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有机农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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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美国和中国有机农业标准解析

欧盟、美国和中国有机农业标准解析

欧盟、美国及中国有机标准解析曹仑2009年5月25日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有机标准的更新情况¾欧盟委员会在2007年6月28日颁布了涉及有机产品、有机产品标签及实施细则的834/2007条例和889/2008条例,该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¾美国+日本+中国:暂无最新变化内容大纲(一)欧盟最新有机标准解析(二)欧盟、美国、日本及中国标准比较(一)欧盟最新有机标准解析无需担心欧盟新有机标准更多是形式上的变化和认证范围的扩充,有机农业的基础、投入物的使用规定和方法都将得到沿用,并且新标准的使用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

将利用2到3年的过渡期来适应新的欧盟标准,到2012/2013年,全部执行新标准。

新的欧盟有机标准主要分两大部分:¾纲领(欧盟理事会条例834/2007)¾实施细则(欧盟委员会条例889/2008)未变化的基本原则和规定¾有机农业的原则和目标¾禁止使用GMOs、离子辐照和化合投入物¾采取措施对有机和常规单元的隔离严格监管¾地块、动物的生产和转换标准¾在一种产品中禁止含有同一种物质的有机和非有机成分¾对所有生产、加工、制备、储存以及进出口有机产品的操作者进行检查,某些零售商除外¾进口标准,正等新措施的实施主要变化-适用范围旧标准¾未加工的农业动植物产品¾加工的,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产品¾动物饲料新标准¾活的或未加工的农产品¾加工的,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产品¾动物饲料¾水产品,海藻(即将)¾酵母(即将)¾种子和种苗目前依旧无法申请认证的产品¾狩猎和捕捞产品¾餐饮业¾用作其它用途的加工产品,如化妆品、纺织品、建筑材料、清洁剂等但是,成员国可以针对此条例没有涵盖的农产品和餐饮业制定自己的国家标准有机产品的分类¾100%或者≥95%有机农业成分的产品;¾以捕捞或狩猎产品为主要成分的产品;¾<95%有机农业成分的产品;¾转换期产品;100%或者≥95%有机农业成分的产品要求:1)允许在产品销售名称和成分列表中提及有机字样;2)欧盟成员国强制使用欧盟新标识(从2010年7月1日起),并说明原料来源;3)只有在无法得到有机成分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附则IX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且只允许使用5%以捕捞或狩猎产品为主要成分的产品要求:¾产品的主要成分通过狩猎和捕捞方式获得;¾产品其他农业来源成分全部是有机的;¾只有产品中的有机配料才能表明其有机生产方式,并注明其占农业来源成分的比重;¾不得使用EU标识<95%有机农业成分的产品要求:¾只能在有机成分列表中使用有机字样;¾产品的主要成分是农业来源的¾说明有机成分占农业来源成分的比重¾不得使用EU标识¾列出所有使用的常规成分转换期产品要求:加工产品只能含有一种农业来源的配料;对于所有的标识必须:¾只有限制清单中列出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可以使用,在附则VIII中列出的带有星号标记的食品添加剂才被认为是农业来源成分¾禁止同时使用GMO和Organic标识¾保护所有语言的EU名称¾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强制在标签上使用认证机构的认可号若使用欧盟标识,则应标识的可见范围(同一区域)内清楚标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基地:¾“欧盟农业”/”EU Agriculture”,表明农业原料来自欧盟国家;¾“非欧盟农业”/”non-EU Agriculture”,表明农业原料来自第三国¾“欧盟-非欧盟农业”EU”/”EU-non-EU Agriculture”,表明农业原料部分来自欧盟国家,部分来自第三国如果产品中所有的农业原料来源于同一个国家,那么也可以用该国家的名字替换“欧盟”字样。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门槛价格:进口农产品的最低到港价格, 等于国际价格+边境加价,也可以抑制 市场价格上浮
货币补偿金机制
对升值国出口的农产品,按货币升值幅度 给予补贴,对升值国进口的农产品按同样 的比例征税
对货币贬值国出口的农产品按其货币贬值 幅度征税,进口的农产品按同样的比例给 予补贴
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 (EAGGF)
生产者补偿理论与帕累托改进
生产者补偿理论:从长期的公共政策中产生出某种合法财产权;公共政 策实际上是政府与公众签定的一个契约,它作为一组规则指导和管理经 济活动。任何政策变动就是规则的变动,它需要签定一个新的子条约, 在规则变动中合法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一方必然要求补偿。
欧盟实施二十多年的共同农业政策已经产生出生产者的许多合法权益, 如果要改革共同农业政策,取消价格和关税保护,必然引起生产者的强 烈反对,只有在生产者的损失得到补偿的条件下,改革才有政治可行性 ,才有可能被农户接受。改革必须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要在没有任何人 或任何团体的财富或利益水平降低的条件下实现资源配置的改进。
“蓝箱”措施:一些与生产限制计划有关的“黄色”政策支持可以放在被称为“蓝 箱”的特殊政策中,来得到免除减让。 1.按固定面积或者产量提供的补贴; 2.根据基期生产水平85%以下所提供的补贴; 3.按牲口的固定头数所提供的补贴。
为何如此重视农产品供给?
1. 过去大量从殖民地进口廉价品,农产品 供需不均衡,农业落后,生产率低,供 应不能满足需求;战后需大量从美进口, 加剧美元荒;拖累其他部门发展。
WTO《农业协议》对国内农业补贴的分类
“绿箱”措施: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并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 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成员方无须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
“黄箱”措施:农业协议将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政策称为“黄色”政 策(Amber Polices),要求对其做出减让承诺。1.价格支持; 2.营销贷款; 3.面 积补贴; 4.牲畜数量补贴; 5.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 6.某些有补贴的 贷款计划。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 简称AMS)来计算其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

欧盟有机食品认证标准

欧盟有机食品认证标准

欧盟有机食品认证标准
欧盟有机食品认证标准是指在欧盟范围内对有机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权益,同时也是对生态环境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保障。

首先,欧盟有机食品认证标准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有机农业原则。

这包括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和转基因技术,鼓励采用天然有机肥料和生物防治技术,保护土壤和水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此外,有机农业还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尊重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其次,欧盟有机食品认证标准对食品加工和销售环节也有严格的规定。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合成的添加剂、防腐剂和人工色素,要求尽量采用天然原料进行加工,保持食品的营养成分和天然风味。

在销售环节,有机食品必须通过认证的有机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标识明确的有机认证标志,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有机食品。

最后,欧盟有机食品认证标准还对有机食品的追溯和监管提出了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能够追溯到原料的种植和采摘地点,加工生产的时间和地点,确保有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有机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有机食品认证标准的执行和落实。

总的来说,欧盟有机食品认证标准是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旨在保障有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共同遵守这些标准,才能够保证有机食品的质量和信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选择。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有机食品认证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认知和信任度,推动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

欧盟法规(完整版)

欧盟法规(完整版)

一、欧盟委员会(EC) No 889/ 2008法规2008年9月5日颁布立法背景本条例为欧盟有机产品生产及有机产品标识条例((EC) No 834/2007),在有机生产、标识和认证(控制)方面的实施细则。

鉴于2007年7月28日颁布的欧盟有机产品生产及有机产品标识条例(EC) No 834/2007,以及同时废除了原欧盟条例(EEC) No 2092/911,特别是根据EC 834/2007之第9(4)条,第11条(2)条,第12(3)条, 第14(2)条, 第16(3)(c)条, 第17(2)条和第18(5) 条;第19(3)条第2条,第21(2), 第22(1), 第24(3)条, 第25(3)条, 第26条, 第28(6)条, 第29(3)条,第38(a)、 (b)、 (c) 和 (e) 条以及第40条,特制定以下范围的实施细则:(1) 根据欧盟条例(EC) No 834/ 2007,尤其是在第Ⅲ、Ⅳ和Ⅴ部分中框架性规定制订了有机农业和有机畜牧业产品生产加工、标识和有机认证控制的基本要求。

为了落实这些框架性要求,须制定实施细则。

(2) 要制定出在全欧盟范围内符合具体情况,并可实施的有关某些特定畜产品、有机水产品、海藻类产品和食品或饲料用酵母的新生产细将会需要更多的时间,而且在程序上还需要作进一步推敲。

因此,暂且将这些尚未包含此标准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排除在本标准认证所涵盖范围之外。

然而,若有某些特定畜产品、水产品和海藻类产品的生产加工、控制和标识问题,应该在参照欧盟条例(EC) No 834/ 2007第42条规定基础上予以变通后再进行进行认证。

(3) 要对某些术语予以明确定义,以避在应用有机生产加工标准时出现免模棱两可现象,从而确保统一理解并实施。

(4) 有机作物生产是主要基于土壤生态系统提供营养来培育作物。

水培生产中植物营养依靠根部从惰性介质中的培养基质吸收可溶性矿物质和养分。

因此,本标准禁止水培生产。

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

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

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是指在欧洲联盟范围内生产的有机农产品必须符合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对环境和动植物健康负责。

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的实施对于欧盟成员国内的农业生产和国际贸易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对于农产品的生产过程有着严格的要求。

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和基因改造技术。

农民必须采取有机农业生产方式,保证农产品的纯天然和无公害。

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的健康,也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土壤和水资源的污染。

其次,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对于农产品的加工和包装也有着严格的要求。

在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和防腐剂,确保产品的天然和纯正。

同时,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能对产品造成污染。

这些举措保证了有机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增强了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的信任和认可度。

此外,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还规定了对于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和标识。

生产有机农产品的农场必须通过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确保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有机农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明确的有机认证标识,以便消费者进行识别和购买。

这种标识不仅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有机产品,也有助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

总的来说,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的实施对于欧盟成员国内的有机农业生产和国际贸易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它不仅提升了有机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也促进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同时,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增强了他们对有机农产品的信任和认可度。

在未来,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保意识的提高,有机农产品市场将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因此,欧盟有机农产品标准的实施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对于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和提升消费者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科普探讨农作物的有机农业认证标准

农业科普探讨农作物的有机农业认证标准

农业科普探讨农作物的有机农业认证标准农业科普:探讨农作物的有机农业认证标准有机农业是一种基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农业生产方式,它通过避免使用化学农药、化肥和转基因技术,注重生态平衡和土壤健康,提供安全、健康和营养丰富的农作物。

为了保证有机农业的质量和信誉,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有机农业认证标准。

本文将探讨几个主要的有机农业认证标准。

一、美国有机农业认证标准美国有机农业认证标准由美国国家有机计划(National Organic Program,NOP)管理和监管。

根据该标准,农场必须遵循一系列规定,包括:1.农田和土壤管理: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农药和肥料,并要求采取土壤保护和改良措施,如增加有机物质含量和提高土壤肥力。

2.农作物种植:禁止使用转基因种子和基因工程技术,要求采用有机种植方法,如合理轮作、间作和病虫害防治措施。

3.动植物养殖管理:要求动物有充足的户外运动空间,禁止使用激素、抗生素和人工饲料等;同时,农民必须保证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4.后期加工和包装:要求有机农产品的加工和包装过程中不能添加人工化学成分和合成添加剂。

对于农民而言,他们必须通过经认证的机构进行审核和认证,才能获得美国国家有机计划的有机认证标志。

二、欧盟有机农业认证标准欧盟有机农业认证标准适用于欧洲联盟内的各成员国,所有销往欧盟市场的有机食品都必须符合这些标准。

核心要求包括:1.农场管理和生物多样性:要求农民保护生态系统,维护和增加土壤和生物多样性。

2.肥料和农药使用:禁止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要求使用有机肥料和天然农药。

3.种植方法和养殖管理: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合成激素和抗生素;要求采用合理的种植轮作、间作和病虫害防治方法。

4.后期加工和标识:对有机食品的加工和包装过程也有严格的要求,同时有机食品必须经过专门认证机构审核并贴上欧盟有机标志。

三、中国有机农业认证标准中国有机农业认证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管理和实施,旨在推动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欧盟的农业政策与可持续发展

欧盟的农业政策与可持续发展

欧盟的农业政策与可持续发展欧盟一直致力于保护环境、确保食品安全以及保障农民的福利。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农业政策,并致力于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欧盟的农业政策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欧盟农业政策的背景欧盟农业政策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

当时,欧洲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重建,农业恢复和粮食安全成为重要议题。

为了保障粮食供应并提高农民的收入,欧盟引入了农业补贴制度。

二、欧盟农业政策的目标1. 粮食安全和供应稳定:欧盟农业政策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欧洲市场的粮食供应稳定,防止食物短缺和价格波动。

为实现这一目标,欧盟提供了直接支付和价格支持等措施,以鼓励农民增加粮食产量和质量。

2. 环境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欧盟农业政策逐渐加强了对环境的保护要求。

通过限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并鼓励有机农业的发展,欧盟确保农业生产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过度负担。

3. 农民福利:欧盟农业政策还致力于保障农民的福利和生活质量。

通过提供补贴、贷款和培训等支持措施,欧盟帮助农民改善生产条件,增加收入,提高社会地位。

三、农业政策与可持续发展1. 促进可持续农业实践:欧盟农业政策通过鼓励农民采用可持续的农业实践,如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等,来保护土壤、水源和生物多样性。

这些实践有助于减少农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提高农产品的质量。

2. 水资源管理:在欧盟农业政策中,提供了以水资源管理为核心的政策措施,旨在保护水源并确保农业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利用和管理水资源,欧盟鼓励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

3. 气候变化适应:欧盟农业政策还致力于帮助农民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例如,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欧盟鼓励农民改善土壤管理和植树造林,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适应气候变化。

4. 公共资金的合理分配:欧盟农业政策通过农业补贴等措施,合理分配公共资金,以支持可持续的农业发展。

这些资金能够帮助农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效率,并推动农业向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内容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内容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内容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CAP)是欧洲联盟(EU)实施的一个重要政策框架,旨在促进欧盟的农业发展、确保农产品供应和保障农民的收入。

CAP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市场支撑、农业补贴、农村发展和农业环境保护等内容。

以下将对CAP的主要内容进行具体介绍。

1.市场支撑:CAP通过不同的机制来支持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和调节。

其中,该政策规定了最低价格、进出口减轻措施和干预购买等。

最低价格是指政府规定的农产品最低销售价格,以确保农民获取合理的收入。

进出口减轻措施是通过关税等手段来减少进口和促进出口,保护本地农产品市场。

干预购买是指政府向农民购买农产品,以帮助维持价格,并且在市场需求下降时控制供应。

2.农业补贴:CAP通过直接支付补贴的方式来补偿农产业者的成本,确保他们的收入。

这些补贴主要包括直接支付、性能支付和区域支付等。

直接支付是根据农民的土地面积、耕作方法等因素进行支付。

性能支付是为了鼓励农民更加环保和可持续地生产而进行的支付,例如对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的支持。

区域支付是为了平衡不同地区的生产成本和农民收入水平而进行的支付。

3.农村发展:CAP也关注农村地区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质量,通过支持农村发展计划来促进农村地区的多样化和可持续发展。

该政策提供资金用于改善基础设施、提供教育培训、促进农村旅游和支持新的农业企业等。

其中,特别重视农村地区的就业和社会福利。

4.农业环境保护:CAP还承担着保护农业环境的责任,通过提供资金和推广可持续农业实践来支持环境保护。

CAP的环境目标包括保护和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和水资源、减少农业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等。

同时,该政策也鼓励农民采用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的做法,并为此提供相应支持。

5.农民的安全网:CAP作为一个农业保护政策,致力于维护农民的收入和稳定农业生产。

这包括灾害保险和收入保险等。

灾害保险是为农民提供赔偿,以应对自然灾害、疾病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农作物和牲畜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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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农业条例(EU2092/91)简介欧洲议会法案VO(EWG)Nr.2092/91,即《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简称《欧洲有机法案》,是欧盟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基础。

《欧洲有机法案》规定: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有机农业的基本规程,并纳入由“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或“质量检查认证机构”(下称监控机构)负责的“监控操作程序”。

此处,简要介绍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

1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农用物资的使用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附件中的特定农用物资(农药、肥料、土壤改良剂)和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也允许使用它们的复配产品。

它们的使用必须符合欧盟法案或者和欧盟法律相一致的某成员国法律法规。

2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仅使用有机农业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种子的母本和植物繁殖材料的亲本植物未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至少一代实施了有机农业生产规程,多年生栽培植物需经历两个生长周期。

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为止的过渡期内,可以使用非有机农业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见9.3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特例)。

3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的幼苗要求仅使用有机农业幼苗。

有机农业幼苗是指用于种植业的、根据有机农业基本规程生产出来的幼苗。

可以使用那些非有机农业生产方式获得的幼苗,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见9.4植物幼苗特例)。

4 有机农业的植物营养有机农业植物营养措施应该能够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

具体措施有:在轮作制中适度安排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种植、有机农业动物源的厩肥、堆肥和尿粪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公斤氮素”。

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其它有机肥料和矿物质肥料仅可补充使用。

轮作中的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不能满足植物营养或不能保证满足需要时,才可补充使用。

为了激活堆肥腐熟过程,保持与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可以使用适合的植物源原料或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允许使用所谓的“生命活力添加剂”,其本质上为矿粉、动物源经济肥料或植物。

使用需获得监控机构的认可。

只要所涉成员国有规定,允许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普遍使用于农业,也可将它们用于改善土壤整体关系、改善土壤营养物质的吸收和植物生长。

5 有机农业的植物保护必须优先使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治理病虫草害。

具体措施有:适合植物种类和品种的选择;合理的轮作制;机械性的土壤处理;幼苗的焚烧;通过昆虫幼体的人工孵化,人工巢箱的悬挂,自然天敌的释放,创建合适生态关系,保护益虫,防治病虫害杂草。

只有栽培植物存在着某种直接威胁,才允许使用《欧洲有机法案》中规定的产品。

6 有机农业方式的野生植物采集在野外、森林、农用土地上自然出现的可食性野生植物及其部分器官的采集,也可作为有机农业生产范畴,需要满足下列要求:在相关植物采集时刻的前3年中,此土地上没有使用过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肥料和农药;采集活动不影响自然景观以及此物种在该地域的生存。

7 有机农业食用菌栽培的培养剂要求允许使用的有机农业食用菌培养剂配制成份:来自有机农业生产实体的农产品(如秸秆);非化学处理过的腐殖质;砍伐后未经化学处理的木料;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中的矿物质、水和土壤;来源于有机农业生产实体的厩肥、堆肥和动物粪尿;在上述产品不能供应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其它生产方式产生的厩肥、堆肥和动物粪尿,但它们需满足《欧洲有机法案》附件的相应要求[见9.5食用菌培养剂特例],成分的最高重量百分比为25%(加水前所有培养剂的重量计算,覆盖物质除外)。

8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的“转型”8.1 “转型”的一般内涵农业生产实体从常规农业转型从事有机农业的转型期中,必须遵守有机农业基本规程和相应的实施规定,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特定农药、肥料、土壤改良剂等,符合规定范围和使用方式。

不允许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

种植土地的产品和牧地的饲料收获前至少经历两年转型期,多年生植物土地的有机农产品首次收获前至少需要3年。

转型期最早始于:生产实体在监控机构登记生产活动并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时刻。

收获时转型时间至少为12个月的产品可以标注“有机农业转型期产品”。

转型期后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有机农产品允许使用有机标志。

8.2 “转型期”的特例监控机构可以和“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汇办并取得一致并决定,下列“可回溯时间”可以承认为“转型期”的时间:8.2.1 纳入了相关计划的土地。

它们在下列计划的实施时间和范围内,没有使用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农药、肥料。

这些计划包括:1992年6月30日欧洲议会法案(EWG)Nr.2078/92关于“善待环境的农业生产操作程序法案”的实施计划、1999年5月17日欧洲议会法案(EG)Nr.1257/1999关于“改变及取消特定法案的‘欧洲农业设施和保障基金(EAGFL)支助农村发展的法案’”第Ⅵ章的实施计划、其它官方计划;8.2.2 有关自然土地或农用土地,能向监控机构提供足够的“可回溯追踪”证明,至少过去3年,没有使用过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农药、肥料。

8.2.3 已向有机农业转型或已转型成熟的土地。

如果使用了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某一产品,成员国可确定更短的时期作为“转型期”。

具体情况如下:a)成员国领土或特定地区的土地,针对特定栽培植物,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采取了统一的植物保护措施,使用了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某一产品。

必须向其它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通报“应该进行相应植保处理”的决定。

b)进行科学研究的土地,使用了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某一产品,这些研究已获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批准。

转型期时间长短需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降解速度,在缩短了的转型期结束后,能保证在土壤、多年生果树、植物中只具有不显著的残留量。

经植保产品处理后的收获产品不允许作为有机农业产品进入市场。

8.2.4 特定利用的土地。

监控机构可考虑土地早期利用的特定情况,决定延长上述转型期的时间。

9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中的特例9.1 特例的法律要求特例的有效期。

《欧洲有机法案》通常明确表示“截至某年某月某日为止的过渡期内允许使用”。

特例的负责机构。

特例通常需符合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的规定,由监控机构具体操作,生产实体仅需向监控机构提供足够的证明,说明在市场上没有有机农业相关物品的可供资源。

特例的限制。

在能够从市场获得的情况下,必须使用符合有机农业规程的物品。

特例的通报。

成员国应通报其它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关于特例的详细情况和决定。

9.2 批准特例的法律程序除在《欧洲有机法案》作了规范的特例外,其它特例的批准通常需要经过《欧洲有机法案》第14条规范的操作程序。

9.2.1 第14条操作程序的作用。

《欧洲有机法案》富有弹性地采用了一些措施,如实施细则、补充法案、过渡期、技术单位的具体化、操作程序的过渡、第3国有机农业产品管理细则等,组成预审提案,往往需要启动“规则的规则”---第14条操作程序,来决定预审提案通过与否。

9.2.2 第14条操作程序的操作建立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欧洲委员会派出代表担任主席。

专门委员会在欧洲委员会通过预审提案时发挥着重要作用。

提案提出与讨论。

欧洲委员会代表提请专门委员会讨论提案。

专门委员会在限期内讨论,由主席根据问题紧迫性确定限期。

提案讨论实现投票程序(见欧洲经济共同体组建条约第148条第2款)。

投票时,应获成员国代表票数。

主席不参加投票。

意见一致下的措施颁布。

如果与专门委员会投票意见一致,欧洲委员会颁布预审提案。

欧洲议会的决定。

如果预审提案和投票意见不一致、或没有进行提案讨论,欧洲委员会应立即向欧洲议会呈交预审提案。

欧洲议会以特定多数票程序,决定是否颁布法案的。

自动通过原则。

如果欧洲议会在三个月限期内未作出决定的话,表明预审提案自动通过,欧洲委员会对预审提案颁发法案。

9.3 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特例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为止的过渡期内,可使用非有机农业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需符合某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的规定,使用者必须向监控机构提供证明,市场上没有有机农业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可供资源。

在能够从市场获得的情况下,必须使用符合有机农业规程的物品。

成员国应向其它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通报“缺货情况”。

启用第14条操作程序可以决定以下措施:引入在过渡期(在2003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措施,对使用非有机农业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的特定物种、类型以及化学处理等进行限制;颁发过渡期后上述限制规则继续生效或部分规则继续生效的法案;引入特例规程的操作程序和标准以及相应专门委员会、成员国及欧洲委员会的报告。

9.4 植物幼苗特例在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如果使用非有机农业生产方式获得的幼苗,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幼苗使用者向监控机构提供证明,在欧盟市场不能获得相应物种的有机农业植物幼苗,对此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颁发使用许可;幼苗来自于实施监控规程的生产实体,播种后仅使用了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剂、农药及其它防治物质;幼苗定植后,必须遵守有机农业基本规程,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特定物质,收获前至少栽培了6个星期;在有机农业幼苗的缺货状况结束后,可撤回许可。

如果颁布了许可,相应成员国应及时通报其它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同时告知如下信息:许可日期;所涉物种及品种的名称;所需数量以及许可颁布理由;估计的缺货时期;欧洲委员会或其它成员国所要求的其它信息。

如果在通报后,某成员国向欧洲委员会和颁布许可的成员国提供信息;在缺货时期,仍可获取某一适合材料,那么所涉成员国可最后一次权衡,取消许可或缩短许可有效期;该成员国在获得上述信息后的10天内,向欧洲委员会以及其它成员国通报相关决定。

在某成员国要求下或欧洲委员会推动下,可启动《欧洲有机法案》第14条操作程序决定取消许可或者改变许可有效期。

9.5 食用菌培养剂特例截至2001年12月1日为止,可以使用非有机农业的厩肥、堆肥和动物粪尿,必须满足《欧洲有机法案》的相关描述、组成和使用要求,使用必要性需获得监控机构的确认。

在此情况下,产品标签及广告必须标注:该食用菌栽培于常规农业的培养剂上,它们临时性地允许使用于有机农业。

标签广告中标注的文字“有机”不允许比其它文字突出。

按照有机农业的基本规程从事生产是发展有机农业的关键,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为保证有机植物产品的高安全和高质量、保护动植物和环境、保证农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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