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标准范本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抽检监测工作合法、公正、科学、规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是指在本省区域内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遵循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检监测。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指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落实抽样和检验任务。
省局下设秘书处(设在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具体承担抽检监测相关事务性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抽检监测档案,并承担抽检监测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省局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予以保障,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并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六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纳入省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七条省局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年度计划统一安排部署,会同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消费监管处、稽查处共同制定我省落实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国抽”)。
省局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根据全省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以及省局年度部门预算食品安全抽检经费规模,会同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消费监管处、稽查处共同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省抽”)。
为扩大全省抽检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抽”计划与“国抽”方案原则上不相重复,互相补充。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包括抽检样品的选择、取样、检测和结果处理等环节的规范。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现实情况和监测需求进行,科学、公正、及时、高效。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第一节抽检计划和样品选择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根据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特点,制定抽检计划,明确抽检的品种、规模、频次等。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品种应当包含重点监管食品、新食品、进口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品种应当覆盖全国范围,包括农村和城市、大中小型食品生产和经营者、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等。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规模、历史抽检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频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抽检的品种和规模等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根据监测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测,确保抽检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节取样和检测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减少取样误差,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条取样应当遵循随机抽样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取样应当采用专业取样工具和容器,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保持原有状态。
第十五条取样时应当注意食品保存环境的卫生条件,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选择有国际或国内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一、背景食品安全问题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在市场销售的食品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便检测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营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或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但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抽样方法不完善、抽样数量不足、检测项目不合理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三、术语和定义3.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在市场销售的食品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便检测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营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或规定。
3.2 抽样抽样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从测试对象中取出一个或几个部分以进行检测。
3.3 检验检验是指对样品进行各项检测分析,以判断样品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营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或规定。
3.4 监测监测是指对某种食品品种或某种安全指标进行连续、动态的检验活动。
四、抽样方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方法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4.1 随机抽样随机抽样是指从被抽样的样品总体中,以一定的概率方法,按确定的抽样比例随机选取样品。
4.2 分层抽样分层抽样是指根据被抽样的总体的某些特征(如产地、品种、等级、生产日期、销售区域等),把总体分成若干层,然后按层内再按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
4.3 集中抽样集中抽样是指在某一时间内,在某一地点收集某批次或某类食品的多个样品。
五、抽样数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5.1 样品数量应当合理样品数量应当以满足监测的需要为基础,同时也要考虑样品检测能力和检测费用等因素。
5.2 样品数量应当足够样品数量应当足够,以能够准确反映被监测的食品品种和产地等情况为标准。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是指针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
以下是相关的工作规范:1. 抽检标准:制定抽检食品的标准,包括抽检对象、抽检方法、抽样数量等要求。
抽检标准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结果进行制定。
2. 抽样方法:规定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定向抽样等。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确保抽到的样品真实反映市场上的情况。
3. 抽样数量:根据抽样目的和风险评估,确定抽样数量。
数量应足够,能够对食品样品进行充分检验。
4. 抽样地点:规定抽样地点,包括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店等。
抽样地点应有选择性,覆盖不同供应链环节。
5. 抽样时机:规定抽样时机,包括生产过程中、流通环节中、销售时等。
抽样时机应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的特点。
6. 检验方法:制定食品抽检的检验方法,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的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程要求。
7. 报告与公示:监督机构应及时编制抽检报告,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被抽检样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检出结果等。
8. 风险监测: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措施和方法。
风险监测应全面、连续、动态地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信息。
9. 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确定食品安全风险来源、风险程度等。
评估结果可用于制定抽检标准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0. 风险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管理措施可以是加强监督检查、限制或禁止销售某些食品等。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执行这些规范的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1. 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档旨在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监测流程2.1 设定监测目标 -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确定监测的食品种类和指标 - 结合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和风险评估结果,根据风险等级确定监测的重点领域2.2 制定监测计划 - 基于监测目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等不同时间段的监测计划 - 考虑到食品生产和消费的特点,合理安排监测时间和地点2.3 样品抽取 - 根据监测计划,确定样品数量和比例,并进行抽样 - 样品抽取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原则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2.4 样品检测 - 进行样品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等指标检测 - 采用准确、可靠、可重复的检测方法,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 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质量,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2.5 数据分析与评估 - 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得出相关指标的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等数据 - 结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6 结果公布与应对措施 - 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 根据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食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下架、召回等措施3. 质量控制3.1 实验室设施与设备 - 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设施和专业的实验设备,保证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定期对实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状态良好3.2 人员培训与管理 - 实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需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 - 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确保监测工作的有序进行3.3 样品管理 - 样品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保存和运输,确保样品的质量不受损坏和污染 - 对样品进行标识和档案管理,确保样品的追溯和可比性3.4 质量控制体系 -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参比等 - 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校准,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 报告与信息管理4.1 监测报告编制 -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编制监测报告,包括监测目标、抽样方案、检测结果等内容 - 监测报告应准确、清晰地传达监测结果,便于上级部门和社会了解监测情况4.2 信息管理 -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统计、整理和沉淀监测数据,形成数据库 - 对数据库进行分类管理和备份,保证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5. 监测结果的应用和效果评估5.1 监测结果的应用 - 将监测结果与食品安全评估相结合,为食品安全管理和风险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 根据监测结果,开展相关的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5.2 效果评估 - 定期对监测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监测结果的可信度等 -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监测工作的方法和流程,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6. 总结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范本(三篇)

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范本一、指导思想坚持“学习食品安全教育法规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培养学生的自护能力,避免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深化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制度保证,重在预防”的工作措施,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目标1、参与并力争通过食品卫生分级量化考核,争取食品卫生达标。
2、全面落实学生食品配送工程和校园放心店建设工作。
3、推行“五常法”食品管理模式,完成饮食放心工程示范学校创建任务。
4、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环境。
5、健全机制,力保学校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三、工作重点1、认真____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有布置、有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2、建立和健全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学校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全体师生的食品安全培训与安全教育,在校园内形成全员重视、人人讲卫生的良好氛围。
3、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考核。
4、实施“食品配送制度”。
5、加大食品安全设施投入,改善食品环境,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系数。
6、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检查,积极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学校饮食饮水中毒事件发生。
四、工作措施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
学校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细化责任,层层抓落实,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危害。
要建立预防应急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能迅速处理,把险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并降到最低程度。
2、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突出教育的长效性。
____《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街头食品管理办法》。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一、前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监督抽检1.监督抽检对象(1)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检,重点抽检重要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
(2)食品销售企业:对食品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抽检,以确保其售卖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进口食品: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对象包括进口食品及相关企业。
2.监督抽检内容(1)食品安全基本要素:包括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
(2)食品质量指标:包括食品品质、口感、营养成分等。
3.监督抽检频率(1)常规监督抽检:对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进口食品进行定期抽检,频率不低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频率的要求。
(2)临时抽检:针对食品安全风险高和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进行临时抽检。
4.监督抽检结果处理(1)合格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合格的食品,可以正常销售和流通。
(2)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食品,相关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数据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提供食品安全信息。
三、风险监测1.风险监测对象(1)食品生产环节:对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监测,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材料等。
(2)食品销售环节:对食品销售环节进行风险监测,包括食品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
(3)食品消费环节:对食品消费环节进行风险监测,包括食品加工、烹饪等环节。
2.风险监测内容(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食品中的有害物质、生物毒素、微生物等。
(2)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食品安全。
3.风险监测结果处理(1)风险评估结果:依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食品安全。
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范文

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范文一、背景和目标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制定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本计划的目标是全面抽检和监测食品市场中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风险点,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防范风险,保障食品安全。
二、抽检和监测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本计划将抽检和监测以下范围的食品:1. 市场销售的各类食品,包括粮食、油脂、肉禽、乳制品、水产品、蔬菜、水果、饮料等。
2. 生产、加工、存储、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3. 餐饮服务场所提供的各类菜品和食品。
4. 生产和销售的进口食品。
5. 各类食品生产和销售经营者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的情况。
三、抽检和监测内容1. 对食品样品进行化学成分、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方面的检测。
2. 对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进行抽检和监测。
3. 对生产、加工环节的生产工艺、卫生条件和食品安全管理进行抽检和监测。
4. 对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原料质量进行抽检和监测。
5. 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抽检和监测。
四、抽检和监测方法1.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选择抽检样本,并确保样本具有代表性。
2. 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检验方法进行化学成分、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方面的检测。
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食品标签及说明书进行抽检和监测。
4. 对生产、加工环节的生产工艺、卫生条件和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5. 对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原料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6. 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五、抽检和监测机制1. 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团队,负责制定抽检和监测方案,组织实施抽检和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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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46437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 抽样1.1抽样单位的确定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1.2抽样前的准备1.2.1抽样人员的确定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2抽样前培训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1.3抽样1.3.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
1.3.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监测内容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附件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通知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附件2)。
1.3.3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或销售的食品中抽取。
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抽样。
1.3.4不予抽样的情形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确认被抽样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并且拟抽检监测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1)食品抽样基数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2)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3)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4)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5)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6)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5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附件3),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
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情况。
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名、盖章,注明抽样日期。
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抽样单位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1.3.6抽样单填写(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附件4),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2)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
被抽样单位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3)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
若无食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示名称”和“(标准名称)”,如“稻花香(大米)”。
(4)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者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在流通环节抽样时,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食品经营者信息,标示生产者信息填写委托方信息。
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
(5)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
(6)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7)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必要时,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协助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1.3.7现场信息采集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采集的信息应包括:(1)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2)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4)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5)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6)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7)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1.3.8样品的获取方式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并索取发票及所购样品明细,可现场支付费用或先出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附件5)随后支付费用。
样品购置费的付款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
1.3.9样品运输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自行送达或寄送至承检机构。
确需被抽样单位协助寄送的,抽样人员应明确告知样品的寄、送要求,确保样品在指定的时限内正确寄送并支付相关费用。
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送至承检机构,对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
对于易碎品、有储藏温度或其他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运输条件。
1.3.10拒检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抽检监测的,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检的后果。
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附件6),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检监测的情况,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及时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3.11抽不到样品时的处置被抽样单位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拟抽检的食品品种或抽样基数不足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抽检监测《未抽到样品的单位情况表》(附表2),随汇总材料一起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3.12抽样文书的交付抽样人员应将填写完整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附件7)交给被抽样单位,并告知被抽样单位如对抽样工作有异议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后寄送至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寄送至秘书处。
1.3.13特殊情况的处置和上报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或遇拒检、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现象,应立即停止抽样,及时依法处置并上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应及时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总局本级实施的抽检监测抽样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情况还需报告秘书处。
抽取计划中仅含有风险监测项目的食品样品时,可简化如现场信息采集等执法相关的必要程序。
2 检验2.1承检机构的确定承检机构应为获得食品检验资质认定的机构,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确定。
在开展抽检监测工作前应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上报表》(附表3)报秘书处备案。
承担总局本级的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由总局遴选确定。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2.2样品的处置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后,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
样品存在对检验结果或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或与抽样文书的记录不符的,承检机构应拒收样品,并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附件8),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承检机构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人为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
2.3原始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2.4结果质量控制承检机构应采取加标回收试验、双人比对试验、不同设备同时检测或不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5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分别出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9),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