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颁布单位】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日期】1978.07.11【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78.07.11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在试点中先行试办,并请在试点中,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审定后,在普遍实行《暂行办法》时,再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执行。
一、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二、曾经当过干部的女工人,退休时可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
三、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工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的年龄条件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时财的劳动条件相同。
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列为第一条节和(二)项的工种。
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拦,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拦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是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地满八年。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
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全体会议修改通过,同年二月九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妥善地安置年老的和身体衰弱、因工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四)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五)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如果因为工作需要,企业、机关可以继续留用。
在本规定发布以后留用的这种工人、职员,都不加发在职养老补助费。
在本规定发布前留用的这种工人、职员,如果今后仍然需要继续留用,其原来领取的在职养老补助费可以照旧发给。
第四条工人、职员退休以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
退休费的标准如下:(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二)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三)、(四)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60%;(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五)项条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工资的70%;(四)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的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条(一)、(二)、(三)三项的标准,但是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15%,并且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他们是国家的栋梁,是社会的长者,他们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辛勤的劳动和贡献。
因此,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问题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对于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对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
这些补贴不仅仅是一种物质上的支持,更是对他们过去辛勤工作的一种尊重和回报。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不仅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在日
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关心和帮助离退休人员,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比如,可以组织一些文体活动,让他们参与其中,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也可以定期探望他们,关心他们的身体和生活状况;还可以在经济上给予一些帮助,让他们的生活更加安康。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才能让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工作而努力吧!让他们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
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民(1983)安56号(1983)政干字第20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称"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工资、地区工资补助(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地区工资性的林区津贴、矿区津贴、地区性生活补贴),不包括其它补助。
未实行职务、级别工资的军队现役干部,其"原工资"应按照安置地区同类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标准工资、地区工资补助,不包括其它补助。
《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原工资",是指退休时的工资额。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按满年计算,半年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计算。
军龄计算截止时间,以办理退休手续之日为准。
第二条《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所称"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
《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已按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的继续保留。
低于《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予以提高。
差额部分,一九七八年六月前退休的,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以后退休的,从政府接收之月起补发。
属于二等乙级以上残废或患二、三期矽肺病而未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的,经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从《暂行规定》公布之月起,按《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规定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
第三条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规定,需发给护理费的,应是特等残废,或一等残废中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并由师以上单位的医疗机构证明,军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一)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怎么算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怎么算退休是每个劳动者奋斗一生的结果,也是为了享受晚年生活的一种方式。
为了确保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许多国家都会提供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那么,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是如何计算的呢?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一、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定义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是指国家或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对退休人员提供的一种经济援助,以提高其生活水平和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补贴。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标准因国家、地区和单位而异,通常以一定的比例或固定金额发放。
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计算方法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计算方法因国家和地区而异,这里以某国A为例,介绍两种主要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发放和固定金额发放。
1. 按比例发放按比例发放是根据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一定的比例进行发放。
比如,某国A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为其退休工资的80%。
如果某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为1000元,那么他的生活补贴就是800元。
当退休工资或养老金的金额上涨或下降时,生活补贴的标准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2. 固定金额发放固定金额发放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固定金额。
例如,某国A规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为2000元。
无论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是多少,他们都会按照这个固定金额来发放生活补贴。
三、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调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调整通常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化和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等因素而确定的。
一般来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会定期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状况的变化。
在某国A,生活补贴标准的调整基于以下因素:1. 物价指数:当物价指数上涨时,生活补贴标准也会相应增加,以确保退休人员的购买力不会下降。
2. 经济增长率:如果某国A的经济增长率较高,政府可能考虑适当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以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3. 国家财政状况:生活补贴标准的调整还要考虑国家财政的能力。
如果国家财政状况不佳,政府可能会对生活补贴标准进行适度的调整。
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申领生活补助、退休补助、技能竞赛奖励、奖补实施细则

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申领生活补助、退休补助、技能竞赛奖励、奖补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哈办发(2021)1号)有关规定,发挥人才对驱动发展的核心作用,创新技能导向激励机制,吸引留住优秀高技能人才,为建设〃六个龙江〃,打造〃七大都市〃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活补助(一)对象及标准鼓励技能人才提升技能水平,在哈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在精密加工、智能制造、数控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管理与服务等领域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以下相应生活补助:1.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按照每人每月IoOo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连续发放5年。
2.对龙江大工匠、黑龙江省首席技师、龙江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以及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省级高技能人才,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连续发放5年。
3.对哈尔滨市首席技师、哈尔滨市技术能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市级高技能人才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连续发放5年。
(二)流程1.登录〃哈尔滨市人社综合服务平台〃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单。
4.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补助申请,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并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签署承诺书,并按办事指南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5.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通知用人单位开具票据(往来收据),将全年生活补助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按照“先应发,后按月〃的原则发放。
6.年末结算时提交本年度纸质发放凭证、《高技能人才申领生活补助月考核记录表》和全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信息。
退休后生活补贴实施方案

退休后生活补贴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退休后生活补贴成为了越来越多退休人员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制定退休后生活补贴实施方案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资金来源、政策支持、社会保障等方面。
下面就退休后生活补贴实施方案进行具体探讨。
首先,资金来源是制定退休后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重要考虑因素。
可以通过建立退休金制度,将一部分工资作为养老金储备,以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同时,可以鼓励和支持退休人员参与养老金投资,增加养老金的来源和数量,提高退休后生活的保障水平。
其次,政策支持是制定退休后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重要保障。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退休人员的权益和福利保障,规范退休金发放标准和程序,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可以加大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
另外,社会保障是制定退休后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多方面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服务。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可以建立退休人员活动中心,为他们提供各种娱乐、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同时,可以加大对退休人员的关爱力度,组织志愿者服务,为他们提供生活上的帮助和关怀。
总的来说,制定退休后生活补贴实施方案需要综合考虑资金来源、政策支持、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多方面因素,为退休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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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1目的和范围
根据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离退休生活补贴的有关精神,为规范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管理,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退休的大唐在册人员。
2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生活补贴的核准及兑现支付。
3管理流程
3.1发放标准:
a)总师及以上领导,标准为1150元/月;
b)副总师及中层正职,标准为850元/月;
c)中层副职,标准为550元/月;
d)其他人员,标准为400元/月。
3.2实施办法
3.2.1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在本单位退休前担任职务对应的补贴标准执行,同时抵扣统筹外各种津补贴费用。
3.2.2退休人员退休前曾任职务界定原则:
a)公司领导按上级主管部门界定的岗位职务执行。
b)副总师及以下人员按公司界定的岗位职务执行。
3.2.3本细则实施后,不再执行地方关于退休人员的任何津补贴政策。
3.2.4该细则为公司内部暂行规定,可根据公司承受能力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部署做必要调整。
3.2.5员工被免职、撤职后退休,生活补贴按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3.2.6对于违反《信访条例》的无理上访、群访等影响公司形象,
以及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的退休人员,取消其生活补贴。
3.3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工资基金列支。
3.4本实施细则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执行。
3.5本细则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4相关文件
无
5记录
无
6术语和定义
无
7附则
本细则主要编制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本细则编制人:赵书环。
本细则审核人:梁备。
本细则批准人:马继生。
本细则编号:Q/GL-RL-013-2011。
本细则自2011年08月03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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