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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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教协同,加强医学人才培养,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助推健康云南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协调,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以推动健康云南建设为引领,坚持把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摆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创新体制机制,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核心,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有机衔接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加快建立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全科、儿科、妇产科等紧缺人才培养,促进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康复、医学技术等人才培养协调发展,加大医学交叉学科人才培养。

到2030年,医学人才总量稳步增长,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对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具有云南特点的标准化、规范化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健全,医学人才队伍基本满足健康云南建设需要。

(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二、调整结构,提升医学学历教育层次加强对医学院校设置、区域布局、专业结构、招生规模、教学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云政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9月15日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有效提升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增强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能力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水平,根据国家“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云南省“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实施重大传染病救治能力和疾控机构核心能力提升工程、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等重大项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持续改善。

截至2020年底,全省有医疗卫生机构26626个,其中医院144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4592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532个,其他医疗卫生机构57个。

医院中有三级医院106家,其中三级甲等医院54家;二级医院470家,其中二级甲等医院196家。

卫生人员45.89万人,床位32.52万张。

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6.89张、执业(助理)医师2.6人、注册护士3.67人;每万人口拥有全科医生2.01人、专业公共卫生人员7.5人。

心血管病、呼吸、肿瘤3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落地云南,累计建设30个省级临床医学中心和115个分中心,全省16个州、市实现三甲综合医院全覆盖。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4•【字号】省委文件•【施行日期】202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深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资源集成、人才兴医和人民满意,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逐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中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到2035年,形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二、全面提升能力,争创服务水平新高度(一)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提质。

支持省内医疗机构与省外优质医疗资源合作,推动医疗服务、科研教学、医院管理等同质化发展,按规划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按设置管理要求建好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4•【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9〕873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中关于“做好现症地方病病人确诊病例治疗和社区管理”的相关要求,对有治疗意愿且符合治疗条件的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进行有效救治,我委制定了《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2.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12月4日附件1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地方病患者。

主要包括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克汀病和II度甲状腺肿大病人。

二、服务内容(一)患者信息管理。

纳入管理的地方病患者,需提供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服务机构为患者进行评估,并按照要求填写地方病患者个人信息表(表1),为其建档立卡,纳入管理。

(二)随访评估。

对纳入管理的地方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1次(克山病患者每年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状态进行评估。

询问和评估患者的疾病情况、用药情况、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填入表2)。

(三)健康体检。

在地方病患者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X线检查(氟骨症和大骨节病)或甲状腺B超(克汀病和II度甲状腺肿大病人)或心电图(克山病)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云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加快推动我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全省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

力争通过5年时间,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科学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推进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云南提供有力支撑。

二、构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体系(一)打造高水平医院。

以省域内死亡率高、外转率高的疾病为重点,加快建设国家心血管病、呼吸、肿瘤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临床医学中心(含中医临床医学中心);争取国家创伤、神经等区域医疗中心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打造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一批省级高水平医院。

加快推进州市临床医学分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州、市扩容,补齐重点专业专科短板。

加强与国家级高水平医院(医学院校)合作,提升重大疑难疾病诊疗救治能力,减少跨区域就医。

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XXX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06-08 15:49来源:卫生部卫医政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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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
暂行规定》的说明
医疗质量是医院全部工作所取得的医疗效果(高、低、优、劣)的集中表现,它是医疗机构工作质量的核心。

近年
来,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医疗
安全百日专项检查等活动,我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和医疗服
务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按照卫生
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
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卫生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
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工作目标,医疗质
量安全和医疗服务被摆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医疗质量安全
是实现良好医疗服务的重要前提。

首先,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事件进一步提出了加强医疗
质量管理的要求。

2008年以来,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
属医院新生儿科新生儿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天津蓟县妇
幼保健院严重新生儿医院感染事件、贵州省平塘县人民医院
输血感染丙肝事件、山西省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和山西煤
炭中心医院发生血液透析感染丙肝事件、云南省大理州人民
医院血液透析感染丙肝等医疗事件,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社会影响恶劣,给医疗行业甚至对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教训深刻。

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已成为摆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面前的紧急任务。

第二,建设质量控制中心是规范操作的需要。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医疗水平也存在差异,全省各级医疗机
构医疗质量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相同等级医院不同专科的技术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建立一个代表本专业高水准的规范化的监控体系、规范医疗服务制度势在必行。

通过加强临床医疗质量制度化、标准化、系统化建设,全省各医疗机构将统一执行一个规范化的医疗质量标准,以规范操作,提高
医疗质量控制水平。

第三,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对推进同级医疗
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对于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诊疗水平,规范
诊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和合理诊疗,降
低患者就诊费用,强化患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身感受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是保障医疗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基础,
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二、起草过程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2010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质量
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要求,结合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参
考《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我们拟定了
《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1年5月,下发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各州(市)卫生局、省级各医疗机构、省医学会、医院协会、卫生厅审批的各民营及企事业医院征求意见。

在各单位提出的
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备案稿。

三、设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定位及性质进行了说明。

质控中心是指经省卫生厅批准成立的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
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质控中心须挂靠在具备
条件的医疗机构;少数带有一定特殊性的质控中心可挂靠在
省医学会、医院协会及其他专业机构。

二是明确了质量控制的对象。

全省三级医院及省卫生
厅确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科室都是省级质控对
象。

三是明确了省、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省、州(市)级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职责及任务。

四是明确了质量控制中心的专业设置及设置数量。

五是明确质控中心的挂靠条件及申报质控中心的医
疗机构的条件。

六是明确了质控中心的组织申报、评审程序和结果确认。

七是规定了质控中心的职责、任务及对质控结果应用
的说明。

八是对质控中心的人员组成、聘任条件及确认程序,以及质控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及任期等做了规定。

九是明确了质控中心、质控对象、质控办、挂靠单位
的工作业务关系,资料收集、分析、上报、反馈程序和对质控结果的应用等。

十是规定了省卫生厅对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对
象考核的任务,以及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质控中心工
作情况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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