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商事审判纪要解读二
九民纪要解析(二)——让藏在公司后的老赖,无处可躲

九民纪要解析(二)——让藏在公司后的老赖,无处可躲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在公司法部分,对于“对赌协议”问题,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股权转让,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公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法律适用环节的规定。
《公司法》20条中虽然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但是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债权人追究股东个人责任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这样的司法适用实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商事法律风险自负的原则,但是也催生了很多债务人利用公司的外壳大举借债,躲避债务的情况。
在《九民纪要》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法律适用规定。
为公司治理的规范和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适用指引。
具体而言,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公司人格”进行否认,让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记要
时间: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日
地点:北京
主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会议主题:推动新发展阶段民商事司法保障
会议内容:
一、审判组织与管理
1. 推动审判组织创新,推进智慧资讯化审判,适度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审判效率
2. 加强裁判文书管理和质量监控,强化司法责任制落实,加强队伍建设
二、民商事审判实践
1. 修改完善民商事审判程序,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司法公正
2. 推进涉外审判协作机制,加强国际民商事司法交流合作
3. 积极推进诉讼服务,助力纠纷实现快速有效解决
三、司法解释
1. 针对新型电信网络犯罪进行司法解释,提高对网络犯罪打击力度
2. 推行绿色审判方式,减少环境污染和浪费
总结:
本次会议主题为“推动新发展阶段民商事司法保障”,在审判组织与管理、民商事审判实践、司法解释等方面做出了多项措施。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 审判组织创新:指在审判过程中运用创新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审判
2. 智慧资讯化审判:指在审判过程中运用信息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提升审判效率
3. 涉外审判协作机制:指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民商事审判方面的协作机制
4. 诉讼服务:指为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辅助、调解、调查等服务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司法责任制:指在司法过程中,各个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对其承担的职责和行为负起责任
2. 绿色审判方式:指在审判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危害和浪费,倡导可持续审判。
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记要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记要会议时间:日期会议地点:地点主持人:姓名记录人:姓名一、会议目的本次会议旨在总结过去一年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民商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会议内容1. 会议主题一:审判过程标准化问题讨论1.1 讨论内容一:审判程序是否规范1.2 讨论内容二:证据采集与审查是否严格1.3 讨论内容三:审判文书是否准确完备2. 会议主题二:保护当事人权益问题研究2.1 研究课题一:跨地域案件处理规范化2.2 研究课题二:公正的仲裁制度建设2.3 研究课题三:未成年人民商事纠纷处理方式3. 会议主题三:争议解决机制创新与发展3.1 创新思路一:促进调解制度的更好运用3.2 创新思路二:推动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发展3.3 创新思路三:加强信息技术在争议解决中的应用4. 会议主题四:法官责任与职业道德建设4.1 论述课题一:法官廉洁自律问题4.2 论述课题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问题5. 会议主题五:国际民商事审判合作研讨5.1 研讨议题一:国际仲裁案件执行问题5.2 研讨议题二: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三、会议讨论结果1. 提出问题整改方案:1.1 完善审判流程,规范审判程序1.2 强化证据采集与审查工作1.3 加强审判文书的准确性和完备性2. 提出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建议:2.1 建立跨地域案件处理机制2.2 完善仲裁制度,保障公正性2.3 制定未成年人民商事纠纷处理规范3. 提出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的建议:3.1 推行调解制度,促进纠纷和解3.2 平衡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发展3.3 加强信息技术在争议解决中的应用4. 提出法官责任与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4.1 加强法官廉洁自律教育4.2 推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5. 提出国际民商事审判合作的建议:5.1 加强国际仲裁案件执行合作5.2 研究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四、会议结束会议记录完毕,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对于今后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解读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主要内容:
(一)关于合同效力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三)关于借款合同
(一)关于合同效力
1、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 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 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 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5、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 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2)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 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 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 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一)关于合同效力
2、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 •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 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 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 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 1、以物抵债协议 • 纪要区别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和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
的以物抵债两种情形,而异其处理方式。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1年7月30日至8月1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各级法院的领导、审判人员和学者代表齐聚一堂,共同研讨和探讨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本文将为大家梳理会议纪要,全面解读此次会议的议题和精神。
一、会议内容会议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主题报告、专题研究和总结讲话。
主题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人发表,聚焦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今后的审判工作提出指引和要求;专题研究分别从证据规则、程序规则、裁判理念和裁判文书等多个方面对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困难和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参会人员积极发言,互相交流和分享经验;总结讲话主要由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亮发表,针对会议中涉及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方面的问题作出总结、点评和对未来的展望。
二、会议精神1.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要兼顾。
审判工作的优化改革必须以提高审判质量为保障。
各级法院要在加快审判进程的同时,严格把控证据质量,确保审判的公正、客观和准确性。
2.强化审判创新。
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审判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各级法院要加强新技术和新理念的学习,开展审判创新工作,提高和优化审判效能。
3. 完善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审判工作的基础,各级法院要继续完善司法制度的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优化工作环境、提升工作效率和规范工作流程。
4. 开展人才培养。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优化审判工作的关键,各级法院要培养更多的优秀法官和技术人员,提高人才培训机制、优化人才引进政策,为审判工作注入技术和人才优势。
三、会议亮点1.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会议纪要中提到,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把控证据质量,避免因证据不充分而导致危害公正的情况发生。
为此,各级法院要加强对证据的搜集、保全、审查和认定力度,避免赔偿公共利益。
2.建立权益保障机制会议纪要还强调了建立权益保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提高财产权保障水平,创新普惠保障模式,加强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效监督。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二基于侵权纠纷案件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二: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作者:肖江华律师来源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会议认为,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继续发展现行侵权法解释适用理论和审判思路,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当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关于侵权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9、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故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
解读:身份不明人死亡的,检察院、民政部门、基层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代为主张死亡赔偿金。
10、要准确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两个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才适用该条关于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产生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对于个人与提供劳务的一方所在单位,其他组织之间签订承揽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接受劳务一方在选任、指示等方面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强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和单位之间不适用。
ps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系对人身权、物权保护方法的规定,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权利人请求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权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抗辩。
解读:不包括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要根据过错判断。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最近,全国各地的法院将会根据最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来处理民商事诉讼案件,这项措施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再次迈进了一步。
那么,针对这份《纪要》,我们应该怎样去理解与适用呢?第一步:通读全文,把握总体精神《纪要》的最初部分,明确指出了“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建设,强化民商事审判创新,做优做强做大智慧法院,推进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这一段总体精神。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以此为指引,牢固贯彻司法责任,强化创新,提升审判质量,以增强司法公信力。
第二步:注意各项纪要细则《纪要》详细阐述了民商事审判诉讼程序、民商事审判业务、民商事调解、虚假证明和过失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在法庭上的诉讼当事人与律师来说,我们需要特别注意这些细节,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步:注重具体情况适用《纪要》并非一刀切的规定。
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并根据情况特点具体操作。
比如,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的案件需要更加注重技术导向,而与维权相关的案件则需要强化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步:加强司法公信力《纪要》旨在加强司法公信力,提升社会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认可度。
而这一点不仅仅是法院本身的问题,也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
在遇到民商事纠纷时,我们应该保持理性,学会与对方进行对话,以求得最优解决方法,同时也为维护司法公信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不仅仅是司法界的一个重要举措,更是为了使整个社会的治理更加精细化、科学化,加强各种资源的整合与协调,交流创新的广度与深度进行了极大的拓展。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理解这份指导,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达到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第23条“储蓄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存款利率” 办理存款
*广东梅州中院(2009)梅中法民二终字第75号梅州市梅 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 (八年期存款)。
3.违反《公务员法》第59条第16项“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经商
(一)对法人发生拘束力 1.非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兼股东私刻公章(表见代理)
*最高法院(2016)民申第733号游斌琼与福建省万翔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炎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外人私刻公章,伪造保单,员工在营业场所销售(职务代理)
*《最高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 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37号康风江民间借贷纠 纷案。
4.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特许人2店1年”特许
*最高法院2010民三他字第18号《关于不具备“拥有至 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 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
5.违反通常经营范围、交易时间(商店关门)、交易数量(超越信贷 规模)
*公共安全:违反《建筑法》,无施工资质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解释(一)》第1条第1项、第4条);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无危化证经营。
违法移转特许资质:出借建筑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 第1条第2项);出租危化证。
3.缔约方式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一)》第1条第3项)。
(五) 违反规章+背俗无效(31)
*裁判依据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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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制规定与公众秩序的识别问题 纪要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 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 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 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 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 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监管政策:“全面从严监管”与“慢撒气、软着陆”
无效合同的后果是否包含利息损失的赔偿?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适用规则
73.【法律适用规则】在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应当 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金融消费者 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同时约定采用信托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向目标 公司增资方式并以相应股权担保债权实现的,应当认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 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根据本纪要第71 条的规 定加以确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 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 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 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票据权利认定
100.【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贴现行的负责人或者 有权从事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 人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增值税专用 发票等材料申请贴现,贴现行主张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对贴现行因支付资金而产生的损失,按照基础关 系处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二、金融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 1.监管竞争背景下的金融创新 (1)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 (2)自有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调整与银信合作 (3)证券公司资管新政 (4)保险公司资管新政 (5)逐底竞争还是朝顶竞争 2.作为竞争后果的风险局部显现
股市异常波动:透明度、流动性 保底承诺的兑不起:稳定性(风险错配)
问题提示:存疑推定为保证?
多重回购业务叠加
•·
发起银行·A
委托
抽屉协议担保
到期还款
信托、券商、基金、 保险
设 立
资产管理产品 受益权转让
买入 返售
实际 用资 人
受托银行B认购 回
受益权
购
接盘银行C
回 购
接盘银行D
纪要起草的基本思路
2.类型化的意义 (1)典型合同的补充功能; (2)典型合同的矫正功能; (3)对非典型合同的类推功能 (二)体系化: 1.基本含义及其努力方向: 2.条文举例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最高法院民二庭 周伦军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一、金融市场概述 1.金融活动本质: 2.金融行业的本业 ·银行业:伦敦城的金匠……保管(安全、方便)...票据
…存贷款 …备付金…财产从客户所有到银行所有 ·证券业:经纪人/手续费收入…/ 梧桐树协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出资银行仅以参与交易的单个或者部分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行 使票据追索权,被告能够举证证明票据交易存在诸如不符合正常转贴 现交易顺序的倒打款、未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未实际交付等相关证据, 并据此主张相关金融机构之间并无转贴现的真实意思表示,抗辩出资 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 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
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 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
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 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缔约上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 2、举证责任分配: 3、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 理性人能够理解、特定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 4、发行人和销售商的连带责任 5、免责抗辩事由:能够自主决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间接融资:银行贷款或类信贷 直接融资:
资金融通的基本类型
。 资金来源
金融机构作为中介
个人/ 企业/ 银行/ 金融 机构
资金端 银行理财 资管产品 (券商、 信托、保 险等) 金融同业
网络平台
同业通道 直接/间接融资
资金使用资产端源自权益投资/债权投资/实
中间形态
际
(可转债、
用
可交换债券、
资
对赌条款)/
人
明股实债
还本付息/投资回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broker:倒爷、掮客…… ·保险业:劳合社……风险保障与大数法则 ·投资信托业:以专业服务谋求收入 3.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隔锅饭香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小案例:
商业银行
合 作
出资认购
证券公司资管 计划
委 贷
房地产开发企 业
贷款
信托公司
1.信托公司向房地产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5% 2.商业银行能否直接向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
信托文件中关于不同类型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影响受益人 与受托人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 问题:(1)是否为借款关系,不做表态。
(2)劣后是否应当为优先级保底/刚兑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类型化实例之二: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89. 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 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 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 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 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 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 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案例:甲企业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委托票贩子办理贴现手 续,银行违规予以办理,票贩子得款后仅将部分款项交给甲企 业,卷款跑路,银行能否向甲企业主张票据权利、甲企业能否 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提示: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票据法上找不到答案的问 题,一定要记得回到民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3.金融乱象的表现: 信贷类融资市场:
三违反: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 三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四不当: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 十大乱象: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 务、产品、人员行为、行业廉洁风险、监管履职、内外勾结违 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资本市场: 场外配资、股权质押、债券违约、“二康事件”、私募跑 路失联… 草根金融市场:P2P等交易平台、虚拟货币交易
金融市场弱者保护与适当性的问题
1、适当性的定义: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 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 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 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2、规范意旨:意思自治的本质:自主决定基础上的自己责任;
金
必
认
出
购
资
在建工程等抵 押担保
信托计划
增资或股权转让+到 期回购
第三方增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类型化实例之一:优先与劣后 90.【劣后级受益人的责任承担】信托文件及相关合同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 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等不同类别,约定优先级受益人以其财产认购信 托计划份额,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 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优先级受 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91.【增信文件的性质】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 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 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 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 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资银行在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又将票据转贴现给其他商业银行, 持票人向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问题提示 (1)虚伪表示行为的数量 (2)隐匿行为的效力 (3)虚伪表示行为人与隐匿性为行为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
(三)效力判断:司法与监管的合力及分工问题 1.立法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标与非标);明股实债 中间形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赌条款); 信托投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 区分标准: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