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其特征主要有三方面:独立组织、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三、联营: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项目的而实行的一种法律形式。
四、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五、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六、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下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权利。
七、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对不履行民事义务产生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八、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九、合同:一般意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有物权合同、债权合同和身份合同等。
但《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仅指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合同。
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对合同订立的基本法律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
十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要约中,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发向的一方为受要人。
十二、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十三、无效合同:合同从本质上说是合法行为,但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就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为其不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十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的方式等,完成各自承担的全部义务的行为。
十五、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就是关于民事关系的法律。
它指民事行为及其结果所制定的法律
规范,它包括民事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程序、原则和
机制,并规定涉及民事关系的纠纷的解决办法,以及依据民事行为的判决、裁定、仲裁等的实施。
民法的概念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即《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关于人身权利、私有财产、家庭关系、物权保护及财产保护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是对民法通则的
补充,其中规定了关于承租权、典当权、抵押权、保险权、票据权、证券
权和审判程序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概念

第一部分总论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即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指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公力救济:又称为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保护。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
自卫行为: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的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正当防卫:指行为人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指行为人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民事义务: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概念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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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 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3、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约定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库房,月 租金1万元。后因乙公司收回库房, 双方发生纠纷。同时甲公司因不同 意税务局所确定的应缴纳的税款额, 与税局发生争执。 问: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 属于民事关系?是否属于民法调整。
民事主体制度
含义:民事主体是在民事法律关系 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公民和法人。
自然人
含义: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 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 《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 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案例2
甲因外出打工,在人代会换届选举中
未被登记为选民,甲回村后要求进行 选民资格登记。同时甲发现同村的乙 冒其名在外骗吃骗喝,要求乙赔偿。 问:当事人之间是否属于民事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 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 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 社会关系。 •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 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与之相类似的几个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物权法是调整民事主体对物的支配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隶属
关系 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 •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间为实现人格 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间因彼此存在 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行为能力 • 含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 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成年人; B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2、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