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_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

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_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
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_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

2008年11月河北学刊Nov.,2008第28卷第6期H ebe iAcade m ic Journal Vo.l28No.6

法学经纬

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

)))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

叶林1,郭丹2

(1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当今各国证券法制正面临艰难的路径选择,有的国家正从证券法向金融服务法转型,有的国家选择了证券法与金融服务法并存的模式。在证券向金融商品转型、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转型以及证券法向金融服务法转型的趋势中,各类金融服务者和金融消费者存在着相同或相似的委托)))受托关系,中国应当在兼顾国情和既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采用证券法与金融服务法并存的证券法制结构。

[关键词]证券法;金融服务法;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

[作者简介]叶林(1963)),男,天津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商法、合同法研究。

郭丹(1970)),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主攻民商法、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21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71(2008)06-0156-07[收稿日期]2008-10-30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修订的5证券法6,是在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进行的最大修法工作之一。此次修改是在原有法律框架下进行的,没有改变原有法律的基因,也未触及证券法的发展方向,因此,这次修订具有一定的局部性。当前,随着全球经济和金融的日趋融合,正确评估境外证券法的现状,探讨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

一、境内外证券法制的转型

最近十余年来,境外证券法的突出变化是从证券法向金融服务法转型。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了5金融服务法6,并于1998年颁布了5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6。对此,有学者视之为初步完成证券法制转型的标志。日本于2006年颁布5金融商品销售法6,并计划制定5金融服务法6,正处于证券法制转型的过程中。美国也不断修改原有证券法律和制定新法,以适应金融现代化新的发展趋势。

(一)英国证券法制的转型

英国原本没有完整的证券法,该国证券法系由公司法、银行法、公平交易法和反欺诈法等诸多法律共同组成的体系,银行以及银行法是英国金融市场的基础。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放松了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业的管制,激发了英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在此背景下,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业务和品种不断交叉,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迹象。为了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英国政府于1986年10月27日出台了5金融服务法6,允许银行从事证券及其他投资,从而使商业银行成为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金融集团或全能银行。

然而,英国金融监管未跟上混业经营的步伐,英格兰银行仍然保留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权。由于缺乏对拥有大量非银行业务的银行集团的必要监管,从而诱发了以巴林银行关闭为代表的多起重大金融事件。为了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欧元的诞生,英国政府于1997年提出金融体制改革方案,将银行监管职责由英格兰银行转移到证券投资委员会,并于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FS A),负责监管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

随后,英国议会于1998年7月颁布了5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6,该法在2000年6月获得英国女王批准后成为规范英国金融业的/基本法0。该法案包括FSA 组织法、对金融行为和经营者的规范、交易规范以及市场规范等四个主要部分。该法案还取代了此前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为英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套责权明晰的新框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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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证券法制的转型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即着力发展本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制。1933年的5证券法6和1934年的5证券交易法6奠定了美国证券法的基础。又于1940年制定了5投资公司法6和5投资咨询法6,并于1970年颁布了5证券投资者保护法6,以有效地监督证券公司,处置陷入财务困境的证券公司并保护投资者的索赔请求权。

21世纪前后,美国制定了两部涉及证券市场的重要法律,即1999年的5金融服务现代化法6和2002年的5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公司责任法6。根据5金融服务现代化法6,美国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0,并可附设银行、证券、寿险等金融子公司。该法案以/效率与竞争0的立法观念,对美国金融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并作出权威重述[2],它不仅打破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壁垒,而且构筑了面向21世纪的全新的金融体系。美国于2002年制定的5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公司责任法6(亦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0),大幅度修改了原有的5证券法6和5证券交易法6的相关条款,以独立的会计监察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对公众会计事务所进行调查并给予纪律处罚。美国总统布什在签署该法案时,把它称为/美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0。

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金融服务法,这与美国金融市场在全球占据的优势地位以及美国证券法制传统有关。英国证券法长期处于分散状态,通过制定金融服务法,可以对众多零散的证券规范进行集中表述。而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就着力发展了内容充实、体系完整的证券法体系,已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结为一体,基本适应了当代证券市场的发展需求,只是没有采取类似英国金融服务法的模式而已。

(三)日本证券法制的转型

日本原本效仿美国的证券法制体系,分别制定了5证券交易法6、5关于规制商品投资相关事业的法律6、5不动产特定事业共同法6和5关于投资信托以及投资法人的法律6等。据此规定,监管机构有权采用注册、核准或者批准等措施监督金融从业者的活动,金融从业者须依法承担信息披露或说明义务。

2000年,日本金融审议会为了规范金融商品的销售和劝诱,专门制定了5金融商品销售法6。根据规定,在销售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或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商品时,金融从业者须承担说明义务和适当销售义务,否则须承担投资本金损失的赔偿责任。

近来,由于集合理财的基金数量不断增加,规避法律条文的情况日见增多,日本于2006年出台了5金融商品交易法6。该交易法扩大了金融商品的范围,详细规定了从业者的说明义务,明确规定从业者要参照投资者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以及交易目的等因素履行说明义务[3](P305)310)。目前,日本学术界和政府正着手构造统一的金融法制体系。

总之,当前境外证券法制从传统模式业已向新型模式转型。其特点是将证券扩张至包括传统证券在内的各种金融商品,将证券投资者视为类似于消费者的地位,从强调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转变为规范证券中介机构等金融服务者的行为。重新构造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者之间统一的金融服务关系是新型证券法的核心内容。

(四)对中国证券法制的分析

与境外证券法制相比,中国大陆仍然根基于传统的证券法理论,不仅证券法学界未对境外证券法制的发展趋势作出合理研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的修订主要是技术性修改,没有深入考虑当前金融形势对证券法制的时代要求。

根据新旧5证券法6第1条的规定,中国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0。从内容来看,证券法侧重于对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的具体规范,忽视了对金融投资者共性的总结,未关注投资受损的制度性原因,因而缺乏对投资者保护制度整体构造的细致考虑。中国证券法制的核心问题并非是证券发行或交易制度缺乏足够的技术规范,一是没有站在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角度,全面考虑证券法制规范的各种行为和关系的内在联系;二是没有从证券法制的功能性角度,合理建立证券发行、交易与证券服务之间的相互连接,从而限制了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首先,由于各主要金融市场采用了有组织的市场交易模式,无论在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市场从事交易,还是在组织化程度较低的其他市场从事交易,投资者只有通过证券公司等金融服务者才能从事并有效完成交易,这就必然会构成投资者对金融服务者的客观信赖。应该承认,投资风险通常是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但是,随着证券发行、交易秩序的逐步完善,投资风险更多地来自于金融服务者的活动。最近数年,中国曾出现多起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违法从事代客理财或违法从事全权委托交易的案例,还曝光多起证券公司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案例。从诸多案例暴露的情况来看,金融服务者未能善待投资者是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其次,金融服务者不仅基于分业经营而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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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券、保险及信托等金融商品和服务,还基于混业经营的特质而向投资者提供各种非典型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然而,无论金融服务的内容如何,金融从业者都应遵守相同或相似的行为规则,如信义义务、禁止欺诈义务、合理销售义务以及保密义务等。然而,由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信托法等采用了分别立法模式,各项金融立法分别规定各自的金融服务规则,这不仅在客观上造成制定法之间的隔离、冲突与重复,还容易冲淡人们对投资者与金融服务者之间关系的正确认识,这就影响了保护投资者之立法宗旨的实现。如理论界与立法界刻意强调证券法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功能,这就使得有关证券服务的内容蜕变成证券法的附属制度。

此外,由于将金融产品简单地划分为银行产品、证券产品、保险产品或信托产品的做法无法正确反映现代金融实践,必然要出现法律管制脱节的现象。如银行理财产品本已具有基金的性质而非单纯的银行产品,但因发售银行理财产品引发的争议,或者因为银行理财产品交易和服务而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就产生了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能仅停留在口号或政策层面上,必须尽力使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形成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的明确制约。为此,必须检讨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者和金融消费者三个基本范畴,并依此搭建良好的金融法制体系。惟有如此,才能最终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立法宗旨。

二、从证券向金融商品的转变

由于证券的内涵和外延直接影响着证券法的适用情况,所以,各国证券法制均高度关注证券的定义问题。综观各国的立法和实践,通常有列举定义法、功能定义法及证券账户定义法等三种。而采用何种定义法,直接影响到证券法以及金融服务法的走向。

(一)列举定义法

列举定义法是由证券法明文规定证券的具体类型,中国原证券法基本采用了完全列举方式,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0。第2款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0。现行证券法维持了原证券法第2条第1款的主要规定,并将第2款修改为:/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0由此可见,现行证券法对原证券法的规定稍加扩张,但未改变列举定义法的实质。

然而,列举定义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证券是特殊的金融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存在着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销售问题。列举定义方法容易限制金融产品的创新,难免遭遇市场力量的抗拒;另一方面,新旧证券法将对新型证券的认定权交给国务院行使,这既是对国务院的空白授权,也是极不现实的立法选择。笔者认为,无论是由国务院认定是否属于证券,还是由国务院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它固然体现了政府依法监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原则,却无法阻止证券市场参与者不断创设新型/实质证券0的实践。如果市场参与者就是否属于/实质证券0产生争议,应该交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合理判断。即使法院认定证券时需要征询行政机关的意见,按照司法独立原则,法院也不应过分依赖行政机关的咨询意见。

从历史角度看,新旧证券法最初是在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6(简称/股票条例0)基础上形成的。而股票条例只规范股票或股票性投资凭证的发行与交易,并不涉及其他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脱胎于股票条例的新旧5证券法6仍然主要规范公司股票,间或涉及公司债券等金融产品,投资基金和政府债券等则向来由单独法律或行政法规加以规定。换言之,现行证券法是围绕公司股票和其他典型证券而展开的,这将降低证券法对其他证券的实际规范效力。

中国证券法严格限定证券的概念和范围,这与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有关。在金融监管方面,我们采取/一行三会0(即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体制,国务院/三定方案0划定了/一行三会0的职权。这种做法反映了分业监管的要求,却背离了金融市场的实际运行状况。最近数年间,跨行业金融创新趋势初步显现,无论是发售银行理财产品,还是发行私募基金乃至实施资产证券化等,都证明严格实施的分业监管体制存在天然缺陷。笔者认为,分业监管必须与金融市场创新相结合,不能片面强调分业监管的优势,更不能忽视分业监管的劣势。

(二)功能定义法

由于列举定义法存在诸多缺陷,因而几乎没有哪个国家采用全面的列举定义法。相反,功能定义法却是各国采用的主要证券定义。所谓功能定义法,是指凡具有证券功能的权利证明,无论如何称谓皆为证券,皆适用于证券法。在采用功能定义法的立法例中,即使法律明文规定的证券种类,该法律规定也仅仅具有指导作用,而非认定证券的最终依据。因此,凡是某种权利证明自称属于法定的证券种类,相关行为就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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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在法律列明的证券种类之外自行创设的其他权利凭证,若符合证券的实质条件,则应视为证券并适用于证券法。

何为证券的实质,如何确立实质证券的认定标准,这是功能定义法的核心内容。笔者认为,在认定是否属于实质证券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权利凭证的公众性及投资权利收益的依赖性这两个因素。证券法上的严格管制,乃基于/证券+公开发行(交易)之事实0。

11投资权利凭证的公众性,系指某种投资权利具有为公众投资者持有的可能性。某种投资权利只能为少数投资者所持有则不能视之为实质意义上的证券。采用功能定义法,有助于扩张证券的种类,拓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但是,采用功能定义法绝不是要将所有投资凭证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排斥金融自由和投资自由。笔者认为,证券法的实质内容是规范各种针对公众进行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它不允许假借私募方式从事证券的公开募集和交易,但不排斥私募证券的正当性。因此,如果发行人只是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投资权利凭证,就不存在适用证券法的问题。

21投资权利收益的依赖性,系指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有赖于第三人的工作和努力。在理论上,根据投资权利收益的来源,可将投资权利分为两种:一是通过权利人的自主行为而获得收益;二是借助第三人的努力而使权利人受益。只有那些有赖于第三人努力和工作而取得收益的投资权利,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证券。中国有学者主张借鉴美国的做法,引入美国证券法司法实践中采用的种属相似认定规则。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证券交易委员会诉H o w ey案件中,H o w ey 的附属企业向公众促销小块果园,并同时提供一份/管理性合同0,由该附属企业根据合同为投资者采摘和销售水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具有证券属性的投资合同是指一个合同、交易或计划,投资者据此将资金投资于共同单位,并且受引导有获得利益的愿望,而该项利益全部来自发起人或第三人的努力。因此,H o w ey 促销计划构成了证券法上的证券。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认定是否构成证券不需要依赖正式发行股票的事实。

功能性定义法体现了实质优于形式的认识论。按照该标准,公司股票和债券是证券,公司股票和债券以外的投资权利证明也可能成为证券,证券已充斥于整个社会生活。然而,我们已习惯了按照证券名称认定证券的范围,这种认识极大地阻碍了功能定义法的适用,难免诱发各类证券违法案件的出现。数年前,有些企业为了规避证券法的限制,采用向投资者发行会员证、果园证或签订投资协议等形式,旨在实现与吸收公众投资相似的效果。在性质上,承诺较高分红的非法集资更接近于非法发行股票或证券,而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在较大差异。然而,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却碍于上述认识上的障碍,宁肯将这种实质意义上的证券发行解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0[4]。这种司法裁判虽然使违法者受到处罚,但却实质性地限制了证券法的适用,影响了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

(三)证券账户定义法

从列举定义法转向功能定义法,这是传统证券法的重大转变。然而,由于功能定义法更适合于对证券的事后认定,站在促进交易安全和维持金融市场的角度上看,功能定义法存在明显的弱点。为了求得功能定义法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正在起草的5中介持有证券实体法公约(草案)6(简称/实体法公约草案0)第一章第1条如此定义证券,即任何能够贷记到证券账户,并依照本公约规定取得、处分的股票、债券、其他金融工具或者金融资产(现金除外)。笔者将这种认定证券方法称为/证券账户定义法0。

证券账户定义法缓和了对证券权利的性质表述,转而关注对证券形式的特殊表述,这就扩张了证券的传统外延。根据该定义,各种金融资产无论如何分类,只要是以证券账户记载的,都属于证券。对中国而言,无论是否属于证券法明文规定或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证券,还是固定收益产品、期货产品、权证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外的信托产品,只要对该种金融产品进行证券账户记载,就应承认其证券性质。

证券账户是特殊的证券权利表现形式,无论采用直接持有模式还是间接持有模式,都可通过证券账户进行记载。中国学者认为,证券直接持有,即指发行人制备的名册直接记载投资者姓名,投资者无须中介机构的协助或证明,即可拥有股东或者债权人身份[5]。境内的A股、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债等交易品种,采用了直接持有模式。证券间接持有是指证券发行人制作的名册只记载名义持有人的信息,不记载实际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发行人无须直接向实际权利人履行相关义务。在中国,间接持有模式主要适用于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买卖境内证券、境外投资者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境内投资者通过QDII买卖境外证券、企业债券买卖业务、期货交易、国债回购交易、银行柜台市场交易以及其他情形。中国5证券法6和5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6规定,上市证券均应办理证券的集中存管,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这样,无论是A、B股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也无论是采用直接持有还是间接持有模式,只要属于上市证券,只能采用证券账户加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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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体法公约草案0,证券账户定义法主要是针对证券中介持有而言的。笔者认为,该公约所称证券中介持有即通过证券账户实现的账户持有,它与证券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模式没有太大关联。依照证券账户的持有规则,投资者要将所持证券交给证券中介机构持有,这些中介机构既要妥善管理投资者交存的证券,又要协助投资者办理证券交易。因此,证券中介机构必须为投资者开设证券账户,借以体现投资者的证券权利。

笔者认为,证券账户定义法是/实体法公约草案0规定的证券表彰形式,是对证券权利的特别描述,也是功能定义法的延伸。按照这种定义法,记入证券账户的金融资产均为独立于公司组织法的产物,并应获得独立的法律保护,这就改变了依赖公司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传统做法。采用证券账户定义法,不仅符合中国的证券交易实践,有助于达成制定金融服务法的理想,还有助于重新构造中国未来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从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的转变

投资者是传统证券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学者有时采用持有人或权利人等替代概念。在传统学说中,投资者与消费者存在着明显差别,主流意见并不主张采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但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对此,中国主流观点坚持了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的定义,即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而获得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人。多数学者还认为,投资的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而不是生活消费,买卖证券等投资行为与个人生活消费全然无关,必须在消费者与投资者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生活消费是保持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基础需求,是基于人的自然需求而产生的社会活动,其质量直接影响个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总体来说,/金融消费0不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必需消费。即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将消费品从商品扩张至服务,但仍未改变其作为生活必需的本质。

笔者认为,应在引入/金融消费0概念的基础上,坚持生活消费与金融消费的基本划分,还要关注此种分类的相对性。一方面,现代生活消费有别于传统的生活消费。在传统社会中,生活消费主要采用现金结算,几乎无须银行等提供的金融服务,更不必关注金融消费与生活消费的差异。在现代生活消费中,消费者已广泛借助金融机构满足其生活消费需求,金融消费已进入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与生活消费结为一体;另一方面,社会各界正在接受金融消费是生活消费组成部分的观念。许多消费者通过银行卡或信用卡支付消费款项,购房者不仅向银行贷款购房,还要为此购买商业保险或办理抵押,有的消费者还购买投资连接保险等。可见,即使生活消费和金融消费依然存在理论差异,现实生活已将生活消费和金融消费结为一体,这就为采用/金融消费0、/金融消费者0、/金融服务0和/金融服务者0的概念提供了可能。

在应否独立对待金融消费以及建立金融服务法的问题上,各界容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对立起来。多数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生源于现代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重视的制度原因在于,消费者是商品或服务的获得者而非生产者,消费者几乎无法了解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与生产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单独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形成一种抗衡信息不对称的法律制度,进而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

在金融消费中,同样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面对琳琅满目的金融商品,金融消费者无法识别其真实情况。因为金融商品既然是金融专家设计的特殊商品,就绝非普通百姓凭借生活知识即能全面把握。目前,大多数金融消费者将资金交给金融服务者代为理财,后由金融服务者将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总体运筹和使用,再由金融服务者按照整体资产运行状况向金融消费者分配盈余。在这种金融服务中,金融服务者对于汇集资金的实际用途,通常只有抽象描述,而无细节说明。这样,即使资金运用发生亏损,金融服务者也只需向金融消费者报送一份投资净值的报告,而消费者却无权审查资金使用的真实情况。

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笔者曾提出,它存在着三个方面问题。首先,银行理财产品的透明度不足,银行外部人员无从了解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其次,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带有向公众募集资金的性质,与证券无异,但不受证券法管控。再者,有的银行理财产品与证券投资基金性质相似,商业银行据此直接从事股票认购或股票投资,却未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约束。/至少在运行层面上,可能出现这种情况:银行利用理财资金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投资者对此可能一无所知。如此下去,除了投资者可能保留的对银行的信赖以外,这些理财产品是非常容易诱发争议的,最终还可能殃及商业银行的信用0[3](P171)。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金融消费者只能通过金融机构的推介才能初步了解复杂的衍生金融产品并进行投资。因此,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必须建立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诚信义务,以形成一种抗衡金融服务者的特殊法律机制。

四、从证券法向金融服务法的转变

在中国,立法机关和金融监管机构已开始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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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进行规范与监管。一方面,修改后的现行5证券法6加入了大量旨在规范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法律规范,证券公司不仅要加强内部治理和提升管理水准,还应就欺诈客户等证券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一是颁布实施了多项旨在规范证券公司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二是严格审查证券公司的金融创新活动,三是加强了对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笔者认为,证券监管机构加强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已隐含了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者之间依存关系的深度认识。中国正在逐步形成一个旨在规范证券服务者的法律规范群,或许这正是走向金融服务法单独立法的现实起点。

金融机构是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机构,在理论上,金融服务者与消费者存在信托法上的委托和受托关系。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无力指示受托人如何使用所汇集的信托资金,却要承受资金损益的后果。在操作层面上,金融消费者无从发现金融服务者是否同时保持多个交易账户,是否利用多个账户进行相互交易或反向交易,也不能排除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分配层面上,金融服务者只向委托人提供其资产损益的数据报告,消费者无从真实了解收益分配的具体情况,全凭金融服务者的道德约束,金融服务者有可能获得比基金管理人更加隐蔽和丰厚的收益,却无须承担资金损失的风险。因此,回赎或卖出金融商品,就成为金融消费者避免风险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即使金融消费者采用回赎等方法/规避0风险,也无从知晓造成自己获益或者受损的真实原因。因此,制定金融服务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要约束金融服务者销售金融商品的专业活动,强化金融服务者的告知或说明义务,加强金融服务者的法律责任。

(一)规范金融服务者的销售方法

众多金融消费者是在金融机构劝诱后购买金融产品的,劝诱已成为金融机构汇集资金的重要途径。金融服务者应如何向投资者销售金融商品,确实值得研究。站在审慎营业的立场上,金融服务者应遵循客户区别的原则,不能向不适合购买的金融消费者推荐某种金融商品,证券交易市场组织者也应采取适当手段避免消费者购买某些不适宜的金融商品。然而,中国的金融服务者和证券交易所在开发、推介金融商品时,通常只追求最大数量地销售金融商品,却很少顾及某类消费者是否适宜对该种金融商品的投资。

(二)强化金融服务者的投资风险揭示义务

一般而言,个人金融消费者大多不具备分析复杂金融商品的专业能力,这是必须承认的学理假设。中国证券法要求招股说明书必须揭示相关投资风险,而在其他金融商品销售中,现行法律却没有要求金融服务者揭示金融商品的相关风险。显然,风险揭示与实现销售收入之间总是存在矛盾的,如果风险揭示过于具体,很容易让消费者退避三舍,从而影响金融商品的销售规模,甚至影响金融市场的发展。在此情形下,如果法律强制要求金融服务者必须全面揭示各种投资风险,金融服务者很可能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风险揭示做法,以架空必须履行的风险揭示义务。即使如此,站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场上,仍应强调金融服务者应当承担金融产品的说明和风险揭示义务。

(三)改革金融服务者收益分配规则

如果金融服务者的收入与消费者的损益之间没有恰当关联,就容易形成金融服务者滥用信任的问题。笔者所称的恰当关联,绝非指金融服务者应向消费者承诺投资保本,而是要建立金融服务者提升消费者利益的激励机制。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资产,当然要承担该项投资的损益结果。但现行体制的问题是,金融服务者无论交易盈亏,都可从理财活动中获得巨额利益,还可能从消费者利益受损中获利。这种状况与公司发生巨额亏损、高管人员却获利丰厚的现象极其相似。在证券基金操作中,基金公司主要依据基金规模收取管理费。即使有学者批评这种比例过高的固定收益确定方法,但这种收益毕竟是公开的,也是可监督的。然而,对于其他金融产品来说,金融消费者既不了解投资的真实损益,也无从了解金融服务者的收益状况。笔者认为,对于金融服务者面向公众销售的金融商品,可要求金融服务者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同样金融商品,使得金融服务者兼具金融消费者的身份,使其同金融消费者共同承爱损失的切肤之痛。

(四)构建差异性交易的限制规则

金融消费者可分为机构消费者和个人消费者,还可分为专业消费者和非专业消费者。对于某些金融商品、金融市场来说,应该驱逐个人消费者或非专业消费者。笔者认为,这是对多种市场风险进行综合判断后而得到的基本结论,也是与信息不对称理论相吻合的社会公平法则。然而,站在金融自由和机会平等原则的立场上,立法者似乎不宜简单地禁止个人消费者从事某些金融投资。因为即使是个人金融消费者,也未必当然欠缺金融技能和风险承担能力。简单地通过立法排斥个人消费者购买某种金融产品,容易构成对投资自由的过度限制,还可能违反机会平等的原则。比较可行的方法之一是合理提高某种金融商品的交易单位,从而降低个人消费者购买某种金融商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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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监管机构可在金融服务者申请金融商品备案时予以审核,证券交易所也可向金融服务者提供必要咨询,从而增强金融商品的投资适应性。

(五)引入欺诈销售的处罚规则

中国5证券法6规定了禁止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的条款,但不涉及其他金融服务者的欺诈。由于中国金融法缺乏认定金融服务者欺诈的一般规则,在认定和处罚相关金融服务者的欺诈时,必将面临诸多实质障碍。若将关于民事欺诈的民法规则作为认定金融服务者欺诈的法律依据,消费者就必须承担认定金融欺诈的举证责任,从而在实质上剥夺了金融消费者的索赔权。笔者认为,应当根据金融服务的特点,建立金融服务者欺诈销售的处罚规则,合理、准确地规范金融服务中的欺诈行为,以实现金融服务领域中处罚结果的均衡性。

五、小结:证券法与金融服务法的并存

境外金融服务法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是以金融服务法替代证券法,将原有的证券法规范纳入金融服务法之中;二是在现有证券法之外,单独制定金融服务法。中国无须废弃证券法等诸法分离的既有结构,也无须走上制定内容广泛、形式统一的金融服务法立法道路。即使最终选定制定统一的金融服务法立法模式,也未必采用一次到位式的金融法制改革。

笔者认为,证券法与金融服务法并存的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和法制建设需要。一方面,5证券法6已针对证券发行、交易和服务等行为作了整体规范,涉及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规范基本适合证券市场的实践需要,无须改弦易辙、另觅他路。努力维持既有证券法规范的稳定,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应该成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另一方面,中国有关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法律缺乏关于金融服务者相关义务的全面规定。社会各界忽视了金融消费者只能通过金融服务者获取金融服务的事实,这是造成立法缺位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立法缺位又导致了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漠视。笔者认为,可将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内容从现行金融法律中剥离出来,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整合和提升,就有可能建立适合中国大陆金融市场需求的金融服务法。

[参考文献]

[1]王海燕1英国5金融服务与市场法6对中国金融立法的借鉴

意义[J]1法制与社会,2006(9)1

[2]黄毅,杜要忠1美国5金融服务现代化法6简介[J]1国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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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利明,祝幼一15物权法6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C]1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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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冰1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J]1中国法学,2008(4)1

[5]廖凡1间接持有证券的权益性质与法律适用初探[J]1环球

法律评论,2006(6)1

On the Future of Ch i na.s Securities

)))Law Protecti on Probl e m s on F i nancial Consu m ers

YE Lin1,GUO Dan2

(11La w S chool,R e m i n University of China,B eiji n g100872,China;

21Law School,J ilin Universit y,Changchun130012,China)

Abst ract:No w a ll countri e s face a d ifficu lt cho ice i n legal syste m o f securiti e s.I n so m e countries secur-i ties la w is go i n g to w ar ds financ i a l serv ice l a w,and i n o ther countri e s securities la w and financ i a l serv ice la w ex i s t together.I n th i s tendency,securities are go ing to financ ial co mm odities,i n vestors are go i n g to fi n ancial consu m ers,and securities la w is go i n g to fi n ancial ser v ice la w.Am ong financia l serv ice organ-i zations and fi n ancial consum ers there ex ists si m ilar entr usti n g and being entr usted.China adopts the lega l syste m of secur ities that securities la w and financ i a l serv ice la w ex ist toget h er.

K ey W ords:securiti e s l a w;financia l serv ice la w;fi n ancial consum ers;i n vestors pr o tection

[责任编辑、校对:王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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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学刊2008#6

未来中国金融行业创新发展趋势

未来中国金融行业创新发展趋势 2016年以来,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受到了比较严格的监管,在资本市场的表现也不如前一段时间火热,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平台开始换上科技金融(Fintech)的外衣,希望借此绕开严苛的监管条件。然而,无论如何装扮,都无疑希望套上金融业务的光环,尤其是要注意的是,在一轮又一轮的热词概念炒作的背后,监管套利的风险不可忽视。但什么是Fintech,什么是Fintech企业,在概念上还存在一些分歧,而导致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金融与科技的本质认识有所偏差。可喜的是日前央行强调要划清互联网金融和Fintech的界限,指出Fintech企业要与持牌机构合作才能从事金融业务,明确了“技术是技术,金融是金融”,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管奠定了基础。同时,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金融行业未来创新发展的趋势,是寻求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在新科技与专业性中寻求平衡与发展。 从技术提供者到金融行业的创新者 在新技术运用与金融专业的结合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概念在国内风光无限,而“金融科技”则是国外较为普遍的提法。显然,金融科技的范畴远远超过了互联网技术,还包括智能机器人、VR、生物验证技术等新科技的方方面面。同时“金融科技”概念强调在金融体系中更积极地更多地融入现代科技元素,提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互联网创新技术进行风险控制和平台管理。 单纯从字面上看,金融科技(Fintech)可以理解为金融服务和科技的结合,而所谓的金融科技企业的本质,则更应该体现为面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系统开发和技术提供者。金融科技(Fintech)并不是一个从天而降,从金融行业外部突然冒出来的特殊领域,追根溯源,可以说是过去数十年金融机构不断进行大规模IT投资而催生领域。 从美国专业杂志American Banker近年来公布的Fintech企业情况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变化趋势就是,该类企业逐渐从金融行业的技术提供者变身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早期的Fintech企业主要是指向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更强金融专业功能的,更高安全度和信赖程度的IT系统供应商。然而,最近越来越多的Fintech企业更加倾向于向用户直接提供金融服务。服务的领域覆盖了家庭账单管理、会计软件、贷款、结算等诸多方面。以前站在金融科技前沿的这些IT企业,悄然变身为金融领域的创新者(或称为搅局者),以至于到目前来看,在人们的视野中形成一种错觉,就是认为“Fintech企业”就等于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 追求新技术与金融专业性的平衡发展 从曾经集中于系统的研发,为金融行业提供金融技术支持,到现在开始面向用户直接提供金融服务,反映出现代金融的发展趋势的特征是在IT技术与金融专业性之间寻求平衡。 以银行业为例,全国性结算系统的开发和运营,自动取款机(A TM)的普及,以及近年来的网络银行,智能手机应用软件等等的发展,无论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还是从金融服务提供方的角度,都要求金融行业不断导入新技术新知识,更新金融行业服务的形态和内容。比如,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消费者对信息的“检索”能力大大增强,而智能手机的

金融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与发展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金融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与发展 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无数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担负着资产管理和运作的职能,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中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运作有其特殊的背景,这就是1999年相继成立的政策性的金融资 AAAAAA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经发生过一场影响很大的银行业危机。当时, AAAAAA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行、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了困境。为了化解危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力进行了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RTC在1989—1994年经营的五 AAAAAA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年多时间,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典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自RTC开始,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运作借鉴了国际上通行做法,并结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具有很强的 AAAAAA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 政策性色彩。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达到三个目的:一是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使其办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二是运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化的优势,通过资产回收责任制及其专业经营,实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三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AAAAAA

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及新趋势

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及新趋势——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陈远年 ?字号 ? ? ? 评论邮件纠错 2015-11-17 21:13:15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5年11月13日·广州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应邀参加“第十届全球金融峰会”,在此,我谨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对本届峰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刚刚闭幕,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是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蓝图的一次伟大创新性设计,立足于“十三五”时期国内外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未来五年金融业发展明确了目标,提出了要求。此时,召开本次峰会应当说恰逢其时,充分体现出金融业界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五大发展新理念制定改革发展战略,创新金融配套服务的实际行动和有益探索。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一贯重视行业科学发展和改革创新研究,下面,我主要结合协会连续5年发布的《中国银行发展报告》、《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等研究成果和行业基础数据,对银行业发展现状、发展新趋势进行简要的分享。

一、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 中国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截止2014年末,中国银行业共有法人机构4,091家,从业人员376万人。截至2015年9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87.8758万亿元,同比增长15.0%。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6.9%,同比高出1.11个百分点。总负债为173.4636万亿元,同比增长14.2%。2015年上半年,各项贷款余额96.66万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23.97万亿元。拨备覆盖率为198.39%,流动性比率为46.18%,核心一级资本净额达97062亿元,资产利润率(ROA)为1.23%,资本利润率(ROE)为17.26%。 我国经济还处在稳定增长区间,我国银行业众多经营指标R0A、ROE、不良贷款率及税前利润增长率等指标仍领先于国际大型银行,例如,R0A高于201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社前100家银行平均值0.04个百分点,ROE高出3.73个百分点。 二、中国银行业发展新趋势 根据由巴曙松首席经济学家领衔,我们联合普华永道实施的《银行家调查报告(2015)》,连续第6年跟踪采访国内银行家群体,最新访谈结果显示,“十三五”期间,银行家们普遍认为,我国银行业将继续推进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面临不少风险挑战,银行业发展呈现出了新趋势,可以归纳为“五个新”。 (一)发展进入新常态。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银行业经过不懈努力,保持稳健运行。同时,正由过去十余年规模、利润高速增长的扩张期进入规模、利润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一是资产规模保持增长。2015年三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187.8758万亿元,同比增长15%,增幅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4个百分点;总负债173.4636万亿元,同比增长14.2%。二是净利润增速明显放缓。2015年上半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8715亿元,同比增长1.53%,增速下降显着,大

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

未来十年中国经济十大发展趋势 希望对你有帮助 1,趋势之一: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加快 人民币难成自由兑换货币,稳健升值是大势所趋 未来10年,将是人民币加快走向国际化的10年。2020年,人民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比重将超过10%,在国际储备和外汇交易中的比重甚至将高达15%。到2020年,在美元没有出现崩溃性贬值的情况下,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将在4.2:1左右,年均升值约4.5%。 今后10年,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将更多地受到我国经济和外贸持续较快增长的推动,人民币加快国际化将推动我国利率汇率改革、资本市场扩展、货币监管调控水平提高。 相对于我国经济规模和外贸占全球总量的比例,目前我国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已明显滞后,但人民币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一直受制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和金融监管水平。本次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和现有主要国际货币尤其是美元的冲击,为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预计今后10年,我国GDP年均增长8%,至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达到75.7万亿元左右,按目前汇率计算,大约相当于11万亿美元。考虑到人民币升值因素,届时我国经济规模可能接近美国水平,超过日本一倍,相当于全球GDP总量的20%。 贸易方面,我国进出口也将年均增长8%,仍将快于全球5%的平均增速。由此,我国外贸总额至2020年将达到6.4万亿美元,大大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占届时全球贸易总额的13%。并且我国外贸将由顺差转为逆差。2020年,人民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比例将大致与我国外贸占全球贸易的比例相当,而人民币在储备资产中的比例或许更高。 人民币国际化的羁绊依然存在。首先,我国经济增长过于依赖出口和投资,贸易和投资的双顺差阻碍了人民币的输出,而这是本币国际化的首要条件。即使外贸和投资全部以人民币结算,出口和投资双顺差也将吸干通过进口支付和对外投资流出的人民币,造成境外人民币流通的短缺,或只能以大幅增加外汇储备来支持人民币国际流通量的需要,即以美元等外汇的流入换取人民币的输出。 人民币走出去的过程还将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和拓展,为境外人民币持有者提供较充分的可供投资的“资产池”。人民币利率和汇率的形成机制也将更加市场化,使得持有人民币的风险降低。资本项下的资金进出管制将放松,以满足人民币资产投资者对投资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流动性要求。 这些趋势都将推动我国货币金融调控手段的完善。 10年之内,人民币依然难以成为自由兑换货币。但人民币稳健升值则是大势所趋。预计至2020年对美元将累计升值60%以上,先慢后快,年均升值约4.5%。 2,趋势之二:新能源助中国成汽车强国 在中低端汽车市场上将孕育出一批世界知名大众品牌 到202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仍将较大落后于美国,千人汽车保有量仍将不及世界平均水平。 汽车市场高速成长带来的能源和环保压力将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很可能成为我国汽车工业缩小与汽车强国之间差距的一个契机。

中国金融行业当前遇到的问题及未来发展的形式

中国金融行业当前遇到的问题及未来发展的形式 一、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际竞争力普遍不足 经过近几年对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金融机构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有了明显的改善,单从数字上看,我国银行业前10家银行的效益指标与世界前十大银行已经相差无几,但是应当看到,这种效益是在市场仍然相对封闭、市场远未达到充分竞争、存贷利差很大的条件下取得的。同时对于几大国有控股银行来说,如果不是在股改过程中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注资、剥离巨额不良资产),也很难在短期内进入国际大银行行列。与国际一流金融机构相比,我国金融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总体水平不高,国际竞争力仍然较弱。 影响我国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因素主要有四点:第一,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仍存在较大缺陷。第二,缺乏有竞争力的经营模式。第三,风险控制能力普遍偏低。第四,创新能力不足。 2、金融组织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仍比较突出 这种结构性缺陷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证券业、保险业整体规模偏小。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体系一直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直接融资发展缓慢,导致证券业规模明显偏小。2007 年12月底,中国共有证券公司106家,总股本8522亿元,总资产1.72万亿元,证券公司管理资产总值821亿元,与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相比,除总股本外总资产及管理资产总规模仍然过小。与此同时,证券行业的集中度不足,市场份额极为分散。2007年,在106家证券公司中,最大一家的市场份额只有不到4%,前三家合计不到11%,市场份额在1%以下的小型证券公司多达86家。这种小型化、分散化的格局,很难与国际大型化、全能化投行相竞争。第二,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很不健全。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收缩农村分支机构和网点,使得农村金融服务被大大削弱。由于市场准入被严格控制,民营资本难以进入正规金融体系,农村信用社被迫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而农信社自身在运作机制、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由于缺少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迟迟不能缓解,特别在实施紧缩货币、信贷时期,中小企业往往首当其冲,成为商业银行的弃儿。 二、金融机构改革未来趋势展望 2002年以后,中国金融业进入了改革的新时期。未来几年,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可能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推进:逐步推进国内金融的自由化,降低金融管制程度,这种自由化至少将包括以下几个内容:其一,进一步放松市场准入管制,增加市场主体。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准入尽管在法律上已经没有障碍,但是要新设立一个金融机构仍然难度极大。这种

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2017-01-2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巴曙松 金融科技(Fintech)是当前金融界十分关注的话题。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到一个阶段性的调整时期,在这样的氛围下讨论金融科技,能提供一个反思和总结的机会,客观分析一下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金融科技通常被界定为金融和科技的融合,就是把科技应用到金融领域,通过技术工具的变革推动金融体系的创新。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对金融科技的界定是,金融与科技相互融合,创造新的业务模式、新的应用、新的流程和新的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形成非常大的影响。金融科技的外延囊括了支付清算、电子货币、网络借贷、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智能投顾、智能合同等领域,正在对银行、保险和支付这些领域的核心功能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三个发展阶段 如果从IT技术对金融行业推动变革的角度看,目前可以把它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可以界定为金融IT阶段,或者说是金融科技1.0版。在这个阶段,金融行业通过传统IT的软硬件的应用来实现办公和业务的电子化、自动化,从而提高业务效率。这时候IT公司通常并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的业务环节,IT系统在金融体系内部是一个很典型的成本部门,现在银行等机构中还经常会讨论核心系统、信贷系统、清算系统等,就是这个阶段的代表。 第二个阶段可以界定为互联网金融阶段,或者叫金融科技2.0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是金融业搭建在线业务平台,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终端的渠道来汇集海量的用户和信息,实现金融业务中的资产端、交易端、支付端、资金端的任意组合的互联互通,本质上是对传统金融渠道的变革,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融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互联网的基金销售、P2P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 第三个阶段是金融科技3.0阶段。在这个阶段,金融业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这些新的IT技术来改变传统的金融信息采集来源、风险定价模型、投资决策过程、信用中介角色,因此可以大幅提升传统金融的效率,解决传统金融的痛点,代表技术就是大数据征信、智能投顾、供应链金融。

中国金融出版社《金融风险管理》核心知识点

金融风险管理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一、金融风险 1、金融风险定义: 金融风险是指在资金融通和货币资金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影响,使资金经营者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有蒙受损失或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性 ——金融风险是指金融行为的结果偏离预期结果的可能性 ——金融风险是指资本在运动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而导致价值或者收益损失的可能性 2、金融风险类型: (1)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方(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或不愿意履行债务无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可能性,它存在于一切信用交易活动中 (2)流动性风险:具体表现为一种获取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指由于流动性不足而给经济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分为市场流动性风险、现金风险两类 (3)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导致经济主体收入减少的风险。由于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对于浮动利率资产、负债和固定利率资产、负债,利率变动可能分别导致资产和负债重新定价、影响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格 (4)汇率风险:指一个经济主体持有的以外的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经营活动中的外汇收入与支出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以外币计价的现金流和现值,因汇率的变动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指由于企业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健全或者失效、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风险,包括信息系统、报告系统、内部风险监控系统失灵等因素形成的风险 (6)政策风险:指国家政策(货币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变化给金融活动参与者带来的风险 (7)法律风险:指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因没有正确遵守法律条款,或因法律条款不完善、不严密而引致的风险 (8)国家风险:指由于国家行为而导致经济主体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包括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3、金融风险的成因: (1)信息的不完全性与不对称性:主要指全球金融法律制度以及会计、资信评估等差异造成的信息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 (2)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一是表现在各种金融机构在金融资源有限的市场环境中竞争加剧;二是表现在投机资本对金融资产价格的冲击 (3)金融体系脆弱性加大:各种金融活动把不同的金融机构紧紧连在一起,任何一个环节断裂都会导致金融风险事故的发生 (4)金融创新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为了逃避金融监管而进行的一些金融创新,可加上科技进步、大量的网上交易,不受时空的限制,各金融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 (5)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缺陷: A、制度框架不够完善:包括法律、行政、政策这几方面作为保证 B、信息披露不充分: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C、金融机构历史包袱重 (6)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体现在缺乏权力制衡和激励约束机制,使金融机构失去了制度约束和防范,维金融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制度上的生成基础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演变及未来趋势研究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演变及未来发展建议 一、我国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历史沿革 我国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根据分类方法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分类,按照实现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手工操作、单机操作和联机操作三个阶段,下面根据每种支付结算体系的特点做具体的介绍。 (一)手工操作阶段。从1984 年到1993 年这段期间,我国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是手工操作体系,实施的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建国初期,我国的支付结算体系是借鉴前苏联的模式而建立的,形成了四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行使工业领域的银行职能,农业银行行使农业领域的银行职能,中国银行行使国际业务领域的银行职能,建设银行行使建设领域的银行职能,进而形成了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中国银行是国际结算的政策性银行,四大银行之间的业务几乎没有交集,不存在业务竞争。手工操作阶段的银行支付结算包括同城、异地和国际结算,分别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同城的结算需要结算人将保存好的纸质票据提交至票据交换所,交换所的工作人员在认真审核票据后,进行手工结算;异地结算需要结算人通过邮政部门将纸质票据寄到目的地,通过运输传输支付凭证;国际结算由中国银行独家办理。这个时期的网络完全不发达,因此,其结算方式只能依靠手工方式,银行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支付结算系统,只能通过纸质票据进行支付结算,由于大多数银行网点只办理居民储蓄业务,而办理结算的网点很少,结算方式单一、十分不便捷。 (二)单机操作阶段。从1994 年起,互联网开始兴起,在银行业也得到了初步而普遍的运用,相比手工操作阶段,支付结算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除了互联网的兴起,这个阶段我国的银行体系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94 年以前,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商业化,使得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断涌现;我国正式在1994年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这个阶段的支付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和国际三个方面的操作也有所改变。在同城结算方面,省级以上的城市能够实现跨省的票据交换,在很多发达地区都得到了普及,手工操作由自动清分机代替,并打破了行政区划,大大简便了票据支付结算的手续,加快了票据支付结算速度。在异地结算方面,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各地方的银行之间逐渐实现了联网操作,央行和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统一的支付系统,支付结算方式不再是邮路传输,而是以电子传送的方式进行支付操作,通讯线路的设立使异地间的联行结算得以实行,个人账户的通兑和对公账户的通存也得以实现。单机操作阶段一直持续到了1999 年,之后又迈向了一个新阶段。 (三)联机联网操作阶段。21 世纪以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断进步,各

2020年中国经济现状与未来走势

2020年中国经济现状与未来走势 2020年春节期间中国遭遇“新冠疫情”爆发,零售业、旅游业、餐饮业等均受打击,市场蒸发过万亿元。新冠疫情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世界政经格局造成重大冲击。 2020年中国经济现状分析 内部来看,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大幅下滑,消费、投资增速出现断崖式下跌。随着我国对疫情的有效防控,二季度实现大部分复工复产,消费、投资、工业企业利润等的降幅均出现不同程度收窄。但受全球疫情蔓延及世界变局的进一步影响,疫情不仅对中国对外贸易增速形成拖累,也导致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重新调整及贸易保护主义叠加,进一步加剧了经济下行压力,我国经济复苏的前景仍不明朗,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劳动力市场冲击大,就业、收入、劳动力流动影响明显,用人需求与求职人数均有较大幅度下降,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加大,复工复产仍需稳步推进,不同地区、群体和行业的影响差异较大,再加上包括南方部分地区洪涝等自然灾害,稳就业、保民生的压力仍不容忽视。家庭债务持续累积,受疫情冲击影响,不同收入群体间家庭流动性差异加大,低收入家庭流动性面临枯竭风险。劳动力市场的震荡和收入不确定性的增加导致消费恢复缓慢。受抗疫所采取的区域隔离和政策调控举措的影响,中小银行区域性经营的局限性进一步凸显,其风险加速积聚。同时,为对冲疫情影响,稳定地方经济,地方政府债务扩张压力持续增加,极易与影子银行等金融风险交织传染,需警惕财政金融风险反弹回潮。银行风险溢出自2 月以来连续上升,尤其是中小银行的风险溢出比例上升速度高于平均水平,银行系统的总体稳定性有恶化的苗头。疫情冲击导致国

际金融市场大幅震荡,尽管当前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区间内双向波动,人民币长期贬值压力不可忽视。 从外部环境看,世界经济在新冠疫情冲击下正陷入衰退境地,加上全球性、地域性政经摩擦和冲突导致的不确定性急剧上升,更对下半年经济运行提出了严峻挑战。中国在应对外部挑战的同时,应立足于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正如课题组一直分析强调的,当前中国经济的主要矛盾依然是内部的结构性失调,长期增长潜力仍未得到充分释放。通过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倒逼深层次的结构性、体制性改革,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并能够实现内外部相互促进,同时辅以一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对冲政策,将有助于释放经济增长潜力、稳定就业保障民生。 2020年中国经济发展展望 中国拥有超大规模经济体的优势,经济发展具有韧性和潜力,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和中国的宏观调控政策,预计2020年中国经济将增长6%左右,全年呈现前低后稳走势。 (一)2020年中国内需企稳 从政策效应看,2019年以来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会对2020年的制造业投资、基建投资产生一定的拉动作用。2020年,中国的积极财政政策和减税降费预计可拉动经济增长0.4个百分点左右。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预计2020年中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7.5%,库存对经济呈现正拉动,内需总体稳定。 (二)中美经贸摩擦效应持续显现

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数据统计)

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型互联网及金融机构间并购整合与资本运作日趋频繁,国内优秀的互联网及金融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当前市场环境和发展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以期提前占领市场,取得先发优势。随着时间的推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处于加速状态,行业内的洗牌和扩张也呈现双极递增趋势,其中尤以P2P和股权众筹为最。 (1)互联网金融概述 1.1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利用通信网络和技术开展金融活动的模式。广义上一切金融活动在互联网的应用都可以称为互联网金融。 本报告分析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延展支付业务类型;二是第三方支付和基于第三方支付衍生出的网络金融平台;三是网络借贷。 图表互联网金融三种类型 1.2互联网金融三大核心要素 互联网金融模式有三个核心部分: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

图表互联网金融三大核心要素 (2)互联网金融行业投资效益分析 2015Q3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30747.9亿元,同比增长52.6%,环比增长9.3%。第三季度,航旅、网游等传统行业增速较稳,基金申购增速放缓,第三季度交易规模环比增速有所放缓,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总体交易规模达到3.0万亿;加上第三季度电商行业进入淡季,网购、电商B2B交易规模增速偏低,导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增速有所下降,环比增长9.3%。

图表2014-2015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 (3)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机遇与挑战 3.1中小微企业融资市场机会分析 据统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小企业数量居前的六个省市分别是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和北京,各省市占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图表中国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分布情况 3.2互联网金融当前存在的挑战

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分析(精)复习课程

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分析 引言 随着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 网络金融、网上购物消费、网络银行等电子商务的发展如雨后春笋。尤其是中国加入WTO 以后, 网络银行业务正在接受着来自全球银行业的严峻挑战, 经过网络革命洗礼的外资银行, 进驻中国市场后, 已经开始在电子化、网络化方面捷足先登。对于在全球网络市场发展最快的中国来说, 外资银行看到了这块巨大的市场, 他们纷纷登陆中国, 目标要建造全球最大的网络金融帝国中国网络金融既拥有全球最巨大的市场, 又面对最严峻的挑战。作为信息网络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产物,网络金融的出现将对中国现行的金融组织体系形成强烈的冲击,不同金融机构的差别分工将日趋淡化,混业经营将成为一种必然发展方向,金融监管体系也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电子商务引发的全球商务革命和经营革命,预示着全球正在经历从传统经济向数字经济转移的重大转折时期。伴随着网上银行、网络证券等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与金融一体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但与此同时,挑战与机遇并存,如果积极有效地的应对全球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挑战,不失时机的抓住机遇,建立网络金融的发展新战略,是摆在我国金融业界的新问题。 一、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网络金融的成绩 企业网上银行功能也非常丰富,还有质押贷款业务等等。如果是你自己的存单,你可以不需要审批,就可以由网银自动办理质押和贷款手续。 网络银行最近几年,主要是以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为首的,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在国际上获得了很多大的奖项。其中最大的成绩就是实现了数据大集中,形成了南北数据中心,完成灾备建设。另外,网络银行平台上,业务全能化。产品开发能力加强,品种越来越丰富。银行总行打破了以前的科技人员配备方法,直接将科技人员下放到业务部门,人事属于业务部门。但其科技业务水平和能力的评价,科

2018年中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分析发展趋势分析

2018年中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分析【图】 一、中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分析 2017 年7 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三大任务,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被视为中国金融界最高规格会议,1997 年以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2017 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指引未来多年金融业的发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等原则将会在金融监管中得以落实。 2017 年12 月出台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提及,规定的出台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资管新规象征着融监管正式进入到一委一行三会框架的新阶段,金融业进入到了统一协调监管的新时代,金融监管趋严方向不改。当部分市场参与者认为金融去杠杆去的差不多之时,2017 年12 月中下旬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却再次定调,防范化解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位列今后三年三大攻坚战之首。而防范化解风险重点是金融风险,根源是高杠杆率,目标是使得宏观杠杆率得到有效管控。金融去杠杆不是结束,而是开始。 2018 年是今后三年的开局之年,预计会比2017 更严,2018 年去杠杆尤其是金融去杠杆将进一步推进。2018 年上半年可能仍有较多 监管政策出台,且监管协调性大幅提升。 1、金融防风险,任重道远 自2012 年以来,监管机构相继放松了对保险资管、券商资管、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专户的监管限制。在此过程中,部分资管机构逐步演变成为影子银行产品的通道,商业银行资金借助各类通道追逐高收益资产。期限利差驱动之下,商业银行通过同业存款、同业存单等短久期负债去对接期限3-5 年的资产,期限错配情况严重。 老16 家上市银行同业负债规模(含应付债券)规模仍达24.7 万亿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与前瞻(一)讲课稿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与前瞻(一)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背景 (一)金融危机:催生AMC的国际背景 1、经济和金融全球化及其引致的危机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产要素逐步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自由流动;以IT为主导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冲破了国界,而且缩小了各国及各地区之间的距离,使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一个整体。但是,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全球生产力发展、加速世界经济增长、为少数发展中国家赶超发达国家提供难得历史机遇的同时,亦加剧了国际竞争,增加了国际风险。进入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加快,金融危机也不断爆发:先是在1992年爆发了英镑危机,然后是1994年12月爆发了墨西哥金融危机;最为严重的是1997-1998年如飓风一般席卷东南亚各国的金融危机;此后,金融危机顺势北上,在1998年波及刚刚加入OECD的韩国,这场危机的波及范围甚至延伸到了南非和俄罗斯;接着,金融危机的飓风又跨越大西洋,袭击了阿根廷。 2、危机根源:银行巨额不良资产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学界和金融学界对金融危机进行了多视角研究,研究发现,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在危机爆发前都有共性之处,即巨额银行不良资产。发生危机的国家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层面均比较脆弱,而基本面的脆弱性给危机国家带来内外两方面的巨

大压力,一是外部压力,巨额短期外债,尤其是用于弥补经常项目赤字时,将使本国经济难以靠短期资本的持续流入来维系,只要资本流入减缓或逆转,经济和本币都可能遭受重创;二是内部压力,薄弱的银行监管导致了银行尤其是资本金不充足的银行过度发放风险贷款,当风险损失发生时,银行缺乏资本以发放新贷款,甚至破产,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的不良贷款(NPL)就引发了银行危机。 3、解决银行危机:AMC产生的直接原因 为了化解银行危机,各国政府、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均采取了各种措施,以解决银行体系的巨额不良资产,避免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储蓄贷款机构破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政府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TC)以解决储蓄贷款机构的不良资产,从此专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出现。进入90年代以来,全球银行业不良资产呈现加速趋势,继美国之后,北欧四国也先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对其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大规模重组。随后中、东欧经济转轨国家(如波兰成立的工业发展局)和拉美国家(如墨西哥成立的FOBAPROA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国等也相继采取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策略以稳定其金融体系。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东亚以及东南亚诸国也开始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业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例如,日本的“桥”银行,韩国的资产管理局(KAMCO)、泰国的金融机构重组管理局(FRA)、印度尼西亚的银行处置机构(IBRA)和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因此,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质是指由国家专门

未来十年,中国银行业的十大发展趋势

利率市场化、宏观经济增长放缓、互联网金融的竞争、民营银行准入放松、人民币 国际化等一系列重要变革,给中国银行业带来了新的启示,未来银行业将进入发展新常态,进入挑战与机遇并存,优胜劣汰的关键转型时期。展望未来,商业银行需要顺应未 来十大发展趋势,抓紧时间窗口,尽快建设自身专业化能力。 1 银行业的获利水平将进入新常态预计银行业的资本回报率(ROE)将下降到GDP 增速的2.0~2.5倍左右。基于未来五年平均GDP增速6.5%的预估,银行业的资本回报率平均约在13%~16%之间。同时,银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距在充分竞争的市场化环境下被放大,银行的业绩显著分化,梯队优秀银行的资本回报率能够达到GDP增速的近3倍,而末端梯队银行的资本回报率仅能达到GDP平均增速,即6%~7%之间,甚至低于其资本成本。 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冲击与竞争加剧,预计未来十年将陆续出现由存款保险机构接管、重组问题银行的案例,以及二三线城市农商行、城商行被兼并收购的案例。2 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趋势在国际上,混业经营的大型金融集团、以及聚焦单一行业的专业金融机构并存。通常专注单一行业的金融机构更容易建立专业化优势,在竞争中胜出;在估值上,专业金融机构更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在新兴的中国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的综合金融服务日益重要。为了支持国家产业整合、重构、提升的经济改革大战略,涵盖保险、证劵、银行、资产管理的金融混业经营将成为趋势。一些大型混业金融集团已经占据了有利的竞争地位,呈现出领先的态势。而为了有效整合金融监管,监管治理制度也可能改革为准单一的监管体系;金融控股公司将是金融行业有可能的公司治理架构。3 银行业被迫走向精细化经营与管理 在净息差收窄,人力成本、合规成本高涨的压力下,银行业将被迫从粗放式发展转向精细化经营与管理。银行必须向管理要效益,应重点专注四大领域:,经营模式的设计、细化与执行落地,主要涉及营销组合与风险管理;第二,大数据与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决策利用;第三,跨国、跨领域专业人才的网罗、培养与使用;第四,掌握沿着价值链创造增加值的过程与定价能力。4 轻资本成为高盈利银行普遍采取的经营模式随着资本市场、大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与现代化,盈利能力在梯队的金融机构几乎都采取轻资产、高资本周转的财务运作模式。善用资本市场间接融资机会成为银行的财务部门、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重要技能,未来很有可能由投资银行或资产管理领域的专家出任几大银行的行长。5 产投融结合的业务加速发展在资本市场复苏,全国产业整合、升级与重构的大浪潮下,产投融结合的信贷与股权融资、财务咨询、资产管理将成为商业银行在公司金融领域成长快、获利的业务。随着资本市场的全面回暖,企业对于债券承销,中小板、新三板上市财务顾问等业务需求显著增加,推动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加速增长。 资本市场、产投融类业务的兴起对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组织治理、人力资源能力,以及金融监管提出了重大挑战,初期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重大的寻租与损失事件。 对结算与交易业务要求大幅提高卓越的交易银行产品与服务能力,成为商业银行绑定、维护企业客户关系的关键。直通式事务处理(STP),跨机构、跨企业、跨

中国经济未来走势.

中国经济未来走势分析 中国经济面临巨变短期无趋势性机会 花旗在最近报告中表示,中国可能将要经历较长时期的经济减速,但短期内有望避免全面衰退。中国目前只有东北、山西、河北、海南和上海的经济增长放缓。上游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出口与房地产都出现负增长。新经济具有灵活性,基建尤其如此。 摘要: 1)世界经济:三轨运行。当前世界经济形势的根本问题是由于复苏进程不同步导致的货币政策节奏不一致,进而引发国际资本流动加大、金融市场动荡加剧、新兴经济体脆弱性增加、黑天鹅频出。 2)中国经济:经济L型,结构分化。从增速换挡进程看,已由快速下滑期步入缓慢探底期,未来经济将呈弱平衡的L型,可能还有5-7年的底部调整期,市场对此应有充分估计。预计3季度GDP增速6.7%,微刺激带动4季度回稳;由于金融业高基数和微刺激效应衰减,下调2016年一季度GDP增速至6.5%。中国拥有13.7亿人的广阔市场,宏观虽缺增长,但微观不缺生意,也不缺伟大公司的崛起,产业呈结构性衰退与成长,地区呈雁阵式梯次跃迁。 3)物价:4季度CPI涨幅有望放缓,PPI通缩持续。

4)宏观调控:货币松、财政放、汇率稳的新不可能三角。人民币国家化和纳入SDR需要加大资本账户开放和汇率市场化改革。但目前国内经济衰退、物价通缩等要求央行进一步降息降准,这又增加资本流出和人民币贬值压力。预计4季度有1次降息1次降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短期将稳定在6.4附近。 5)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以财税始,以国企终,中间夹金融。成功重启改革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政治控盘、形势倒逼达成共识和价值观。 6)大类资产展望。 a)股市:随着去杠杆去泡沫进入尾声,市场正进入安全区间,但估值尚不足以吸引长期投资者进场。未来分子L型,无风险利率下降和资金充沛提供了条件,风险偏好的修复有一个过程。短期没有趋势性机会,但有结构性机会:十三五规划、新一轮微刺激计划、混改试点、军改、新通州新北京新奥运。 b)债市:6月以来债牛主要受股市牛熊切换资金流出和经济基本面预期转差推动。未来债牛的驱动力来自货币宽松、资金成本下降、经济基本面再下台阶等。 c)房地产长周期拐点之后的新趋势是“总量放缓、结构分化”。 d)世界经济三轨运行,美元阶段性见顶但仍在强势周期,大宗商品价格底部盘整。 7)风险提示:12月美联储加息预期;新兴经济体中的资源国;中国经济L型只是弱平衡并容易被打破;三大资金黑洞的无序去杠杆和资金链断裂;在各环节链条绷得较紧情况下,政策的不审慎操作可能被市场误读及放大。 1.世界经济:三轨运行 1.1.当前世界经济形势的根本问题是由于复苏进程不同步导致的货币政策节奏不一致

我国金融市场未来5年的发展趋势

我国金融市场未来5年的发展趋势 自9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取得长足的发展。2015年,我国经济全球化和内部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全球化、自由化、工程化及资产证券化等方面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未来5年,这几个趋势将会越来越突出。 一、资本的国际流动与金融交易量将有突破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越来越多的中国资本向国外输出,参与国际重大项目投资。资本国际流动的频率和金额将可能超过过去十年。今年,人民币国际化程度取得了巨大进步,成为世界第五大支付货币,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将在未来五年成加速度增长。国内外的人民币的利率差距将会持平,并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主要国际交易币种趋同。 二、外汇管制松动,金融市场有监控地开放 2015年后,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中国政府也将对金融市场管制逐步松绑,进一步向国际开放金融市场,但同时也会加强国际金融业务的监控;人民币国际自由兑换,将要求我国政府放松外汇管制,推动我国资本的国际流动。在未来5年内,可能会放松对商业银行的利率管制,适度进行利率竞争。鼓励金融创新,提高我国本土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三、金融新产品和技术手段摸索推进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利用先进的数学及通讯等科技手段,设计出新的金融产品的要求将会越来越强烈。未来5

年,利用工程化手段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将取得一些进展,在金融产品设计、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数值分析、数学建模、网络图解和仿真模拟设计等手段将越来越多地应用到金融市场中。不过,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水平与国际存在相当大的差距,金融工程化任重而道远,只可能摸索推进。 四、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信贷资产融资迅速增加 2015年度,我国资产证券化趋势明显,主要体现在政策上的支持,国务院已经新增5,000亿元人民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以来的最大增幅。未来五年,资产证券化将呈现以下趋势和特点:1、发行主体更加多元化;2、小银行资产证券化水平将得到提高,上市量将大大增加;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程度得到提高。 未来5年,我国金融市场全球化、自由化及工程化、资产证券化程度会得到较大的提高。但是,面临与国外较大差距的形势下,中国政府不会完全放开监管,一定会加强宏观管理和法制建设。

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银行产生和发展的主要过程及现代银行体系建立的途径 银行是在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易逐步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因而是经济发展的产物。 在金属货币出现以后,就出现了早期的金银兑换、保管和汇兑业务,形成了早期的货币兑换商和钱在银号等机构。如在欧洲的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就有了大量的金银保管兑换与放贷的记载。但一直至漫长的中世纪结束前,这种钱庄业务一直停留在传统的形式上。 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工业革命,是传统的货币经营业向现代金融业转变的主要动力。到16世纪中叶,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工商业与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与存款。贷款的要求,出现了最早的商人银行,这些商人银行既办理存款与贷款,也从事转帐结算业务。但他们的贷款往往带有高利贷性质,使一般工场手工业主和商人很难获得贷款,即使获得也会因高额利息而无利可图。这显然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资本主义的银行。 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推动下,真正现代意义上的银行在17世纪末至明世纪中逐步发展起来了。现代银行体系的建立并取代传统的货币经营业、高利贷商,是通过两条途径实现的:一是旧式的高利贷银行在新的经济条件下,调整放款原则而逐渐转变为现代的银行,主要特征是较大规模地吸收社会资金,同时以较低的利率发放贷款;二是按照资本主义原则组织的股份制银;行,其一开始就具有现代商

业银行的性质,并从事大规模的融资与贷款活动,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因其资本雄厚、融资能力强,贷款利率低,所以逐步成为现代信用领域的主导形式,银行成为整个社会信用的中心。1694年,英格兰成立了第一个现代银行——英格兰银行,其建立标志着高利贷在信用领域的垄断地位被打破。从此以后,现代银行在欧洲就广泛地发展起来了。 二、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如何理解? 银行是一种金融机构,也是一种企业。说它是企业,是因为它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共同之处。企业的共同特征是: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资金,独立核算,并通过经营活动获取利润。银行具有企业部门的一切特征,它是实现资本循环周转的一个必要环节。 与其他企业相比,银行又具有一般企业所不具备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银行的特殊利益。银行的特殊利益大致可概括为两个:①从行业特点得到的好处,即不需投入很多的自有资本即可进行经营活动,并可赚取可观的收益。②从国家的干预以及与国家政权的密切关系中得到的好处。 2.银行的特殊风险。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它与客户之间并非是一般的商品买卖关系,而是一种以借贷为核心的信用关系。这种关系在经营活动中表现为以信用为基础,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即银行以存款方式向公众负债、以贷款方式为企业融资。银行经营活动的这种特殊性,在激烈的竞争中产生特殊的风险: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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