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设施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____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 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水利工程防洪标准

水利工程防洪标准引言:水利工程是指利用河流、湖泊、沟渠和水库等水体,进行灌溉、排水、防洪、发电和水供等方面的工程。
其中,防洪是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减轻暴雨、洪水、融雪等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危害。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制定并遵守相关的防洪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一、洪水计算标准洪水计算是防洪工程设计的基础,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安全性和效果。
洪水计算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洪水频率标准根据历史洪水数据和统计学方法,确定不同洪水频率下的洪峰流量和洪水过程。
常见的洪水频率标准有百年一遇、五十年一遇、二十年一遇等。
2. 洪水时程标准洪水时程是指洪峰流量随时间的变化规律。
根据不同洪水频率和流域特点,确定洪水时程参数,如洪峰时刻、洪峰流量持续时间等。
3. 设计洪水标准根据工程的用途和设计需求,确定适当的设计洪水标准。
例如,农田排灌工程的设计洪水标准一般为二十年一遇,水库大坝的设计洪水标准一般为百年一遇。
二、防洪工程设计标准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包括山洪沟道设计、堤防设计、水库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要点:1. 山洪沟道设计标准山洪沟道是指用于引导和排泄山洪的沟渠。
其设计标准应考虑到山洪流量、坡度、沟床材料和沟道纵横断面等因素。
设计时应保证沟床通畅,防止堵塞和冲刷。
2. 堤防设计标准堤防是指用于阻止洪水泛滥的河道两岸的堤坝。
堤防设计应考虑到河流的径流能力、土壤的稳定性、堤顶宽度和坡度等因素。
设计时应确保堤防的稳定性和抗洪能力。
3. 水库设计标准水库是指用于调节和存储洪水的水体。
水库设计应考虑到库容、洪水流量、水位变化和水库底泥等因素。
设计时应确保水库的安全性和灵活性,以便有效地调节洪水并减轻对下游地区的影响。
三、防洪工程施工标准防洪工程施工标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守的规范和要求。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施工标准:1. 施工材料标准施工材料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如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材料的强度和防腐性能等。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的规定确1033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100001034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21035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洪水漫顶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时1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100001036低水头或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库工程的1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校核洪水标准可降低一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1.0.11 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 经论证确有困难时,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期实 施、逐步达到。
1.0.12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 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2术 语 2.0.1 防护对象 flood protection objects 防洪保护对象的简称,指受到洪(潮)水威胁需要进 行防洪保护的对象。 2.0.2 防洪保护区 flood protection area 洪(潮)水泛滥可能淹及的、需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 的区域。 2.0.3 防护等级 grade of flood protection 对于同一类型的防护对象,为了便于针对其规模或性 质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从防洪角度根据一些特性指标将 其划分的若干等级。
防洪标准GB50201(可编辑修改word版)

防洪标准GB50201-94来源:广西水利厅时间:1995-01-011.防洪标准(G 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 年6 月2 日【实施日期】:1995 年1 月1 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 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 94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防洪标准及工程分等标准

防洪标准及工程分等标准要制定某一河段、水库或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首先要确定以防御多大的洪水为目标,即确定防洪标准。
众所周知,洪水的量级愈大愈是稀遇,所以人们常以洪水的重现期来表示洪水量级的大小。
一个地点不同重现期洪水的数值是水文部门以一定数量的实测洪水资料为基础,通过频率分析法求得的。
防洪标准的确定,一般要根据防洪保护对象在遭受洪灾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划分若干等级。
1.水库分等标准1.水库分等标准根据“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分等、水工建筑物的分级以及设计洪水标准如表4-6、4-7、4-8所示。
表4-6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水库工程等别工程规模83防洪城镇治涝灌溉供水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特别重要水电站装机容量(10kW)≥ 120220 ~ 3030 ~ 55 ~ 1 ≤ 14总库容工矿企(10m)业的重要性特别重要保护农业防涝面,灌溉面田(万亩)≥ 500500~100地块(万亩)≥ 200块(万亩)≥ 150ⅰⅱⅲⅳⅴ大号(1)大号(2)中号≥1010~1.0重要1.0~0.10.10~0.010.01~0.001中等一般200~60150~50重要中等100~3060~1550~530~5≤515~3≤3.小(1)型小(2)型一般为5~0.5≤ 0.5注:①总库容系指校核水位以下的水库静库容②灌溉面积系指设计灌溉面积。
表4-7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划分工程等别永久性建筑级别临时性建筑物级别主楼12345次要建筑物334554455注:① 永久性建筑。
指枢纽运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可分为:主要建筑物,是指事故发生后会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大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发电厂等;二级建筑物是指事故发生后不会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易于修复的建筑物,如挡土墙、导流墙、工作桥、护岸等,在事故发生后不会影响主要建筑物和设备的运行;② 临时建筑。
水利工程施工防洪标准

水利工程施工防洪标准一、前言水利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工艺的限制以及自然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往往面临着诸多的洪水风险。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应对洪水灾害,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水利工程施工防洪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施工现场的洪水防范应本着“人员安全第一”的原则进行,任何施工活动都不得以牺牲人员生命安全为代价。
2. 预防为主:通过科学的规划和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洪水对施工的影响,避免因灾害而引发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系统治理:采用系统思维,全面考虑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各个环节,从源头上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防洪措施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4. 综合治理:洪水防范工作应综合运用工程、管理、监测等手段,实现多种措施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提高洪水防范的有效性。
三、施工前的防洪准备在水利工程施工前,应充分做好防洪准备工作。
1. 制定防洪预案:针对施工现场的特点和周边环境,制定详细的防洪预案,包括洪水预警系统、应急疏散方案等内容,确保一旦发生洪水灾害,施工现场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2. 完善防洪设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的防洪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库、堤坝、排水泵站等防洪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破损和老化的设备。
3. 做好洪水监测:安装洪水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施工现场周边的水位和降雨情况,及时掌握洪水形势,为采取有效的防洪措施提供信息支持。
4. 做好人员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防洪知识的培训,包括洪水的认识、危害和应对方法等,提高工人的防洪应急能力。
四、施工中的防洪措施1. 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应设置完善,确保排水通畅,及时排除雨水和工程排水,防止因积水造成施工现场被淹或者地基不稳定。
2. 合理布置工地:对施工场地进行合理布置,避免在易涝区设置临时设施或者进行施工活动。
3. 合理利用水源: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抽水设备,能够及时向外泵水,避免因洪水造成施工现场的积水。
GB50201-94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 水利水电工程
6.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别和级别
6.1.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分为五等,其等别按表6.1.1的规定确定。
6.1.2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所属枢纽工程的等别、作用和重要性分为五级,其级别按表6.1.2的规定确定。
6.2 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6.2.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2.1的规定确定。
注: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小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平原区、滨海区栏的规定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大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山区、丘陵区栏的规定确定。
6.2.2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2~4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可提高一级。
6.2.3 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如果洪水漫顶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
6.2.4 低水头或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库枢纽工程的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校核防洪标准可降低一级。
6.2.5 水电站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2.5的规定确定。
河床式水电站厂房作为挡水建筑物时,其防洪标准应与挡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一致。
6.2.6 抽水蓄能电站的上下调节池,若容积较小,失事后对下游的危害不大,修复较容易的,其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可根据其级别按表6.2.5的规定确定。
6.3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
6.3.1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分别按表6.3.1-1和
6.3.1-2的规定确定。
注:灌溉和治涝工程主要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6.3.2 溉灌、治涝和供水工程系统中的次要建筑物及其管网、渠系等的防洪标准,根据其级别按表6.3.1-1和6.3.1-2的规定适当降低。
6.4 堤防工程
6.4.1 江、河、湖、海及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受灾后损失的大小,以及江河流域规划或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6.4.2 堤防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6.4.3 潮汐河口挡潮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表6.4.3的规定确定。
注 : 潮汐河口挡潮枢纽工程的安全主要是防潮水,为统一起见,本标准将防潮标准统称
防洪标准。
6.4.4 对于保护重要防护对象的挡潮枢纽工程,如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