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有效利用,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全部具有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和使用权的部门、教职工、学生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资产管理责任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领导层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领导层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
第四条各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应明确资产管理岗位并设立相应的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更新、更改、报废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有责任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和修理、更新和报废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各部门应做好固定资产的台账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数量与登记台账相符。
第七条学校领导层应定期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管理不力的部门及人员,予以相应的问责和处理。
第三章资产登记与更新第八条各部门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包含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供货商、购置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新购资产应立刻进行登记,并在固定资产登记表上注明购置日期、编号和使用部门。
第十条购置的固定资产应交付使用部门,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验收部门应及时将验收结果反馈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价值更改、报废等更改情况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对资产登记表进行更新。
第四章资产保管与维护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安全保管制度,规定特地的储存场合并进行合理划分和分类。
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做到定期巡检,确保固定资产的功能完好,如发现任何破损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进行维护和修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做好日常清洁、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资产的外观乾净和功能正常。
第十五条学校领导层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保障资产的正常运转和长期使用。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固定资产的申购、存放、使用、维护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确保大学固定资产的安全、高效利用以及合理配置。
本制度将从固定资产的管理目标、管理范围、管理流程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以期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
一、管理目标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高效利用以及合理配置,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具体目标包括:1. 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好无损,减少损失和浪费。
2. 提高资产利用率,避免闲置资源。
3. 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需求。
4. 完善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二、管理范围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学校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无论是自购资产还是赞助、捐赠的资产,都应纳入管理范围。
固定资产的分类主要包括土地与房屋、设备与器材以及无形资产等。
三、管理流程1. 资产申购大学固定资产的申购应符合学校的年度预算计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采购流程进行。
在资产申购时,应综合考虑资产的需求、质量、价格等因素,并充分核对相关合同和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2. 资产存放与登记新购资产到达学校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入库,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详细记录资产的基本信息、存放地点等。
同时,应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包括购置凭证、验收报告、维修记录等。
3. 资产使用与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转借或擅自进行改动。
使用人员应定期检查资产的状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并填写维修申请。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巡检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巡查,确保其正常运转。
4. 资产处置大学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或处置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的规定。
在资产处置前,应进行评估,并填写相应的处置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
处置方式可以包括拍卖、变卖、捐赠、报废等,但必须确保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合法性。
四、管理责任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责任人,各方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保证管理协调有序。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盘点、报废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二)科学规范、合理配置、效益优先;(三)账物相符、定期盘点、及时处置。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及计价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类别:(一)房屋及建筑物;(二)一般设备;(三)专用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二)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三)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及验收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预算,经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置前,相关部门应进行市场调研,选择性能优良、价格合理的设备。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置后,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一)设备型号、规格、数量;(二)设备质量、性能;(三)设备附件、配件;(四)设备使用说明书。
第四章固定资产使用及维护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
各部门应按照固定资产使用要求,合理使用,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等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维修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及报废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设备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二)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三)设备技术落后,无法满足教学、科研等需求。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前,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后勤处负责报废处置。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有效运营,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陆地、建筑物、设备、车辆等。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由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及权限详见下章规定。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应该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和维护固定资产,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整体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各项规范;2. 制定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账、盘点和报废等相关流程;3. 保管和更新学校固定资产的档案、台账和财务凭证;4. 负责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和租赁等事项;5. 根据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和评估工作;6. 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和保养;7. 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陈旧程度进行评估,提出合理的更新和置换方案;8. 负责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理等事宜。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学校的发展战略和需求,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学校领导审核和批准。
第三章流程与财务管理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应该按照合同管理,确保采购的资金安全和资产的质量。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应该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确保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入账应该准确、及时,并按照规定逐年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盘点应该按照计划进行,确保资产的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安全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财务记录应该清晰、完整,并保留五年以上。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真实反映我校固定资产状况,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指南(试行)》(国管资〔2020〕4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盘点,是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清理、核对、查实,真实反映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按照资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条固定资产盘点的情形:(一)资产领用单位应每年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开展盘点自查工作,原则上不少于一次;(二)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盘点核实工作;(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盘点范围的;(四)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盘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原则为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分级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盘点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盘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二)汇总盘点结果,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批复,组织账实差异的账务处理;(四)学校赋予的其它资产盘点职责。
第六条资产领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盘点的具体实施。
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学校盘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单位资产盘点工作;(二)负责对领用人盘点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和抽查,并负责解决本单位出现的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不清等问题;(三)负责提交盘点结果和相关报表材料,整理形成单位盘点自查工作报告;(四)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盘点抽查复核工作;(五)固定资产盘点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领用人在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中的职责是:(一)负责对本人领用的资产账、物、卡进行清理、核对和查实;(二)负责提交本人领用资产盘点报表和相关材料;(三)固定资产盘点相关的其他工作。
(最新版)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XX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价值形态条件之一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一)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作为固定资产的特殊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具有文本及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仅有使用权的数据平台除外)、古籍、书画作品等以及档案,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遵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建立归口部门统管(分类部门专管)、使用部门主管、专人(保管人)保管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学校大保障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组织和督促固定资产计划、论证、订货、采购、加工制作、验收、审核入库等工作。
温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温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财文字[1997]280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令2006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温财行[2006]57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维护保养,产权登记、清产核资等统计报告,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主管校长统一领导,计财处、设备处、校产与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归口管理,计财处主要负责账务管理,设备处主要负责专用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的明细账务管理、校产与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房屋建筑物管理,图书馆和各资料室主要负责图书资料的管理。
其他资产由相应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分为十一大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决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决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差额;(八)用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海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值款、运杂费、安装费的入账;(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引言随着大学的不断发展,固定资产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固定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与稳定,大学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点以及实施方法。
2.资产登记与分类2.1 资产登记大学应建立统一的资产登记制度,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资产编号、名称、规格、产地、数量、使用部门等信息。
通过登记可以实现对固定资产的全面掌控,便于管理和追溯。
2.2 资产分类固定资产应根据其用途、性质和价值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包括教学设备、实验设备、办公设备等。
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各类资产,并使其容易被查找和维护。
3.资产采购与验收3.1 资产采购大学应建立资产采购制度,规定采购程序和要求。
在采购过程中,应明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进行供应商比较、签订合同等环节,确保采购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要求。
3.2 资产验收采购的固定资产应进行验收,以确保其质量和数量符合规定要求。
验收内容包括外观、性能、功能等方面,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册入账,并进行资产登记。
4.资产使用与维护4.1 资产使用大学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用途进行使用,不得私自调拨或将资产用于非正常使用。
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资产,定期检查资产的状况并填写相应的维护记录。
4.2 资产维护维护是保持固定资产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
大学应制定相应的资产维护计划,定期对资产进行检修和保养。
对于损坏或不可修复的资产,应及时报废并进行记录。
5.资产报废与处置5.1 资产报废资产达到使用寿命、丧失使用价值或无法修复时,应进行报废处理。
报废资产应填写报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资产登记注销。
5.2 资产处置报废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捐赠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处置后的资产应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处置结果进行记录。
6.资产盘点与清查大学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与清查,以核实资产的数量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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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财文字[1997]280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令2006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温财行[2006]57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维护保养,产权登记、清产核资等统计报告,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主管校长统一领导,计财处、设备处、校产与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归口管理,计财处
主要负责账务管理,设备处主要负责专用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的明细账务管理、校产与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房屋建筑物管理,图书馆和各资料室主要负责图书资料的管理。
其他资产由相应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分为十一大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决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决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差额;
(八)用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海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值款、运杂费、安装费的入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
第十一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固定资产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调拨。
经
批准同意调拨的固定资产需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办理相关账目调整。
第十四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凭据购置设备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等手续。
第十五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不同类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等手续。
第十六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持温州市财政局的固定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调出、变卖、盘亏报告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
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等,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校领导小组审核后,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鉴定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温州市财政局审批;处置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万元以下和一年内累计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校长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温州市财政局审批;处置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一般性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温州市财政局备案。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持温州市财政局的固定资产处置意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固定资产报废残值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
第十八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鉴定小组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根据鉴定意见、对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及责任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间每学期至少应组织对账一次。
同时,使用单位对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
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要优化固定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学校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二)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四)对用于经营性投资的固定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固定资产收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标准的低值耐用品,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管辖的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设备处执笔,财务处、设备处、校产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州大学
二○○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