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学校固定资产规章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稳定价值,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所有单位、部门拥有并使用的不易变现或长期使用的物品、设备和建筑物等。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机器、仪器、工具、交通工具、文物、图书、档案等。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便捷、安全、节约、公开。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由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监督、保护和处置工作。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应当在购置或者取得后及时进行登记,包括资产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规格、原值、取得日期、使用部门、存放地点等详细信息。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应当进行编号,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进行存档备查,确保固定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更新登记,包括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维修、报废、损坏等情况。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固定资产台账和实际存量是否一致,发现差异应当及时调查原因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固定资产情况,包括资产结构、更新情况、维修情况等。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进行使用,不得私自调拨、借用、挪用、转让或出租。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应当严格遵守,到期前如需延长使用期限应当提出申请并经核准。
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保护和维护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长期使用。
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险保管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或者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当报废或者自行处理,不得擅自自行处置或者变卖。
内蒙古大学最新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安全效用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第三条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固定资产包括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由内蒙古大学财务处划定,并列出固定资产目录。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基本职责第五条内蒙古大学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日常综合管理机构、使用管理机构和使用机构。
第六条内蒙古大学党政联席会,是固定资产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基本职责是,讨论通过有关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决定大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
第七条内蒙古大学财务处,是全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综合管理机构。
其基本职责是,有关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起草;中型固定资产购建、处置方案的审批;大型固定资产购建、处置方案的复核;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全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清查;负责与政府有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工作联系。
第八条内蒙古大学教务处、科技处、后勤处、党政办公室分别是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的使用管理机构。
基其本职责是,负责其各自所管辖范围内的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及房屋、建筑物使用的统筹管理,发挥存量固定资产的最大效用;对各自所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整;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处置报告进行审核。
其具体管辖范围界定为,教务处管辖全校教学部门的一般设备和普通实验室设备;科技处管辖全校重点实验室设备;党政办公室管辖行政楼设备;后勤处管辖全校房屋、建筑物以及上述机构所不能涉及的设备,并负有因处置和毁损而暂时难以处理的固定资产的收存和保管的职责。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有效利用,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全部具有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和使用权的部门、教职工、学生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资产管理责任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领导层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领导层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
第四条各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应明确资产管理岗位并设立相应的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更新、更改、报废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有责任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和修理、更新和报废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各部门应做好固定资产的台账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数量与登记台账相符。
第七条学校领导层应定期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管理不力的部门及人员,予以相应的问责和处理。
第三章资产登记与更新第八条各部门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包含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供货商、购置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新购资产应立刻进行登记,并在固定资产登记表上注明购置日期、编号和使用部门。
第十条购置的固定资产应交付使用部门,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验收部门应及时将验收结果反馈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价值更改、报废等更改情况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对资产登记表进行更新。
第四章资产保管与维护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安全保管制度,规定特地的储存场合并进行合理划分和分类。
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做到定期巡检,确保固定资产的功能完好,如发现任何破损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进行维护和修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做好日常清洁、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资产的外观乾净和功能正常。
第十五条学校领导层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保障资产的正常运转和长期使用。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范本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学校的固定资产能够安全、有效地利用和维护,提高资产利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全部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工具、图书资料、实验器材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规范。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第六条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经过预算审批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应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资产的数量、质量、价格等符合要求。
第八条学校对新购固定资产应及时做好登记记录,明确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部门等信息。
第九条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签订购置合同,并妥善保管购置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学校应及时对新购固定资产进行投资估价,建立资产的初始价值。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按照合理、规范的原则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使用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包括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使用部门、存放地点等。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及时进行,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养保管、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巡查检修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产的完好。
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程序,报废资产应当依法处理,不能私自处置。
第四章盘点与报告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登记,核实固定资产的数量、状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盘点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应逐项核对资产清单,确保资产清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学校应编制固定资产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资产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情况的统计分析。
山东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大学固定资产

山东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01]005号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二)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按《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
其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二)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三)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四)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大学资产管理制度(3篇)

大学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要健全计划、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范围和作价第三条按照教育部____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俱;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列为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㈠单价在____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物资设备;㈡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㈢土地;㈣家俱、图书资料;㈤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㈥特殊需要且单价____元以上被服装具。
第五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㈠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㈡替换性资产。
如轮胎、投影机灯泡等(该项中属于成套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第六条新添固定资产的____费,应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基本建设投资或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新添固定资产运杂费,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其它则不计入。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㈠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㈡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㈢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大学仪器、设备及物资类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大学仪器、设备及物资类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及物资类固定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资基础和必备条件。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能独立使用,使用期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状的仪器仪表、各类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或物资,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或资产来自何种渠道(包括赠送、自制、调入),使用单位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建帐,办理资产报增(报减)手续。
校内所属各单位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均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印制的固定资产建帐单,方可到各级财务部门报帐。
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相关责任。
第三条各单位在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时,须由单位主管资产的领导签属意见,并由资产使用责任人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
如使用责任人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所属单位应督促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使用责任人变更手续。
购置的笔记本电脑等便携设备须带实物办理资产登记建帐手续。
第四条对于新建或改建楼房内部配置的设备,若购置费已计入该楼基建费用或改造费用,在工程完工后,建设方须提供《基本建设购置设备建帐明细表》及招标的详细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方可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五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防止浪费。
凡是使用期在一年以下的各种易损易耗物资,如电子元件、零配件、各类材料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登记保管制度,按照量入为出、满足需要的原则采购,防止物资积压和浪费。
第六条各单位仪器、设备及物资采购,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采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XX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仪器、设备情况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模版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拟定、批准、使用、检查、保养、报废、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经济、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财务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申报和验收第六条学校的各单位在新购置、更新换代、重大维修等计划性事项的固定资产申报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固定资产申报表,并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申报表,对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采购途径等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新购置、更新换代、重大维修等计划性事项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及时向申报单位通报。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验收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及时予以退货或要求供货商进行更换。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已验收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登记和档案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档案,详细记录每一项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等。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对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采购日期、使用部门、存放地点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应在固定资产登记后,及时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存放地点的变动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固定资产档案。
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固定资产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档案和相关资料的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档案进行核对和整理,确保固定资产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安全效用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第三条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固定资产包括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由内蒙古大学财务处划定,并列出固定资产目录。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基本职责第五条内蒙古大学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日常综合管理机构、使用管理机构和使用机构。
第六条内蒙古大学党政联席会,是固定资产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基本职责是,讨论通过有关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决定大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
第七条内蒙古大学财务处,是全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综合管理机构。
其基本职责是,有关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起草;中型固定资产购建、处置方案的审批;大型固定资产购建、处置方案的复核;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全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清查;负责与政府有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工作联系。
第八条内蒙古大学教务处、科技处、后勤处、党政办公室分别是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的使用管理机构。
基其本职责是,负责其各自所管辖范围内的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及房屋、建筑物使用的统筹管理,发挥存量固定资产的最大效用;对各自所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整;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处置报告进行审核。
其具体管辖范围界定为,教务处管辖全校教学部门的一般设备和普通实验室设备;科技处管辖全校重点实验室设备;党政办公室管辖行政楼设备;后勤处管辖全校房屋、建筑物以及上述机构所不能涉及的设备,并负有因处置和毁损而暂时难以处理的固定资产的收存和保管的职责。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使用机构,是指具体使用固定资产的有关院系及职能部门。
其基本职责是,有效利用所控制的固定资产;负责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出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方案。
第四章固定资产购建的管理第十条房屋、建筑物的购建,由后勤处提出购建计划和方案,由财务处复核,报党政联席会审批。
有关工程招投标、监理、施工等工程组织管理事宜,由后勤处办理。
有关工程财务、审计事宜,由财务处办理。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凡不涉及政府采购,如果使用学校资金,额度界定为单件或成套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具体程序确定为,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方案;经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征求专家意见并审核,并由其报主管财务校长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组织招投标;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组织签订购销合同,并具体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
购置方案、专家意见、审批意见、招投标资料、购销合同一并做为办理财务手续的依据,并形成财务档案的重要内容。
其中,学校统一管理使用的设备,由后勤处签订购销合同,并具体组织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凡不涉及政府采购,使用各部门正常预算经费的,须以其年初列入正常预算经费为前提条件;使用各部门发展基金的,必须以其列入发展基金使用计划为前提条件;使用各部门各种专项资金的,必须以其列入相应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为前提。
列入计划的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般不宜大幅度调整,个别仪器设备购置需要调整的,必须在购置方案中作出说明。
具体审批和购置程序按本章条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万以下的单件或成套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机构自行决定,其中结算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购置,必须签定购销合同。
必须签定购销合同的,购销合同应作为办理财务手续的依据,并形成财务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单件或成套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机构提出购置方案;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征求专家意见,填写专家意见书,并依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使用机构依据审批意见组织购销合同的签定,并具体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购置方案、专家意见书、审批意见和购销合同一并作为办理财力手续的依据,并形成财务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单件或成套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机构提出的购置方案;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征求专家意见,填写专家意见书;依据专家意见,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会同财务处联合审批;由使用机构组织招投标,签定购销合同,并具体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购置方案、专家意见书、审批意见、招投标资料和购销合同一并作为办理财务手续的依据,并行形成财务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单件或成套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机构提出购置方案;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征求专家意见,填写专家意见书;依据专家意见,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组织招投标;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组织签定购销合同,并具体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购置方案、专家意见书、审批意见、招投标资料和购销合同一并作为办理财务手续的依据,并形成财务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件或成套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提出购置方案;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依据论证报告的结论,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报主管财务校长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由财务处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联合组织招投标;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组织签定购销合同,并具体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购置方案、论证报告、审批意见、招投标资料和购销合同一并作为办理财务手续的依据,并形成财务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凡涉及政府采购的,有关我校的审批程序,按本章第十至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权限划分,有关具体购建程序,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的管理第十九条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发挥其最大效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或使用机构必须责成专门内设机构或设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全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据学校与奥都集团签定的《财务备忘录》,由后勤处和奥都集团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并组织日常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应由使用机构的内设机构或设定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养护、检修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在全校范围内可以调剂使用,房屋、建筑物的调剂,由党政办公室和后勤处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内提出范围内提出调剂方案;仪器设备的调剂,由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各自或联合提出调剂方案。
如果调剂的部门由同一校领导直接分管,可以由调剂部门的直接分管校领导审批;如果调剂的部门不属同一校领导直接分管,应当由调剂部门的共同上级领导审批;涉及党政部门之间或较大范围的调整,应当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外借,应经校长审批;仪器设备的外借,如果在我校校内使用或借出校外使用但所借仪器设备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审批;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物的出租,必须经校长审批;仪器设备的出租如果在我校校内使用,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审批;如果转移到校外使用,必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出租所取得的租金必须交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形成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修购基金,由各使用部门掌握,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修缮。
其中,房屋、建筑物的租金应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房屋、建筑物的购置和修缮。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及毁损、丢失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拆除、报废、变卖。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拆除,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符合既定使用要求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提出报告,并填定“固定资产拆除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由使用机构留存,一份报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两份报财务处作固定资产注销凭证 ); 经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审核 ; 总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总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财务处依据审批结论和"固定资产拆除清单 "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交卖应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提出报告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变卖青单 "( 一式四份,一份由使用机构留存,一份报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两份报财务处作固定资产注销凭证);总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审批;总原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总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财务处依据审批结论和"固定资产报废、变卖清单"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发生毁损、丢失后,应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提出报告,并填写"固定资产毁损、丢失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由使用机构留存;一份报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两份报财务处作固定资产注销凭证),毁损、丢失责任的确认,原则上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追究个人责任,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责成当事人赔偿并可追究其行政责任,具体责任的确认按下列程序处理:总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确认;总原值在3万元以上的,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审核;总原值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确认;总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确认。
财务处依据确认结论和"固定资产毁损、丢失清单"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拆除、毁损、丢失所取得的变卖收入和赔偿金,必须统一纳入学校财务,形成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修购基金。
由各使用部门掌握,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修缮。
其中。
基于房屋、建筑物所取得的收入应由学校统一掌握 , 用于房屋、建筑物的购置和修缮。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各部门因固定资产处置和毁损,暂时难以处理的,应在办理完本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有关手续后,将相应的固定资产交付后勤处,并将相应"清单"复印件交后勤处,由其代为保管,并具体做出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第三十二条内蒙古大学财务处,统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
固定资产的登记,包括入帐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部分内容。
第三十三条入帐登记,是指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并交付使用或清查溢余时所进行的登记。
当发生固定资产入帐登记事项时,应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填写"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单"(一式四份,一份由使用机构留存,一份报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两份报财务处作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凭证),财务处依据"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