烘焙蛋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蛋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蛋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一、目的确保蛋糕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预防食品污染,保障消费者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蛋糕生产、加工、储存及销售环节。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监督和执行。
2. 小组成员包括生产经理、质量控制负责人、卫生监督员等。
四、人员管理1. 生产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卫生培训。
五、原料管理1. 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对原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无污染、无变质。
六、生产过程控制1. 生产环境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2. 生产设备应定期清洗和维护,确保设备卫生。
七、产品储存与运输1. 蛋糕成品应在规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储存。
2.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确保产品卫生。
八、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1. 制定并执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手部清洁、工作服穿戴等。
2. 定期对SSOP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产品召回与处理1. 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 对召回产品进行隔离、标识,并进行后续处理。
十、记录与文件管理1. 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记录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检验等记录。
2. 所有记录应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验。
十一、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和操作程序的培训。
2. 鼓励员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积极上报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十二、监督检查与改进1. 定期进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自查。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跟踪验证。
十三、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烘焙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烘焙店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烘焙店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烘焙店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烘焙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烘焙店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第八条烘焙店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原料,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九条食品原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第十条食品原料应当分区、分类存放,标识清楚,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蝇。
第十一条食品原料的保质期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原料。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制作第十二条烘焙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作规范,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制作。
第十三条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当注意食品的温度、湿度、时间等关键控制点,确保食品煮熟、烧熟、烤熟。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不得将生食、熟食交叉污染,不得使用同一工具处理生食和熟食。
第五章食品销售与服务第十六条烘焙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服务规范,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食品应当摆放在整洁、卫生的销售区域内,不得摆放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
第十八条食品销售过程中,应当注意食品的温度、湿度等关键控制点,确保食品新鲜、美味、安全。
烘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烘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烘焙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烘焙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信为本,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落实食品安全措施,确保烘焙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三)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四)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和改进。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食品安全采购和储存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的原料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一)原料的质量、数量、规格;(二)原料的来源、产地、进货时间;(三)原料的检疫、检验报告;(四)原料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原料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原料储存应当做到:(一)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二)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三)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原料。
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应当做到:(一)设备设施清洁卫生,定期维护保养;(二)工作人员持健康证明,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三)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区分存放,标识清晰;(四)严格控制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温度、湿度、时间等工艺参数;(五)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
烘焙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烘焙店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烘焙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烘焙店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烘焙店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2. 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烘焙店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4. 全体员工均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有权对烘焙店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原料采购与储存1. 采购原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采购不合格、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原料。
2. 采购原料时应索取供应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确保原料来源可靠。
3. 储存原料时应按照原料性质分类存放,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4. 原料储存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清洁,防止虫鼠滋生。
5. 定期对储存原料进行盘点,及时清理过期、变质原料。
四、加工制作1. 加工制作过程中,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佩戴工作帽、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2. 加工制作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3. 加工制作过程中,严禁使用变质、过期原料。
4.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工制作,确保食品质量。
5. 定期对加工制作设备、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其清洁卫生。
五、销售与服务1. 销售食品应保持新鲜、卫生,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2. 对顾客提供的食品,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3. 服务过程中,员工应保持礼貌、热情,主动向顾客介绍食品。
4. 收到顾客投诉时,应及时处理,确保顾客满意度。
六、食品添加剂使用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2. 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名称、规格、批号、使用量等。
3. 定期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盘点,及时清理过期、变质添加剂。
七、食品安全检查与记录1. 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烘焙店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烘焙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烘焙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烘焙食品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烘焙食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烘焙食品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烘焙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销售的烘焙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烘焙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烘焙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原料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仓储物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烘焙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严格把控原料质量,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有毒有害物质。
第八条烘焙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工艺流程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烘焙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对生产的产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烘焙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物流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烘焙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烘焙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验收、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烘焙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采购管理,严格把控产品来源,不得销售非法添加物、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
第十四条烘焙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销售环节管理,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烘焙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纠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烘焙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烘焙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烘焙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烘焙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烘焙行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烘焙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诚信经营,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烘焙行业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烘焙行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三)组织对食品安全进行自查和风险评估;(四)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组织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七)组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过程控制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安全标识与包装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烘焙食品包装上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日期、食品生产批号、检验合格标志等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确保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含有害物质,不影响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夸大的食品标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蛋糕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蛋糕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蛋糕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蛋糕类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蛋糕类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蛋糕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蛋糕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蛋糕类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蛋糕类食品。
第六条蛋糕类食品生产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原料采购、储存、处理、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应严格把关,确保食品安全;(二)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三)生产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污染和交叉污染;(五)生产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便于追溯;(六)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蛋糕类食品进行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蛋糕类食品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成分表、营养标签;(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八条蛋糕类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销售蛋糕类食品。
第九条蛋糕类食品销售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二)销售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三)销售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污染和交叉污染;(四)销售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便于追溯;(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蛋糕类食品进行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蛋糕类食品销售者应在产品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标注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成分表、营养标签;(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内容。
烘焙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烘焙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烘焙和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烘焙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烘焙和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烘焙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烘焙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烘焙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烘焙和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烘焙和食品生产企业管理第六条烘焙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烘焙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烘焙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九条烘焙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原料采购、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检验、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烘焙和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非法原料、添加剂和辅料,不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烘焙和食品。
第三章烘焙和食品销售企业管理第十一条烘焙和食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组织销售。
第十二条烘焙和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加强产品销售过程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烘焙和食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储存运输、销售服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烘焙和食品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烘焙和食品。
第四章餐饮服务企业管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供餐饮服务。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管理制度,加强餐饮服务过程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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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焙蛋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卫生和培训管理制度
1.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到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小餐饮单位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小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按要求参加学习培训。
5.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专间(区)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6.从业人员操作前洗净双手,操作时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7.专间(区、柜)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区、柜)操作前双手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8.健康体检证明、参加培训合格证明等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1.定期清理加工经营场所卫生,保持食品加工场所和餐厅环境整洁,卫生符合要求。
2.设置盛装餐厨废弃物的容器,严禁餐厨废弃物撒落地面。
3.餐桌餐椅、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设施等保持干净整洁。
4.纱窗、纱门、纱罩、门帘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螳螂、蚊子密
度不得超过有关要求。
5.定期进行杀虫除害工作,防止虫害繁殖。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设置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的大小和数量应能够满足需要。
2.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器具)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器具)分开。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器具)。
各类水池(器具)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4.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5.餐饮具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要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6.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
7.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或设施密闭保存备用。
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或设施要有明显标记,并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或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8.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
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
四、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管理制度
1.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
2.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
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3.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4.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5.食品、食品添加剂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6.建立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台账,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烹调加工制度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2.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o
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4.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5.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
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6.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
严禁使用清理卫生的抹布擦拭已消毒的餐饮具。
六、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凉菜加工,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凉菜间,凉菜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三、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凉菜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四、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
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t,并做好记录。
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凉菜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七、凉菜间内冰箱必须专用。
熟食品用容器及保鲜纸密封保存于
冰箱中,不得重叠存放。
八、各种凉菜装盘后不可交叉重叠存放,传菜从食品输送窗口进行,禁止传菜人员直接进入凉菜间端菜。
九、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需要加热的按规定进行再加热。
十、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
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七、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1.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保护事发现场,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2.自事件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小餐饮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要查找发生原因,举一反三进行整改。
上述所有文件我已全部阅读知悉并严格遵守
单位名称: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