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 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粤卫函〔2009〕46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省级质控中心和中心主任要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专业质量考核,定期向我厅报告工作进展、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我厅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质控中心及负责人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医院要重视此项工作,把质控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医院日常工作范畴,给予质控中心必要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专(兼)职人员。
要加强承担质控中心任务相关专业的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培养专家人才,为全省树立楷模和榜样。
三、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国家及省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法规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XX市卫生健康委或XX市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和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五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设置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县级质控中心接受相关专业市级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职责和产生机制第七条市级质控中心在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一)落实省级质控中心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级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提出质量安全目标及综合策略,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质控培训工作。
(二)收集、分析全市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
(三)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
(四)对接省级质控中心,组建全市相应的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县级以下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
(五)承担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县级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照国家级质控中心职责,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进行细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质控中心是指经省卫生厅或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控制与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接受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科室为质控中心的工作对象(以下简称质控对象)。
第四条省卫生厅制定质控中心管理规定,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审批、考核与管理,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质控中心。
质控对象为全省三级医院及省卫生厅确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科室。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六条质控中心按不同专业分别设置,同一专业只设立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七条质控中心须挂靠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少数带有一定特殊性的质控中心可挂靠在省医院协会及其他专业机构。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卫生厅申请作为省级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一)三级甲等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在省内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本省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和质控的实践经验;有较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适量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卫生厅交办的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成立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条件;(五)承担相关专业省质控中心工作计划;(六)诊疗技术规范、内部质控标准程序、组织体系、工作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内卫医字[2009]577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57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就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质控中心设置(一)设置原则和程序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质控中心设置规划,本着成熟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在全区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逐步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
自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承担全区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工作,对同意承担自治区某一专业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准予设置。
(二)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院,其相关专业综合实力应处于全区领先地位,学科带头人在全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3.挂靠医院应具备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4.挂靠医院应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有条件承担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三)人员配备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各专业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5-10人,专职、兼职均可,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制定背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是卫生健康工作的核心任务。
把握医疗服务质量内在发展规律,充分调动和激发行业的内生动力,是实现医疗服务质量提升的必由之径。
多年来,国家和各地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这些工作和成效离不开专业质控组织的支持。
为规范质控组织管理,充分发挥质控组织在医疗质量安全改进工作中的作用,2009年原卫生部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此后,质控中心逐渐成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的中坚力量。
2016年我委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质控组织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医疗质量的要求日益增高,对质控中心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程度要求也越来越高。
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质控中心的设置需要科学规划、质控中心的管理和工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健全。
为引导质控中心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实践经验,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o二、主要内容《规定》针对新时期的要求和质控中心管理运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从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工作职能、运行监管等方面细化管理规定、明确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质控中心规划设置。
统筹规划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合理布局。
首批规划设置的质控中心包括临床、医技、管理3大类6个领域60个具体方向。
二是建立质控中心动杰管理机制。
完善各级质控中心的产生机制,建立公开透明、择优设置的制度;建立质控中心退出机制,对质控中心进行动态调整, 充分调动和激发质控中心的内生动力。
三是强化质控中心工作保障。
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质控中心开展工作予以政策保障,对挂靠单位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的支持和保障作出基本要求。
四是规范质控中心运行管理。
《杭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推动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浙江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医疗技术指导中心管理规范》(浙卫发〔2010〕24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设立的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设置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分中心(至少12个)(以下简称“质控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条质控中心与质控分中心共同组成本市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实行市、区(县)二级管理,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指导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对各专业质控结果进行系统内公示。
市卫生健康委对质控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处负责,其中中医(药)质控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医处负责,产前筛查质控中心的具体工作由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负责。
第六条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区、县(市)质控分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督促开展本辖区内的质控工作。
区、县(市)质控分中心接受市对应专业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市质控中心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成立,接受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处、中医处、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业务指导,开展本专业的质量控制工作,推动本专业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相关专业的质控标准,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后公布实施;(二)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质控培训;(三)制定专业质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质控督查,反馈督查结果;(四)收集质控相关信息、报表并汇总、统计分析、评价反馈;(五)对质控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质控督查整改建议,追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质控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上报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处、中医处、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鲁卫办字〔2018〕234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234号各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为进一步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体系,提升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有效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7日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控中心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下同)委托,承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
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组织、指导质控中心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推进质控管理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全省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省级质控工作体系,规划、设立省级质控中心,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立、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质控工作。
根据质控中心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需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支持。
第五条质控中心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或委托,承担的职责任务包括:(一)拟定相关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管理要求;(二)制定质控工作方案,开展质量评价、考核评估和督导检查,提出改进意见;(三)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质量管理相关指标数据,形成质控工作报告,定期发布质控工作简讯;(四)开展本专业质量管理和诊疗、技术规范化培训;(五)推进建立质控工作网络和信息化质控工作平台;(六)开展专业发展现状调查和研究;(七)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的有关任务。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为加强医疗质量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医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强化行业管理,规范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设置、管理和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按临床专业学科在省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设置,其名称为“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三条省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为贵州省该专业学科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一)医院及专业学科科室依法成立;(二)医院及专业学科科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三)五年内行业作风良好,无重大医疗质量事故;(四)专业学科理论、技术水平至少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较高知名度的专业学科专家;(六)能组织和协调省内本专业学科的医疗机构和专家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第四条具备第三条条件的省级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按以下程序申请:(一)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书。
(二)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的意见审批,公示合格后授牌。
第五条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盖证明印章的复印件);(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作预期目标和计划;(四)医院法人代表同意设置的意见和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的承诺;(五)具备第三条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县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社县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为健全完善全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通过发挥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按照《某某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某某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某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4月6日附件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全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通过发挥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按照《某某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某某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设置的,对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以下简称“质控”)的组织。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引领、同质推进“原则,县卫健委设置县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统称“质控中心”),完善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县质控中心接受市级质控中心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质控中心。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五条质控中心的设置管理和考核评价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质控中心原则上依托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简称“责任单位”)设置。
第七条质控中心设置原则:(一)与省级各专业质控中心设置保持一致;(二)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专业领域设置相应的质控中心;(三)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置一个质控中心;(四)原则上不以疾病病种设置质控中心;(五)可根据质控工作需要,对原有质控中心进行撤销、整合、细化;(六)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特别规定进行设置。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承担县级质控中心工作:(一)原则上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专业学科优势突出的其它二级医院也可提出申请;(二)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县或本市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在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申请专业具有相应的诊疗技术规范、质控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四)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支持条件,能够承担县卫生健康委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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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定相 关专业人才队 伍的发展规划, 组织对行政区 域内相关专业 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 业的设置规划、 布局、基本建设 标准、相关技术、 设备的应用等工 作进行调研和论 证,为卫生行政 部门决策提供依 据;
(八)省级 卫生行政部 门交办的其 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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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一)拟定相 关专业的质控 程序、标准和 计划;
(二)在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指导 下,负责质控工 作的实施;
(三)经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同意, 定期对外发布专 业考核方案、质 控指标和考核结 果;
(四)逐步组 建本行政区域 相关专业质控 网络,指导各 市(地)、县 级质控机构开 展工作;
(五)建立相 关专业的信息 资料数据库;
(三)组 织质控人 员制订本 省(区、 市)本专 业医疗质 量考核指 标和质量 信息体系, 制订质控 实施方案;
(四)负 责本专业 医疗质量 信息的收 集、统计、 分析和评 价,并对 质控的信 息真实性 进行抽查 复核;
(五)组 织学习和 推广国内 外本专业 的适宜新 技术、新 方法;
(六)定 期向省级 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 本专业质 控情况、 存在问题、 对策、意 见和建议;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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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 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ogo
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 等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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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行 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家医疗质 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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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收集、汇总、统计 、分析各省级质控中心的质控信息,组织质控交流,经卫 生部同意后发布全国质控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质控中心应 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 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 制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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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医疗机构 申请成为质 控中心时应 当向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 提交下列材 料: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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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 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 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 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 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 控中心。。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 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 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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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七)省 级卫生行 政部门交 办的其他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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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级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 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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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 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 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对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应予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
(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
(五)质控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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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 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 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 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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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行 政区域质控工作需要,制定各级质控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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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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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级质控中心出具 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 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十五条
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 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 业质控工作;
省级 质控 中心 主任 应具 备以 下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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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 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 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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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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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 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 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 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根据需要,指定区 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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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 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 网络。
第十一条 质控中心定期对医 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 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 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 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 时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质控报告由质控中 心妥善保存。具体保存期限由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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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级质控中心 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 年初上报年度工作计划, 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年 度工作总结。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 ,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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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 责组织本 省(区、 市)本专 业质量控 制的日常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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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 织本质控 中心成员 学习贯彻 执行医疗 卫生有关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技术规范、 指南和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