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与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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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保障分包人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使用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用人单位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

第三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是指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按照订立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派遣的劳动者。

第四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从业,履行相应的登记、备案和管理手续,承诺在合法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不得从事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范本应当参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签订和变更、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第六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需求,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

第七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劳务分包合同和相关材料,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名字、性别、年龄、号码等身份信息;(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工作内容;(三)双方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四)劳务分包合同的期限及终止条件。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解决。

第九条劳务分包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但应当依据双方商议一致的原则进行,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按照期限履行,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后确实发生无法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商议解决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如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原因或者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各单位劳务分包行为,防范工程劳务分包中的安全生产、质量、履约等风险,确保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满足企业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实施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负责监督、考核各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负责部门为工程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负责劳务分包队伍的资格审查,准入备案,定期对合作队伍实施资信等级评定、动态考核,建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数据库;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一)安全、生产、质量等业务科室:负责对劳务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生产组织、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检查情况对合作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业务考评;(二)法务部: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审核、备案、管理,处理劳务分包合同争议和法律诉讼事务;(三)核算中心:负责劳务分包的资金结算及税务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是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职责:(一)明确本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负责机构和负责人,并报相关科室备案,不得随意改变,相关业务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办理,严禁让分包队伍自行办理;(二)严格落实公司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劳务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查、劳务招标、考核、评比等管理的基础工作;(三)制定本单位劳务用工计划,对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四)严格落实合同管理规定,先签合同后施工,并协助法律事务科处理本单位劳务分包的争议、诉讼事务。

第三章劳务分包队伍管理第六条对劳务分包队伍实行准入备案制管理。

劳务分包队伍通过准入备案后才能在公司承接相应劳务分包任务,非准入劳务分包队伍不得在公司内承接劳务分包工程。

第七条劳务分包队伍准入评审的主要内容:(一)资格审查:劳务分包队伍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具备与劳务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分包工程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分包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劳务分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自愿协商、互利互信的原则,保证劳务者的权益。

第二章劳务分包的种类和要求第四条劳务分包按照工种、分包活动等不同种类进行分类。

第五条劳务分包应满足以下要求:1. 分包双方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劳务内容、分包标准、分包价格等;2. 劳务分包应当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要素,保证劳务者的个人权益;3. 劳务分包应当遵守分包工程的相关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4. 劳务分包应当保证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避免人员流动和不稳定现象;5. 劳务分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保证劳务者的合法权益;6. 劳务分包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劳务者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章劳务分包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分包工程应当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书,制定劳务分包计划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劳务分包应当按照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合理配置劳务人员和设备。

第八条分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对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分包人开展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安全评估。

第十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四章劳务分包的监督和评价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对劳务分包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劳务分包单位的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自身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加强与分包人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进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劳务分包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活动。

二、劳务分包的定义和范围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施工中的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架子工等;装饰装修中的油漆工、瓦工、木工等;安装工程中的电工、焊工、管道工等。

三、劳务分包企业的选择1、资质审查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确保其合法经营。

2、业绩考察了解劳务分包企业过往的施工业绩,包括工程项目的规模、质量、工期等情况。

考察其在类似工程项目中的表现,如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

3、信誉评估调查劳务分包企业的信誉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等。

了解其在行业内的口碑和声誉。

4、实地考察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办公场所、施工设备、人员配备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其综合实力。

四、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1、合同内容明确劳务分包的工作内容、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

约定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方式。

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责任。

2、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出现违法、违规或不公平的条款。

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

3、合同签订程序合同签订前,应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劳务人员的管理1、实名登记劳务分包企业应将其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2、培训教育劳务人员入场前,必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护分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第三章劳务分包的程序第四章劳务分包合同第五章劳务分包的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管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简要注释如下:1. 劳务分包:是指企业把其不属于生产经营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定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或者项目委托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完成。

2. 分包单位:承接劳务分包的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人。

3. 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通过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

4. 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通过的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法律。

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 委托代理:当事人之间,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特定事项或者事务具有代理权限。

3. 合同履行保证:即为了确保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当事人之一或者几方按照约定提供合同担保或者设立合同履行保证金等方式赋予担保。

4. 补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合同或者其他约定而产生的伤害赔偿责任。

5.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不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6. 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负责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全部活动的最高行政负责人。

7.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经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测试、鉴定并颁发鉴定证书的活动。

8.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针对可能引起人身较重伤害事故,以及造成设备、物品等严重损失,采取安全措施,以保证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护劳务分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分包是指用人单位将部分或全部劳动力资格交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承包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分包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交易、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第四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 劳务分包的具体内容和标准;2. 劳务分包工作地点和时间;3. 劳务分包期限;4. 劳务分包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标准;5. 劳务分包责任的分配;6. 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三章劳务分包管理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劳务分包前应当对承包方进行严格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第七条劳务分包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方的项目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承包方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四章劳务分包的合法性责任第九条用人单位在实施劳务分包过程中要承担以下责任:1. 选择合格的承包方;2. 监督承包方的劳动合同履行;3. 根据劳务分包合同支付报酬。

第十条承包方在劳务分包过程中要承担以下责任:1. 按照合同内容提供劳务;2. 保障分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 履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违约与争议解决第十一条若劳务分包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提交有关部门仲裁解决。

本文档涉及附件: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分包:用人单位将部分或全部劳动力资格交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承包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2. 承包方:将劳务分包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3. 用人单位:需劳务分包的雇主单位。

4. 劳务分包合同:劳动力资格交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承包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劳务分包工作的管理,规范劳务分包活动,保护劳务分包工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劳务分包的定义和范围第一条劳务分包是指用劳务分包商自行组织劳务人员开展劳动,分包给发包商(即企事业单位、个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完成生产或服务活动的工作模式。

第二条劳务分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外包服务,如清洁、保安等;2.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3. 车间派遣劳务分包;4. 人力资源服务,如招聘、培训等;5. 其他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劳务分包的活动。

第三章劳务分包的管理机制第三条劳务分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劳务分包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备开展劳务分包活动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人员;3. 具备保护劳务分包工人合法权益的能力;4. 具备负责劳务分包工作管理的能力。

第五条劳务分包商和发包商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劳务分包商和发包商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保障劳务分包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务分包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劳务分包登记、纳税等。

第四章劳务分包工人的权益保护第八条劳务分包工人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合理工资待遇;2. 合理工作时间和休假;3.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4. 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障;5. 工作条件和环境的改善;6. 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救济。

第五章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九条对于违法和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劳务分包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不适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劳动行政部门所有。

以上为劳务分包管理办法,旨在保护劳务分包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务分包活动的进行。

希望本办法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通过宣传教育、技术措施、监督检查等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由各级单位和相关人员共同承担。

第七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要求。

第九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确保组织人员按照规程进行工作。

第十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确保组织人员按照措施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明确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清晰有效。

第十四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工具。

第十五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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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中南通道铁路第五十六队
分包与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企业借助社会力量以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的需要。

为规范工程分承包商的使用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分承包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向本企业承包部分工程任务的外部施工队伍。

其承包方式可分为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

第三条使用工程分承包商与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并签订有效合同。

第四条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分包与劳务用工的管理的要求,根据我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节招标与选前评价
第五条将分承包商纳入队部外部劳务队伍中进行管理。

选用外部劳务队伍必须坚持“补充内需、严格资审、合同管理”的原则,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用。

第六条使用外部劳务队伍必须坚持先签合同后上场的原则。

合同条款必须使用公司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

第七条使用的外部劳务队伍必须纳入队部管理序列统一管理,不得以包代管;上级公布《禁用外部劳务队伍名单》中的外部队伍一律不得使用;不得使用各级领导亲属外部劳务队伍和黑劳务;技术含量高、工艺复杂或重点难点项目不得使用外部劳务队伍;项目上主要物资和爆炸物
品采购、保管等重要岗位,不得使用外部劳务人员。

第八条本着“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队部对外部劳务队伍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队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由队长、队班子成员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招(议)标小组,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的招标工作,计划室为外部劳务队伍管理的牵头部门。

第十条选用的外部劳务队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国家政府部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2 具有相应管理和施工能力,具有质量、安全、资金保证能力以及环境
保护能力。

3 信誉状况良好且未与我单位发生经济或其它纠纷。

第十一条招标工作的主要程序:
1 根据施工任务划分和劳动力使用方案,起草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并经招(议)标小组集体研究通过,队长批准。

2 对外发布招标邀请信息。

3 投标者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文件的主要内容有:
(1)法人代表证明书。

(2)授权书。

(3)法人营业执照。

(4)资质等级证书。

(5)安全生产许可证。

(6)资金情况证明。

(7)近五年完成同类工程的概况、业绩表。

附施工合同、工程照片等。

(8)近三年施工质量、安全、环保保证能力说明。

(9)拟投入本工程主要负责人简历表。

(10)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状况表。

(11)拟投入本工程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4各相关部门对投标者提供的资审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价,提出审查和评价意见和建议。

(1)计划部评审资质文件,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2)工程部评审管理和施工能力,质量、安全、以及环境保护能力,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3)财务部评审对资金状况、资金保证能力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5 经招标小组集体研究拟定入围者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6 各相关部门对投标书进行评审,经招标小组集体研究择优选用外部劳
务队伍,项目经理批准。

7 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二条项目部选择的外部劳务队伍的资审文件、审查和评价资料上报到成本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按照规定足额收取外部劳务队伍不低于合同额5%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业主验收合格后视履约情况返还,合同期限未满由于外部劳务队伍自身原因中途退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节使用、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对纳入《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名册》的外部劳务队伍,建立信誉等级跟踪考核、定期公布和备案制度,对外部劳务队伍的履约能力进行
考核。

外部劳务队伍划分为合格、不合格、禁用三个等级。

信誉等级为合格的外部劳务队伍,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执行期内,外部劳务队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合格有效,未降低资质使用的。

2 人员、机械和周转性材料上场情况符合施工合同条件,满足施工要求。

3 服从项目部管理协调,其管理能力及所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资金等满足合同要求。

4 生产生活设施符合项目部统一要求,内部管理顺畅,队伍遵章守法,
且未与我单位发生任何形式的法律纠纷,治安良好。

5 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未出现擅自分包或转包工程及其它严重违反施工合同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劳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等级认定为禁用:
1 承诺上场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及资金未按规定及时到位,完不成
施工计划,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的。

2 施工能力低下,发生严重质量或安全事故,使企业蒙受严重损失的。

3 以任何形式擅自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

4 不顾全大局,不服从项目安排,且情节严重的。

5 与我单位发生经济或其它法律纠纷,恶意行为损害我单位利益,严重
违约的。

6 有严重违法行为或集体性质恶性治安案件的。

第十六条项目部对使用的外部劳务队伍纳入管理序列,对其资源配置、施工能力、施工技术、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资金使用进行管理控制。

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及时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岗前培训,施工
中要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所建工程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要确保拨付的资金和主材用于本工程上,防止转移和流失,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七条利用经济杠杆,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工程创优,对施工进度快、质量好的予以奖励,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质量差的予以处罚,以调动外部劳务队伍的积极性,达到双赢的目的。

第十八条加强对外部劳务队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和实行向外包工程派出技术员或旁站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全过程技术指导,对安全、质量实施监控。

第十九条向劳务队伍提供机械、设备、机具、周转材料时,按对外租用价事先签订租用合同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对劳务队验工计价、竣工结算。

验工计价、工程结算由技术、质检、计划、财务、物资设备等部门实行集体会签,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监控外部劳务队伍的财务状况,掌握外部劳务队伍的资金流向;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结算等资料;要按月向项目主管领导提供与外部劳务队伍的经济往来数据,严禁超计价和超拨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每月对外部劳务队伍拨付工程款时,扣留5%的工程保修费,并扣收各项欠款,代扣各项税费。

在工程保修期内如有保修项目,应及时书面通知保修单位修复,保修费在保修期满视修复情况扣留或返还。

第二十三条外部劳务队伍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汇总各种费用、欠款资料,最后由项目经理审签。

第二十四条严格合同管理。

对外部劳务队伍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考核,
建立档案,实行不合格淘汰制,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外部劳务队伍要及时终结合同,予以清退,同时列入《禁用外部劳务队伍名单》并随时逐级上报。

外部劳务队伍的考核结果上报派出机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外部劳务队伍不得以集团公司或分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刻制各种印章、开设账户;不得担保和贷款;严禁外部劳务队伍以我方名义对外赊欠工程材料和签订各种经济协议。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外部劳务队伍的治安管理。

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登记造册、掌握人员情况。

第三节劳务用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成立劳务用工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部财务室、计划合同室、安质室、综合办公室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劳务用工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劳务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用工协议书,劳务用工协议书复印件上报项目部计划部、财务部备案。

及时收集劳务队人员的人数、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等基本材料,由办公室统计汇总,编制民工花名册,交财务部做为职工工资发放的备查档案。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务用工所享受的劳务保护、保险、防暑降温、各种抚恤金、医疗等费用由劳务用工单位承担,劳务人员的工资由各项目部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保证劳务人员工资得到及时发放。

第二十九条最终解释权由第五十六队计划合同室负责。

中铁二十局集团中南通道铁路第五十六队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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