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规则
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规定

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储蓄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小额贷款:指银行向符合其规定的贷款对象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款项。
2.贷款对象:指在储蓄银行进行贷款申请并符合相关审批标准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权责分工第四条领导、责任和保密制度1.储蓄银行应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小额贷款业务管理中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职责与资格,确保专人专管,各司其职。
2.贷款审批工作及客户信息应采用严格保密制度。
第五条贷款部门贷款部门是储蓄银行中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部门,其职责如下:1.负责制定小额贷款的审批标准和流程,并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批。
2.负责贷款管理和追索工作,并及时将贷款余额提供给财务部门,以便核算。
3.提供有关小额贷款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储蓄银行负责会计、财务、审计等工作的部门,其职责如下:1.核算小额贷款余额,并定期向上级报告。
2.将小额贷款利息按规定划出。
3.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弹性还款期限等进行调整,并报批后执行。
第七条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是储蓄银行中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其职责如下:1.对小额贷款业务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要求。
2.对小额贷款业务涉及到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章业务办理第八条贷款审批1.贷款申请人应向储蓄银行提供真实的贷款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用途、账户信息、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2.贷款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核,核实是否符合小额贷款贷款标准,并提供审批意见。
3.财务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资金的评估和管理,并定期向上级报告。
4.监督部门对小额贷款审批和资金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定期向上级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贷款审批流程1.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2. 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编制信用报告,确定借款额度和利率;3. 贷款申请经过初审后,送审委会审批,审议通过后可放款;4. 放款后,借款人需签订借款合同,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三、贷款管理1. 严格执行贷款额度和利率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2. 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确保借款人及时还款;4. 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不良贷款风险,降低损失。
四、贷款利息和费用1. 贷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2. 对于拖欠还款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进行计算,并在逾期通知中明确告知。
五、贷款逾期处理1. 建立健全贷款逾期管理制度,及时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2. 对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3. 对于恶意逾期的借款人,可采取包括征信报告拉黑等措施,限制其未来的信用记录。
六、贷款违约处理1. 对于严重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通报征信机构;2. 对于恶意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诉讼等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七、贷款风险控制1. 加强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估,提高贷款审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不同风险的贷款分类管理,降低损失。
八、贷款监督和检查1. 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监督机构,定期进行贷款管理的审核和检查;2. 对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公司的贷款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展开。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包括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农户,并在当地有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
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担保人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贷款申请书。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根据申请农户的实际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同时,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和自愿性原则,不得强迫发放贷款。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可以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分为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生产性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消费性贷款用于农户日常生活支出。
第八条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申请书、担保人资料、合同协议、还款情况等关键信息的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利率与还款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同时,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适当的优惠与补贴。
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包括按期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形式。
借款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对于到期未还的贷款,可以根据相关合同进行催收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记录的登记,对其信用影响进行评定。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相关内容。
同时,要加强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培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严格评估,合理控制风险。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贫困户和小农户的金融支持,推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地农村金融机构及相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参与方。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政策法规,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是农村户籍,并符合相关条件及要求。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贷款人必须具备农村贫困户或小农户的身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收入且收入稳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二)具备可靠的抵押或担保资产。
第六条:贷款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还款能力来确定,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年度收入的50%之上。
第七条: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至3年之间,具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及相关政策来确定,同一地区的贷款机构必须确保利率的一致性。
第三章贷款申请第九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二)农户归属证明;(三)经营情况证明,包括土地经营权证、种植养殖合同等;(四)收入证明,包括近期的种植养殖收入、经营收入等;(五)信用记录;(六)若提供抵押或担保资产,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借款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如发现虚假或伪造情况,将取消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后,贷款机构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申请做出处理,并通知借款人贷款结果。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获得通过后,贷款机构应立即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告知其相关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必须按时按量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四条:贷款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手段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核查,并在发现还款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权在贷款到期日之前申请提前还款,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费用。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率,降低贷款风险,促进创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回收、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设立的小额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注册在本地区的小微企业。
第五条贷款条件:1. 贷款对象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2. 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3. 贷款用途明确,用于生产经营;4. 贷款额度不超过小额担保基金规定的上限;5. 贷款期限不超过小额担保基金规定的上限。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贷款申请:1. 贷款对象向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第七条贷款审批:1.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根据贷款条件,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2. 审批通过后,通知贷款对象。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使用第八条贷款发放:1. 贷款对象在审批通过后,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2.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合同后,及时将贷款发放至贷款对象账户。
第九条贷款使用:1. 贷款对象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2. 贷款对象应定期向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报告贷款使用情况。
第五章贷款回收与监督第十条贷款回收:1. 贷款对象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2. 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回收。
第十一条贷款监督:1.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 对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管理,保障小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合法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小额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确保小额贷款业务的稳健经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小额贷款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客户档案管理和资料保密制度,确保业务运作的安全和合规。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法律合规意识。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商业银行的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小额贷款业务的社会责任,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金融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发放小额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小额信贷、小额企业贷款等。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时,应当合理控制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并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贷后管理。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相关政策,并在合规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合规使用小额贷款资金,不得挪用、占用或挥霍小额贷款资金。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小额贷款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同时,加强对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审查和监测,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和资金回收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贷款,降低逾期风险。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准入制度,通过客户资信调查、审查和评估,确保贷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客户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信息保密原则,保护客户隐私权,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体系,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监测和行为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小额贷规章制度

小额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业务,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小额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并遵守国家的金融监管规定。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二)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款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同意接受贷款人的贷后管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文件;(二)收入证明文件;(三)信用报告;(四)贷款用途证明文件;(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制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使用第八条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用贷款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第四章贷款还款与催收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按时还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催收贷款;(二)增加贷款利率;(三)依法行使抵押权、质权;(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贷款风险管理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当定期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贷款风险等级。
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法规要求

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法规要求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要求,以推动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业务的规范发展。
一、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定义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
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是指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较短、审批时间较快的贷款服务。
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法规要求1. 政策支持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手段提供支持。
2. 资质要求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业务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主要包括金融许可证、备案登记证等。
3. 利率限制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利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限制,一般低于商业贷款的利率水平,以减轻中小企业还款压力。
4. 用途限制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用途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或其他经营合法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股市等非生产经营领域。
5. 审批程序金融机构应建立快捷高效的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的融资支持。
6. 监管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合规开展业务,保障中小企业和投资人的权益。
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法规要求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政策支持、资质要求、利率限制、用途限制、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要求,促进了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法规要求,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便利性和灵活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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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大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额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大额贷款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信贷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办理大额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公司向同一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公司董事会规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政策。
第五条发放大额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和信贷大额贷款必须严格按程序、按审批权限发放,要认真执行逐级申报审批(咨询)的操作流程,不得省程序和逆程序操作。
第二章第六条大额贷款操作基本程序办理大额贷款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具体按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公司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公司董事会会审议后,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直接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报股东会审批。
(四)贷后管理。
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由公司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贷后管理。
第三章第七条大额贷款申请与受理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八条大额贷款申请的受理。
接受客户贷款申请以后,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大额贷款的基本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公司资金规模等情况,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大额贷款。
第九条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公司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申请办理大额贷款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财产共有人出据同意贷款的承诺书;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部门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7.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上月末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9.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大额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1.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3.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4.根据大额贷款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人担保需提供的资料:1.抵、质押物明细表;2.抵、质押物权属证明。
包括房产证、土地证、动产抵押物的原始复印件等;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财产共有人出据的同意担保承诺书;4.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及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
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人员参与调查。
第四章大额贷款调查第十二条信贷部门是大额贷款的最初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加盖印章。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大额贷款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帐实”等核对。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
4.调查分析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6.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第十三条对自然人大额贷款,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其他要素,参照客户统一授信办法测算或复测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填制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表。
第十五条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调查分析结束后,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主要第十六条内容如下:(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3.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4.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5.结论。
是否同意此项大额贷款;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信贷业务的用途;3.担保情况;4.收入来源;5.还款来源;6.结论。
对是否同意办理此笔大额贷款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七条对大额贷款调查意见经全体信贷人员讨论通过、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后,连同上述全部信贷资料报送总经理、董事长审查、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
大额贷款资料由调查人员移交信贷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五章大额贷款审查第十八条信贷管理部门是大额贷款的审查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以下简称信贷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基本资料审查:所需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2.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是否是关联企业;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1.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2.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等是否符合信贷政策。
(四)客户经营状况的审查:1.客户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合理。
客户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60%,自有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40%;2.客户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生产技术有保障,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同一客户单户企业所有贷款不得超过企业的资产总额。
4.客户在发放贷款的公司辖区内经营;(五)信贷风险审查:1.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评价确定客户的风险程度;2.客户贷款是否超过客户资产总额;3.在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不良信用而被取消贷款资格;4.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六)贷款项目效益审查。
对客户经营预测具有较好的盈利水平。
(七)担保手续审查。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动产抵押物权益价值的50%以内和不动产抵押物权益价值的70%以内;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第六章第十九条大额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大额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按信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第二十条大额贷款会审大额贷款必须实行会审制,由公司信贷人员参加,对发放的大额贷款进行集中审查。
第二十一条审查方法。
会审成立若干会审小组,各小组由2名以上信贷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实行交叉会审。
第二十二条大额贷款会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对通过会审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风险,如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而致使形成风险造成损失,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一)求;(二)会审内容:贷款发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借款申请书、贷前调查报告、审批登记簿、借款合同、贷后检查情况、展期还款申请书和协议、逾期催收通知书及回执等贷前、贷时、贷后全过程资料及要素的完善情况;(三)(四)是否建立专户档案,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贷款到期收回情况;(五)(六)(七)第二十四条贷款是否按程序逐级审批、报告;对上级批示及建议的执行情况;其它内容。
对进行会审的每笔大额贷款经会审参加人员签字认可后转移保管,主要罗列贷款过程不合格的所有事实,并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一)(二)对会审问题处理:完善贷款各项手续,确保手续合法、有效;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贷款管理的贷款管理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效益性。
(四)(五)第八章第二十六条积极催收到逾期贷款,确保贷款安全性、流动性、限期收回“三违”贷款。
其他处理措施。
附则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