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学校固定资产规章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稳定价值,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所有单位、部门拥有并使用的不易变现或长期使用的物品、设备和建筑物等。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机器、仪器、工具、交通工具、文物、图书、档案等。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便捷、安全、节约、公开。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由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监督、保护和处置工作。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应当在购置或者取得后及时进行登记,包括资产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规格、原值、取得日期、使用部门、存放地点等详细信息。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应当进行编号,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进行存档备查,确保固定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更新登记,包括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维修、报废、损坏等情况。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固定资产台账和实际存量是否一致,发现差异应当及时调查原因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固定资产情况,包括资产结构、更新情况、维修情况等。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进行使用,不得私自调拨、借用、挪用、转让或出租。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应当严格遵守,到期前如需延长使用期限应当提出申请并经核准。
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保护和维护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长期使用。
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险保管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或者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当报废或者自行处理,不得擅自自行处置或者变卖。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完好,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产分类及编号1.根据资产种类和用途,将学校固定资产划分为不同的分类,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图书等。
2.对每个分类的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并在资产标识上注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等信息。
三、资产采购管理1.学校固定资产采购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禁违规采购。
2.采购前需编制详细的采购计划,并进行预算审核和采购审批。
3.采购合同必须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核实,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登记。
4.购置的固定资产需在登记台账上进行记录,并随时更新。
四、资产使用管理1.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资产采购目的和学校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进行私自处置。
2.在使用过程中,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产进行巡查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3.发现资产有损坏或需要维修时,需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私自修理或丢弃。
4.资产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资产借用、借还登记。
五、资产保管管理1.固定资产必须由专门人员进行保管,建立相应的仓库和库房,确保资产的安全。
2.资产保管人员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点和管理,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
3.资产保管人员应定期向资产管理部门上报资产清单和库存状态,及时更新资产台账。
六、资产报废处理1.资产到达使用寿命或无法修复时,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资产报废需编制报废申请书,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报废。
3.资产报废后,需做好资产清退、注销、归还等手续,并及时更新资产台账。
七、资产盘点与评估1.学校需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比对资产清单和实际库存情况,及时发现差异并进行调整。
2.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准确反映在账面上。
3.盘点和评估结果需及时上报学校领导,作为决策的依据。
八、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轻者警告、重者降职或解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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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1979年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
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
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
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四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处置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的处置程序,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捐赠的处置。
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各二级院、各部门要按照”先申请、再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自行拆除、改建、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1.处置资产价值(原值,下同)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报财政厅审批;2.处置资产价值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由院务会议研究,报教育厅审批。
3.报废资产,根据审批部门批复文件,部门资产管理员核对账物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并将资料移交学院国资处。
对外捐赠资产,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应由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联合与接收单位签署赠予协议。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可申请办理报废处置。
1.仪器设备(1)使用期满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2)因国家修订技术标准或规范,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验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且不能修复的。
(4)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5)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6)型号过时,已停止生产,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且不能改作它用的。
(7)因教学或生产更新淘汰的。
2.家具(1)使用过程中严重损坏,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2)使用年限已久,不适宜改变再使用,且不宜调配它用的。
3.车辆已超过使用年限规定或车况极差不能保证行驶安全,或因事故严重损毁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4.房屋及构筑物(1)危房。
(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需拆迁、改变的。
第六条固定资产被盗、丢失,应先报告保卫处,并视具体情况报公安到现场勘察,保管人员(或当事人)同时提交事故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和保卫处签字盖章后,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按报损处置。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条院长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学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三条学院办公室代表学院对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以下称“学院资产管理员”)。
第四条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以下称“部门资产管理员”)。
第五条学院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各单位的资产账目划分到员工个人名下,学院每位员工既是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以下称“资产使用人”),同时对个人名下的资产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职责第六条学院资产管理员的岗位职责:(一)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二)参与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管理等项工作;(三)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定期与财务科及各部门进行资产账目核对;(四)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损坏、报废、丢失的处理及清查统计等项工作;(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部门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六)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指导部门资产管理员将资产及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七)定期更新网络办公资产管理平台数据。
第七条部门资产管理员的岗位职责:(一)认真落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与各项实施细则;(二)将部门资产划分到资产使用人名下,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资产使用人;(三)管理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物。
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核查工作,保证账、物相符;(四)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科学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院的物质基础。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思路:理顺资产管理体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好资产管理队伍、统筹优化资产配置、增强资产绩效意识、加强资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用新技术、新手段管理资产,达到“优化配置,集约管理,强化监督和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目标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类(一)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通用5篇】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通用5篇】现如今,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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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一、凡已清查建账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爱护和保管好,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搬迁或借用。
二、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建卡、登记,物资损坏或丢失,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补发。
三、使用单位凡需增加制做固定资产时,应先写出书面申请(需图纸要带图纸),说明原因,经主管部门及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统一定做或购买。
不得私自购入,否则不予报销。
四、凡新购入固定资产,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应先到后勤仓库办理物资验收入库单,验收合格后,入固定资产账,加盖固定资产章后,方可到财务科报销。
五、全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据凭证,各使用单位无权向本科室以外调动。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使用单位填写报废单,按固定资产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报废。
无手续者,不得随意报废。
七、各科室固定资产每半年要清查一次,将清查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学校每年清查一次。
各科室分管物资的人员要协助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认真清查汇总。
八、为使固定资产管理正规化,主管部门有权随时抽查各部门物资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若有账物不符现象,按规定扣发科室奖金。
九、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纳入科室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
对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者,当事人或科室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隐情不报者,应严加处罚。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为加强本校财产管理,确保各类财产的有效使用,使财产的购置、保管、调用、报损等环节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本着勤俭办学的精神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对师生员工加强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拥有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家具等物资。
3.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使用、安全完整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4.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5.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后勤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2)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3)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验收、调拨、报废等工作;(4)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档案,定期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5)监督、检查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6)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6. 学校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学校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2)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3)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验收、调拨、报废等工作;(4)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5)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的建立和维护。
三、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7. 学校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固定资产采购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8. 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9. 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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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固定资产是我院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及师生生活等正常运行的重要物资基础。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学院与各使用部门两级管理体制。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代表学院对全院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具体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使用申请、论证、采购、登记、保管、使用、维护保养、处置、产权变更、清产核资、统计报告等,并向主管领导及上级部门汇报。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配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范围和计价第五条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我院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类,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电子、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三类,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第四类,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第五类,图书。
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和电子图书、软件等。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产,应列为固定资产:(一)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一般设备。
(三)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他建筑物。
(四)土地。
(五)家具。
(六)图书馆及各学院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
(七)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院、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八)自制设备,经专家组验收合格,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九)特殊需要且单价1000元以上被服装具。
(十)利用部门自有资金购置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其他物品。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因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他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价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调拨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新购置完全价值入账。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新购学院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九条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条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固定资产增添、验收和建帐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增添,应根据我院发展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重点特色专业、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分年度实施。
第十二条新增添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及时到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建帐、建卡等手续。
(一)房屋、建筑物的验收,按基建竣工验收规定,由基建处填写验收移交单,会同相关技术专家、房屋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要求者,应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返工。
验收合格后,即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并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含各楼层)及建筑物平面图、建筑物内大型设备清单等一套材料。
(二)仪器设备验收,由使用管理部门对照实物填写验收单,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如发现损坏或质量、数量有问题,应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与供货商联系解决。
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
(三)图书、家具等由使用管理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固定资产帐。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修第十三条后勤事务管理中心为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办法,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充分发挥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在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的协助下,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二级台账,具实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减数量和价值。
(三)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以及采购招标和验收。
(四)负责购入设备的建卡、登账工作,保证固定资产二级台账与设备卡片、实物核对一致。
(五)负责与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核对固定资产账目。
(六)接受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组织的每年固定资产清查或抽查工作。
(七)负责提供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所需要的有关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各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应对所管固定资产认真负责,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校内所属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财产,均应到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学院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出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才能到财务处报帐,否则,财务人员将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管理使用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
第十八条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服务及创收,必须事先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在征得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同意, 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为确保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的正常运行,学院新增固定资产资金应保持在科学合理的水平。
学院财务预算中列支预算作为购置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学院教学、行政设备维修费作为教学、行政设备维修专项资金,学院报废固定资产回收资金作为固定资产购置的专项资金。
保证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稳定来源。
第五章行业企业投入设备管理第二十条学院统一组织对行业企业投入我院的设备进行评估,对达到固定资产建账标准的设备,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财务处负责入账,使用部门负责设备日常管理维护;对达不到固定资产建账标准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自行建账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行业企业投入我院的大型设备或大宗物资,一般应签署捐赠协议。
第二十二条由于校企合作办学需要,合作企业将设备放置我院供教学使用,但所有权仍属企业的设备,或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同意我院借用但资产不属于学院的设备,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建立专账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行业企业投入我院设备的日常管理,使用部门要负责保持设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定期向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反映设备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完成资产评估、清查、界定、登记工作,确保以上国有资产正常管理使用和安全。
第六章固定资产变动第二十四条院属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保养,定期检查和维修,并按设备的不同性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锈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设备或家具)确因使用期限过长,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废。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设备或家具),准予报废:(1)已达到规定期限,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应有功能的;(2)经技术鉴定,无法修复及修理费用过高的;(3)因国家标准改变,已不符合现规定标准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的;(4)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过高,效率低,功能丧失,无法修复的;(5)因事故或其他灾害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第二十六条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对责任人根据情节作出赔偿、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在院内调剂,须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经调出、调入部门保管人和负责人及归口部门负责人、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做帐依据。
固定资产调出校外,需征得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施行。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在校内借用的,由保管、使用部门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院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闲置设备和家具,应查明原因,及时向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和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报送闲置设备清单,以便调剂使用。
设备调剂应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清查第三十一条每年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清查以上一年12月31日为固定资产基准日。
清查基准日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经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实物登记和验收,记入固定资产帐。
第三十二条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牵头,院属各部门要根据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要求,指定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步骤(一)各部门进行自查。
1.以帐对物。
以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提供的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为依据,对实物、购置日期、使用状况、资产使用人进行逐一核对;2.以物对帐。
未列入固定资产帐的设备,不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购置或捐赠的仪器设备均应另外登记入账。
(二)学院统一核查。
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学院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核查。
(三)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完成清查情况报告。
要将自查数据、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并交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统一汇总;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自查和学院核对情况,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四)问题整改。
各部门根据清查结果,针对清查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学院。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账面调整及办理各院及部门资产报废、调转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