突时)二.属人原则(7条;当然追究,轻罪可免)条件:1.犯罪的人是中国人;2哪儿犯罪,中国都有管辖权,但可以不管。

三.保护原则(重罪追究,双重犯罪)条件:1.犯罪人是外国人;2.侵犯中国国家或个人的利益;3.犯罪行为重(最低刑三年以上的,方可追究);4.双重犯罪标准。

总结——在属人原则里,对于犯罪的轻重没有要求,都有管辖权,但罪轻的可以不追究;在保护原则里,只有犯罪重的方可以管辖。

四.普遍管辖条件:1.国际犯罪,跨国的劫持航空器、走私毒品、拐卖人口、绑架、海盗、灭种等重大罪行;2.国际条约、公约有规定;3.中国参加了这样的条约和公约。

案例3:1.A国人在北京旅游时和B国人发生口角纠纷,A杀死B,中国管之,适用属地原则。

2.一个缅甸人开枪,子弹经过中国打死越南的一个人,中国管之,适用属地原则7条3.从中国广西开出的公共汽车到越南境内,A国人和B国人纠纷杀之,三个月后A到中国境内,我国没有管辖权,但可引渡,优先给越南(属地优先)。

五.犯罪未遂的,希望结果发生地是犯罪地案例4:一个美国人对中国一同事有仇,在美给中国境内该人邮信投毒欲杀之,刚出美国国境时被没收。

三个月后他入境,我国有管辖权。

六.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一的行为在中国,中国刑法对所有共犯都有权管辖案例5:A、B、C、D等十人意谋划到中国杀人,只有一人入中国境实施犯罪被抓,其余九人我国都能管专题三:犯罪构成要件一.犯罪的客观方面(一)危害行为1.作为:有积极的身体的行动来实施犯罪2.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被教唆的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不承认片面共犯(即无预谋的共犯),但可成为间接正犯。

所谓间接正犯是把他人做为犯罪工具来使用(借刀杀人)案例1:医生A谋杀病人B,将有毒药给护士C给注射。

利用不知情的人做为犯罪工具,A为间接正犯,C无罪。

C若知情,但与A无通谋,不构成共犯;C若知情,……,医疗事故罪。

案例2:A为杀B,将装有炸弹的物品通过邮局寄给B,既遂。

案例3:A教唆B杀人B18岁,A、B共同犯罪;B13岁,A间接正犯。

案例4:A在偏僻的地方对B暴力抢劫,B反抗,B另外一个仇人C恰好路过,C帮之按住B,A得逞。

A定抢劫,C也定抢劫(间接正犯)。

案例5:甲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乙的妻子,收钱办事。

甲乙共犯。

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间接正犯,有身份的乙利用了无身份的甲。

可见,间接正犯和共犯是有交叉的。

案例6:A告诉B,让B杀C,10万报酬;但A真正想杀的是B。

A又找到C说有人要杀他。

次日,B来杀C,C早准备好,将B杀了。

C是正当防卫(无限防卫),不问其主观是否早就知道。

A定故意杀人,利用不知情的C杀了B,间接正犯。

3.不作为:有义务实施积极的行为而不实施,导致不利后果。

A.条件:1.有作为义务——①法定义务;②职务、业务所要求的义务;③先行行为(本身带有危险性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合同行为。

2.能够履行义务;3.没有履行义务,造成后果或可能造成后果※案例7:和朋友起喝酒,喝多了,酒后驾车肇事,喝酒不构成先行行为。

B.不作为犯的罪过:故意或过失(忘记职责,没有实施防止结果发生行为)。

No:133 司解6,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抛弃,隐藏,致伤死,定故意杀人或伤害罪,将肇事行为认定为先行行为。

※如果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标准,并罚;※如果肇事行为未达到犯罪标准,只定一罪。

把不作为犯和认识错误结果合做为一类题案例8:父带子骑车外出,转弯时,儿子先转过,父没有及时跟上,儿子被撞,倒在血泊中,半小时后父亲赶到,父因不喜欢儿子,走了。

(1)父亲有救助的义务——法定义务;(2)父亲构成间接故意的杀人罪;(3)父亲有对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是我撞的,我没责任),不影响定罪。

案例9:母亲带儿子游泳,儿子落水,母亲没及时救,和他人聊天。

有人提醒她,她误认为是别人的儿子(事实认识错误)(1)若母亲离得很远,无法辨认时,定意外事件;(2)若母亲离得很近,应当可以辨认时,没有辨认,过失致人死亡。

(二)犯罪结果No:114,放火、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犯)No:115,放火、爆炸……致人……或造成………(结果犯)No:118,破坏电力、燃气………足以……………(危险犯)No:116,破坏火车、电车、汽车……足以………(危险犯)No:127,盗、抢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犯)No:128,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公务用枪行为犯(不问结果)对方,非法持有枪支罪;民用枪结果犯(必须有结果)。

结果加重犯——前提是结果犯;都是法定犯。

定义:一个行为发生了一个后果,对特别生的结果规定了较重的刑罚。

立法模式:A行为导致B结果,比B更重的结果B1,定罪更重。

典型:No:234,故意伤害罪No:236,强奸罪No:25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No:260,……罪(但遗弃罪不是)→No:261No:263,抢劫罪(三)因果关系(很少考,命题困难)案例10:A抢B钱包,既遂后B追之。

下雨,打雷,B被雷击死亡。

A只构成普通抢劫(对B死亡不负责)案例11:A开枪对准B,子弹打在墙上弹回击中B,B死亡,A负责。

案例12:①A以伤害之故意对B施暴,B重伤,医生的救治有小的失误,B死亡。

②A以伤害之故意对B施暴,B轻伤,医生的救治有大的失误,B死亡。

③A以杀人之故意对B施暴,B重伤、昏迷,2小时后苏醒,走下山崖摔死。

※一个行为实施后,介入第三人行为或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或自然力原因,判断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1.最初的危害行为大小,大,原则上负责,因果关系存在。

如①A是故意伤害致死③故杀即遂2.介入因素的影响力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特殊、偶然、影响大,因果关系中断。

如②A定故意伤害,医生医疗事故3.介入自然力的原因or介入他人枪杀,因果关系中断。

按例13:A追杀B,B另一仇人C见到,C在A、B完全不注意时打死B。

A故意杀人未遂,C故意杀人既遂。

按例14甲早8点在乙的牛奶中投毒,预计乙9点身亡,但乙在8:45时空难死亡,甲故意杀人未遂。

没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无罪,犯罪人仍可能承担预备加未遂的责任。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罪,被害人体质特殊时因果关系存在(不知道:无罪;知道:过失)案例15:A和B在某地争论摩托车的停车位,发生口角纠纷,A把B推倒在地,B死亡,事后查明B有多种高危疾病且A不知情,(1)A的行为与B的死亡有因果关系(2)A的行为无罪,时意外事件(前提A不知情)A若明知B有病,定疏忽大意过失案例16:警察A和B恋爱,后要分手,A代上膛的枪找B,先吵后厮打,A将枪握在背后,B不慎碰到扳机,B死亡。

A故意杀人即遂,虽介入B的行为,但不是偶然,不特殊,因果关系不中断。

案例17:甲需要去沙漠探险,水瓶中装满水,乙将水中放入毒药,丙在被投毒的水瓶上打了洞,在沙漠中甲喝水时没有水,甲渴死,乙故意杀人未遂,丙故意杀人即遂。

二.犯罪主体(一)14-16岁(NO17)(二)共犯和身份的问题(三)特殊主体(四)单位犯罪(一)14-16周岁的位长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案例1:15岁的人入室盗窃450元,到门口被主人发现将主人打成重伤,该人无罪。

17岁的人入室盗窃450元,到门口被主人发现将主人打成重伤,该人抢劫。

1、司解10:14-16在暴力转化时,仅看结果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即不转化)。

2、对八种行为负责,二非对八种罪名负责案例2:15岁人教唆19岁人绑架他人,又放了,15岁无罪,19岁绑架。

15岁人教唆19岁人绑架他人,在勒索财物时将人质杀了(15岁的人教唆19岁的人杀之),15岁故意杀人,19岁的绑架。

(1)故意杀人包括各种的故意杀人论处的行为,如为灭口,报复,泄愤而杀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抢劫,带凶器抢夺,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

案例3:17岁人带管制刀具抢夺被害人的包,被害人追赶,17拿出刀说再追捅死你。

法律适用263抢劫;267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的行为和意思,但客观上没有展示;269转化的抢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