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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黔府办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费共治第三章数据共享方式第四章组织保障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附则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税费征收管理,完善税费治理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障税费收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关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税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所采取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组织保障及监督保障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财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税费共治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税务、财政部门应当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各部门、单位应当依职能积极参与,共同开展业务协作及信息共享,形成全社会税费共治新格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黔人社通〔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劳务品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文件落实。

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24日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劳务输出从松散型向有序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培育和壮大贵州劳务品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显著行业特征、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具有一定的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带动就业能力强。

第三条劳务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

区域公用劳务品牌是由相关组织所有,并由若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共同使用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地域+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企业劳务品牌是指以企(事)业为主体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企业名号+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黔府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抓好《政府工作报告》落地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扛起政治任务《政府工作报告》是经省委同意、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部署推动全年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施工图”和“任务书”。

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作为贯穿全年工作的“重头戏”,作为检验政治担当政治能力的“试金石”,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组织上高位推动,在措施上具体深入,在成果上务实有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细化目标任务,合力推动落实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统筹抓总职责,厘清本单位和责任单位职责界限,既不能“挂空名”只做“自家事”,也不能层层转嫁责任;要坚持实化量化项目化,对相关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分季度研究制定进度计划,分地区分行业科学下达目标任务,逐项谋划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按程序报分管省领导审定后实施。

对所涉事项,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坚持“同题共答”,建立“双台账”,细化“双责任”,问题整改实行“双销号”,完不成任务实行“双担责”。

工作中要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不得简单地把召开会议、出台文件、调研检查、追责问责作为抓落实的全部或主要内容,从源头上防止“上下一般粗”“工作走过场”等问题。

三、开展跟踪督查,强化结果运用牵头单位要会同责任单位于2024年2月18日前在省政府督查督办系统填报涉及任务分季度进度安排。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黔财行〔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24〕19号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我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2024年6月6日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过紧日子要求,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级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黔府办发[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地方税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纳税服务职责,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整合税收信息化建设职责,加快实施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四)加强以大、中型企业和重要行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加强行风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六)将省财政厅承担的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推进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二)负责已开征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强化以大、中型企业和重要行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黔人社通〔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21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号)要求,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四化同步”大规模多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切实增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资金效能,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新一轮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持续实施农民全员培训,确保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确保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2021年至“十四五”中期,全省继续实施农民全员培训,重点围绕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等持续加大培训和就业工作力度。

(一)继续实施短平快农业种植养殖培训。

大力依托各地优势农业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自行组织职工、社员开展短平快农业种植养殖培训。

1.培训对象。

特色优势农业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包括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的所有企业,其职工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签订劳务协议的季节性工作劳动者、计件生产并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

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

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一、背景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贵州省财政厅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的政策,旨在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举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

二、政策目标1. 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推动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2. 促进会计人员不断学习、不断提高,适应经济发展形势,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质量。

三、政策内容1. 继续教育要求: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学时要求为XX学时,其中专业学时占比不低于70%。

2.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税务、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

3. 继续教育形式:除了传统的课堂培训外,还可以通过在线学习、自主阅读、参与专业活动等形式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4. 继续教育证明: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会计人员,需及时申请并领取继续教育证书,作为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注册以及年度注册注册会计师年度注册的必备材料。

四、对企业和会计人员的影响1. 对企业:推动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健发展。

2. 对会计人员:推动了会计人员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提升了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了会计人员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我对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对会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和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升具有深远的意义。

从宏观角度来看,这一政策将有助于提高整个会计行业的质量和声誉,为我国财务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微观角度来看,会计人员个人将在不断学习中获得成长和进步,增强了专业能力和竞争力。

总结回顾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政策为会计行业的发展和会计人员的职业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持,对企业和会计人员的影响都是积极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2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2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22号)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的要求,省局对本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86件营业税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对《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昆铁路施工单位收取的“三项费用”征收营业税请示》的批复(黔地税三字〔1996〕第01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城网和输变电线路电力改造工程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340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贵州境内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65号)地方税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迟2007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55号)2、关于重新制发和启用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审定专用章的通知(黔地税二字〔1994〕07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黔地税二字〔1994〕第13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营建房屋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黔地税政二字〔1995〕第13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定贵州轮胎厂年产3万条出口无内胎工程轮胎技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黔地税二函字〔1996〕第02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二字〔1996〕第10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居民购买商品房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黔地税二字〔1996〕第2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第74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三资”房屋开发经营企业购房单位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8〕第96号)10、关于对烟草行业仓储设施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的答复(黔地税函〔1999〕第34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鲲鹏娱乐有限公司如何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9〕86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烟草行业仓储设施征收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9〕131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顺经济技术开放区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9〕第145号)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方县公路养护段业务用房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9〕第158号)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101号)1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株六复线贵州段建设征收印花税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43号)17、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预字〔95〕第55号)1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9〕第105号)19、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黔财税〔2003〕14号)2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黔地税二〔1994〕01号)2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施行)》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41号)22、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第66号)2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粮油仓储设施占用的土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9〕第166号)2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合议领导小组工作规程》的通知(黔地税〔1997〕第21号)企业所得税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4]01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地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01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减免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06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达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规定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07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09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28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45号)8、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黔地税直字[1996]05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41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7]41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38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106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8]43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服企业一次性奖励允许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8]64号)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度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救灾捐赠款物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1998]144号)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3号)1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50号)1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152号)1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6号)1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70号)2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1〕105号)2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总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236号)22、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征管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黔财税[2003]1号)2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377号)2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54号)2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1号)2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4]04号)27、关于对省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直字[1994]03号)2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机关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21号)2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汽车工业贵州销售有责任限公司征免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征一字[1995]23号)3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老年集体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26号)3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55号)32、贵州省地方税税局关于更正供销合作社提取管理费比例计算公式的函(黔地税一函[1996]09号)3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30号)3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97号)3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的通知》(黔财税字[1998]26号)3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阳仪器仪表公司提取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的函(黔地税函[1998]47号)37、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地方税局关于我省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1998]253号)38、关于贵州省盘江精煤股有限公司(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答复(黔地税函[1999]3号)39、贵州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1999]189号)4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54号)4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37号)4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采血浆站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301号)4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事务所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3]1号)4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36号)4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83号)4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团企业主管部门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18号)4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62号)4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所得税免征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184号)49、关于更正黔财税字[1999]45号文件的通知(黔财税[2000]35号)5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202号)5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社所得税及财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13号)5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107号)5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33号)5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通知的通知(黔地税函发[2000]26号)5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函发[2000]28号)5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7]80号)5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革命老区根据地”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复函(黔地税函发[1999]114号)5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6]163号)5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76号)6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433号)6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145号)6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地税[2000]71号)63、贵州省信息产业部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的补充通知(黔信信[2003]6号)6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49号)65、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02]1号)6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101号)6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1号)6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软件报送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49号)6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48号)7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75号)7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恢复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77号)7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弥补亏损管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47号)7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48号)7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16号)7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3号)7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66号)7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黔地税发[1999]47号)7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地[1999]86号)7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黔地税发[1999]102号)8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94号)8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9号)8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8号)8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05号)8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地税函[2003]4号)8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146号)8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34号8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往来科目长期挂帐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3]250号)8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3]266号)8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请调整行政管理费定额的批复(黔地税一函字[1994]01号)9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社企业提取“两金”报告的批复(黔地税一函字[1994]02号)9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农资公司经营救灾专项化肥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35号)9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社1995年度行政管理费定额的批复(黔地税一函字[1995]13号)9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上海汽车工业贵州销售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黔地税一函字[1996]06号)9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社1996年度行政管理费定额的批复(黔地税一函字[1996]18号)95、关于对贵州省机械工业供销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7]16号)9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阳铁路分局1996年度集体职工工资列支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7]42号)97、贵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铜仁地区电力公司的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7]68号)9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社1997年度行政管理费审批报告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7]143号)9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坝县大忠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7]99号)10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1998]33号)10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铝集团企业管理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1998]34号)10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社1998年度行政管理审批报告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8]92号)10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合作社1999年度提取行政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9]83号)10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阳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9]43号)105、贵州省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黔地税函[1999]25号)10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黔地税函[1999]27号)107、关于对黔西南州征收黄金所得税问题的答复(黔地税函[1999]32号)10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1999]193号)10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及其分公司企业所得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1]24号)1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黔地税函[2002]21号)1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共青加油站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2]227号)1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阳仪器仪表工业公司和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度向子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黔地税函[2003]155号)113、贵州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核准贵州省遵义碱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87号)1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3年度提取行政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3]403号)1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阳市7户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黔地税函[2003]428号)11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贵州华昌实业总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421号)11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林东矿务局向所属单位提取2003年度行政管理费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57号)11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开阳紫江水泥厂有限公司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函(黔地税函[2004]36号)11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黔地税发[2004]111号)12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提取2004年度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262号)12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同济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广告费税前据实扣除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267号)12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百灵制药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268号)12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4年度提取行政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272号)12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贵州省华泰印刷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277号)12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278号)12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子公司提取行政管理费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364号)12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234号)12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阳金康包装有限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154号)12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州省新华书店等4户企业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156号)13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7年度提取行政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160号)13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州水泥厂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190号)13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电视台等4户企业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202号)13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州省立新工业总厂等5户企业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198号)13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州人民出版社等5户企业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201号)13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丹寨县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203号)13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贵州福泉磷肥厂黔南朝阳发电有限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204号)13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41号)个人所得税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我省获八运会金牌运动员、教练员所得社会赞助奖金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7〕第108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购买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公司1997年发行天生桥电力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8〕第13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办发〔2007〕6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函〔2007〕37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209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159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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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颁布单位】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黔财税(2016)23号
【发文日期】2016-05-01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财税[2016]36号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
税[2014]25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1日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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